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输纳方物与赋税

输纳方物与赋税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朝中央政府在土司辖区采办地方特产,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统治者大兴土木建设以及奢侈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亦通过土司按需输纳方物的形式,凸显中央与地方、皇权与土司治权之间的层级关系。意在以此种经济性的手段体现中央王朝的国家权威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落地生根,进行渐进式的王化教育。[104]中央政府亦以是否遵例输纳赋税,作为考评土司是否服从于中央国家权威的标志之一。

(一)采办地方特产

明朝中央政府在土司辖区采办地方特产,一方面是为了满足统治者大兴土木建设以及奢侈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亦通过土司按需输纳方物的形式,凸显中央与地方、皇权与土司治权之间的层级关系。这同样是明政府国家权威在土司辖区的经济性表达方式。永乐十三年(1415年),“贵州布政司右布政谯蒋廷瓒率所属宣慰使、府、州、县官并头目、耆民来朝,贡马百匹、黄蜡千斤、水银四百三十斤、朱砂三十五斤”[95]。宣德元年(1426年),“贵州宣慰使安中遣巴(把)事王志彬等进马及金银器皿等物”[96]。贡品为当地土特产和稀有珍贵的物品。铜仁地区境内土司进贡的物品通常是马匹、糯米、茶叶甜瓜、棕扇、雄黄、香木楠、棕丝斗笠、朱砂、水银、生漆、药材、蜜蜡等方物。[97]

正因为贡献方物是一种凸显国家权威的经济性表达手段,因此,但凡出现土司辖区因备办方物出现特殊困难时,地方督抚中具有远见卓识和忧患意识的政治精英就会呼吁中央王朝暂停收纳,或者更改既有的政策,调适不合理的规定,以缓和、调整政府与土司及其属地民众之间的关系。正统二年(1437年),贵州按察使应履平建言:“臣所辖思州、镇远等处,已有额办黄蜡一千五百六十余斤,今又派黄白蜡于黎平、乌罗等府买办。夷民家无甔石,衣不掩胫,额办粮马已为重难,加派重买,力何能胜。乞为停免。”[98]正德十五年(1519年),户部言:“贵州养龙坑长官司岁解茶课不过十余斤,而万里劳费,请自今年三年一解。”[99]

一些土司为了表达忠心,也会通过提供中央王朝急需之物质,也即通过这一经济性手段博取明王朝高层统治者的欢心。万历十三年(1585年),“四川宣慰使杨应龙遣长官何邦卿等来朝,贡马三十匹。……时应龙又以开采献巨材六十”[100]。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四川播州土司杨应龙子杨朝栋各进大木二十根,以备大工之用”[101]

(二)征调赋税

明朝初年,明王朝对西南土司地区仅仅是征收象征性的赋税,高层并不在意税入多少,主张“所有田税随其所入,不必复为定额以征其赋”。意在以此种经济性的手段体现中央王朝的国家权威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落地生根,进行渐进式的王化教育。洪武七年(1374年),中书省奏:“播州宣慰使司土地既入版图,即同王民,当收其贡赋。请令自洪武四年为始,每岁纳粮二千五百石以为军储,贵州、金筑、程番等十四长官,每岁纳粮二百七十三石,著为令。兼(疑脱:定额)其所有自实田赋,并请征之。”朱元璋则认为:“播州,西南夷之地,自昔皆入版图,供贡赋,但当以静治之,苟或扰之,非其性矣!朕临天下,彼率先来归,所有田税随其所入,不必复为定额以征其赋。”[102]

但是,随着政权的巩固,国库支出的攀升,加之西南土司对中央王朝国家权威认可度的稳定,对西南土司辖区的赋税亦逐渐走上核定限额的轨道,但输纳标准依然较低,依然将之作为一种宣示国家权威的象征符号而已。洪武十七年(1384年),“改乌撒、乌蒙、芒部为军民府,而定其赋税。乌撒岁输二万石、毡衫一千五百领,乌蒙、东川、芒部皆岁输粮八千石、毡衫八百领”[103]。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户部据贵州巡按毕三才奏:“纳款苗夷共四千八百七十户,男妇共一万六千七百六十名口,认纳秋粮三百零二石二斗二升八合,内二十三石六斗三升八合,每石折银五两,共折银一百一十八两一钱九分,马馆银二百零三两七钱二分,俱以三十年为始,照数征收。”[104]中央政府亦以是否遵例输纳赋税,作为考评土司是否服从于中央国家权威的标志之一。万历十一年(1583年),“赐西山阳洞长官司酋长韦昌金冠带。先是属贵州黎平府,正统间叛,今昌金率众来归,复赐之,待三年后果能输纳粮差,准与承袭祖职”[105]

当然,对土司辖区征税赋役,也仅仅是象征国家权威通行土司地区的经济性表达方式而已,一旦土民遭遇灾荒,或者土司有意逃避,中央王朝似乎都予以宽大处理,要么蠲免,要么不予追究。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户部奏:“‘贵州宣慰使霭翠、金筑安抚使密定所属租税累岁逋负,蛮人恃其顽险不服输送,请遣使督之。’上曰:‘蛮人僻远,其知畏朝廷纳赋税,是能遵声教矣!其逋负,岂故为耶?必其岁收有水旱之灾,故不能及时输纳耳。(其)所逋租,悉行蠲免。今宜定其常数,务从宽减。’”[106]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户部奏:“‘贵州宣慰使司安的言:水东所统异种蛮语言不通,虽乘纳租赋而近年逋负益多,逃徙邻境无从征纳。西平侯沐春亦言:水西土官霭翠所纳税粮八万石连年递减至二万石,然亦不能供也。’上曰:‘夷之人,其性无常,不可以中国治之,但羁縻之足矣!其贡赋之负者悉免征,逃徙者招谕复业。’”[107]

但是,如果拒不缴纳赋税,还伴之以对抗性的军事行为,明政府则会予以坚决镇压。永乐六年(1408年),贵州宣慰使宋斌奏:“所属谷劳、王石等寨蛮民不供赋税,连结蛮首宋阿袄等为乱。敕镇守贵州镇远侯顾成率兵剿之。”[108]宣德二年(1427年),贵州总兵官都督肖授奏:“水西宣慰司头目阿闭妨宜聚众为恶,不服输税,其党八千余人横杀土兵,占据山箐,招抚不从,其地与普定卫西堡长官司蛮贼阿骨、阿哈地方相连,恐互相纠结,为害不细,请调官军、土兵合势剿除。”[109]明帝则主张先行抚谕,如再不服,调兵未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