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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学学会医学伦理道德规范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颁布法规确认患者有权获取个人病历。病历不应由于患者未付医药费等原因而被扣留。如果病历对患者治疗可能有一定价值但没有被转交给其他医生,那么病历应该受到妥善保管,保管人应为现有医生、其他医生或其他在法律上符合病历托管人要求的人。因此,病历转接应遵循以下规定:医生必须确保所有病历被转交至另一医生或医疗机构,且这一医生或医疗机构必须遵循相同的保密标准,且符合法律规定对病历托管人的要求。

规范7.01—病历:与其他医生的信息共享

在行医过程中,患者的利益高于一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不管医生是否曾经救治过或正在对病人实施治疗,凡是有利于病人利益的举措,医生都应该积极实施。如果一名医生曾经接治过某患者,基于患者目前接诊医生的请求,他不应基于任何理由,拒绝向这名正在施治的医生提供患者以往的就诊记录。同时,提供就诊记录时必须通过患者签名授权。就诊记录不应由于患者医药费未付等原因而被留置不发。

本规范于1977年4月前发布。

规范7.02—病历:信息和患者

病人的病情记录主要为医生所用,属于医生的个人财产。但是根据病人要求,医生应该为病人或其所指定医生、律师、代理人提供病历复印件或就诊记录总结。

美国的大多数州已经颁布法规确认患者有权获取个人病历。这些法规对患者在何种程度上享有查看或复制病历的权利,或遵守何种程序才能查看或复制病历有不同的说明。需特别指出的是,查看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病历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医生应该熟悉当地现行实施的,与查看、复制病历材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

在医患关系中,病历属秘密文件,除非法律要求或出于公共安全、健康利益等考虑,否则不应在没有患者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将病历所记载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病历不应由于患者未付医药费等原因而被扣留。医生提供病历复印件时,有权收取一定合理的费用。

本规范于1977年4月前发布; 1994年6月修订。

规范7.03—医生在退休或离开现职情况下的病历处理

在将来,患者不仅在就诊时需要就诊记录,而且在就业、保险、诉讼或其他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就诊记录。如果医生退休或死亡,相关患者应该被告知并提醒另选其他医生,同时应告知该患者,在其授权后,病历将转交给新的医生。如果病历对患者治疗可能有一定价值但没有被转交给其他医生,那么病历应该受到妥善保管,保管人应为现有医生、其他医生或其他在法律上符合病历托管人要求的人。

如果医生将要离开现职,相关患者应该被告知这一信息。患者也应获得该医生新的从业地址,或有机会将他们的病历转寄至此医生新的从业地址。如果病人要求向其提供病历,扣留病历的行为是不道德的。如果履行告知义务的是将要离开的医生,而非其所在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不应以没有告知义务为由而妨碍医生对患者进行告知,不应拒绝提供病人名单或其他必要信息。

本规范于1977年4月前发布; 1994年6月、1996年6月和2002年2月修订。

规范7.04—行医销售

医生可能变卖行医所涉及的财产物品,例如家具、固定物品、仪器设备、办公室租赁物和信誉品牌等。医生死亡后,以上提到的财产即变为医生的遗产,可进行变卖。变卖时,买家不仅仅收购了家具和固定装置,同时也买入了信誉,例如,可以获得接管前任医生收治的病人的机会。在将来,患者不仅在就诊时需要就诊记录,而且在就业、保险、诉讼或其他情况下也可能需要就诊记录。因此,病历转接应遵循以下规定:

(1)医生(或医生遗产)必须确保所有病历被转交至另一医生或医疗机构,且这一医生或医疗机构必须遵循相同的保密标准,且符合法律规定对病历托管人的要求。

(2)医生的所有患者都应被告知,他们的医生(或他的遗产)即将与另一名医生或医疗机构交接以往的接诊事宜,新医生或医疗机构会托管患者的病历。或在告知中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患者可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病历(或复印件)转交给其指定医生或医疗机构。

(3)在存放、复制或邮寄病历过程中,可收取适当费用。

本规范于1983年7月发布; 2000年6月修订。

规范7.05—病历保存

由于病历对患者有一定价值,医生有义务为患者保存病历。以下指导原则仅应用于帮助医生理解他们的道德和法律义务:

(1)病历的留存时间主要取决于患者的就诊需要。例如,手术记录和化疗记录总是病历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当一名医生第一次接诊患者时,他(她)必须要查看的某些信息,就是病历中必须保留的资料内容,这是决定是否留存某些就诊记录的标准。

(2)如果某些就诊记录出于患者就诊需要没有必要进行留存,医生应该查看所在州法律,确认是否有病历留存最短时间的要求。虽然大多数州没有相关规定,但如果有,应该可以在法律代码或该州许可证发放条例中找到这些规定。

(3)在任何情况下,病历留存时间都不应低于时效法令对医疗过错索赔诉讼时效最短限期的要求。根据各个州的法律不同,时效最低期限一般在3年或3年以上。各州医药联合会和保险公司最为清楚这方面信息,如有需要,可向其查询。

(4)无论是否有时效法令的要求,医生均应确认与患者的最后一次就诊时间。

(5)如果患者是未成年人,在患者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之前,该患者不适用时效法令对医疗过错索赔诉讼时效的规定。

(6)患者注射疫苗的记录应永久留存。

(7)涉及医疗保险的就诊记录应至少保存5年。

(8)出于保密性考虑,旧记录被注销时,应该做到完全销毁。

(9)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注销旧记录时,患者应具有保留该记录的权利,或患者应具有将该记录转交另一医生或医疗机构的权利。(4,5)

本规范1994年6月发布。

规范2.17—生活质量

在为患有严重残疾的新生儿或由于伤害、疾病造成重度残疾的患者做出诊疗决断时,最重要的出发点,不应该是避免为患者家庭社会造成沉重负担而采取消极处置,而应该是选择对于患者个人而言最好的诊治方案。生命的质量取决于患者的利益和价值,是做出最佳诊治决策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本规范2.20《终止或撤销生命维持治疗》,规范2.215《重度残疾新生儿的诊治决断》和规范2.22《放弃恢复治疗决策》之要求,生命维持治疗的决断允许参考生活质量因素。

本规范于1981年3月发布;于1994年6月修订。

规范2.079—关于利用DNA数据库进行染色体研究中的安全保障措施

以下安保措施适用于利用DNA数据库进行人口的染色体研究的情况:

(1)参与染色体研究的医生应该接受过充分的细胞生物学研究培训,并了解相关的伦理学问题,以便有能力与病人或可能的研究主体讨论相关话题。

(2)如果涉及染色体的研究将在设定的范围内进行,也就是说某一确定的社区内进行,研究人员应该与这一社区的人员进行沟通,向其提出一种不仅最小化个体伤害,而且最小化群体伤害的研究方式。如果该社区成员强烈反对开展这项研究,研究人员应该取消此项研究。如果社区代表支持该项研究,研究人员也应该征得每位社区成员同意他们所将要采取的研究方式。此外,研究人员在每次收集新样本和数据或每次要使用已存档的数据时,都应遵循以上程序。

(3)当征得个人同意参与有关染色体的研究时,知情同意原则同样适用。(见本规范2.07《临床研究》)此外,还应注意:

(a)应特别注意研究中对个人隐私的保密:如是将材料密码化(用密码记录材料,以便研究人员追溯材料的来源个体)还是将材料完全匿名(材料不对任何个体具有表征作用);

(b)如果用密码书写数据,被研究个体应被告知研究人员将来是否会联系他们,并是否会与他们分享研究成果,或他们是否有机会考虑参与其他研究,这些研究可能与正在进行的研究有某种程度的关联,也可能拓展至其他的研究领域;

(c)被研究个体有权随时拒绝研究人员继续使用他们的人体组织样本,并且不被施以罚金;

(d)被研究个体应该被告知:研究人员或研究项目是否有意从研究成果中获取经济利益。(见规范2.08《人体组织的商业用途》)。告知中应该包含研究人员可能遇到的利益纠纷。(见规范8.035《临床试验研究中利益纠纷处理办法》);

(e)被研究个体应该被告知存档信息和标本将在何时、以何种方式被注销。

(4)为了增强保密性,在进行有关染色体的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不得使用明确显示信息和标本来源个体的标注方式(例如,姓名和社保号码)。此外,为了使研究群体免于羞辱、歧视等伤害,研究中不必要的人口统计信息应该密码化。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2001年12月开始实施的《染色体研究涉及的DNA数据库的使用:告知同意规定》 (Genetics in Medicine. November/December 2004; 6 (6): 52~529)。

本规范于2002年6月发布。

规范8.08—知情同意

只有患者掌握如何行使知情选择权所需的足够信息,才能有效地行使自主决定权。患者应自主决定他们的诊治方案。医生的职责是为患者或其监护人提供准确的患病信息,为他们提出良好的诊治建议。在道德上,医生有义务帮助患者从多个治疗方法中选择较好的方法。在道义和法律上,除非在患者失去意识、或没有思考能力、或治疗失败会造成的巨大伤害的情况下,医生都应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延迟告知患者相关信息。(见规范E-8.122,《向患者隐瞒信息》)

医生应该慎重并严肃地告知患者所有相关信息。信息量和专业程度应参考患者的个人喜好和需要。医生没有必要一次性告知患者全部信息,而应该衡量患者一次可接受的信息量大小,并在适当时间向其告知其余信息。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2006年6月被采纳的《向患者隐瞒信息(诊疗先决条件)》。

本规范于1981年3月发布;于2006年11月修订。

规范8.081—代理人决策制定

某些治疗方式可能会对病人造成严重伤害或疾病后果,并导致重度残疾或失去自主决策的能力。此时,具有思考能力的成年人可能会在实施治疗方式前形成自己对治疗的意愿。一般情况下,这些意愿应该受到医护人员的尊重,这也是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患者可预先声明病危时希望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生前遗嘱,并表达他们对治疗的意愿和希望治疗达到的效果;二是指定医护代理人(永久性医护决策授权)代表患者做出治疗决定。

在某些情况下,病人的决策能力退化或受损,但仍可参与部分医护决策。相关医生应该鼓励病人行使自主权,让他们参与其力所能及的决策。

如果患者没有能力作出治疗决策,应尽力查找他们之前是否以书面形式表达过意愿,例如他们的生前遗嘱或医护委托书。如果查找书面意愿未果,医生应参照各州具体法律规定执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例如,为不具有自主能力的患者做生育决定),州立法律可能要求法院干预。如果州立法律既没有规定法定代理决策人,也没有说明推定代理决策人的程序,病人的家属、配偶或亲近朋友应该被选为代理决策人。如果患者没有家属、配偶或亲近朋友,了解患者相关情况的人应该参与到决策过程中。除此之外的情形,医生应该提请伦理道德委员会帮助确认代理决策人或协助做出良好的决策。

如果查找到患者曾经表达过意愿和价值观,应该据此做出诊疗决策。这要求考虑患者之前的意愿(如果有的情况下),例如,患者怎样看待生活,患者认为应该怎样生活,患者之前是如何规划生活的,以及他们对疾病、遭遇和某些医疗手术的态度。

如果没有依据推断病人可能会做出何种决定时,那么决定应该以患者最佳利益为出发点,或治疗结果应该最大限度上有利于患者的健康和幸福。当衡量各治疗方式可能带来的伤害或好处时,考虑因素应包括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遭受的痛苦,治疗会在多大程度上给患者带来益处,以及治疗可能造成的损害等。任何有关生活质量的考量都应该以患者的个人利益为核心,而不是社会利益。为确保根据最佳利益标准做出的决定,不会受到代理人自身价值观的不良影响,应充分参考最理性的人在相似情况下会为自己选择什么样的治疗方法。

医生应该将代理人视作患者本人,给予同等的尊重。医生应该为他们提供建议、指导和帮助;表明如果可能,决策应该根据患者意愿推定,如果以上情况不可能实现,决策应该遵循最佳利益原则及时提供相关治疗信息和治疗建议。除医生外,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和伦理道德委员会也可帮助决策者做出决策。

综合来讲,医生应该尊重指定代理人根据推定决策原则和最佳利益原则做出的决定。如果患者家庭成员无法达成一致,医生应该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医生和伦理道德委员会应该尽力了解其不一致的原因,并提供有利信息促成其达成最终决定。如果医生认为某项决策明显不符合患者意愿,或不符合患者最佳利益,或主要有利于代理人或第三方,医生应该先提请伦理道德委员会注意,然后再要求法院干预。

医生应该鼓励患者提前表明治疗意愿或指定医护代理人,患者应该告知医护代理人他们对医护及治疗的观点和看法。由于提前表明的治疗指令在紧急状况中经常不可获知,医生应该向患者重点强调与可能的医护代理人讨论治疗意愿的重要性。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2001年6月发表的《代理人决策制定》。

本规范于2001年12月发布;于2004年12月修订。

规范8.082—向病人隐瞒病情

医疗特权(或医疗豁免权)指医生在认为不宜告知病人某些病情时,可以向病人隐瞒病情的行为。一方面,医生有促进患者健康幸福的责任;另一方面,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并诚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特权导致了以上两方面的冲突。医疗特权并不意味着在紧急情况下向患者隐瞒病情或隐瞒医疗过错。(见E-8.08,“知情同意”; E-8.121,“学习及防治错误和伤害的伦理责任”)

在病人不知情或没有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们隐瞒病情在伦理上是不可接受的。医生应该鼓励患者表明他们对病情沟通方面的意愿,并且最好是在病情确诊之前征求他们的意愿。更重要的是,如果病人要求医生不告知某些病情或要求告知指定代理人,而且这些要求看似出自患者本人意愿的话,医生应该给予尊重。

医生没有必要立即或一次性将所有信息告知患者。医生应该衡量患者一次可接受的信息量,选择合适的时机延迟告知其余信息,并且根据他们的意愿选择告知的信息。

只有医生认为过早告知病情不利于治疗时才能考虑延后告知。医生应该仔细观察病人,当病人能够决定是否接受病情信息时,再向他们完全告知。医生应该在有限期计划内告知,以便告知不会无限期延迟。与患者家属、同事或伦理道德委员会就延迟告知进行讨论可能会有利于合理权衡延迟告知的利弊。在任何情况下,医生都应完全尊重患者并与其进行慎重的沟通。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2006年6月发表的《向病人隐瞒信息(医疗特权)》。

本规范于2006年11月发布。

规范8.083—临床实践中的安慰剂使用

安慰剂属于由医生为患者开具的处方药,目前认为,安慰剂并不会对目前病情产生明确的治疗效果。在临床实践中,在患者不知情时使用安慰剂会造成医生失信,有损医患关系,或导致药物损害。

医生在诊断或治疗过程中使用安慰剂时,必须先告知患者并征得其同意。如果患者知道治疗过程中会用到安慰剂,但不能辨别或不知道具体在何时使用安慰剂,医生也可使用安慰剂。医生应鼓励患者配合,例如让患者了解到,通过衡量不同治疗方法可达到的效果,可使医生更充分地了解病情,其中,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法应包括使用安慰剂。

医生在使用安慰剂前,并不需要特别指明药物为安慰剂,或每次均需征得特别同意。这样一来,医生既体现了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也与其建立了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与此同时,患者也可获益于安慰剂治疗可达到的效果。

虽然使用安慰剂可以减少医生在治疗时的麻烦,但却无益于患者的健康,使用安慰剂的初衷绝不能仅仅是为了减轻医治重症患者的负担。如果可以通过其他安抚或鼓励的方法,达到类似安慰剂的效果,医生应避免使用安慰剂。通过这种方法,医生在尊重患者的同时也可与其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有利于促进医患关系,改善医治效果。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2006年11月发表的《临床实践中的安慰剂使用》。

本规范于2007年6月发布。

规范8.085—危急情况研究中的知情同意豁免

现实中可能出现的紧急医疗或紧急研究情况需要实施非正常的治疗手段,但这些手段及其效果并未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且效果可能不尽人意。考虑到紧急情况下正常治疗手段可能缺失,在一些条件和特殊保护下,即使未获得患者知情同意仍旧对其实施实验性治疗方法也是合理的。但为了保护患者的权利和利益,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这种研究只适用于紧急且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同时研究已经进入可以在患者身体试验的阶段;

(2)在参与到研究中时,研究对象没有行使知情同意的能力;

(3)人为干预机会必须非常小,以至于不可能获取代理同意;

(4)完全没有获取知情同意的机会;(即,威胁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是不可预知的)

(5)实验性诊断必须有可靠的疗效,这种疗效必须等于或大于现有的正常治疗方法;

(6)结合当时情况及正常治疗可能产生的风险,所实施的治疗方式可能造成的风险应该在合理范围内;

(7)知情同意一旦豁免,必须第一时间告知研究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研究对象已经加入研究,并就是否可以进行进一步研究征得其同意。得知可能遇到的风险后,研究对象或他们的代理人有权在任何时间选择中途退出。此外,如果患者在研究过程中死亡,患者家属或代理人必须被告知患者曾经是实验性诊疗方法的研究对象;

(8)研究所涉及的社区群体应该被提前告知,研究成果也应是公示的一部分。研究对象的合理随机分布应该经过详尽考虑。更重要的是,应该设立独立的数据监控委员会监控进行中的实验。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1997年6月发表的《危急情况研究中的知情同意豁免》。

本规范于1997年12月发布。

规范8.087—病患看护中医学学生的参与

(1)社会医疗保障为患者和公众提供的医疗服务中,包括医学学生的服务。患者应被告知他们治疗过程中每位医护人员的身份及其培训级别。所有医护人员有义务合理介绍他们自身的情况。学生及其老师在描述他们的培训级别时应避免使用迷惑性专业词汇;

(2)患者有权自由选择医护人员。如果治疗过程中有医学学生参与,专职医护工作人员应该全面考虑医学学生参加实践的好处和患者利益,并保证患者同意医学学生参与其诊治过程。通常来讲,主治医生最适合承担这一沟通责任;

(3)如果患者会出现临时失去能力(例如,麻醉)的情况,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医学学生也可能会参与对其的诊治过程,这时应与患者在手术实施前的任何可能允许的时间内,讨论医学学生参与与否。类似的情况还包括,如果患者没有能力做决定,应在任何可能的时间内与患者代理决策人讨论学生的参与。

本规范于2001年6月发布,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病患看护中医学学生的参与》。

规范8.088—病患看护中住院医师的参与

住院医师有双重角色,一是实习生,另外是护理人员。首先最重要的是他们是主治医生,因此应该时刻把患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有利于住院医师看护病人的同时也有接受必要的培训的机会,负责训练住院医师的医生应保证医护学习过程符合学习规律,同时尊重患者的尊严和权益。

(1)根据医学教育毕业标准,例如医学教育毕业认证委员会的规定,住院医师应受到良好的专业辅导,有可咨询的上级医师,最终有能力承担与培训及专业要求相符的责任;

(2)住院医师与患者的沟通交流必须建立在诚实的基础上。因此,住院医师应清楚地表明他们是医护队伍中的一员,且这支医护队伍受到主治医师的监督和管理;

(3)如果患者拒绝由住院医师护理,主治医师应被告知。经协商后,如果患者仍然拒绝,医生应取消住院医师对该患者的服务。如果可能,医生可将患者转交其他医生护理或不再为患者服务时进行临床辅导,或将患者转交另一医疗机构;

(4)住院医师应完全遵循训练项目和医院规定的错误报告及分析机制。他们应该与主治医师配合,与患者沟通出现的医疗过错;(见规范3-8.121,“错误及伤害避免和研究中的伦理责任”)

(5)与其他医生相同,住院医师有义务监控自身健康状况和疲劳程度,以保证他们能安全地为病患服务。(见规范E-9.035,“患者健康和福祉”)住院医师应知道在培训项目允许时间段外为病人进行护理(例如,“业余收入”)可能会对自身及患者造成伤害。其他在下班时间可能造成休息不足的活动,都会造成相似的伤害;

(6)所有住院医师治疗项目必须制定预案,解决好此过程引发的教学和医护间的冲突。冲突涉及的任何一方仍必须将病人的福祉摆在第一位。解决冲突的方案不应是惩罚性的,而应以帮助住院医师顺利完成培训为目标。如果必要,根据医学教育毕业认证委员会规定的指导原则,高一级的行政机构或相关的住院医师监察委员会应介入解决冲突的方案制定。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2005年6月发表的《病患看护中住院医师的参与》。

本规范于2005年11月发布。

规范8.121—错误及伤害避免和医学研究中的伦理责任

在诊治过程中,医疗过失会对或可能会对患者造成伤害的非故意行为,或是由于疏忽或系统漏洞、计划漏洞造成的伤害。对可能发生伤害的情况进行医学援救,从而有效地保障患者的安全。受法律保护的审核程序是保障患者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法定程序也是减少医疗过失、防止病患伤害最为核心的组成成分。

(1)由于医生是唯一全面了解患者治疗信息的一方,他们必须尽全力确保患者安全,并应该在过失辨认、减少和预防方面起到最重要的作用。这种责任即使在医患关系解除后仍然存在;

(2)医生应该遵循以教育和系统变化为重点的报告机制,为医护队伍的所有成员提供足够的学习机会。特别地,医生应该与相关医护工作者协同合作,从而:

(a)建立并全面加入有效的、保密的和受保护的过失报告机制;

(b)建立客观审核程序、过失报告分析机制和病患伤害调查机制;

(c)确保病患伤害调查和过失报告审核具有预防性作用,并可以影响到所有相关人员;

(d)揭发并及时报道能力不足或(身心)有缺陷的医生,以致医生需进行名誉恢复、再次训练或接受记录处分处罚的风险,但是,这些都是为防止患者受伤害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3)无论患者所受伤害是否由于医疗过错造成,医生都必须为受伤患者提供专业且富有同情心的关怀。这种关怀并非必须是承认其负有责任。如果患者所受伤害确由医疗过错造成,医生应该就过错性质及未来将采取的避免类似伤害的措施给予患者全面的解释。这些交流沟通对医患间相互信任至关重要,也有益于减少责任风险;

(4)医生有责任为在治疗过程中已受伤害的患者继续提供医护服务。如果患者由于接受某医生医治时受伤而失去对此医生的信任,为实现继续服务,医生最好将患者转交给另一位医生;

(5)在保证保密性,不会造成法律责任或遭受法律惩罚的情况下,医生应该要求修订目前法律体系,以确保所有的医护过失可以被安全地、受保护地公诸于世,供所有医护人员学习参考。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2003年6月发表的《医保中预防并研究医疗过失和伤害时的伦理责任》。本规范于2003年12月发布。

规范9.07—医学证词

医学证据在许多法律和行政诉讼中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医生作为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和职业工作者,有义务协助维护公平正义。

如果某合法性要求涉及医生接诊的病人,医生必须将病人的医学利益置于首位,包括患者健康信息的机密性等。如果没有患者授权或没有在法律上被要求揭露病人信息,医生必须坚持保密性原则。

医生如果是事实的见证人,就必须如实作证。这要求医生坚持自律自查,确保他们的证词能够反映真实情况。如果主治医师受传唤作证,但将对患者医学利益不利时,医生不应该作证,除非患者同意或被法律官方机构强制要求。如果在法律诉讼中,患者和医生被置于对立双方,主治医师应将患者转交给另一名医生继续进行诊治。

如果医生决定提供医学证词,他们应该在该领域掌握最新的、大量的知识和技能,并尽力客观地审视案件,提供个人独立思考的规范。他们的证词应反映相关领域当时的科学成果和公认的医护标准。如果医学证人的证词不是基于该领域公认的理论,证人应该对其进行说明。同时,涉及医护标准相关的证词必须参考案件发生当时普遍公认的标准。

所有的医生必须准确表明他们的资质,并如实作证。医学证词不应受任何经济利益影响。例如,医生根据诉讼结果收取薪金回报,就属不道德行为。

有组织的医学委员会,包括州立医学会或医学专业群体,或医学认证委员会可协助保证医学证词的高度可靠性,他们可以质疑虚假证词或误导性证词,并得出合理的纪律性惩罚措施。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2004年6月发表《医学证言》。本规范于2004年12月发布。

规范10.02—患者责任

长期以来,人们意识到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持续配合,对医疗护理是否可以取得成功至关重要。医生和患者被紧紧捆绑在一种合作关系中,这种关系要求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均要扮演积极角色。这种合作关系并不意味着双方负有同等责任或享有同等权利。虽然医生有责任为患者提供最有益于患者健康的医护服务,但病人也有责任坦诚沟通,积极参与诊断及治疗决策,并且遵守双方同意的治疗方案。

与患者的权利一样,患者的责任也来自于自主原则。患者自主原则要求个人的生理、情感和心理均受到尊重和维护。这项原则也要求人类自制的能力和从众多选择中做出选择的能力。自主、有决断能力的患者有权决定他们的医护方案。伴随着自制权和自由决断权,患者也需承担一些责任。

(1)良好的沟通对于和谐的医患关系至关重要。患者有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持诚信,并清楚地告知医生他们的想法或忧虑;

(2)患者有责任提供完整的就诊历史,并尽最大可能提供包括关于既往史、用药史、住院史、家族病史和其他与现在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3)如果患者对已告知的信息未能完全理解,他们有责任询问健康状况或治疗相关的信息;

(4)患者和医生一旦就治疗方案目的达成一致,患者有责任配合实施此方案,并完成相应的任务。很多情况下,遵循医嘱对公共及个人安全非常重要。患者也有责任告知是否遵循了已达成一致的治疗方案,并在重新考虑治疗方案时通知医生;

(5)一般情况下,患者对医疗服务负有经济责任,或与医生就经济困难问题进行讨论。患者应该意识到,医疗资源是一类有限资源,并具有一定成本,患者应恰当利用这些资源;

(6)患者应与医生讨论生命终结的决定,并告知他们的希望。相关讨论也包括制定书面事前嘱咐;

(7)患者应通过增强体质行为尽力维护健康。健康生活方式通常可以阻止疾病发生。如果患者有能力阻止疾病继续发展,他们应该承担起自身的责任;

(8)患者应该积极关注他们的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影响,不做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患者应该知悉传染性疾病传染的方式和可能性,并根据这些信息最大程度上避免群体性传染事件的发生;

(9)接受医学教育对患者和医护系统是互利双赢的。患者在合理监护下,接受医护治疗时,鼓励其向医学学生、住院医师和其他培训生学习医学知识。在知情同意原则下,患者和患者代理决策人可随时拒绝任何医护团队的治疗;

(10)患者应该与医生讨论器官捐献事宜,如果有意向捐献器官,患者应做适当准备。已注册器官移植系统并等待移植的患者不应退出或操纵本系统。良性的移植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公众信誉和资源有限性的意识;

(11)患者不应策划或参与医疗欺骗,并应向相关的医学团体、认证机构或法律执行机构揭发医生或其他方面的不符合伦理道德规范的行为。

上述规范充分借鉴了1993年6月发表的《患者责任》。本规范于1994年6月发布; 1998年6月、2000年12月和2001年6月修订。

简介:美国医学会

自1847年成立以来,美国医学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AMA)一直致力于医学科学进展、提高人类健康水平和增强医患关联。美国医学会的历史,说明了该机构以及会员在美国医学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美国医学会由内森·史密斯·戴维斯(Nathan Smith Davis)创建。

美国医学会的使命是:提高医学科学水平和技能,使之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健康。

我们的使命决定我们强烈希望达成以下目标:

美国医学会是一项事业,具有能力良好的协同和重大的社会影响;

美国医学会相信,对健康、护理的继续培训,无疑有利于提升整个国家的健康水平,同时,这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美国医学会认为,不断变化的健康需求,和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主导作用是医疗卫生健康事业不断发展的核心内容;

美国医学会将确立医生的伦理道德规范,制定医学培训的标准,并提高医学科学水平,从而使美国医学会在医学专业领域具有核心地位。

美国医学会具有将实践技能和理论素养相结合的独特能力,金融资源以及极具影响力的多元化社会资源,将保证美国医学会在健康领域的领导地位。

美国医学会具有一个充满活力的、健全的代表委员会,美国医学会代表着全美各个州的医学会、全美各地医生实体机构,拥有正在被日益重视的诉讼地位、最具影响的医学杂志、医疗资源和受人信赖的医疗设备。

让我们聚集在一起,为更好、更健康的未来,不是仅仅为了患者、医生,而是为了这个国度。

《美国医学会杂志》(Journal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简称JAMA)是一份卓越的医学期刊。本期刊由美国医学会以双周刊出版。《美国医学会杂志》于1883年创刊,自此之后即不中断地持续发行。期刊发行的内容为:原创性的研究文章、评论、短期研究文章、及补助性的报道(诸如发病率和死亡率周报的摘要报告等)。目前的编辑为凯瑟惏·迪安吉利斯(Howard Bauchner)。《美国医学会杂志》主要刊载临床及实验研究论文、编者述评、读者来信、相关书评等类型文章。同时该杂志也向读者提供医学及卫生保健领域的非临床性信息,涉及政治、哲学、伦理、法律、环境、经济和历史及文化等方面内容。该杂志的编委会由来自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荷兰、澳大利亚、丹麦等国家的医学专家组成,并有一个国际性编辑顾问委员会,其成员分别来自于意大利、土耳其、墨西哥、阿根廷、中国等16个国家。该刊是国际上公认的四大医刊之一,被BA、CA、IPA、MEDLINE、SCI、Abstr Hyg、Nutr Abstr等国际上著名检索工具书收录。《美国医学会杂志》比较注重其教育职能,利用该杂志的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栏目向临床医师提供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方面的继续医学教育服务。该刊2004年影响因子IF为24.831,列《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世界上各学科5748种科技核心期刊的第24位,7种综合医学、综合内科学期刊中的第2位。

此外,目前还有18种不同地区或语言的海外版《美国医学会杂志》在世界各地出版发行,《美国医学会杂志》中文版即为其海外版之一。《美国医学会杂志》中文版创刊于1983年,目前为双月刊,每期64面,迄今已连续出版20余年。刊出稿件均译自原版《美国医学会杂志》。每期从8本原版杂志精心挑选,汇总为一本《美国医学会杂志》中文版。其常设栏目有:原著、综述、共识报告、特讯、医学进展、约翰霍普金森医院大巡诊、临床抉择、临床心脏病学、医学新闻与展望、述评。《美国医学会杂志》中文版合理的临床检查、原著摘要,来自FDA和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等。《美国医学会杂志》中文版的内容适合中国国情,具有极强的实用性、指导性。刊出内容以内科为主,重点为对人类生存、健康威胁最大的疾病,临床热点(共性)问题以及医学科学重大成果。会刊适用于不同医学临床专科,特别是在临床第一线工作的内科医生阅读。经常阅读《美国医学会杂志》中文版,不但可以让医生读者及时了解国际医学研究的动态及进展,而且对其临床诊治及科研水平的提高均有很大的帮助和启迪作用。

【注释】

[1]AMA-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Code of Medical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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