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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第五章第四节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民国刑法》分两编,共48章387条,是我国历史上首部以“刑法”相称的刑法典。随社会发展变化,于1931年12月成立刑法起草委员会重新修订刑法典,1934年完成,1935年1月1日由政府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仍名为《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南京国民政府称该法以三民主义为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采罪刑法定主义、主观人格主义、社会防卫主义,并注重传统伦理观念等。触犯刑事特别法,多由军事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援用北京政府《暂行新刑律》,同时,即着手修订刑法典和各项单行刑事法规。先后颁布的刑法典有两部,即1928年《刑法》和1935年新《刑法》。1927年4月,司法部长王宠惠主持修订刑法,主要以北京政府《暂行新刑律》及《第二次刑法修正案》为蓝本,在吸收日、德等国家刑法原则基础上,改订而成。经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议决,国民党中常会通过,于1928年3月10日由政府公布,原定同年7月1日施行,后延期至9月1日施行。《中华民国刑法》分两编,共48章387条,是我国历史上首部以“刑法”相称的刑法典。

社会发展变化,于1931年12月成立刑法起草委员会重新修订刑法典,1934年完成,1935年1月1日由政府公布,同年7月1日施行,仍名为《中华民国刑法》,通称“新刑法”。该法分两编,共47章357条。南京国民政府称该法以三民主义为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采罪刑法定主义、主观人格主义、社会防卫主义,并注重传统伦理观念等。其实,该法典除将一部分特别法内容分别纳入有关条文外,受德、意等国刑法内容影响,特别增加了《保安处分》专章。此外,新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提高为18岁,对于普通犯罪采从轻处罪原则,而对触犯“内乱罪”“外患罪”“杀人罪”“强盗罪”“渎职罪”等“危险极大者”,从严、从重惩处。

此外,在不同时期还颁布大量单行刑事法规,主要有《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惩治盗匪暂行条例》《惩治盗匪暂行办法》《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惩治汉奸条例》《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惩治叛乱条例》《陆海空军刑法》等。刑事特别法可规定普通法不便规定的内容。尤其在“内乱罪”和“外患罪”上,刑事特别法的刑罚多重于刑法典。如“内乱罪”规定的刑期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但特别法《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则规定不论是否首谋者,一律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触犯刑事特别法,多由军事机关、军法机关或特种刑事法庭审理。

在颁行的判例法中关于刑法方面的判例与解释例占有重要地位,仅司法院关于1928年《刑法》的解释例就有340件。它们共同构成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体系。

刑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1)镇压危害政权与社会秩序的犯罪。(2)保护社会经济秩序。(3)维护社会秩序。(4)“依据最新刑法学说,并采取世界各国最新立法例”,大量援用资产阶级刑法原则。(5)援用“保安处分”。(6)维护传统宗法家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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