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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长兴县城垣记

时间:2022-0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举其坏,援借廉修理之例,申请上宪,既于嘉庆四年事。夫有司有专城之责,而民之所卫在城。邢《志》卷26《碑碣》下、赵《志》卷30《碑碣》下:“《捐修长兴城碑记》,知县邢澍撰,嘉庆四年。”《碑碣》记述有误,误将六年作四年。1357年,朱元璋部将耿炳文攻克长兴,重新修建城墙,现长兴城墙遗址,即耿炳文所建。设官分职,各有专司,因称其官为有司。

修长兴县城垣记[1]

凡有司承天子命而莅是土者[2],修城隍,新公廨,例皆得动公帑。而往复详报,每至数十番而不决;既决之后,又复上畏勾考核算之严,不防侵蚀冒滥之币。故兴是役者,往往俟敝坏之极,至不得已而后举。夫事至不得已而举,则上病于国,下病于民,设于其未甚坏也,即其禄余力而图之,则其病当不至是。

余之莅长邑也,甫下车,见廨宇圮倾,非所以临吾民而崇朝廷之体也。因举其坏,援借廉修理之例,申请上宪,既于嘉庆四年事。已而周视城垣,城为前明耿侯改筑[3],基甚坚固,代历更修,载于乘志。而余之至也,适当久废之余,及今不治,虑无以补葺其旧,而势当大坏。

夫有司有专城之责,而民之所卫在城。即今世处升平,而长兴又内地,若无藉于是,然而东滨湖,北与毗陵界[4],其西南又为金陵往来陆路要害,设险守国之意,固不得以盛明而或废也。

爰捐以俸,命工估值,鸠工举事。始于嘉庆六年六月六日,讫于七月四日。凡所费为石以百数,为瓦以万数,为确为砖者以亿数,为木石土工者四千一百在奇,为金工者三十,其他为铁为胶为楮为木为操镘执畚之用者又若干,总核银一千五百有六有奇。

既竣事,余幸其不俟敝坏极甚,可无往复之劳,而书吏董斯役者,又皆谅其出于私橐也,而不至有侵冒之币,是可喜也。

嗟夫!有司之禄,天子之禄也。天子之所以禄我者,小民之力也。今节其自俸之余,以予我者还而图以卫之之具,以此上报朝廷,下纾民力,勉而为之。是固余之职也云尔。

笺疏:

[1]该文辑自邢《志》卷2《城池》,作于嘉庆六年(1801年)。另见赵《志》卷2《城池》、冯本、国图本、中科本、点校本。邢《志》卷26《碑碣》下、赵《志》卷30《碑碣》下:“《捐修长兴城碑记》,知县邢澍撰,嘉庆四年。”《碑碣》记述有误,误将六年作四年。长兴:西晋太康三年(282年),始置长城县。908年,吴越王钱梁太祖父钱诚讳,改为长兴。1357年,朱元璋部将耿炳文攻克长兴,重新修建城墙,现长兴城墙遗址,即耿炳文所建。

[2]有司:官吏泛称,专掌一事之官。设官分职,各有专司,因称其官为有司。清胡匡衷《仪礼释官》云:“有司本二义,一是事有常职者谓之有司,一是事本无常职者,行礼时特使人主其事者,亦目为有司也。”

[3]耿侯:指明代长兴人耿炳文。详见《石侯祠碑》注[2]。

[4]毗陵:汉县名,西晋永嘉五年(311年),因避东海王越世子昆讳,改晋陵县,东晋义熙九年(413年)改称晋陵郡,治所在今江苏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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