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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时间限制性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对于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环境质量基本标准,全国应实行统一的标准,不应考虑地区和行业的差异。这两种标准只能制定国家标准,而不能制定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这两种质量标准应是强制性环境标准。另外,在指标确定方面,这类标准有的指标应是必要指标,有的应为参考指标。

环境质量标准是为适应人类的需要而制定的,因此它不会是一劳永逸、长久不变的。环境质量标准去制定之后会在实践中受到检验,并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以达到更科学、更完美和更切合实际的目的。如我国的《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首次发布为1983年,1988年做第一次修订,1999年7月又做了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另外,对于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和环境质量基本标准,全国应实行统一的标准,不应考虑地区和行业的差异。这两种标准只能制定国家标准,而不能制定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的分级方式和限值水平应与国际接轨,没有执行时限上的要求,即使有执行时限上的要求,也应是不确定的,或者执行的时段应是比较长的。这两种质量标准应是强制性环境标准。对于不同功能、不同区域的环境介质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应以介质为基础分别制定,如水环境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当以介质为基础制定的标准还不能体现其特殊性时,还可以通过介质的不同地域特性和功能分别分类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可以制定一个地表水质量评价分级标准和富营养化评价标准为“度量衡”,并根据海水、江河水和湖泊水库水的不同特征,以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为基础,分别制定海水(咸水类)环境质量标准、江河水(流动水类)环境质量标准、湖库水(封闭或半封闭水类)环境质量标准等。又如空气质量标准可制定空气质量评价分级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制定不同功能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如室内和室外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等。另外,在指标确定方面,这类标准有的指标应是必要指标,有的应为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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