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督检查部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所谓其他部门,主要指与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质量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2.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3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5)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上述措施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其中第4项、第5项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其次,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最后,对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调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3.举报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定,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为此,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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