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林业发展方针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植树造林制度
(1)全民义务植树
(2)植树造林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计划。
(3)植树造林的组织实施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4)植树造林的权益归属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5)坡地还林制度
国务院规定,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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