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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中的推理规则

时间:2022-0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无法逾越感官而了解物体的广延,也无法由此而深入物体内部;但是,因为我们假设所有物体的广延是可感知的,所以也把这一属性普遍地赋予所有物体。全体的广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运动性和惯性,都是由部分的广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运动性和惯性所造成的;因而我们推断所有物体的最小粒子也都具有广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运动性,并赋予它们以惯性性质。这是一切哲学的基础。

哲学中的推理规则[1]

规则Ⅰ[2]寻求自然事物的原因,不得超出真实和足以解释其现象者。

为达此目的,哲学家们说,自然不做徒劳的事,解释多了白费口舌,言简意赅才见真谛;因为自然喜欢简单性,不会响应于多余原因的侈谈。

规则Ⅱ 对于相同的自然现象,必须尽可能地寻求相同的原因。

例如人与野兽的呼吸;欧洲与美洲的石头下落;炊事用火的光亮与阳光;地球反光与行星反光。

规则Ⅲ[3]物体的特性,若其程度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且在实验所及范围内为所有物体所共有,则应视为一切物体的普遍属性。

因为,物体的特性只能通过实验为我们所了解,我们认为是普适的属性只能是实验上普适的;只能是既不会减少又绝不会消失的。我们当然不会因为梦幻和凭空臆想而放弃实验证据;也不会背弃自然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应是简单的,首尾一致的。我们无法逾越感官而了解物体的广延,也无法由此而深入物体内部;但是,因为我们假设所有物体的广延是可感知的,所以也把这一属性普遍地赋予所有物体。我们由经验知道许多物体是硬的;而全体的硬度是由部分的硬度所产生的,所以我们恰当地推断,不仅我们感知的物体的粒子是硬的,而且所有其他粒子都是硬的。说所有物体都是不可穿透的,这不是推理而来的结论,而是感知的。我们发现拿着的物体是不可穿透的,由此推断出不可穿透性是一切物体的普遍性质。说所有物体都能运动,并赋予它们在运动时或静止时具有某种保持其状态的能力(我们称之为惯性)只不过是由我们曾见到过的物体中所发现的类似特性而推断出来的。全体的广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运动性和惯性,都是由部分的广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运动性和惯性所造成的;因而我们推断所有物体的最小粒子也都具有广延,硬度,不可穿透性,可运动性,并赋予它们以惯性性质。这是一切哲学的基础。此外,物体分离的但又相邻接的粒子可以相互分开,是观测事实;在未被分开的粒子内,我们的思维能区分出更小的部分,正如数学所证明的那样。但如此区分开的,以及未被分开的部分,能否确实由自然力分割并加以分离,我们尚不得而知。然而,只要有哪怕是一例实验证明,由坚硬的物体上取下的任何未分开的小粒子被分割开来了,我们就可以沿用本规则得出结论,已分开的和未分开的粒子实际上都可以分割为无限小。

最后,如果实验和天文观测普遍发现,地球附近的物体都被吸引向地球,吸引力正比于物体所各自包含的物质量;月球也根据其物质量被吸引向地球;而另一方面,我们的海洋被吸引向月球;所有的行星相互吸引;彗星以类似方式被吸引向太阳;则我们必须沿用本规则赋予一切物体以普遍相互吸引的原理[4]。因为一切物体的普遍吸引是由现象得到的结论,它比物体的不可穿透性显得有说服力;后者在天体活动范围内无法由实验或任何别的观测手段加以验证。我肯定重力不是物体的基本属性:我说到固有的力时,只是指它们的惯性。这才是不会变更的。物体的重力会随其远离地球而减小。

规则Ⅳ 在实验哲学中,我们必须将由现象所归纳出的命题视为完全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而不管想象所可能得到的与之相反的种种假说,直到出现了其他的或可排除这些命题、或可使之变得更加精确的现象之时。

我们必须遵守这一规则,使不脱离假说归纳出的结论。

(王克迪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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