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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法律信仰是实现青岛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树立法律信仰是实现青岛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这足以说明青岛市部分法律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中共平度市委党校 徐京利

摘 要:树立法律信仰是实现青岛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这是基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条件,树立法律信仰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重大意义及当前青岛市在法律信仰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等三个原因。为此,青岛市要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要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公正;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要把树立法律信仰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要注重人文关怀以树立法治信仰,促进青岛市社会治理法治化。

关键词:法律信仰 社会治理 法治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可见,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我国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也是青岛市走向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而树立法律信仰是实现青岛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一、为什么说树立法律信仰是实现青岛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志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综合体。之所以说树立法律信仰是实现青岛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条件所决定

大家知道,要实现依法治国,建成法治国家、建成法治社会,完成社会治理法治化,必须具备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制制度体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忠诚的信仰。二者缺一不可,相辅相成。但是,前者条件在我国已经具备,青岛市亦是如此。因为,早在2011年3月1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就向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庄重宣布: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既然第一个条件已经具备,很显然,对于全国也好,对于青岛市也好,要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关键就在于全体公民能否树立法律信仰的问题。而这也正是我们目前的难题所在。

(二)树立法律信仰对法治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的尊严,在于公民的信仰,唯其如此,法律才能在公民心灵中筑起光滑的铁轨,严丝合缝、畅通无阻,否则法律的实施,不仅阻力重重,而且会被公民束之高阁、置若罔闻。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他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另外,纵观古希腊罗马和西方国家的法治历史,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国家公众的法律信仰的培养对于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就能很好地促成一国法治精神的形成,从而达到一国法治化状态的确立。所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因为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成为自觉意识,才能被尊重、被遵守。同样,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真诚信仰,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基础是人民发自内心的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愿意依法办事,愿意在必要的时候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处理解决矛盾纠纷,法律如不被信仰一切将无从谈起。因此,树立法律信仰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石。

(三)当前青岛市在法律信仰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

时至今日,青岛市虽然进行了“六五”普法,取得了较好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但客观而论,这种普法的成果离真正守法还有相当的距离。目前,青岛市在法律信仰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受中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目前青岛市在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中存在着特权、权力意识严重,法律意识淡薄的现象,他们官威十足而为民办事的能力不足,派头十足而对法律的知晓了解不足。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个人私利,贪污腐败,从而导致整个社会普遍对法律的认可度和对法律的信仰程度不高,整个社会缺乏信仰法律的氛围。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在2015年2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青岛市2014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229件305人,大案要案177件226人,其中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31人,县处级以上干部37人。这足以说明青岛市部分党员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2.部分法律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法律工作者指长期全职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法律从业人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者等。广义的法律职业还包括仲裁人、调解人、公证人、司法鉴定人员等。从理论上讲,这些人应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坚定信仰者、拥护者、维护者、践行者,但从近些年来青岛市的法律实践看,这些人中的相当部分也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甚至是知法犯法的问题。如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董以志在2015年2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还提到,青岛市2014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中,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有37人。其中,市公安局反恐支队原支队长赵敏在先后担任青岛市崂山区王哥庄街道党工委书记,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局长、黄岛分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受贿犯罪。这足以说明青岛市部分法律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

3.公民守法意识不强,法律信仰基础差

受几千年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民众普遍重内在道德、礼仪的教化而轻视法律规则的外在规制,加上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发展快,精神文明建设相对滞后,重视法律规章制度建设,缺乏规则意识培养和法治教育,青岛市公民也与全国其他公民一样,普遍守法意识不强,法律信仰缺位。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祝华在2015年2月15日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全市法院共收案13.3万件,办结13.1万件,标的额612.8亿元。案件数量占到全国的1/100、全省的1/8。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审结刑事案件9315件,判处罪犯1.2万人;妥善化解民事纠纷,审结民事案件4.5万件,标的额31.6亿元;依法审理商事纠纷,审结商事案件4万件,标的额397.8亿元;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审结行政诉讼案件2968件。这些案件的存在,充分说明青岛市一些公民守法意识不强,法律信仰差。

二、树立法律信仰,促进青岛市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依法治国不但需要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等“硬件”的建设,也需要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等“软件”环境的建设,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背景下,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信仰的确立显得尤为重要。

(一)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强化法治观念

法律信仰是一种境界,它以法律认知为前提,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强化是法律信仰得以树立的基础。深化法制宣传教育是培养人们法律意识的主要手段,使之从内心树立起法律至上的信念,为树立法律信仰创造条件。为此:一要拓宽法制宣传渠道,加大对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积极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增进全民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二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的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观念。这是培养国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证,也是培育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的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故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素质教育,增强其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扶正祛邪。三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的相关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因此,要用制度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从而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提高司法公信力,保证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总书记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作为社会公正最后一道屏障的司法如果崩溃的话,社会的正义和诚信将荡然无存,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出现信仰危机,更遑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了。因此,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大家知道,一次公正的判决并非仅仅是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会通过横向传播的形式使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及邻居同事甚至其周围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可信可敬。反之,个别审判不公及冤假错案残酷吞噬着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撞击着人们心中本来就很脆弱的法律信仰神经,不能不令人扼腕长叹!尤其值得司法机关警醒的是,处于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传播之快令人始料未及;监督司法公正的大众舆论是检验民众法律信仰的一块重要试金石,正则促进,负则阻碍。既然如此,如何保障司法公正才是问题的关键。我认为,除继续坚决贯彻宪法之“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任何个人不得干涉法院审判”这个原则规定外,法院和法官必须做到:一要把严于律己、拒腐防变、心中有天平作为恪守不移的神圣职责;二要虚心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尤其是媒体和人民大众的监督。“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壁立千仞,无欲则刚。”这句箴言应当成为司法机关及其工作者的座右铭,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真实写照。只有如此,法律信仰之水才会缓缓流入民众的心田。因此,守护好司法这条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对于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律的氛围意义重大而深远。

(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国家行政机关是法律法规实施的主要部门,也是运用法治手段和法治方法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主要窗口和“前沿阵地”,人民群众能否相信法律,是否愿意使用法律去解纷止争,与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执法方法息息相关。所以,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切实履行法律实施、执行的主体地位,维护好宪法法律权威,为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同时,要严格执法。古人云:“徒法不足自行。”严格执法是政府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不仅事关政府的光辉形象,而且关乎民众法律信仰的形成。长期以来,传统司法行政合一体制的影响在国人心目中根深蒂固。对普通百姓而言,不管你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均认为是“父母官”应当为他们排忧解难,“有问题,找政府”的思维在当下民众中依然很有市场。如果人们总是从媒体或生活中看到执法人员动辄砸摊子、乱罚款、强行拆迁,而政府机关总是抱着一个“不出事,就没事”的侥幸执法心态,就难免小事酿大祸,想让百姓相信政府公正执法也只能是水中花、镜中月了!然则如何保证严格执法?笔者以为,严格执法是指要求在执行法规或掌握标准时,不放松、不走样,做到严厉、公平、公正。严格执法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是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态度执法”、“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罚,处罚有据。

(四)把树立法律信仰同社会化、专业化、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这是培养社会公众法律信仰观念的重要基础,因为法治和经济并非是绝对的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结构上的功能互动的关系。法治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提供一种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环境,经济为法治提供某种基础。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在对古希腊罗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后,认为生产要素的流动特别是劳动力的流动带来得最显著的政治法律后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级和特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约的新的格局,从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们对法律神圣、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状态之下,而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是公平、自由的竞争,随之产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防止社会各种弊端的滋生,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五)要注重人文关怀

法律工具主义论者认为法律只是统治者手中用于对社会进行有效而强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工具是一种没任何思维和良知的东西而已,它是一种静的没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说法律是一种工具的话,法律将失去其内在的价值和活力,失去其灵魂和良知,成为伦理价值缺失的残疾之物。人们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国家强制力制裁的话,那法律就无法成为人们信仰的对象。可见,法治理论中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存在,冷却了社会公众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乃是法治的真正存在根基,作为现实的人的日常生活世界的一种秩序追求,法治不能不具有强烈的人文关怀。因此,罗马《十二铜表法》有这样一个结语:“人民的幸福即是最高的法律。”这就告诉我们,法治必须有人文关怀。法治的人文关怀具体体现在对现实的人的物质性生存与发展和精神性生存与发展的深切关怀上,它在法治的观念、意义与精神上,在法治的规范与制度上表现为对现实的人的一系列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保障,其实质在于对个人人格尊严和价值、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自己幸福生活的各种努力的肯定、赞同与支持。只有把司法过程变成一种人文关怀、威严中透出更多的慈祥,才能让法律放射出人性的光辉,使法治阳光温暖社会的每个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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