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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有所差异。《环境保护法》原则上规定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这一原则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换言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一)第17条:限期治理的对象和限期治理决定权

第17条第1款规定:“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根据该款的规定可知,有关企事业单位如果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就属于限期治理的对象:该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该企业事业单位所产生的噪声污染达到严重的程度;该企业处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60]该条第2款规定:“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第3款规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由此可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关于限期治理的决定权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有所差异。《环境保护法》原则上规定了限期治理决定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这一原则规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突破,换言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可以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二)第52条:行政处罚

第52条规定:“违反本法第17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根据这一规定可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者所应承担的环境行政责任形式也进行了突破,即增加了“责令搬迁”这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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