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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方面的因素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些沦为阶下囚的“党员领导干部”忏悔时,在法庭上失声痛哭,认为自己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与放松思想教育和世界观的改造有很大的关系。法规制度建设的缺失,难以更好地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使一些消极腐败现象有可乘之机。近几年查办的重大案件,大多涉及拥有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关键岗位,很多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都与某些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缺陷有关。

组织方面的因素

腐败现象之所以泛滥,与一些地方和部门抓工作不力,措施不实,效果不好有直接关系。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上所指出的:“从实践看,教育不扎实,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得力,仍然是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这些问题仍然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和思考,并着力加以解决。”

一、教育方面

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思想教育工作,无论是革命、建设时期,还是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十分注重政治思想教育,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大宣教”工作格局的作用,纪检监察、组织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党的宣传教育部门发挥优势、各展所长,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形成了全党抓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良好局面。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员干部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还有不小差距,亟待加强和改进。

1.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

古人说:“德教为先”,“修身为本”。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党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拒腐防变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反腐倡廉教育,能够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改造主观世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党员干部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懂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一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有的领导干部对这个基础性工作认识不高,认为经济工作是实的,思想教育是虚的,没有摆上位置、列入议程、切实实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不重视、不主动、不得力,好人主义盛行,对干部疏于教育、疏于管理,该批评的不批评,该处理的不及时处理,错失了许多绝佳的教育机会。从被查处的涉及腐败案件的干部来看,他们平日不参加理论学习,不进行党性修养,思想道德滑坡,理想信念动摇,革命意志衰退。一些沦为阶下囚的“党员领导干部”忏悔时,在法庭上失声痛哭,认为自己走上腐败犯罪的道路,与放松思想教育和世界观的改造有很大的关系。

2.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强

反腐倡廉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从教育的对象上看,包括领导干部、一般干部和群众;从教育的领域上看,包括机关、学校、企业和农村等;从教育的范围上看,包括全党和全社会。对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主要是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为根本,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以更好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开展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规党纪教育等。因此对广大党员主要进行理想信念教育;对公职人员着重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对公民突出进行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教育的对象不同、领域不同、层次不同,所要求的教育内容也不同。但是长期以来,对于不同的对象上什么课,讲什么内容,缺少研究;对不同对象的教育规律、心理素质和特点缺少研究;对新形势下的思想政治工作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3.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方式方法是“桥”和“船”,没有正确的方式方法,反腐倡廉教育就不可能取得最佳的效果。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党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既有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引导,又有运用反面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既有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灌输教育,又有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开展自我教育;既有运用“三会一课”等传统的手段开展教育,又有运用视频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教育等。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不善于把这些好的做法科学融合,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而是习惯于“课讲了”“会开了”“活动搞了”的三段式的老一套方法。如何使思想道德教育更加贴近受教育者的思想和工作实际,真正能够入情入理、入脑入心;如何更好地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感染性强、说服力强的教育;如何充分发挥“大宣教”格局的作用,组织党内宣传教育机构的力量共同搞好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是今后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二、制度方面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和国家积极探索符合国情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路子,初步确立了法规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基本实现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法可依。但是,有些法规制度不配套,有些法规制度应急色彩比较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的从形式上看,是以通知或决定的形式发布的,权威性不够。反腐倡廉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

1.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

突出的表现是:缺、旧、繁、粗。“缺”就是缺少一些必要的法律制度。比如,缺一部“管总”的反腐败法或廉政法。“旧”就是有的规定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反腐倡廉实际工作需要。比如,关于确定贪污贿赂违纪行为的数额问题,多少年来一直依据的是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对其认真地研究和修改。“繁”就是规定繁杂、重复,容易失去应有的权威性。比如,关于制止公款吃喝问题,各有关部门下发文件规定很多。“粗”就是指有些规定原则要求多、可操作性少,执行起来难。比如,各地公务接待标准不规范,对“公款大吃大喝”的规定模糊,难以把握。法规制度建设的缺失,难以更好地规范党员干部的从政行为,使一些消极腐败现象有可乘之机。

2.基础性法规不完善

一个完善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需要有基础性法规作支撑。比如,为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透明度,应该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为加强国有企业的纪律检查工作,应该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纪律检查工作条例”;为促进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政,应该研究制定“廉政法”;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加大反商业贿赂工作力度,应该研究论证“反商业贿赂法”;为加强对纪委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应该研究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派驻机构条例”。这些基础性法规的不完善,影响了工作质量。

3.一些法规制度没有得到认真地贯彻落实

执行力度不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近几年查办的重大案件,大多涉及拥有干部人事权、司法权、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的关键岗位,很多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都与某些制度和体制机制存在缺陷有关。比如,有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领导,连续几任出问题;有的地方工程建设部门的领导,多次被查处。这些地方之所以长期存在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不落实、执行不得力。有的领导干部置民主集中制原则于不顾,家长制作风严重,在干部任用、资金安排等重大问题上独断专行;有的违反制度和规定,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批租、国有企业转制、物资采购等环节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有的对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规定不认真执行,最终从那些看似“小事”“小节”的问题上滑向严重违纪违法的深渊。

三、监督方面

权力不受制约、监督,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产生腐败。我们党从成立以来高度重视监督工作,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提出了依靠人民监督政府的重要思想。邓小平指出,对各级干部的职权范围和政治、生活待遇,要制定各种条例,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切实加强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加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我们党的监督,建立健全党内和党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监督制度。”胡锦涛同志指出,要完善监督机制,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长期以来监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反腐败工作的实践中,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从管理上说,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不到位,仍然是腐败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1.监督意识薄弱

这突出表现为:一是不要监督,认为自己不需要别人监督,有的甚至对监督有一种逆反心理,认为谁监督自己就是跟自己过不去,自觉不自觉地抵制监督。二是不会监督,许多党员干部把监督仅仅看成是职能部门的事,是上级领导的事,与己无关。三是不愿监督,下级对上级不愿监督,怕穿小鞋,遭打击报复;上级对下级不愿监督,怕得罪人,丢失选票;同级之间不愿监督,怕伤了情面,影响团结,不好相处。

2.监督缺位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适应新经济体制的严密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还未形成,存在对权力制约的空白点。从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看,几乎无一例外地存在监督缺位或流于形式的问题。有的违法犯罪分子卖官鬻爵、收受贿赂长达数年,而组织上和有关部门却长期未能发现或处理。一些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反映出我们在监督方面的缺陷。另外,存在着对主要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的监督不落实,同级党委和同级纪委难以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阳奉阴违,想方设法逃避监督,甚至对监督者进行打击报复;有的虽然也及时发现了一些不良倾向和违纪问题,但是既不批评,也不报告,任其发展,最终酿成大患。

3.监督没有完全形成合力

在我们党和国家的监督体制中,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不同的监督主体,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行使着重要的监督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健全完善的角度看,仍然存在着监督主体不协调、整体合力不强的问题。各监督机构在某些职能方面存在着交叉现象,监督信息也不够畅通。这些都或多或少提高了监督成本,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没有得到整体发挥。

正是由于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监督职责和监督权威相脱节、监督和知情相脱节、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相脱节、监督主体之间相脱节和条块监督之间相脱节,造成一些地方和部门上级监督不到位,班子本身监督乏力,客观上使腐败分子钻了空子,逃避了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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