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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原则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严格遵循择优原则,有利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一、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原则

(一)公务员录用的含义与意义

公务员录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和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优秀人才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人事制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主要包括: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范围、组织部门、方法、条件与程序等。考试录用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采取考试的办法录用公务员有重大的意义。

1.考试录用制度有助于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行政效率。考试录用是公务员的“进口”。凡进入公务员队伍,都要经过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考试在公务员制度中的这种地位,使其在提高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以来,一大批素质好、年纪轻、学历高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为机关补充了新鲜血液,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实践证明,考试录用制度对保证机关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考试录用制度是抵制用人单位“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维护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考试录用制度将选人置于社会、群众与舆论的监督下,增加了透明度,这是对传统的选拔录用方式缺陷的修正,从机制上防止进人中的不正之风,促进机关的廉政建设。此外,坚持“凡进必考”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有机统一,机会平等是社会公平的前提,规则平等是社会公平的保障。考试录用制度是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的有机结合。

3.考试录用制度是选拔德才兼备公务人员的重要途径。考试录用主要有三个环节,笔试、面试、考核。笔试侧重于考察基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面试侧重于考察语言表达能力,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其他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考核则是对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的考察。德才兼备是我党、我国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干部选拔与使用的标准,是经过历史验证了的、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原则。公开考试的重点在于考察报考者的“才”,而严格考核的重点则在于报考者的“德”。把公开考试和严格考核结合起来,才能保证被录用人员既具备真才实学,又具有坚定政治思想、良好的道德品行,从“入口”处保证了公务员的高素质。

(二)公务员录用的范围

《公务员法》第21条规定,录用的范围仅限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具体包括: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除内部晋升外,对于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主要是通过调任和选任的方式进行补充。对于主任科员以下的领导职务,则主要通过调任方式进行补充。这是考虑到担任高级别职务,特别是领导职务的公务员需要有敏锐的政治头脑、丰富的工作经验和领导才能,这些素质需要通过在有关部门的长期实践、积累经验后才能具备,而采取考试的方式从社会上录用的人员,有时难以达到要求。

(三)公务员录用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务员录用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即录用公务员的考试必须公开进行。公开是公正与公平的基础。传统的人事管理基本上是封闭型的,实行终身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透明度极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开放型的,公开、透明度高是它的基本特征。公开原则的意义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保证所有有意愿报考公务员者及关心此类公共事务的人士获得招考信息,从而有利于实现竞争与择优;二是让公务员录用工作接受监督,以促进其公平与公正。因此,公务员录用考试必须做到:第一,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应该公开进行,国家定期发布考试公告,公告要把招考的公务员的职务、责任、数量、条件等,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布于众,不允许搞“内部掌握”;第二,录用考试的基本信息要公开,如报考资格、考试科目、时间、地点、办法和程序等,以便于群众查询;第三,考试合格者名单、排列名次、录用情况等,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报考者可对评分、排列名次等提出疑问,要求有关方面进行复核。有了透明度,有了公开考试制度,就能打破关系网,做到考选面前人人平等。

2.平等原则。平等即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享有平等机会和权利。平等是正确贯彻竞争、择优的前提,如果没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也就不可能有公平合理的竞争,也就达不到择优的目的。平等竞争首先体现在机会平等,即任何人不论民族、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等有何不同,都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招录机关在确定报考资格条件时,必须遵循必要和合理原则,不能随意增加不合理的限制性报考条件,比如要求报考者未婚、男性,或规定其他歧视性的身体要求等。平等性还体现为录用规则的一致,在考试时制定统一的评分标准和录取分数线,根据成绩的高低,来决定录用人员。只有达到分数线以上的报考者才有被录取的可能,达不到分数线的,一律不得录取。 当然,对于某些特殊职位,用人单位也可能对应试者的政治面貌,甚至性别等作出一定选择。此外,按照法律规定,少数民族报考者也有特殊的政策予以适当照顾。

3.竞争原则。竞争即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引入竞争机制,按照考试成绩排定先后名次,并考查应试者的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优者胜、劣者汰,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竞争原则是考试录用制度必须坚持的措施,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深入的必然结果。引入竞争机制,可以防止或减少拉关系、走后门等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拘一格选人才。在录用考试中,必须精心设计考试标准与程序,保证竞争条件的成熟与竞争过程的实现。譬如,只要不是报考人数不足,就应当采用差额面试。

4.择优原则。即指录用机关根据报考者的综合条件择优录用。具体做法是一个职位由多个报考者报考,实行差额考试,将成绩最优秀的报考者录用为公务员。择优录取是平等竞争的结果。在整个录用工作过程中,报考者要经历报考申请审查、笔试、面试、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等环节,每个环节都要经过激烈竞争,只有优胜者才有资格进入下一个环节的竞争。竞争为择优提供了可能,择优是竞争的应有之义。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严格遵循择优原则,有利于保障公务员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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