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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之法,良法也

时间:2022-0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有名的政治事件。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在商鞅的主持卞,秦国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又下令,能徙者赐五十金,后有一人徙之,即赐五十金以示不欺,于是颁布新法,秦民大悦而行之。商鞅之法,良法也。商鞅新法严酷残暴,不得人心,久行也不得民心。秦败亡的原因虽然多因一果,可自商鞅以降的秦法太苛刻,是原因之一也不可否认。大约商鞅起初对“霸道”治国的缺陷也是心知肚明的。

且不说法家,就是先秦诸子,甚至先秦人物,毛泽东以一篇文章单独做出评论并流传下来的,唯商鞅一人而已(毛泽东写有《宋襄公论》,可惜失传了)。

商鞅(约公元前390—前338年)本是卫国公子,名公孙鞅,也叫卫鞅。少年时即喜爱“刑名之学”,在魏国相国公叔痤府中任小官中庶子。因后来未得到魏惠王的重用而西游秦国,以传授“霸道”之学被秦孝公所赏识,先后任左庶长、大良造,一心一意辅佐秦孝公,从而成就了秦孝公崛起西陲、东向以逐鹿中原的霸业基础。他因变法和战功而封于商(今陕西商县东南),号商君,故又称商鞅。

“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最为有名的政治事件。公元前359年和公元前350年,在商鞅的主持卞,秦国先后两次实行变法。“商鞅变法”顺应了那个历史时代的发展潮流,让地处西部偏僻荒芜、文化十分落伍的秦国从此崛起,迅速强大起来。百余年后,秦国客卿李斯还在《谏逐客疏》中评价说,这一变法事件使秦国“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

据司马迁《史记》和司马光《资治通鉴》记载:商鞅变法时,恐民不信,乃在国都南门立三丈之木,募民能徙置北门者赐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又下令,能徙者赐五十金,后有一人徙之,即赐五十金以示不欺,于是颁布新法,秦民大悦而行之。

1912年6月,时在湖南全省高等中学校普通一班读书的毛泽东,曾专门就商鞅“徙木立信”一事创作一篇议论文:

吾读史至商鞅徙木立信一事,而叹吾国国民之愚也,而叹执政者之煞费苦心也,而叹数千年来民智之不开、国几蹈于沦亡之惨也。谓予不信,请罄其说。

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乃若商鞅之与秦民适成此比例之反对,抑又何哉?

商鞅之法,良法也。今试一披吾国四千余年之记载,而求其利国福民伟大之政治家,商鞅不首屈一指乎?鞅当孝公之世,中原鼎沸,战事正殷,举国疲劳,不堪言状。于是而欲战胜诸国,统一中原,不綦难哉?于是而变法之令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此诚我国从来未有之大政策,民何惮而不信?乃必徙木以立信者,吾于是知执政者之具费苦心也,吾于是知吾国国民之愚也,吾于是知数千年来民智黑暗、国几蹈于沦亡之惨境有由来也。

虽然,非常之原,黎民惧焉。民是此民矣,法是彼法矣,吾又何怪焉?吾特恐此徙木立信一事,若令彼东西各国文明国民闻之,当必捧腹而笑,嗷舌而讥矣。乌乎!吾欲无言。(《商鞅徙木立信论》《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2页)

毛泽东的这篇文章对商鞅及其变法内容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商鞅是首屈一指的大政治家,同时对商鞅“徙木立信”以示变法诚意的做法又殊为不解和遗憾,并由此而感叹国民智识之愚暗,执政者推行法令之煞费苦心。

那时,毛泽东不过十九岁,写出如此鞭辟入里的史论确属难能可贵,所以其国文老师对此赞赏有加,认为它:

“实切社会立论,目光如炬,落墨大方,恰似报笔,而义法亦骎骎入古”;

“精理名言,故未曾有”;

“历观生作,练成一色文字,自是伟大之器,再加功候,吾不知其所至”。

文末又有如下总评:

“有法律知识,具哲理思想,借题发挥,纯以唱叹之笔出之,是为压题法,至推论商君之法为从来未有之大政策,言之凿凿,绝无浮烟涨墨绕其笔端,是有功于社会文字。”

这篇文章,表明青年毛泽东对商鞅法家思想和变法政策已能深刻理解并很好掌握,如文中“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务耕织以增进国民之富力,尚军功以树国威,孥贫怠以绝消耗”,则完全是商鞅所行所思之精要。

这篇文章,也反映了学生时代的毛泽东对辛亥革命后中国主流思潮的呼应。1912年,正值大清封建王朝刚刚被推翻,中华民国建国的第二年。中国何以受封建统治二千余年,何以近百年来积贫积弱备受世界列强侵夺欺凌,洋务运动失败了,戊戌维新失败了,辛亥革命刚刚胜利,共和体制还很不稳固,帝制随时有复辟的可能。当时思想界一批先知先觉者,认为中国的复兴富强之路,关键在启发民智,改造国民性,以此为新的救世良方。

青年学生毛泽东读史至“商鞅徙木立信”故事,感慨万端。在他看来,商鞅新法是“利国福民”的“良法”,是秦国“战胜诸国,统一中原”的“大政策”。可“民智黑暗”,面对良策犹豫不决,不能辨别其优劣是非,非要“执政者煞费苦心”地“徙木立信”,才能勉强接受。

写作此文时,毛泽东还是稍有些资产阶级改良思想的学生,历史观还是唯心史观。他评论商鞅变法明显有两点不足:赞扬执政者新法的正确完美,而贬抑民众智识愚暗,说到底还是英雄创造历史的唯心史观;其二是只看到商鞅变法历史进步性、推动秦国富强的一面,而忽略了商鞅本人及其新法的巨大缺欠和负面影响。商鞅为人处世太过刻薄,寡恩少德,一味用重法治人,不知恩威并用,以致滥用刑罚,四面树敌,终究罪人祸己,不得其死。商鞅新法严酷残暴,不得人心,久行也不得民心。动辄处以极刑,秦国民怨日积,并愈积愈深,终至全面爆发。强秦虽然一统天下,但是秦王朝只持续了十五年,二世而亡。秦败亡的原因虽然多因一果,可自商鞅以降的秦法太苛刻,是原因之一也不可否认。孔夫子讲:“苛政猛于虎也!”信然。

从《史记·商君列传》中可以看出,商鞅本来试图以“帝道”和“王道”说服秦孝公,并以此治理秦国。但是孝公不感兴趣,最后接受的则是“霸道”之术。商鞅也是无奈,孝公的决定令他感慨莫名:“然亦难比德于殷周矣。”意思是战国初期的“霸道”难于与商周以来的“礼制”匹敌。司马迁《商君列传》的“太史公曰”,则说商鞅讲“霸道”,只是为取信孝公“挟持浮说,非其质也”。大约商鞅起初对“霸道”治国的缺陷也是心知肚明的。只是随着变法逐步实施,他也身不由己陷入权力的怪圈而无力自拔,也听不进忠言劝谏,根本没考虑弥补新法的缺欠和负作用。待到他隐藏无所逃亡之路时,终于有所悔悟,仰天长叹:“嗟乎,为法之弊一至此哉!”但历史错误已经造成,悔之晚矣!商鞅本人为其付出了亡身灭族的代价。

当然,也不能因此而否定了商鞅变法的历史作用。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秦汉以降对商鞅的评价甚低,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所以,在封建制与共和制交替的那个年代,以毛泽东的年纪和见识,能宏论迭出,突破樊篱,喊出如此振聋发聩新颖独到新声,已经十分难得,没必要去苛刻要求还未接触到马克思主义的青年学生毛泽东,能够运用辩证唯物史观去评价历史是非,去分析历史人物。如果那样,评价青年毛泽东及其妙文《商鞅徙木立信论》,也不免会失于偏颇。

写作《商鞅徙木立信论》之时,毛泽东才刚刚走出韶山山沟来到省城不久,但是通观全篇,历史家的通识,政治家的胆识,哲学家的卓识,实践家的博识,已露端倪,不少精言可谓入木三分,力透纸背。老师的评点,绝对不是无根之语。

最为可贵的,是毛泽东品商鞅,品法家,品历史,钻得进,爬得出,关注点全在现实,全在忧国忧民,全在催人奋进,真乃“有功于社会文字”!

商鞅乃有功于社会之人,《商君书》乃有功于社会之文,青年毛泽东评商鞅乃有功于社会之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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