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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与中国科学研究体制

时间:2022-02-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月4日,《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条例》公布,改列筹设中的中央研究院为中华民国大学院的附属机关之一。创办中央研究院的主要成员是中国科学社社员,中央研究院成立后随即接替了中国科学社在国际上作为中国科学界官方代表的地位。
中央研究院与中国科学研究体制_丝路之光创新

第三节 中央研究院与中国科学研究体制

1928年“中央研究院”的成立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历来被学界视为开中国全国统一研究机构之先河。此前,各种学会已达成熟地步,但这毕竟属于一般的学术团体;从18世纪中叶开始,尽管政府设立局、所甚多,但多限于附属生产的应用性研制,未形成研究的气候;也引进传播了西方技术和科学,但在此基础上的深入和发展几近于零;虽然有人曾萌生过设立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的设想,但毕竟迟迟未成为现实。“中研院”成立后,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带动了大批科研院所的问世;聚集、培养了一大批科研人才;产出了较丰硕的、即使后来看来也有一定影响的成果;推进了高校科技教育。如果说20、30年代交替之际是科研院所成立的活跃时期,那么,30年代,尤其前8年是科学研究的活跃时期。抗战开始后,直到1949年,尽管战乱的干扰和破坏,仍有少数研究院所诞生,研究气氛仍浓,并不时有成果产出,“中研院”的影响此时仍然存在。

1927年4月17日,中央政治会议第七十四次会议在南京举行,李石曾提出设立中央研究院案,决议推李石曾(煜瀛)、蔡元培(孑民)、张人杰(静江)共同起草中研院组织法。5月9日,中央政治会议第九十次会议议决设立中研院筹备处,并推定蔡元培、李煜瀛、张人杰、褚民谊、许崇清、金湘帆为筹备委员。7月4日,《中华民国大学院组织条例》公布,改列筹设中的中央研究院为中华民国大学院的附属机关之一。11月9日,《中央研究院组织法》公布,明定“中央研究院直隶于国民政府,为中华民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设立:物理、化学、工程、地质、天文、气象、历史语言、国文学、考古学、心理学、教育、社会科学、动物、植物等14个研究所。11月20日,大学院院长蔡元培聘请学术界人士30人在大学院召开中研院筹备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联合成立大会,讨论中研院组织大纲及筹备会进行方法。议决先筹设各研究单位,计有:理化实业研究所、地质调查所、社会科学研究所、观象台4个研究机构,并推定各所常务筹备委员,积极展开筹备工作。1928年4月10日,颁布《修正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条例》,中研院改为不属于大学院的独立机关。4月23日,特任蔡元培为院长。5月,启用印信。6月9日,第一次院务会议在上海东亚酒楼举行,宣告中央研究院正式成立。创办中央研究院的主要成员是中国科学社社员,中央研究院成立后随即接替了中国科学社在国际上作为中国科学界官方代表的地位。

在首任院长蔡元培任内,中央研究院陆续在南京、上海等地设立10个研究所,系由理化实业、社会科学、历史语言3个研究所,以及地质调查所、观象台与自然历史博物馆演展而来。抗战期间中央研究院曾西迁昆明、桂林、重庆等地,抗战胜利后方迁回京、沪。1948年3月26日中央研究院院士选出,共81人。9月23日第一次院士会议举行,中研院的体制建设始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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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 蔡元培故居

中央研究院不仅是当时全国最高学术研究机构,担负着与全国其他学术机构合作研究的使命,且被赋予促进、指导、协调全国学术研究活动的重大职责。为承担此项职责,中央研究院与国内许多学术研究机关进行了海洋学、气象学、生物学、地质学等方面的合作,并且在科学研究体制的探索方面有效借鉴了欧美的相关经验,完成了中国科学研究最早的体制化建设。

一、组织机构和重要制度

1927年11月20日举行的中央研究院筹备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成立大会,作为当时最高学术机构的大学院就正式公布了《中华民国大学院中央研究院组织条例》,1928年4月10日国民党政府公布《修正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条例》、改中华民国大学院中央研究院为国立中央研究院、特任蔡元培为院长起,直至1949年4月23日南京解放,国立中央研究院经历了战前九年、抗战八年和战后三年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逐步调整、充实了机构,制定了若干重要制度。

国立中央研究院于1928年6月正式成立后,当年11月9日,国民党政府就公布了《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确定中央研究院直隶于国民政府,设院长一人,特任,综理全院行政事宜;中央研究院为中华民国最高学术研究机关,其任务为:“一、实行科学研究,二、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

中央研究院院长之下,设有行政、研究、评议三种机构:

(1)行政机构:设总办事处,由院长聘总干事主持全院行政事宜。

(2)研究机构:设若干研究所主持各项研究工作,各研究所视工作需要还可设立试验场、实验馆等附属机构。

依1928年11月9日公布的组织法,中央研究院分设有物理研究所、化学研究所、天文研究所、气象研究所、历史语言研究所、地质研究所、工程研究所、社会科学研究所等八个研究所。1929年1月,增设中央陶瓷试验场附属于工程研究所;增设历史博物馆附属于历史语言研究所;并增设自然博物馆于南京。

1929年末,增设心理研究所于北平。

1934年7月,自然博物馆改为动植物研究所。

(3)评议机构:组织法规定,院设评议会作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由中央研究院院长任评议会议长,各研究所所长为当然评议员。此外,由院长聘请对某专门学术有特殊著作、发明或领导、主持某专门学术机关5年以上并有卓著成绩的国内专门学者30人为聘任评议员。

中研院在一开始就确立了明确的研究人员任用制度以及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则等,后期更是进一步借鉴美国的模式,设立了院士制度。

(l)研究人员任用制度:

①各研究所所长:必须在本研究所担任专任研究员3年以上(或在同科目研究机关担任研究员3年以上)之成绩卓著者,或曾任与该所同科目(或关系科目)之大学教授3年以上者,方可担任。

②研究员:必须担任本院副研究员3年以上并在学术上确有重要贡献者,或大学毕业后即在院认可的国内外研究机关从事研究工作9年以上并在学术上确有重要贡献者,或在国立大学(包括经教育部批准立案的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担任教授、从事研究工作并在学术上确有重要贡献者,方可担任。

③副研究员:必须在本院任助理研究员4年以上并确有重要成绩者,或大学毕业后即在院认可的国内外研究机关从事研究工作6年以上并确有重要成绩者,或在国立大学(包括经教育部批准立案的私立大学和独立学院)及院认可的国外大学(包括独立学院)担任副教授、从事研究工作两年以上并确有重要成绩者,方可担任。

此外,对于虽未具备上述基本资格而在学术上确有特殊贡献,其贡献确实已符合于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的任用标准者,经由各研究所所长提请院长转交评议会审查,获出席评议员过半数之无记名投票同意,院长可聘为该所之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④助理研究员:由各研究所用考试方法从大学毕业的优秀学生中选拔,用以协助研究员、副研究员担任研究工作。

⑤练习员(或研究生):由各研究所用考试方法选拔若干人,在研究员、副研究员指导下从事研究工作的训练。

另外,各研究所视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编纂、技正、技士若干人,这些工作人员也有明确的任用条件。

(2)科学研究的分类与进行步骤的原则规定:

中央研究院分研究工作为三大门类,即

①基础科学研究:如天文研究所之推算历本、研究变星、数记太阳黑子、测量经纬度及时间;气象研究所之观测温度、气压、风度、雨量及预告天气;化学研究所之普通分析;工程研究所之标准试验;物理研究所之地磁测量;地质研究所之测绘地图;动植物研究所之标本采集等等。

②应用科学研究:如工程研究所之棉纺织染实验、陶磁实验与钢铁实验;化学研究所之矾矿研究、药物研究等等。

③理论科学研究:如数学、物理、历史语言、人种、考古研究等等。

对于这三大门类科学研究之间的关系以及各门类研究的基本进行步骤,中央研究院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于1936年4月16日举行的院首届评议会第二次年会上蔡元培提出的《国立中央研究院进行工作大纲》中,规定了六条基本原则:

①关于实验科学(或记录科学或人文科学)的研究,应视问题重要程度,“以立见功效及直接应用等标准”相权衡,决定开展研究的先后。然不可仅以研究项目之有无经济价值和应用价值定取舍,凡属能开拓知识领域、能增加对人文进化了解、有助于提高国内学术水准、有助于使我国进入世界学术之林的项目,即使没有经济价值和应用价值可言,亦得进行研究。

②关于理论科学的研究:其研究结果能为其他研究提供依据或“可为他种相关工作之标准的项目以及为我国所特有、若吾人放弃、转受国际间之合理责难”的项目,应率先进行。对若干虽属重要,但尚无适宜研究之人或虽有适宜研究之人而需大量设备、确“非此时财力置”的项目,则坚决暂缓进行,或宁可付阙。

③关于基本资料工作:此乃为理论研究积累、提供、整理数据的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万万不容轻视。凡已着手进行者,应“更当求其正确细密,务合于国际的最高标准”。凡须待扩充并取得其他部门配合协作方可望较好地完成与充分发挥效用的项目(例如天气预报之必待全国大部地区气象测候网之建成),当与有关机关共同协商进行。

④关于理论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之间的关系:须力求恰当,二者必须兼顾,不能有所偏废。“兼顾然后兼得,若偏废或竟成遍废。”

⑤关于学术研究和教育工作之间的关系:学术研究工作和教育工作应互相配合。院既不能舍学术研究本务而兼办“纯属教育之工作”,又不能对教育工作视同无关。院对政府有关教育事项的询问,当“尽其所知以答”,“尽其能力以报”。

⑥全院各项研究工作基本上应遵循西洋各国所谓科学研究凭研究者的兴趣与见解进行、不受他人干涉、限制之“学院自由”原则,但也只能“于合理范围内充分尊重。”

(3)评议制度:

中研院组织法规定,评议会有决定院学术研究方针、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互助合作、接受国民政府委托之学术研究事项、选举中央研究院名誉会员及在院长辞职或出缺时推选院长候补人三名“呈请国民政府遴任”等项职权。

1935年6月19日,中央研究院召开了由全国独立研究院院长和国立各大学校长参加的第一届聘任评议员预备会议,确定了聘任评议员选举原则。6月20日,选出下列各员为第一届聘任评议员:

物理组(包括数学在内)四名:李书华(主席)、姜立夫、叶企孙、丁燮林。

化学组四名:庄长恭(主席)、吴宪、侯德榜、赵承瑕。

工程组四名:周仁(主席)、李协(李病故后,补选茅以升担任)、凌鸿勋、唐炳源。

动物组(包括生理组在内)四名:王家揖(主席)、秉志、林可胜、胡经甫。

植物组(包括农学组在内)四名:谢家声(主席)、胡先骤、陈焕铺、王家揖。

地质组四名:丁文江(主席,1936年1月5日病故后,补选叶良辅担任评议员,而由翁文颧任主席)、翁文颧、朱家弊、李四光。

天文、气象合组四名:竺可祯(主席)、张云、张其的、余青松

心理组三名:汪敬熙(主席)、林可胜、郭任远。

社会科学组四名:王世杰(主席)、何廉、周鲤生、陶孟和。

历史组四名:胡适(主席)、陈垣、陈寅恪、傅斯年。

语言、考古、人类合组三名:李济(主席)、赵元任、吴定良。

(4)科学奖励制度

中央研究院负有奖励全国研究事业的责任,为此专门设立特殊奖励审查委员会,会同教育部、实业部、建设委员会,对于全国的新发明予以奖励。中央研究院先后设置了杨铨奖金、丁文江奖金和蔡元培奖金。其中,杨铨奖金授予在人文科学研究上有新贡献者;丁文江奖金授予对自然科学研究有新贡献者;蔡元培奖金分别授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央大学等7所学校的优等学生。此外,中央研究院还设立李成俊奖金、蚁光炎奖金等。

二、中央研究院的意义

我们知道,科学体制化是有关科学事务的组织原则、组织方式和制度、组织结构系统及其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总和。而科学体制化的形成则是科学发展的组织条件和制度保证,是一个国家科学良性、健康发展的前提。一般认为:“从晚清时期西方科学的传入,到以中国科学社为首的民间科学社团的陆续建立,再到中央研究院等官办研究机构的诞生,中国科学的体制化逐渐形成。中国科学的体制化是包括广大留学生在内的新知识群体‘扩散和移植’的结果,因此与欧美诸国有着相似的一面,带有一些模仿的痕迹。”[21]也就是说,中研院的成立和诸多研究所的建立以及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中国科技史上的主要贡献就是进一步健全了中国科学研究的体制。

作为中国体制规模最大的全国性研究机构,中央研究院负责制订国家研究计划,协调中央与地方研究机构的关系,指导联络全国学术研究,奖励学术成果,代表中国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担任政府的学术咨询顾问。中央研究院的出现成为中国科学体制制度化进程中的里程碑。科学史家樊洪业指出,世界史上的科学体制化,一种是以社会团体化为主导的分散型体制(如英国皇家学会),一种是以国家机构化为主导的集中型体制(如法国皇家科学院)。参考他的说法,我们可以说作为中国科学体制化链条上的中国科学社、中央研究院不啻分别为分散型体制和集中型体制的代表。

17世纪初资本主义最早发展的英国成为当时欧洲自然科学的中心,出现了牛顿、波义耳等杰出科学家,他们经常聚会讨论自然科学问题。这种自发的、非正式的组织形式,就是此后英国皇家学会的组织基础,波义耳曾把它称为“无形学院”。1660年英国皇家学会正式成立,被视为英国科学体制化的标志。英国皇家学会虽然冠以“皇家”之名,却是自主的民间组织。与英国皇家学会制度模式不同,法国皇家科学院形成了另一种制度模式。1666年,法国皇家科学院由法国政府批准成立,以皇家名义招聘全国优秀科学家到科学院从事科研工作,并给以薪俸。法国皇家科学院由国家供养专职科学家,科学从其他社会活动中分离出来。这一模式对后来其他国家的科学体制化产生了很大影响。中研院的成立以及后来院士制度的最终设立,都不无法国皇家科学院模式的影响。

当然,中国科学体制化的社会背景,与17世纪英、法两国的情形有不少相似之处,可以说这种科学体制化都发生在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这时社会思想和政治制度都处于剧烈变动的时期。不同的是,中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后发性的,他们的革命效法西方,科学组织亦有效法西方的一面。更何况,这些先行者多有西方游学的背景呢。比如中国科学社的发起者们就是在美国接受的系统的高等教育,他们所熟悉的美国科学体制的基本模式源于英国。中国科学社社长任鸿隽曾说过,该社“开始组织时,是以英国皇家学会为楷模的。”当然中国科学社与英国皇家学会既有承袭关系,又有很大的不同之处。这是由两国不同的国情决定的,具体则表现在科学研究开展的程度不同上。英国皇家学会诞生之时,英国的科学研究已在民间展开,皇家学会的成立正是科学发展的必然结果和要求。中国科学社同仁1918年回到国内后却发现,他们的学会活动缺乏或者说没有研究工作的依托。所以后来中国科学社才致力于具体的科学研究机构的成立,但苦于资金和人才的匮乏,成功的只有生物研究所一家。不同于中国科学社的民间性质,中央研究院作为官方机构,其生存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政治态度。从这一点看,它与法国皇家科学院有相似之处。不同的是,法国皇家科学院承担行政与管理的使命,它并非一纯粹的科学研究组织,而更像一个国家管理机构,“缺乏能赢得科学家的忠诚和鼓励他们合作的科学组织,这就抑制了科学工作者的现代型式的发展”。[22]中央研究院在设立初期隶属于大学院,很快就独立出来,直接对南京国民政府负责,可以看到中研院更像一个带有很强自由主义色彩的职业学术团体。这一点,在1940年蔡元培先生去世后,中研院院长的选举过程中,政府与学者之间的博弈中可以看得很清楚。

这是从宏观上来看中研院的成立对中国科技研究体制化进程的作用的。微观来说,我们不妨以中研院评议会为中心,一窥其学术指导功能及对中国学术评议空间的开创性作用。

一般认为,“1935年建立的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将全国各学科之顶尖学者聚集在一起,使中央研究院真正具有了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构之学术权威。首届评议会评议员皆为国内各学科成就突出的学者,其学科范围包括了中央研究院所研究之所有科目。这样的特点,使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具有学术上的权威性、学科上的全面性和代表上的广泛性,使其名副其实地成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从评议会成立后之历届年会可以清楚地看出,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根据相关规则,提出并通过了许多促进和奖励学术发展之重要议案,有效地发挥着指导、联络全国学术研究之重大职责,对决策中央研究院及国家学术发展之方针、促进国内外学术研究之合作与互助均起到了重大作用。中央研究院通过建立和完善评议会制度,真正实现了《国立中央研究院组织法》所赋予其之‘指导、联络、奖励学术之研究’的使命,有效地促进了中国现代学术研究的职业化和体制化”[23]

在1935年评议会成立之前,中央研究院主要管理机构是每月召开一次院务会议。会议由院长主持、总干事及各处所首长参加,负责制定审议全院经费预算决算、各项章程、工作计划等重大事务。中央研究院评议会成立后,逐渐取代了院务会议的职能并有所强化。它不仅决策中央研究院重大事务,而且负责统筹和决定全国学术界的问题。同时评议会通过召开年会、提出及审议重要议案以及推进议案实施等方式,对全国学术界重大事宜进行指导,并充分发挥了它作为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的联络职能。

首届评议会共召开了五次年会,史学研究者指出,“从抗战前首届评议会召开的三次年会看,中央研究院评议会实际上承担起全国最高学术评议机关之职责。它所通过的许多重要议案,得到国民政府和各学术机构之赞同,并不同程度地付诸实施,对全国学术事业之发展及学术界之分工与合作起了积极推进作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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