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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宪法修正案》【第一章第一节

时间:2022-03-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32条至第52条。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第32条至第52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序言第7自然段增加“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写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和“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写入“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序言第10自然段“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在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3)序言第11自然段有关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加“和谐”,第4条各民族关系也增加“和谐”;

(4)序言第12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在对外政策中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5)第1条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6)第24条增加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7)第27条增加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8)第79条国家主席、副主席任期删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9)第100条增加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0)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作为第七节,并对第3、62、63、65、67、89、101、103、104、107条相应修改,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

(11)将第70条规定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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