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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不必信,行不必果

时间:2022-0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约1917年下半年至1918年上半年,毛泽东读德国哲学家、伦理学家包尔生的《伦理学原理》一书。这些批语,后来被冠以《〈伦理学原理〉批注》之名,收入《毛泽东早期文稿》一书。与先秦诸子相比,孟子的伦理思想内容更为丰富,论证较为系统严密。孟子认为对待朋友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义”字在《孟子》中出现108次。毛泽东在读这个例子时,做了“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的批语。毛泽东不是很认同他这种做法。

(引用之三十四)

大约1917年下半年至1918年上半年,毛泽东读德国哲学家、伦理学家包尔生(1846—1908年)的《伦理学原理》一书。湖南省立第一师范的杨昌济老师,授伦理课时即以此书为教材。

毛泽东在读这本书时,在旁白处写下一万二千余字的批语。批语的内容,绝大部分是他自己对伦理观、人生观和历史观的看法和评论,还有一部分是对原著内容的提要或注释。这些批语,后来被冠以《〈伦理学原理〉批注》之名,收入《毛泽东早期文稿》一书。

该书第五章《义务及良心》第四节《论先天直觉论道德哲学之谬误》,其中包尔生写道:

有一政治家,偶于其所属政党之一意见,不能赞成,而其党方草一宣言书,以彰其党之伟绩,使彼签名。彼从而签之耶,是自欺也;拒之而不签耶,将失其在政界之动力,而大为前途之障碍。彼将何以处之,是亦非康德之定律所能断者也。以吾意言之,则彼先当自问此事之关系果何如耶?如无重大之关系,则屈意而殉党议,未为不可,否则将不能共事也。苟其事而关系重大,则与其瞻徇党见,毋宁离党而自申其见之为正焉。

读至此,青年毛泽东写下批注:

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22页)

“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一语,出自《孟子·离娄下》第十一章:

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

这是在用孟子的思想与包尔生的观点进行比较,或者说用孟子的思想佐证包尔生的观点。

孟子作为一位思想家,他的伦理思想,在我国丰富的伦理思想史上,占据着突出的地位。与先秦诸子相比,孟子的伦理思想内容更为丰富,论证较为系统严密。具体指孟子的“四德”和“五伦”等道德规范。

孟子以仁、义、礼、智为道德的最高原则,简称“四德”;孟子将人们的社会关系概括为“五伦”,即他说的:“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叙,朋友有信。”(《滕文公上》)

“五伦”,反映了封建社会的最基本的最普通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伦即伦次,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五伦”即五种人伦,它们是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五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孟子认为这五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都应有不同的道德规范和原则,就是说父子关系要以亲为原则,君臣上下关系要以义为原则,夫妇男女关系要以别为原则,长幼关系要以序为原则,朋友关系要以信为原则。就道德规范而言,可以说它是“四德”的进一步具体化。

“朋友有信”,指处理朋友这种社会关系要以信为准则。信即实,指说话要算数,要求讲诚实,言而有信。孟子认为对待朋友这是最基本的原则。但孟子所谓信又是以义为前提的,所以他说有道德的人不一定言信行果,但是“惟义所在”。

这是孔子的弟子有若所谓“信近于义,言可复也”(《论语·学而》)之意。合于义的信,这才是“朋友有信”的真正内涵。由此可见,孟子关于“信”“果”与“义”的学说与孔子学说的一脉相承性。

孟子所讲的“信”“果”与“义”,是对有德之人(大人者)的言行标准的判断。看来不只是用“信”来调整朋友之间的关系。在孟子看来,有德之人说话不一定都讲信用,做事也不一定都要果断,只要符合“义”的标准就可以了。

孟子的这个观点也受到后人质疑。最令人不可解者是:“言不必信”了“义”还存在吗?这个观点很容易被不讲诚信的“大人”所利用,成为他们欺世盗名的借口和遮羞布。但是孟子的本意,是强调“义”比“信”“果”更重要,“义”统辖“信”“果”。“义”字在《孟子》中出现108次。杨伯俊先生认为有两解:(一)合于某种道和理的叫义(98次)。如“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上》)。(二)道理,正理(10次)。如“天下之通义也”(《孟子·滕文公上》)(杨伯俊:《孟子译注》,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448页)“惟义所在”即惟有坚持真理和正义是也。但是,孟子的话太简单,在论述逻辑上有条件不充分、理论不周延之处,让后人难免有误解的地方。

包尔生这一章书论直觉主义道德伦理哲学。这种伦理哲学源于英国剑桥柏拉图学派、西季威克和德国哲学家康德的伦理思想,他们坚持“各种义务的法则是自明的公理,就像数学的公理一样,可以以一种直接和直觉的确定性认识它们”的观点,认为“像正直诚实的行为是善的,说谎和欺骗是恶的,一旦它们被理解就马上被接受为绝对真实的”。他们断定善、义务等道德概念不可能通过理性和经验来论证,只能靠先天的道德直觉来认识的伦理学说。

包尔生并不完全赞同这种观点,在“论先天直觉论道德哲学之谬误”这一节中,他对直觉主义道德伦理哲学作了一分为二的分析,并对其中的谬论做了批判。他认为,“道德律是被人们直接和普遍地作为确实的命题,是对风俗的肯定性和否定性的表示”,集体中的每一员的行为都要受这种道德的约束和评价。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包尔生又反对这种只讲道德形式不讲实际效果,主张为道德而道德的观点。他认为在道德判断中应当把对人和对事的判断区别出来,前者是意象、动机问题,评价标准是良心和义务,而后者关系到行为的效果,评价标准是目的和效果。

包尔生还举了一个例子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假设有一个与他所属的政党或政府在某点不合的政治家,现在有一份已经被拟定好的、与他观点不合的纲领性文件需要他签名,他该如何做呢? 签吧,违背自己的意愿,是自欺欺人之无道德之举;不签吧,“将失其在政界之动力,而大为前途之障碍”。此时如何取舍,绝非直觉主义道德伦理哲学所能解决。包尔生认为,要解决这件事,必须要从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评定,“如无重大之关系,则屈意而殉党议”;如果事关重大,“毋宁离党而自申其见”。毛泽东在读这个例子时,做了“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的批语。

客观地说,尽管包尔生认识到了直觉主义道德伦理哲学的合理性,也批判了其中存在的谬论,但他没有创立一种新的理论体系,只是在二者之间提出了一种折中观点,表现出了他在哲学上的二元论倾向。毛泽东不是很认同他这种做法。因此,引用《孟子》中的这句富有深刻哲理的语句,表明自己解决这种问题的观点,那就是“惟义所在”!那时,毛泽东正在探索如何发现真理如何坚持真理,他对“惟义所在”的理解,不只在“义者,宜也”(《礼记·中庸》)的层面,而是对真理的寻求和对正义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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