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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人对公仆意识的历史传承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伴随着革命、建设与改革,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公仆理论付诸实践,影响深远。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公仆意识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弘扬。看来在我国广泛而深入确立并且切实实现“公仆”的理念,这是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所有公务员都是人民公仆。实施《公务员法》标志着确立了整个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仆地位,这是区别于历史上所有剥削阶级掌权的国家的。

伴随着革命、建设与改革,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公仆理论付诸实践,影响深远。从1927年开始建立农村革命根据地和红色革命政权起,我们党就要求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都要成为人民公仆、社会公仆。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建立时,由毛主席签署的第1号布告就指明:这个政府是“为数万之被压迫被剥削的工农兵士及其他被压迫群众的利益而奋斗”。毛泽东于1934年在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郑重强调:一切群众生活中的问题都应该把它提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上,应该讨论,应该决定,应该实行,应该检查。要使广大群众认识我们是代表他们利益的,是和他们呼吸相通的。1934年他发出了“为人民服务”的号召,就是要求革命队伍中的每一个人都要当好人民的公仆。当年在革命根据地处处都能见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好公仆。1946年,朱德在一首诗中曾经生动写下了当地的真实情景:“实行民主真行宪,只见公仆不见官。陕北齐声歌解放,丰衣足食万家欢。”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公仆意识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弘扬。1957年,毛泽东对他身边的工作人员说:“我没有想到我会当共产党的主席,我本是想当一名教书先生,就是当名教书先生也是不容易的呢。”他用断然的语气郑重地说:“我不是皇帝,我是国家主席,是人民的公仆。”然而,由于我国有四千多年君主专制和官僚统治的深重传统,官本位和官僚主义在我国干部队伍中还是深有影响。刘少奇于1957年在上海党员干部大会上作《如何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报告,坦承在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萌芽了一种等级制度,社会主义之下的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是一种封建制度,我们抄袭了封建制度”,“恩格斯讲过,要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我们党、政府、国家经济机关的领导人,本来是人民群众的公仆,社会的公仆。现在我们有的同志已经变为老爷,把人民群众当作仆人,自己还不自觉。这是错误的。我们所有的领导人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兵,没有权利当老爷”。随后,邓小平于1962年《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说:“我们进了城,执了政,是做官呢,还是当人民的勤务员呢?这个问题是毛泽东同志过去多次讲过的……如果不是做官,而是当人民的勤务员,那就要以普通劳动者的面貌出现,要平等待人,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但是,进了城,执了政,做官的条件是具备的,这就最容易沾染官气……所以,我们每天每时都要注意执政党的特点……避免沾染官气。”周恩来于1963年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直属机关负责干部会议上的报告中专门讲到反对官僚主义的问题,列举了官僚主义的二十种表现。他语重心长地说:“我们国家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应该和群众同甘共苦,共命运。如果图享受,怕艰苦,甚至走后门,特殊化,那是会引起群众公愤的。”看来在我国广泛而深入确立并且切实实现“公仆”的理念,这是长期艰巨的任务。

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于1979年11月2日就在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的报告中要求高级干部要带头发扬党的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克服生活待遇特殊化现象。他说:“人民群众对干部特殊化是很不满意的。”1982年党的十二大新党章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党的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把“公仆”写进党章,作为对共产党员的定性定位,这是自有世界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以来的第一次,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牢记力行。

在深入推进改革的历史进程中,我国自2006年1月1日起已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所有公务员都是人民公仆。实施《公务员法》标志着确立了整个国家公职人员的公仆地位,这是区别于历史上所有剥削阶级掌权的国家的。

公仆意识是中国共产党推动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列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共产党党建理论的精华、治国理论的精髓之一。而其理论内涵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补充和完善的,其与时俱进的品格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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