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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披露制度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等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等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是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尽快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做好公开工作。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各高等学校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有关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财务信息了解权和对了解权加以必要限制而组成的法律制度。这里的了解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有权知悉并取得高等学校财务档案资料和其他信息的权利。

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推动高等学校依法办学、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是促进高等学校经费使用管理公开、透明的重要途径,是强化社会监督作用的重要内容。为此,教育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492号)、《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年教育部令第29号)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201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财函〔2013〕96号)。

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高等学校要在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前提下,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确定公开范围,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7条规定,高等学校应该公开以下财务信息:(1)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2)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3)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在预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收支预算总表、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应在决算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主动向社会公开收支决算总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地方高等学校要按照当地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公开预算决算信息,并细化公开至项级科目。

《浙江省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要求,高等学校应公开科研经费(含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使用信息,包括立项信息公开、过程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信息公开三个环节。(1)立项信息公开要求项目单位收到项目立项批复或签订委托开发(咨询)任务书后1个月内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部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支持方式和强度、项目经费预算等。(2)过程信息公开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每6个月公开一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到位情况、阶段性成果、实际经费使用总额和相关预算科目支出。预算支出科目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大额设备和材料应当公开所采购设备和材料的名称和价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的,应在单位内部公开管理费提取总额和使用情况。(3)结题验收信息公开要求在项目验收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公开项目结题验收信息。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获得的标志性成果、经费结算情况、验收时间、验收组织单位、验收组成员和结题验收意见等。公开的内容包括项目立项部门、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经费支持方式和强度、项目经费预算等。

《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财预〔2013〕10号)、《关于推进省级以下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预〔2013〕36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政府预决算全部细化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细化到具体项目。扩大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部门外,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决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研究将部门决算按经济分类公开。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细化公开内容,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各高等学校除采取学校年鉴、简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财务信息外,均应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尽快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规范有序做好公开工作。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高等学校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需要申请获取财务信息的,各高等学校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注重时效,在15个工作日答复申请人。(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6)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信息项目;(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高等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高等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8)高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9)做好受理登记,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高等学校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该信息职权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财务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要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建立科学高效的财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各地区和部门(单位)要抓紧建立财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财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财务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秩序。

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谁公开、谁负责解疑释惑的原则做好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前,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要做好深入解读的工作预案。公开后,要密切关注舆情,做好公众关切的回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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