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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内容的新要求解读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定》第七条中,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做了明确的划分。相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规定》关于继续教育内容的界定更加细化、更加明确了。可以说,《规定》中最为鲜明的特色是突出了关于公需类科目的内容,这对于改变以往的继续教育工作较多侧重于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培训面较为狭窄的缺陷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科学人文等综合素质。

(一)《规定》关于继续教育内容的要求

《规定》第七条中,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做了明确的划分。指出: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二)《规定》较之《暂行规定》关于继续教育内容的新变化

《暂行规定》中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为: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相比之下,我们可以看出,《规定》关于继续教育内容的界定更加细化、更加明确了。可以说,《规定》中最为鲜明的特色是突出了关于公需类科目的内容,这对于改变以往的继续教育工作较多侧重于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培训面较为狭窄的缺陷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优化知识结构、拓宽眼界视野、提高科学人文等综合素质。

由于《规定》中专门突出了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划分,公需科目被明确纳入了继续教育的内容,为了进一步明确大家对公需科目的认识,推动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规范化建设,做好今后的公需科目的培训工作,2015年10月份,人社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68号),从思想认识、教材体系、培训形式等方面就公需科目的培训工作做了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的工作要求。

(三)山东省关于继续教育培训内容的贯彻意见

山东省的《实施意见》中,就贯彻落实培训内容做了专门的规定,指出要推进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建设。公需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以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及其他有利于提升综合素质的基本知识为主。专业科目培训是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要立足科技前沿,体现专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主要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继续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具体实施。鉴于公需科目被明确纳入了继续教育的内容,2015年12月份,山东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鲁人社函〔2015〕96号),要求各市、各行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考核,认真做好公需科目培训这一项继续教育的基础性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完成相应的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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