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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的定义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欧盟对化妆品的定义,口腔卫生用品,包括含氟牙膏均属于化妆品,但是经口吸入或注射途径摄入体内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从法规上,欧盟没有普通化妆品和功能性化妆品之分,药品的法规中也没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因此,不存在化妆品与非处方药的混淆和区分问题。

化妆品广义上讲是指化妆用的物品,具体来讲主要是指为了清洁和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物品。在希腊语中“化妆”的词义是“装饰的技巧”,意思是把人体自身的优点多加发扬,而把缺陷加以弥补。日本关于化妆品的定义是“为了保持人体清洁,美化人体,使之增加魅力,改变容貌,或者保持皮肤或毛发的健康,以在身体涂抹、散布等方法,或类似的方法使用,并能对身体起缓和作用的物品叫化妆品。”

欧盟的“化妆品规程”对化妆品做出了法规性的定义:“化妆品是指接触于人体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和制剂。”根据欧盟对化妆品的定义,口腔卫生用品,包括含氟牙膏均属于化妆品,但是经口吸入或注射途径摄入体内的产品不属于化妆品。从法规上,欧盟没有普通化妆品和功能性化妆品之分,药品的法规中也没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类,因此,不存在化妆品与非处方药的混淆和区分问题。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的文件中对化妆品的解释为“化妆品是通过摩擦、倾倒、喷洒、涂布等方式导入或用于人体表面,为清洁、美化、增进魅力、改变外貌而又不影响机体结构和功能的物质。 ”对化妆品的分类主要包括护肤类、芳香类、眼部及眼部外修饰物、头发护理类(染发剂、香波)、除体臭剂、面部修饰剂、婴儿用产品(香波、洗液及爽身粉)、沐浴液、口腔清洁剂及防晒制品等。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发布了《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该规范对化妆品的定义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化妆品对人体的作用必须缓和、安全、无毒、无副作用,并且主要以清洁、保护、美化为目的,不能影响人体构造和机能。

化妆品具有如下共性:

( )表面活性 大多数化妆品的表面活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来源于化妆品的多相分散体系中,粒子较小,表面积大,具有高表面活性;另一来自表面活性剂作为化妆品的主要辅助原料品种,常加入到各类化妆品类型中,提供了体系的表面活性。

(2)胶体分散性 在化妆品制备过程中,通常是将某些组分以极小的液体或固体微粒的形式分散于另一相介质中,形成了多相分散体系,因此,化妆品大都属于胶体分散体系,具有胶体分散性。与真溶液不同,胶体分散体系的多相具有不均匀性;组成具有不确定性;有聚结倾向从而导致的不稳定性。

(3)流变性 作为流动和具有变形性的产品,化妆品的流变性来自于其本身所具有的黏弹性结构。流变特性是膏霜类、乳液类化妆品以及牙膏等具有的共同特性,这些性质虽来自制品的内部结构,但既影响化妆品的使用,又关系到化妆品的配方设计和研制过程。

(4)高度的安全性 化妆品是人类日常生活使用的一类消费品,几乎每天使用,且有使用的持续性特征,属长期使用品。严格要求其长期使用的安全性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也成为化妆品的共同特点。实际上,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要求在原料阶段就已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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