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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地悲剧理论

时间:2023-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排污权所涉及的对象也就是环境资源使用权与其他资源使用权不同的一点在于它本属于一种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供给的不可分性。使用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被消费时,很难要求人们主动减少自身消费份额用以降低整个社会的消费份额。

排污权所涉及的对象也就是环境资源使用权与其他资源使用权不同的一点在于它本属于一种公共物品,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和供给的不可分性。使用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被消费时,很难要求人们主动减少自身消费份额用以降低整个社会的消费份额。正如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提到的那样:“假设公共牧地为一般公众自由使用,每个牧民将会尽可能多地在公共牧地上放牧,……作为理性人,牧民将以最大化利润为目标,他在畜群中增加一头牲畜,在公地上放牧,那么他所得到的全部直接利益实际上要减去由于公地必须负担多一个牲口所造成整个放牧质量的损失。但是这个牧民不会感受到这种损失,因为这一项负担被使用公地的每一个牧民分担了。因此他受到极大的鼓励一再增加牲畜,公地上的其他牧民也会效仿这样做。这样,公地由于过度放牧、缺乏保护和水土流失被毁坏了。每个牧民只考虑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不考虑公地的有限性。当每一个人在公地中自由地追求最大利益时,这种自由可导致毁灭。”[45]对于环境的使用权最初的权利本质而言,它当然地应当由全体人民所享有并享受,但是,环境的承载力是有限的,在有限的环境承载力下,假如我们还是执着地将环境资源使用权以“公共资源”的形式使用的话,将很难控制环境污染不超出环境承载力从而导致环境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毁灭,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物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物,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物;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物。”[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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