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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后报告什么部门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月1日,《哈里森法》正式生效,财政部下属的国内税收局被指定为实际的执法机构。法案生效之后,财政部国内税收局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均未能对此种争议给出明确的解释,而这种解释上的差异势必将直接影响到医生的行医实践。然而,国内税收局的规定相当含混不清,这种替代品的确定是源于其化学特征还是基于药效,对此并没有给出解答。面对医学界的咨询,财政部国内税收局亦感觉到有必要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从法案的颁行过程,我们注意到,为了避免与州保有的治安权产生潜在的宪法冲突,[7]“哈里森法案”最终以税法名义获得通过。这样,财政部势必将成为新法案的实际执行机构。法案生效前的1915年1月15日,财政部就颁布了第35号宣传公告,具体制订了法案执行的相关法规。

法案推行过程中,医学界的绝大多数医生仍然在他们的能力范围内配合推动法律的执行。[8]为了提醒医生,2月6日,《美国医学会杂志》刊出了第35号宣传公告和《哈里森法》的全文。[9]然而令一些医生惊奇的是,“亲自诊治”不只意味着要有患者在场,还要求医生不在他通常工作的地方。同时规定,“患者不能登记,且只能通过一个正式注册的医生、牙医、兽医来获得麻醉品。”根据财政部的执行公告,注册医生成为麻醉品供应的唯一合法来源。财政部认为,经未注册的渠道获得、拥有麻醉品,将被视为违反《哈里森法》的初步证据。法案第8款规定麻醉品拥有者有责任证明他的麻醉品是合法获得的。而对于医学界部分医生关于“为瘾君子做点什么”的争论,换言之,成瘾者是否有权为满足毒瘾而拥有麻醉品,财政部认为,成瘾者哪怕有一张为维持成瘾目的的处方,那也是处方。当然财政部也强调,以治疗为目的的有效处方应以“正常”剂量(normal dose)为标准。[10]问题是,何为“正常”剂量,是否正常的标准是以医生的判断为准,还是以外行的其他人的决定为准,对此,财政部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3月1日,《哈里森法》正式生效,财政部下属的国内税收局被指定为实际的执法机构。法案生效之后,财政部国内税收局通过一系列的规定均未能对此种争议给出明确的解释,而这种解释上的差异势必将直接影响到医生的行医实践。[11]

为了更为有效地执行刚刚生效的《哈里森法》,继第35号公告之后,3月9日,国内税收局又通过了《哈里森法》的补充规定,11日,补充规定以财政部决定的方式向外发布。美国医学会通过医学会杂志及时把相关规定通报医学界。其中特别提醒医生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涂抹油和油膏或其他含有麻醉品的制剂不能给予特别豁免,包括用于口服、鼻、耳、眼、直肠、尿道的麻醉品,不能被视为外用,法案关于外用药的豁免不适用于这些药品;二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医生合伙在同一家公司下工作,需要由公司来注册,注册号表明是用于办公室行医定购的药品。如果每位医生以自己账号进行个人行医就必须分别注册并交纳特别税。[12]

4月26日,国内税收局发布财政部第2194号令,规定《哈里森法》中关于“人工合成替代品”的要求适用于任何替代可卡因、α/β优卡因或任何以它们的盐来开列或使用的人造物质或制剂,而不必是纯净的人工合成替代品。要求这些人工合成替代品的制造商、交易者或医生都应该注册和遵守这一法律及相关规章。

然而,国内税收局的规定相当含混不清,这种替代品的确定是源于其化学特征还是基于药效,对此并没有给出解答。美国医学会的解释是,财政部对人工合成替代品的规定是基于药效而不是化学特征进行区分。任何具有与可卡因一样药效的物质都会被视为是替代可卡因,而与其化学特征等无关。为了提醒医生,美国医学会药学和化学委员会出版的《新药和非正式制剂》还专门列出了各类可卡因的人工合成替代品,并指出,虽不能确定所有这些是不是包括了财政部的所有规定,亦不清楚它们被普通的开业者多么广泛地使用,但是,医学会提醒医生,在规定之下,医生记录其分发的任何药品是明智的。[13]

无论是财政部第35号公告及其补充规定,还是财政部第2194号令,都没有对医生开列麻醉品处方的标准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自《哈里森法》生效以来,“一位医生开列或分发多少数量的麻醉品才是正当的”成为经常被咨询的问题。显然,在慢性病或治疗毒品成瘾者中所需要的麻醉品数量与普通病例中所允许的数量有实质不同,法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面对医学界的咨询,财政部国内税收局亦感觉到有必要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1915年5月11日,国内税收局制订了财政部第2200号令,特别作出如下规定:

开列任何上述药品(这些包括在《哈里森法》的规定内)时,如出现剂量超过一般患者明显的需要的情况,或是为了治疗成瘾者或习惯使用者,或是为了患者遭受的无法医治的疾病或慢性疾病的痛苦,医生、牙医或兽医应该在处方上注明开列不同寻常剂量的目的。在因治疗成瘾而开列这种处方时,医生应证明他是在诚实、合法地行医,能提供他时常减少剂量以及不断减量的证据;而另一方面,在治疗慢性疾病和无法治愈的疾病时,这些处方能表明剂量的增加。注册销售者填写这类处方时自己应该确信,应表明其开列这些药品的目的是诚实的,如果有理由来怀疑填写处方是出于规避法律的目的,这些销售者应拒绝签名。[14]

对于新的规定,美国医学会的解读是,在这一规定下,医生开列不同寻常剂量的鸦片或可卡因时,必须标明其原因。如果医生和患者的行动均是诚实的,将难以判断是否违反这一规定。医学会杂志继续指出,《哈里森法》的目的是确保成瘾药品使用的公开化,有效地指控和惩治所有非法使用它们的人。遵守这一规定将减轻医生的责任,将使开列或分发不同数量的这些药品成为一个记录问题。[15]换言之,美国医学会认为,注册医生只要保留记录,就可合法地提供麻醉品并将其用于治疗疾病或维持成瘾。事实上,这一规定强调的一点是,“在因治疗成瘾而开列这种处方时,医生应证明他是在诚实、合法地行医,能提供他时常减少剂量以及不断减量的证据”。这里暗含了一个悖论,医生怎么可能证明自己的行医不诚实、不合法?其后,这一悖论被司法机构视为其犯罪或无辜的“唯一的标准”。[16]

6月7日,国内税收局颁布了财政部第2213号令,《哈里森法》第6款豁免了含有一定数量麻醉品的专卖制剂,该法令对其作出新的解释,指出豁免条款不适用于注册医生开列的麻醉品“处方”。对此,《美国医学会杂志》社论指出,医生实际上并不希望使他们的处方与“专利药品”的欺骗行为同流合污,基于这样的理解,全体医生都应支持财政部的决定。[17]

10日,国内税收局又通过财政部第2414号令,对《哈里森法》另一条款作出解释。这一决定参考了专业处方和是否注册者分发麻醉品的限制。决定表明,注册者限制在特定人群,那些没有合法经营其贸易或专业者将不能合法地注册,还特别地提及通过邮寄定购的麻醉品处方和分发。根据决定,注册者必须是合法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或分发者;同样,医生、牙医或兽医也能进行注册,但必须在“其专业和行医过程中”才能分发这些药品。这类医生、牙医或兽医当“负责为特殊患者开列这些药品时”和“亲自参加专业行医过程中时”能够开列这些药品。[18]规定进一步强调了医生开列或分发麻醉品必须是在其职业的行医过程中,这一规定亦成为医生诚实、合法行医的限制性补充规定。

对于医学界而言,《哈里森法》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道令鸦片、吗啡海洛因和其他毒品的市场程序化的法案——以柜台出售小剂量,而以医生的处方开列大剂量的上述物质。”[19]医生和药剂师感到受到了法案条款的保护,特别是防止了政府对其行医实践的干涉。面对医生们的不断质询,《加州医学杂志》的社论指出,法案要求医生所做的一切并没有增加他们的负担,而实际是帮助了他们,因这样做确保了医生的处方不会再被重复填写。社论相信,总体而言,法案包括的新规定并不是不公正,也没有过于严厉,而且不用太长时间,“我们全都会养成遵守法案规定的习惯,而它们也根本不会伤害我们”。[20]

然而,有研究者指出,这些看似保护医生的规定却内藏了一个“无耻之徒”——藏于“只有在职业行医过程中”的规定之中。法案通过之后,这一规定被执法者解释为,医生不能为成瘾者开列鸦片以维持其成瘾。因成瘾不是一种疾病,成瘾者不是患者,因此分发的鸦片和医生为其开列的鸦片也不是在“职业的行医过程中”所提供的。这显然是为了把一道令麻醉品行销更为有序的法律转化为禁止向麻醉品成瘾者提供麻醉品的法律,即使是通过医生的处方。[21]这一转化的最终实现与联邦最高法院的支持性判决直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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