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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传媒的状况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内许多传媒对更正所持消极态度,也与西方主流传媒形成很大反差。

三、国内传媒的状况

关于更正,我国并不缺乏相关规定。例如《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报纸、期刊发表的作品内容不真实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有关出版单位更正或者答辩,有关出版单位应当在其近期出版的报纸、期刊上予以发表;拒绝发表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也规定:如有失实,应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更正。

但是,在新闻实践中,国内多数传媒普遍缺乏更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许多传媒发现报道出现差错后,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隐瞒遮掩,一般或很少主动做更正,除非有来自上级主管部门等外部的压力或错误难以掩盖。这与近些年来新闻报道的差错不断,虚假新闻愈演愈烈形成鲜明对比。前面曾提到一项调查显示,2006年7月14日出版的4份中央级报纸和24份省市级报纸的一至八版正文共挑出逻辑和语言应用方面的病例1 289个,平均每份报纸46个,每版5.8个。有一份报纸的错误竟高达184个,平均每版23个。但是,这些报纸中有几家进行过更正,更正了多少呢?电视的错误比报纸还要多,但电视却是最少做更正的。

国内许多传媒对更正所持消极态度,也与西方主流传媒形成很大反差。像《纽约时报》这样积极主动更正自己错误尤其是大错的报纸,这样的范例在中国还未出现。差距的原因显然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对更正的认识还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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