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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法”所指为何

时间:2022-0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罪不至还俗,及虽应还俗,未判讫,并散禁。其狱令为拷法禁法立文。《古记》所载的这三条令文,一般被认为是《大宝令》的条款。[159]从《古记》所存的《狱令》看,《大宝令》选取的亦是“僧尼法”一词,并未直言“僧尼令”,一如《天圣令》的“僧道法”。若是上述推论可以成立,那么《天圣令》的“僧道法”亦可从此一思路予以理解,亦即“僧道法”所指,乃是《道僧格》[160]与宗教内律。

养老《僧尼令》第21条:

凡僧尼有犯,准格律。合徒年以上者,还俗。许以告牒当徒一年,若有余罪,自依律科断。如犯百杖以下,每杖十,令苦使十日。若罪不至还俗,及虽应还俗,未判讫,并散禁。如苦使条制外,复犯罪不至还俗者,令三纲依佛法量事科罚。其还俗,并被罚之人,不得告本寺三纲及众事。若谋大逆、谋叛及妖言惑众者,不在此例。[156]

这条令文区分了三种法源:其一,徒罪以上,用告牒当徒一年,余罪依律科断;其二,若是依律将被判处百杖以下的犯罪,则以苦使刑来抵充,如此则指向《僧尼令》第15条有关苦使的规定;此外,凡是《僧尼令》中规定的被处以苦使、还俗的行为,皆以《僧尼令》为处罚依据;其三,若是《僧尼令》和《律》皆未规定的犯罪行为,则依照“佛法”来处罚。[157]换言之,对于日本当时僧尼的犯罪,应按照将被科处的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律》、《僧尼令》、佛法这三个等级的规范。

又,《令集解》卷八《僧尼令》对此条的注释有载:

古记云:问:僧尼犯徒以上送官司,依常律推断;又初条云:奸盗依法律付官司科罪;又狱令云:凡犯罪,徒以上及奸盗,依律科断,余犯依僧尼法。未知此三条若为分别?答:初条犯色别撰立制,不论轻重。此条犯色不别,唯论轻重。其狱令为拷法禁法立文。各当条,随见义制,彼此不合交涉也。[158]

此一记载是为了对《僧尼令》三个看似重复的条文进行合理解释:第1条的规定,乃是不论刑罚之轻重,仅以奸盗这种行为类型进行划定;第21条则不论行为类型为何,一切依据刑罚轻重处理;至于《狱令》则只是有关拷讯的条文。

《古记》所载的这三条令文,一般被认为是《大宝令》的条款。其中,《僧尼令》的2条令文在《养老令》中依旧得到留存,但此条《狱令》却被删除了。笔者以为,《僧尼令》第21条与第1条并不重合,只是与《狱令》确实颇为相近。由于日本制定令文时继受的是唐令,唯独《僧尼令》一篇不见于唐令而被认为是源自《道僧格》,那么在最初制定《大宝令》的时候,或许并未发现唐代《狱官令》与《道僧格》的重合之处,直至《养老令》制定时,才删除了这条《狱令》。[159]

从《古记》所存的《狱令》看,《大宝令》选取的亦是“僧尼法”一词,并未直言“僧尼令”,一如《天圣令》的“僧道法”。而从《僧尼令》第21条可知,将被科处徒以上之外刑罚的犯罪,所适用的法源不但有《僧尼令》,还有佛法,这或许便是《狱令》不称“僧尼令”而用“僧尼法”的原因所在。

若是上述推论可以成立,那么《天圣令》的“僧道法”亦可从此一思路予以理解,亦即“僧道法”所指,乃是《道僧格》(或《祠部格》)[160]与宗教内律。至于唐代《道僧格》(或《祠部格》)与《狱官令》的重合又该如何解释呢?笔者前述已经论及唐格的功能,其之于唐令有补正的作用。细琢上述所引《道僧格》(或《祠部格》)的复原条文与《狱官令》唐11,我们不难发现前者较后者更加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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