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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报告

时间:2022-02-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发布有助于文化产业发展成果生活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发布旨在通过引起政府、社会团体、文化企业、相关学者和专业学生的关注,从而带动民间对文化产业的感性和理性认知。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报告(1)

上海交通大学国家文化产业创新与发展研究基地 胡惠林 王 婧

前言

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定下了“文化强国”的发展目标,“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它的主要决定之一。发展文化产业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成为各级政府施政的重要内容。清晰掌握全国及各地文化产业发展现状,探寻我国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全面了解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存问题,对于执行、评估、监控和调整文化产业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从实践上看,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在普遍取得规模和速度的双高度增长的同时,也伴随着一些主要的矛盾现象。如:高速扩大的GDP规模与增长缓慢的文化产业从业人员数量并存、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与徘徊不前的文化消费支出并存、文化产业发展特征的地域差异与地方文化产业发展的缺乏特色并存、文化资源相对丰富与文化品牌尚未形成并存、文化产业价值链低端与新兴文化产业热度并存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在文化产业的实践中理清现象,并结合理论探析缘由、寻求对策。

文化产业与其他产业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兼具文化和经济二元属性,实践于其他产业的先进经验,可否同样适用于文化产业的运作?实践于其他产业的成熟理论与方法,可否同样适用于文化产业的分析?实践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可否适用于中国现实文化难题的解决?……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需借助于两个方面:一是准确了解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识别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特征和内涵支撑体系,掌握我国及各地文化产业发展特色、模式及运行规律;二是需要审计文化产业各种政策效果和创新文化产业现有理论。为此,我们在承担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08JZD0034)中,构建了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China Cultural Industries Development Index,CCIDI),力图通过实现上述功能,为我国中长期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且通过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构建,创新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形态、战略形态、战略研究成果形态以及国家文化战略治理形态。

(一)指数构建意义

第一,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旨在服务于培育我国文化产业成为支柱产业的特殊阶段。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通过度量各地文化产业发展表象特征,印证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发展阶段、发展特征及规律,为实现文化产业由非支柱产业到支柱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决策服务。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构建既描述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同时又对今后发展方向给予趋势分析。

第二,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旨在服务于地方文化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通过度量各地文化产业的内涵支撑体系,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能够从中发现当地文化产业发展的优势与劣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形成当地发展文化产业的特色思路,而非千篇一律的重复建设和雷同规划。

第三,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旨在推动我国由文化资源大国迈向文化产业发展大国。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更倾向于关注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和社会影响,从而避免文化产业发展的唯GDP倾向、粗放式增长模式和资源消耗型发展思路。例如,文化资源转化无形资产能力、文化资源转化资本能力、民众文化参与程度均是构成该指数体系的重要二级指标。

第四,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旨在改善我国整体及地方的文化产业相关数据发布工作。在指数测评中,对于由151个初始定量指标所组成的指标体系,不可避免地存在数据缺失。造成数据缺失现象是由于没有公开发布地方相关统计数据或者缺乏相应统计。本报告通过将缺失数据赋最小值的方式来处理,使得缺失数据地区在该项指标的测评结果相对不理想。因此,这会对统计工作不够全面和细致的地区形成一个提示,从而有助于各地区及时对外发布各类相关数据。

第五,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旨在成为衡量和评估文化产业政策效果的主要依据。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制定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政策文件和相关规划,通过指数测评结果的发布,可评估地方政府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所制定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而为政策调整提供决策依据,从而提高文化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工作效率。

更为重要的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发布有助于文化产业发展成果生活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中共十七大以来,我国公共文化事业支出翻了一番,民众在获得更充分的文化权利,享受到更多的文化成果,愈加关注公共文化建设和文化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在逐渐形成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并进一步增强了文化安全意识。从文化产业实践看,更需要各种社会力量以适当方式积极参与其中。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发布旨在通过引起政府、社会团体、文化企业、相关学者和专业学生的关注,从而带动民间对文化产业的感性和理性认知。

(二)指数编制方法

1.理论基础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CCIDI)的构建,不仅需结合中国国情,更重要的是也需符合文化产业内在规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没有选择众多类似指数以管理学和竞争优势理论为核心理论基础的常用做法,而是以胡惠林的文化产业学为理论核心、文化经济学和文化政策学为理论支撑(2),以国家重要文化产业政策为指数建构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吸取指数编制原理,结合对中国文化产业实践历程所产生的各种现象与问题的思考,建立以文化产业学、文化经济学和文化政策学理论为基础,以国家文化产业政策为主要价值取向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研究理论,从而提出了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体现和符合文化产业发展内在规律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研究与编制的理论模型,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一套力图客观、准确地反映当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特征的指标体系(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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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构建的理论基础

由图1可见,“文化产业政策文本——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体系——文化产业学”是相互融通系统。一方面,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体系在基础理论方面根基于文化产业学上。文化产业结构、文化产业布局、文化产业组织、文化产业企业、文化产业市场运行机制等指标的选取与其测评结果的分析,均以文化产业学为理论指导。另一方面,指数体系测评结果所揭示的原理也再次促进文化产业学理论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与其类似,文化产业政策文本是指数体系选取指标的重要依据,正是基于此,测评结果才可为政策评估提供较为准确的反馈建议,这样也会促进以后的政策调整。文化产业具有文化性、经济性、社会性、意识形态性和政治性。文化产业的运动发展不仅体现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产业运动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文化发展规律,而且也具有科技前导规律、双重复合转变规律、阶段递进规律和机制变革规律等特殊规律。对文化产业的理解除了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也应从文化政策学、文化经济学的基础原理进行分析。

2.指标体系

2004年,国家统计局和有关部门发布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首次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角度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分类和统计范围进行了规定。(3)这一分类标准并不与我国现行文化产业政策划分相一致,没有关于“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的区分,图书馆、博物馆等在政策范畴属于“文化事业”或“公共文化服务”的领域,在国家统计局的分类中是不存在的,而是和电影服务业等一样统一归并为“文化服务业”范畴。这是编制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建立指标体系的难点:究竟以什么样的标准建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指标体系?

文化产业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包含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的因素。它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深刻地反映了文化经济发展到现代的表现形态,而且还深刻地反映了文化发展到现代的表现形态(4)。文化产业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和特殊的经济形态,是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等多重作用共同影响下产生的社会运动现象。如果单纯度量文化产业发展的表象特征,就会忽略对文化产业具体客观规律的把握,认识文化产业的内涵特征,是促进文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

正基于此,我们提出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由内涵指数和表征指数两套体系综合而成(参见图2和表1),是共计包括16个一级指标、52个二级指标、91个三级指标和151个初始指标的指标体系。

表1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CCIDI)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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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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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指标体系框架

(1)指标体系框架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表征指数(CCIRI)度量我国各地区文化产业的外显表象特征,包括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经济影响、社会文化影响和发展模式四个方面。该套体系由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18个三级指标构成。其中,4个一级指标从发展水平、发展模式、经济和社会文化影响这四个维度全面测量各地文化产业发展表象;10个二级指标和18个三级指标分别是对其上一级指标的细化和实现。整个体系不仅能够反映文化产业发展的客观水平,度量文化产业的经济贡献,更重要的是关注文化产业的社会文化影响,以及通过分析文化产业发展模式来判断文化产业发展潜力。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内涵指数体系(CCIEI)由12个一级指标、42个二级指标、73个三级指标和133个初始指标构成。这些指标不仅涵盖了对文化产业学中提及的文化资源、社会经济基础的考量,而且也综合考量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文化产业振兴规划》中为发展文化产业所布置的多种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现有统计数据的局限,不可避免的是有些文化产业重要要素不得不忽略考量、或者采用易于度量的指标来替代。例如,在现代文化产品流通组织和形式的度量中,由于国内尚缺乏对文化产品市场的统计数据,本报告使用艺术品经营机构基本情况来度量现代文化产品的流通市场状况。

(2)指标体系特点

适当的指标体系设置是进行准确评价的关键,本报告考虑到文化产业的独立品格,从知识和信息角度建立了我国文化产业指数体系,该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指数体系的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文化产业是文化与经济的结合产物,与其他产业竞争力的指标体系相比,本报告既选取了如“增加值”、“增加值占GDP比重”和“增长速度”等经济指标度量文化产业,同时也选取如“文化产业社会影响”、“文化资源转换无形资产能力”与“文化出口品牌”等文化属性的指标来度量文化产业,使该指数体系兼具了经济要素和文化要素。

二是指数体系的逻辑性和规范性。文化产业发展是个综合系统,它的外在表现与内在规律既相互依存又表现差异。依此逻辑,与已有的各类与文化产业相关的指数相比,本报告分别构建了文化产业内涵指数和文化产业表征指数两套指标体系。文化产业内涵指数衡量形成文化产业内在运行规律的各种因素,表征指数从外在表象上衡量文化产业的发展特征。规范性体现在指标选取过程借鉴和吸收了国际通用的某类指标度量的某一方面,如吸收联合国人文发展指数体系中的三个指标作为度量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社会人文发展指数。

三是指数体系的创新性和可操作性。创新性是指本报告根据需要,依据信息度量的可转换性特点,创新出一些符合文化产业特点的指标,如“文化资源转换资本能力”、“文化产业规划评估”和“文化企业社会参与状况”等。可操作性是指选取可供比较的重点指标,对于一些暂时无法度量又有必要度量的数据,采用其他指标替代。

四是指数体系的客观性和动态性。该指标体系通过科学方法将定性指标转化为定量指标,不可测指标转化为可测指标,同时采用客观权重法进行加权度量,以保证指标体系设计和测评结果的客观性。另一方面,由于该指标体系的构建主要针对当前将文化产业培育成支柱产业的特定阶段,考虑到今后一段时间内,文化产业实践较为活跃,相关数据的统计不断完善,为此,该指数体系处于开放的动态状态,在每年的测评中会适当调整个别指标,以期伴随文化产业的成熟而形成标准的文化产业指数体系。

3.测评方法

(1)数据来源

本研究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类别:

第一类是文化产业相关主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包括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计划财务司的《中国新闻出版统计资料汇编2010》、《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汇编2009—2010》、国家广电总局计划财务司《中国广播电视统计资料汇编2010》等。

第二类是国民经济及相关产业统计年鉴,如《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知识产权年鉴2010》、《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2010》、《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中国社会统计年鉴2010》、《中国出版年鉴2010》、《中国基本单位统计年鉴2010》、《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10》、《中国旅游统计年鉴2010》、《中国经济贸易年鉴2010》、《中国私营经济年鉴2008.6—2010.6》、《中国图书年鉴2009》、《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0》、《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10》、《中国贸易外经统计年鉴2011》、《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10》、《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0》、《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0》、《中国印刷年鉴2010》、《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0》、《中国证券业年鉴2010》及部分地方统计年鉴,共40余种。

第三类是源于商务部、文化部及地方统计局等官方网站发布的信息,以及发布的各类报告,对其进行归纳整理而成。遵从客观原则,本报告尽可能采用现有的各种统计数据,包括其他社会发展数据和其他相关产业数据。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各指标数据年份皆为2009年。

(2)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主要指数据同趋势化、无量纲化和缺失数据的处理。由于文化产业指数体系中报告的151个初始定量指标中,各指标的计量单位、意义各不相同,分别有绝对数指标、相对数指标和人均指标等,直接进行比较与加权是不科学的。为此,为使该评价具有比较意义,本报告对各指标的数据进行同趋势化和无量纲化。所谓同趋势化,一般是将逆向指标和适度指标转化为正向指标,所以也称为指标的正向化。无量纲化就是消除量纲和数量级的影响,将指标的实际值转化为可以综合的指标评价值,从而解决评价指标的可综合性问题。本报告分别采用倒数法和标准化法进行了数据的同趋势化与无量纲化。在本报告的原始数据采集中,一方面指标较多,另一方面文化产业的统计工作还在探索阶段,在全国尚未形成规范的统计体系。同时,各地的技术、经济和政府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使得部分地区尤其西部偏远地区的多项指标数据缺失严重。对于缺失数据的现象,通常有删除数据、特殊值处理、可能数据填充和不处理四种方法。每一种处理方式均有不同的弊端。本报告采用第四种方式,待指标值均已完成测算和0—1的标准化后,赋予缺失数据的记录为0。即缺失数据的地区在该项指标上被赋予最低指数值,依此提示各地应重视文化产业数据的统计与及时公开。

(3)权重确定

指标权重的测定是各类综合评价的核心问题,也是指数测评中非常关键的步骤之一。通常,确定评价体系的权重后,也会相应地实现测评过程。采用不同方法可能会得到不同权重,从而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因此选择适当方法来测定权重是至关重要的。在现有文献中,有大量的权重计算方法。最常见的划分方式就是客观赋权法和主观赋权法。现有客观赋权方法比较丰富,它们的实现均基于指标数值所提供的客观信息。其中,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和神经网络法应用较广。主观赋权法中,通常使用的是德尔菲法与层次分析法,但是这种方法确定的指标权重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指标权重的确定易受到专家个人经验和知识背景的限制。本报告考虑到权重评价的客观性,采用变异系数法与主成分分析法相结合的客观权重方法测评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

根据本报告指标数据的特点,采用上述权重方法基于如下三种原因:

①就主成分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而言,二者的主要思想是:设法把原来众多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指标(比如p个指标),重新组合成一组新的互不相关的综合指标,去代替原来的指标。一般说来,主成分分析法的实施效果与原有指标间的相关程度的高低成正比。指标间的相关程度越高,主成分分析法的效果就越好。主成分分析法适用于线性相关性较强的指标,并且第一主成分解释60%以上,本报告将此主成分分析法适用于最低级指标之间的汇总。

②若采用神经网络法,则需要大量的训练样本,通过建立输入和输出的关系函数来给指标赋权。然而,本文样本仅是全国31省(区、市),相对于文化产业竞争力的复杂指标体系,样本数量的局限性使得神经网络法并不适用。

③此外,均方差法赋权由于会受到各指标量纲的影响,对于复杂指标体系各指标量纲的不一致现象,均方差法不再适用。熵值法要求指标数值大于0,而在如“地区院线”、“版权出口”等综合指标中,有些省份的该指标值为0;与其他客观赋权法相比,变异系数法具有有效剔除量纲影响、不受样本量限制、对指标数据无特殊要求等优点。并且,变异系数法已被证明是比较好的确定权重方法。

因此,本报告采用变异系数法和主成分分析法确定文化产业竞争力指标体系的客观权重。

(三)测评结果分析

通过对全国31个省、区、市“十一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测评分析,《报告》给出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指数,以及全国31个省、区、市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排名: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最终值由表征指数与内涵指数经加权而得。图3(a)是基于表2所显示出的发展指数值,通过分层聚类分析,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分成三个梯队类别。图3(b)是基于表征指数与内涵指数分别在全国排名之间的位次差,通过分层聚类分析,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分成三个类别。黑色区域表明指数值最高或均衡程度最高,白色区域表明指数值最低或均衡程度最低,而灰色区域水平居中。

表2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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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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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及其均衡度的聚类结果分布

由此,我们经过图6和表5可以得出: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普遍低下,上海与北京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上海和北京分别以87.27和85.69的指数值位于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排名的前两位,处在第一梯队。其余省、区、市均以低于52的指数值位于第二、第三梯队,第二梯队也仅有广东、山东、江苏和浙江四个省。特别是我国有80%的省份(25个)位于第三梯队,且指数值仅在30以下。此外,上海与北京相对其他省份的优势不仅体现在最终指数,也体现在它们的表征指数和内涵指数分别位于第一和第二相交替的位次,整体上领先于其他省份。

多数地区的表征与内涵相对一致,内涵体系是支撑表象特征的基础。虽然是基于不同原理,采用不同角度构建的两套指标体系,但是它们较为一致地反映了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例如,全国共有18个省份(超过58%)的表征指数与内涵指数间位次差距在5个数值以内,即过半数省份的文化产业发展内涵体系支撑了与其相应的表象特征。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内涵体系的完善和提升是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而对于表征指数与内涵指数发展相对不均衡的省份,若表征指数排名明显优于内涵指数,则表明该省份的内涵体系薄弱,只有加强充实内涵体系建设,才能保持其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若表征指数排名明显落后于内涵指数,则表明该省份尚未探索出合适的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

(四)主要成果与改进展望

1.主要成果

通过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结果测评,本报告发现现阶段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呈现如下特征:

(1)文化产业尚未形成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且对社会的文化影响尚未显现。2009年,我国文化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率仅为2.91%。在各省份的文化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率中,有29个省份的该指标值低于10%,且17个省份低于5%。这表明文化产业对当地经济增长贡献率普遍较低,尚未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同时,文化产业对当地社会的文化影响也十分有限。就文化产业对就业贡献来看,我国有14个省份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从业人员占当地就业人口比重低于1%,西藏以2.91%的数值成为该指标最高的省区。这与西藏人口基数较低相关。此外,文化产业也未对民众文化生活产生有效影响,我国有19个省份年均不到1人次观赏艺术表演或参与公共图书馆的图书借阅。22个省份的城镇居民家庭平均每人年均文化娱乐消费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5%,上海和北京的这一数值相对最高,也仅分别为6.75%和6.45%,西藏的这一比例值最低,只有1.96%。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文化产业的繁荣表象仅停留在官方、学界和商界,而未扎实地渗入普通百姓生活中。

(2)我国文化产业的空间布局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东西部地区差异。在本报告度量的九大重点文化行业中,我国出版业的省份差异化程度最大,广告业次之,影视制作、发行业和娱乐业的差异化程度相对较低。从各行业的地区分布来看,除发行业是湖北省位居首位外,其余八大行业的第一名均为东部地区。如上海的出版和广告业、北京的文化会展业、广东的印刷复制和娱乐业、浙江的影视制作和演艺业及江苏的数字内容和动漫业均分别位居全国第一位。在代表现代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产业的出版、印刷复制、广告、文化会展及数字内容和动漫这五类行业中,西部地区均居于第三梯队。而在娱乐、演艺、影视制作和发行四类行业中,甘肃、青海、西藏、宁夏、贵州和内蒙古6个省区也均排在第三梯队。以电影院(剧场)的空间分布来看,拥有影院最多的广东、江苏和山东均在东部地区,分别拥有500家、325家和271家,而西部地区的西藏、青海和新疆分别拥有2家、2家和5家。由此可见,重点文化行业的空间结构构成比,突出地反映了我国文化产业东强西弱的结构性矛盾和发展阶段矛盾。

(3)科学技术有助于我国文化产业优化升级,但未能助推我国文化产业进入国际文化产业分工体系。新兴技术对文化产业结构优化有主要影响,我国出版业的发展主要以电子出版物的大幅提高为主,电子出版物种类由2006年的7 207种增加到2010年的11 175种。2011年,数字出版实现营业收入1 377.9亿元,较2010年增加326.1亿元,增长31.0%,占全行业营业收入的9.5%,较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5)。影视制作业中的动画制作数量也逐年增多,由2006年的195部增加到2010年的521部。与之相比,文化产业的对外影响力仍未明显提升。例如,国内影片的国外销售收入从2006年的26.2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35.2亿元,但是该收入占电影票房收入比重却由2006年的72.9%降低到34.6%。我国参与国际电影市场分工体系的角色仍以提供电影服务和中国故事为主,而非中国话语和文化价值出口。同样在改革成果不断显现的新闻出版业中,2011年的版权输出和版权引进比也在1∶2.1的水平上。科技助推文化产业发展有赖于文化内容的原创性和独特性。国际文化产业分工的核心是价值链的分工。

(4)我国依然是对外文化贸易的“制造大国”,距真正实现“创造大国”尚需时日。在文化产品出口方式中,据商务部服务贸易司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核心文化产品101亿美元,比上年增长40.5%,占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总额的54.1%。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核心文化产品71.3亿美元,占我国核心文化产品出口总额的38.1%,其他贸易方式出口占比为7.8%。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核心文化产品中,增幅较大的是视听媒介和声像制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的核心文化产品中,声像制品、绘画和新型媒介等产品增势明显。此外,处于顺差的文化服务贸易出口也多为初级文化产品,技术含量低;视觉艺术品出口所占文化产品出口比例高,平均超过70%。由此可见,我国文化对外贸易也依然是“制造大国”的角色,较真正实现“创造大国”还有相当差距。

(5)国有控股文化企业仍是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非公资本参与程度逐渐提高。在2009—2011年连续三年的文化企业30强中,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均占该名单的80%以上。同时在我国服务企业500强中,14家入围文化企业均是国有控股文化企业。即使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100强名单中,虽仅有8个地区的文化企业可进入当地企业100强,但也均是国有文化企业,如上海的解放日报报业集团、云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新华书店集团公司、四川新华发行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新华印刷厂和西藏日报社。由此可见,国有文化企业是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主导力量。同时也需注意:我国民营企业对文化产业的参与程度逐渐提升。民营文化企业入围文化企业30强的数量由2009年的2家增加到2011年的6家。截至2011年,国有上市文化企业不到上市文化企业总量的20%。尤其在市场程度较高的娱乐业、数字内容和动漫产业,非公资本参与程度更高。我国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规模优势明显,民营文化企业更注重市场化制度和资本运作,但两者的社会文化影响力均有待提升。如无论在我国企业500强榜单,还是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均无文化企业出现。

(6)文化政策执行地区差异最小,各地普遍重视资助文化产业发展。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体系16个一级指标的地区差异度分析中,文化政策执行的地区差异最小。其中,第一梯队即文化政策执行较好的省份共计15个,第二梯队13个,第三梯队即文化政策执行相对薄弱的地区仅为天津、新疆和广西。而且,归属三个梯队的省份均遍及全国的东、中、西部。文化政策执行由文化建设效果、知识产权执法和文化产业资助三个二级指标来度量。从西部地区在三个指标的表现来看,西部地区更加重视资金资助文化产业发展,其次是知识产权执法效率、文化建设成效相对薄弱。截至2010年,除新疆尚未建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外(新疆2011年设立1 000万元额度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其他西部地区均已设立。且云南和内蒙古早在2003年和2004年已建立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这在全国也是最先实行该资助形式的地区。与之相比,知识产权执法效率略显薄弱,除宁夏、青海、内蒙古和重庆分别在其排名的第4、6、8和13位外,其余均在全国排名后十位。在文化建设成效全国前十位排名中,西部地区中只有内蒙古以第2位名列其中,其他西部地区均在前十位以外,且后十位中有7个西部省份。由此可见,西部地区普遍重视资助文化产业,以使其成为当地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但只有结合文化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其他配套措施的财政资助,才能更好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7)文化产业整体创新能力亟待提高。文化产业创新能力由文化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能力三个二级指标度量。从测评指数值的聚类结果看,只有北京处于第一梯队,上海、江苏、广东、浙江和四川处于第二梯队外,其余25个省份均处于第三梯队。第三梯队的最高指数值仅为25.5,不到北京88.21指数值的1/3,且全国有近半数地区文化产业创新能力指数值小于10(15个省区市:山西、陕西、重庆、河北、云南、黑龙江、江西、内蒙古、甘肃、广西、青海、贵州、新疆、宁夏和海南),显然,中西部是亟待提升文化产业创新能力的主要区域。北京的文化产业创新能力具有明显优势,这主要源于北京领先的技术优势和首都地位所带来的文化中心地位。它的文化创新和技术能力均位于第1位。就第三届文化部创新奖而言,在全国的19项创新项目中,北京6项,占据近1/3,它们分别是国家图书馆2项,中国对外文化集团1项、中央美术学院和中央艺术学院各1项,清华大学与福建部分单位合作完成1项。并且,拥有38项专利金奖,凸显了中关村引领的技术优势地位。此外,广东的科技创新能力最强,其次为江苏、北京、上海和浙江,可见,活跃的民营经济和工业经济仍是当地科技创新的主要动力。

(8)文化资源丰富程度未体现东部或西部优势,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人才资源是决定当地文化资源丰富程度的主要因素。文化资源丰富程度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社会文化资源和文化领域人才资源四个二级指标度量。河南、山东、浙江、河北和山西5个省份的文化资源丰富程度排名前5位,有3个是中部地区。除山西外,它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领域人才资源也居于全国前5位。西部省份虽具地域特色,但整体并不具有文化资源优势。西部地区中,内蒙古、四川、广西和云南的自然遗产分别排在前十位。而广西、陕西和内蒙古的非物质遗产排名在15—20位之间。此外,云南和四川两省具有相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但是它们在非遗领域的人才资源却相对较少。其他如新疆、西藏、甘肃、青海、贵州、宁夏和重庆等西部地区整体文化资源排名较后,主要由于这些地区均缺少非遗人才统计,故缺失这一方面的指标值贡献。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数量看,西藏最具该项资源优势,它的地域风情吸引大批境内外游客。作为华夏文明发源地的河南,文化资源丰富程度最高,但社会文化资源相对不足。上海、天津、重庆和北京这四个直辖市的文化资源均相对匮乏,文化资源丰富程度排名分别以第30、31、28和22位而落入全国后十位,居于第三梯队。这从另一角度表明,它们的文化产业发展并非是依赖文化资源的绝对数量。事实上,文化资源的丰富程度不仅取决于当地拥有资源的绝对数量,而且也取决于当地能保护和传承这些文化遗产的人才资源。

(9)地区间恩格尔系数的高低与文化消费支出比例并无相关关系,文化产业发展应从投资驱动转向消费驱动导向,提高民众文化消费热情是繁荣文化市场的基础。由于农村文教消费支出数据包括教育内容,以城镇文化消费支出为例,文化消费支出占消费性总支出的比例与恩格尔系数几乎完全没有相关性,相关系数仅为0.032,p小于0.001。这表明各地的文化消费市场并未随着当地生活水平高低而有明显变化,甚至出现了“反恩格尔系数”现象。中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应从GDP导向的投资驱动转向为服务民众文化需求导向的消费驱动。此外,文化资源是展现文化价值的载体,它有助于形成体现地区特色的文化产品与服务,对它的保护和传承不仅需要资助传承人和建立传习所,更重要的是提升文化对民众的可得性和可感知性,形成民众融入其中的文化氛围,更有利于无形的文化力量转变为有形的文化消费。

2.改进展望

无论是中国文化产业的理论还是实践,均处在初步形成后的成长阶段,中国文化产业指数的发布仅是对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深入探析的开始,无论从支撑指数的理论,还是指标体系的构建、指标体系的测评方法这个流程,均有许多尚待改进和进一步思考的空间,主要表现为:

第一,理论基础的不断完善。虽然本报告充分考虑了文化产业的文化属性,基于文化产业的核心理论以及相关政策构建,但正因为文化产业学等学科理论也在不断完善过程中,文化产业政策在不断调整之中,因此,这在为文化产业学理论和文化产业政策调整提供基础的同时,也会使中国文化产业指数的指标体系处于不断完善之中。

第二,数据的获取与处理。就当前指数体系而言,虽然采用了大量统计年鉴的数据,但由于我国文化产业整体的数据不足,以及统计口径的不一致,不得不采用其他统计部分发布数据作为补充,难免出现纰漏,会影响到测评结果的相对公正性。我们在追求相对公正的同时,更期望以后能够通过自行调研,采用抽样方法等形成一套相对稳定的数据来源,以期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更加相对精准的判断。

第三,指标体系的设计有待进一步完善。数据的可得性是指标选取的基石,由于我国整体文化产业发展的不成熟,以及缺乏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发布,因此有些指标只能舍弃,为此,需进一步思考指标的替代性和可筛选性方法。

第四,指数测算的权重方法。本报告仅采用客观权重法,在以后的指数测算中,可尝试结合主观权重法进行测算。虽然主观权重法受到专家经验等的制约,但如果运用得当,这些经验也会弥补由客观数据计算权重所带来的不足。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指数的构建和测算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学科知识背景和多方信息,更需要不断钻研和持续改进。因此,在发布这个报告的同时,我们把指数体系和初步结果与各界分享,以期提供讨论范例,为今后的深入研究积累经验,希望这份报告能给我国文化产业良性发展带来有益价值。

【注释】

(1)本报告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研究”(08JZD0034)阶段性成果。

(2)胡惠林:《文化产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文化经济学》、《文化政策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3)2012年7月,国家统计局在“2004版”的基础上修订发布了新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4)胡惠林:《文化产业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5)《2011年新闻出版产业分析报告》发布,《光明日报》,2012年7月10日。http://www.edu.cn/zong_he_news_465/20120710/t20120710_806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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