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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教育法2022修正的内容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法的遵守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行为,正确享有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本案中的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开除学生,学校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法的溯及力是指教育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

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施

教育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在于保证教育法规所规定的行为规范能够在教育活动中得到切实的遵守。在教育法制的运行过程中,教育法规的实施是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

一、教育法实施的含义

教育法的实施,也称教育法的施行,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得以具体运用和实现的活动。教育法规作为教育实践活动的行为规范,是教育的社会关系的反映,是对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实际行为的抽象和概括。实施教育法就是把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是把一般的教育关系转变为教育法律关系的过程。

教育法律关系和教育法律秩序不会自动转变为社会现实,必须通过教育关系主体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具体地说,教育法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通过人的自觉遵守、执行和运用教育法律;二是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的特定活动使教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因此,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即法律的遵守和法律的适用。

二、教育法实施的基本要求[1]

1.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指国家重视和加强教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紧跟一定社会的经济、教育的发展状况逐步建立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如2006年修订并施行的《义务教育法》增加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重要条款。

2.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办事。这是教育法实施的中心环节。

3.执法必严

执法必严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执法必严是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的中间环节,直接决定着人们的守法水平。

4.违法必究

违法必究是指对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法被平等地追究和制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例外。

三、教育法的遵守

教育法的遵守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行为,正确享有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法的遵守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守法的主体,教育法遵守的主体包括一切的人或组织。二是守法的内容,只要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都被视为教育法的遵守。

【案例】这样的“劝退”合法吗?[2]

小陈在陕西某县实验初级中学上初三。临近中考,学校搞了一次摸底考试,并划定了一个分数线,规定凡低于这个分数的学生都将被班主任“劝退”,不能报名参加当年的中考。考试结果出来,小陈的名字赫然在被“劝退”之列。小陈的父亲曾找过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要求学校准许孩子报名,但被学校拒绝。“孩子才16岁,这么小就流向社会,今后可咋办呢?”

【评析】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适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教育,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不得开除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本案中的小陈,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生,学校应当依法保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开除学生,学校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学生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的适用是教育法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狭义的教育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广义的教育法的适用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裁决的专门活动。

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解释,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实施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或人员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需要取得有权适用教育法的国家机关的支持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教育法。当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发生争执时,或在教育活动中发生违法行为时,必须由有专门权限的国家机关来适用教育法。教育法的适用具有强制性,它更多地涉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实施对教育工作的管理。

五、教育法效力

教育法的效力是指教育法的适用范围,即教育法律规范在什么空间、什么时间和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教育法的实施中出现不同的教育法律均对同一案件有效,但也可能发生冲突,这时司法机关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一般遵守以下原则:1.高位阶法效力高于低位阶法;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3.新法优于旧法;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一)教育法的时间效力

教育法规的时间效力是指教育法规生效、失效及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1.生效时间

教育法的生效有两种情况:(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本身明确规定生效日期,从规定之日起生效。

2.失效时间

教育法的失效是指有效力的教育法律失去效力。法律何时失效有四种情况:(1)同一内容的新法生效,旧法自然失效;(2)新法明确宣布废止旧法;(3)通过专门的决定废止旧法;(4)法律规定的某一特定任务的完成,或存在的特定条件消失而自然失效。

3.法的溯及力

教育法的溯及力是指教育法对其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有效力的问题。现在,法律不具有溯及力已成为公认的法制原则。这一原则既强调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又强调司法上、执法上的不溯及既往。

(二)教育法的空间效力

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教育法律在什么地域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立法的原则,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我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地方性教育法规只适用于其管辖的行政区域。

(三)教育法对人的效力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什么人有约束力。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国际组织和国家。例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对所有公民或组织发生效力,而《幼儿园管理条例》、《小学管理规程》等教育行政法规适用于某一类学校,《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只适于中、小学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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