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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服务的垂直政策

时间:2022-0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垂直政策是适用于某一特定类型的档案机构或某一特定类别的档案信息领域的政策。在《汇集》中集中于“机关档案工作类”和“科技档案工作类”。一是特定“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

垂直政策是适用于某一特定类型的档案机构或某一特定类别的档案信息领域的政策。它是为了解决特定部门和领域的问题与需要而制定的。在《汇集》中集中于“机关档案工作类”和“科技档案工作类”。

一是特定“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如地名档案、艺术档案、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会计档案、审计档案、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档案、公证档案、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电影艺术档案、干部档案、律师业务档案、企业职工档案、罪犯劳教人员档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档案、税务机关档案、勘界档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档案,等等。

二是特定“科技档案”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中的有关内容。如企业档案、南极考察档案、全国海岸带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国营企业档案、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环境保护档案、土地管理档案、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档案、医药卫生档案、交通档案、技术监督档案、乡镇档案、海洋档案、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等等。

在这些内容广泛、种类繁多、特点各异的专门(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和管理规定中,大多设立了“提供利用”、“利用与开放”或“利用与开发”等专门章节或条款,以规范协调各行各业的档案机构、不同内容性质的档案信息的利用服务活动。只是,有的档案信息开放程度较高,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对提供利用较为重视,因此设置了专门一章或多个条款来规定“利用服务”,如《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1994年6月24日发布施行)在第四章“艺术档案的利用”中设置了4项条款(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规定了分类向社会提供使用、限制使用、保护著作权和利用手续费用等内容。又如《交通档案管理办法》(1992年1月9日发布执行)在第六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中设置了11项条款(第二十五条至三十五条)规定了纸质档案和声像档案的借阅、复制、摘抄等利用方式,利用登记和编研出版等内容,并明确“交通系统各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向社会开放和公布,按照《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有的档案信息内向性较强,外部利用需求不高,仅列有一两条内容来规定基本的利用工作。如《会计档案管理办法》(1984年6月1日公布施行)只在第七条笼统提及“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水平政策中的档案利用服务非专项政策和档案利用服务垂直政策,都不是仅仅针对“利用服务”领域而出台的,但又影响和决定着各类档案机构、各种档案信息的利用活动和服务行为,因此笔者将这两类政策统称为“档案利用服务综合性政策”,已梳理出的124件政策目录见附表1。

水平政策和垂直政策是根据政策的适用范围和针对领域来区分的,两者共同组成了档案利用服务的具体政策。

肇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我国档案利用服务政策经历了五个重要历史时期的发展,在数量上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确立了清晰的政策导向,基本框架和内容体系也已形成。以客观的态度、历史的眼光来看,笔者认为,现有的档案利用服务政策尽管还需在更新理念、充实内容、完善体系、科学设计、完备功能等方面不断努力,但在确立“档案社会利用观”、引导档案社会服务意识,规范利用主体和服务主体行为、协调“保密与开放”冲突、分配档案利用活动各主体利益方面都发挥了应有的历史作用,积极意义至今仍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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