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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厂检验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企业应具备出厂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经检验判定为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评定及处置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检验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次、样品量、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信息。

子任务 四出厂检验

一、出厂检验要求

(1)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

(2)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标签应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3)“已检”、“在检”、“未检”的成品应分区存放,并有明显标识。

(4)产品抽样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每批抽检的产品,可根据需要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留样储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有关要求。

(5)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自行检验

(1)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室,建立健全检验管理制度。

(2)企业应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标准、检验规程,能独立履行职责,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并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企业应具备出厂检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仪器、设备应满足检测精度要求,按周期检定或校准,并进行必要的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仪器、设备的使用操作应符合操作说明书及实验的要求;试剂药品的存放及使用应符合产品标签及实验要求;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4)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每年应当与质检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

三、委托检验

(1)对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项目,企业应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提供委托检验证明材料。

(2)委托检验应明确委托期限、检验批次、项目、报告要求等。

(3)企业应记录并妥善保存每批次委托检验的信息。

四、结果判定处理

(1)出厂检验应出具《成品检验报告单》。经检验判定为合格的产品方可出厂销售。企业品管部具有质量否决权。

(2)企业应对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及时隔离,做好标识,防止不合格品出厂。品管部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定后,确定返工、销毁等处置方式,并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评定及处置结果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五、检验记录及档案管理

(1)检验人员应认真填写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并签字,不得伪造、篡改检验原料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次、样品量、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信息。

(2)记录应及时归档管理,并妥善保存。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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