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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特级教师制度

时间:2022-0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谁是中国第一批特级教师?

2.4.1 中国特色的特级教师制度

谁是中国第一批特级教师?我们在《人民教育》杂志1978年第4—5期合刊上找到了答案:经教育部批准,北京景山学校最近(1978年5月)提升了马淑珍、郑俊选、方碧辉三名小学低年级教师为特级教师.马淑珍、郑俊选、方碧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长期在北京景山学校坚持教学改革试验,分别在识字教学、小学数学外语教学方面,发挥革命的首创精神,收到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受到普遍的赞扬.[1]同期杂志还刊登了长篇通讯《手持金钥匙的人们》,对这几位中国第一批特级教师进行了采写,这篇通讯经邓小平、方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等领导同志批示后,新华社发了通稿,《人民日报》等几十家报纸先后转载,在教育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曾经的“臭老九”,如今成了“手执金钥匙的人”,广大教师队伍倍受鼓舞.时隔30年,作为当事人,郑俊选老师直言这段经历终身难忘.下面是记者对她的采访:

邓小平亲自批准的特级教师[2]

1978年,郑俊选,“40多岁,一头短发,一身洗退了色的衣着,朴素、精干”.30年后,记者带着一本泛黄的《人民教育》敲开了郑俊选老师的家门.开门的是一位老太太,白发苍苍,面带慈祥.“30多年了,变化太大了”,重温那段日子,从事小学教育工作超过半个世纪的郑俊选心中充满诚挚的感谢.

她说:“有两件事是我终身难忘的.一件是,我担任景山学校成立以后第一个教改试验班的班主任和数学课教师;另一件是,我被首批命名为特级教师,这件事得到了邓小平同志的亲自批准.”

郑俊选回忆,1977年邓小平同志重新出来主持工作,他一上任便下大力气抓科学技术和教育工作.当年4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讲到:“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但学生应该尊重教师,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

1978年3月,邓小平同志还说过:“现在小学教师的工资太低,一个好的小学教师,他付出的劳动是相当重要的,要提高他们的工资.将来,有些很好的小学教师,工资可以评为特级.”

不久,景山学校根据邓小平同志的讲话精神,便将她和另外两名小学教师的事迹报到教育部,1978年5月,教育部授予景山学校3人为特级教师.郑俊选说,把小学教师提高到如此受人尊敬的地位,这在我国还是首次,这一具有突破性的措施当时是邓小平同志亲自批准的.

特级教师评选的制度化则从1978年12月17日开始,是日,教育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联合发布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对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

(1)政治上,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联系实际,自觉地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政治历史清楚,无重大历史问题,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在教育界有威望.

(2)业务上,对所教学科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熟练地胜任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使学生正确地系统地牢固地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积极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在工作中有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刻苦学习和钻研业务,在某一门学科或者一门学科的某一阶段的教学上确有专长,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作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或者著述(包括编写教材、教学参考资料等);在思想上业务上关心帮助新教师.同时,还要求高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在其所教学科方面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水平;小学教师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中师毕业以上水平;幼儿园教养员的实际文化程度,应具有幼师毕业以上水平.

文件发布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按照规定,评选了一批特级教师.

1993年,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颁发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特级教师评选.因中小学教师比较关注特级教师的评选,故将《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摘录于此:

特级教师评选规定[3]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了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具有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教学经验;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勇于创新或在教学法研究、教材建设中成绩卓著.在当地教育界有声望.

(三)在培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作出显著贡献.

第五条 评选特级教师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1.5‰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第六条 评选特级教师的程序:

(一)在学校组织教师酝酿提名的基础上,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在适当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通过全面考核,确定推荐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市)、县的推荐人选审核后,送交由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对中小学教育有研究的专家、校长组成的评审组织评审.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级教师评审的意见确定正式人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庆祝教师节大会上进行,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八条 特级教师享受特级教师津贴,每人每月80元,退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中小学民办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享受同样津贴,所需经费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第九条 特级教师要模范地做好本职工作.要不断钻研教育教学理论,坚持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研究教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提出改进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培养提高年轻教师.

特级教师应不断地总结教育教学、教育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经验,并向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第十条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特级教师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支持特级教师的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科学研究.要积极为特级教师的学习提高和开展研究工作提供方便.

可为年龄较大、教育教学经验特别丰富的特级教师,选派有事业心、肯钻研的年轻教师做助手,协助他们进行教学改革实验,帮助他们总结、整理教育教学改革经验.

特级教师一般不宜兼任过多的社会职务,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退休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返聘继续从事教材编写、培养教师和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三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级教师评选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近年来,一些省份开始对特级教师实行年审,对已评为“特级教师”的教师进行年度考核,取消了特级教师的终身制.有的省份还要求欲评选特级教师称号的老师必须有支教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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