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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邕“二意”考辨

时间:2022-01-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于文华《十意辑存》中的“二意”辑本,规模虽大,但严重背离辑佚学术规范,既歪曲了文献原貌,又掺杂了诸多误辑之文,须审慎待之,不可轻信。蔡邕的音乐著述颇多,《律历意》《乐意》即是其中两种。本文钩沉索隐,对“二意”的文献问题予以考证辨析,以求最大限度地廓清“二意”状貌,方便读者认识、研究和利用这两种乐书。《律历意》《乐意》系蔡邕为《后汉记》所撰“十意”中之二意。[3]蔡邕为何改“志”为“意”?

余作胜

提 要:《律历意》《乐意》是蔡邕“十意”中的两种,曾被收入《东观汉记》,同时也有“十意”单行本流传,大约在宋元时期散亡。不过,《律历意》比较幸运,因以司马彪《续汉书·律历志》的名义附载于范晔《后汉书》而得以较为完整地流传至今;其“律”部资料源于京房《律术》,记载的主要内容是京房六十律和候气之法。《乐意》则完全散亡,现在能见的只有“汉乐四品”等少数几条佚文。蔡邕《叙乐》与《乐意》不是同书异名,二者也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各自独立的两种音乐著述。于文华《十意辑存》中的“二意”辑本,规模虽大,但严重背离辑佚学术规范,既歪曲了文献原貌,又掺杂了诸多误辑之文,须审慎待之,不可轻信。

蔡邕是东汉时期著名的文人、学者,同时又是成就卓越的音乐家。蔡邕的音乐著述颇多,《律历意》《乐意》(以下简称“二意”)即是其中两种。由于散佚时代很早,致使“二意”面貌比较朦胧,人们对“二意”的认识也较模糊。清人于文华对此“二意”有所辑佚,但由于不守辑佚规范,导致辑本存在严重的问题,产生了不少误辑和附会之文,歪曲了“二意”的本来面目,难免对今天的研究产生误导。本文钩沉索隐,对“二意”的文献问题予以考证辨析,以求最大限度地廓清“二意”状貌,方便读者认识、研究和利用这两种乐书。置论不当之处,祈请方家同好指正。

《律历意》《乐意》系蔡邕为《后汉记》所撰“十意”中之二意。蔡邕“十意”不见公私书目著录,最早为《后汉书》卷六○下本传所记载:

邕前在东观,与卢植、韩说等撰补《后汉记》,会遭事流离,不及得成,因上书自陈,奏其所著十意,分别首目,连置章左。[1]

其撰集汉事,未见录以继后史。适作《灵纪》及十意,又补诸列传四十二篇,因李傕之乱,湮没多不存。[2]

“十意”之“意”,实即史书之“志”。唐刘知幾《史通》卷三《书志》说得很清楚:“原夫司马迁曰书,班固曰志,蔡邕曰意,华峤曰典,张勃曰录,何法盛曰说。名目虽异,体统不殊。”[3]蔡邕为何改“志”为“意”?清惠栋《后汉书补注》对此有所解释,该书卷十四释“十意”云:“‘意’犹‘志’也,避桓帝讳,故作‘意’。赵戒本字志伯,后避讳改字意伯,见《孔庙置守庙百石碑》。”卷一五释“戒字志伯”云:“蔡邕作《汉记》十意,‘意’即‘志’也,亦因避讳所改。”[4]关于“十意”的撰作目的和缘由,蔡邕的《戍边上章》有明确交待:

臣自在布衣,常以为《汉书》十志,下尽王莽,而世祖以来,唯有纪传,无续志者。……天诱其衷,得备著作郎,建言十志皆当撰录。遂与议郎张华等分受之,其难者皆以付臣。……科条诸志,臣欲删定者一,所当接续者四,前志所无,臣欲著者五,及经典群书所宜捃摭,本奏诏书所当依据,分别首目,并书章左。[5]

至于“十意”的具体篇目,蔡邕此处没有列举,《后汉书》本传李贤注提到“六意”,即“《律历意》第一,《礼意》第二,《乐意》第三,《郊祀意》第四,《天文意》第五,《车服意》第六”[6]。此外尚有“四意”,其目未详,诸家之说甚多,因无关本文主旨,此不详述。据《戍边上章》所载,蔡邕撰写“十意”,在任职东观之前即已着手,其资料基础是乃师胡广所传之“旧事”。进入东观后,正式获准撰写“十意”,但不久便因罪流徙朔方,“十意”全部撰成当在蔡邕戍边期间。

一、《律历意》考

《律历意》是“十意”中撰写最早的一种。蔡邕《戍边上章》云:

先治律历,以筹算为本,天文为验……道至深微,不可独议。郎中刘洪,密于用算,故臣表上洪,与共参思图牒。[7]

司马彪《续汉志》“论”曰:

光和元年中,议郎蔡邕、郎中刘洪补续《律历志》,邕能著文,清浊钟律;洪能为算,述叙三光。今考论其业,义指博通,术数略举,是以集录为上下篇,放续《前志》,以备一家。[8]

以上两则材料告诉我们,《律历意》编撰于光和元年(178),其编撰者为蔡邕与刘洪,而非蔡邕一人。虽然是二人合作完成,但任务分工非常明确,即蔡邕撰律而刘洪造历。

《律历意》最初的篇卷情况,今已难详知。据上引《续汉志》之文,司马彪曾将《律历意》分为上下两篇,以成其《续汉志》。司马彪“集录为上下篇”有仿效《汉书》的目的,《汉书·律历志》即作一卷,分为上下两篇。然司马彪所“集录”的“上下篇”是否意味着《律历意》原本即分上下两篇呢?虽难下断言,或亦相差不远。因为《律历意》由“律”和“历”两部分构成,且此两部分不出一人之手,而由蔡邕、刘洪分别撰成,故《律历意》分为上下两篇,上篇载律,下篇言历,当是符合情理的。及至刘昭注补范晔《后汉书》之时,“乃借旧志,注以补之。……分为三十卷,以合范史”[9]。刘昭将司马彪《续汉书》八志分为三十卷,具体到《律历志》,就是将原本的上下两篇分为上中下三卷。因此,附于今本《后汉书》的《续汉志》分卷更非《律历意》之旧。

《律历意》在后世有两个别称。一是《律历志》,前文所引司马彪《续汉志》云“议郎蔡邕、郎中刘洪补续《律历志》”即是此例,《文选》李善注所引亦径称“蔡邕《律历志》”(见下文)。二是《律历记》,如袁山松《后汉书》云刘洪“检东观著作《律历记》”、“与蔡邕共述《律历记》”即是此例。[10]又如:

晋灼曰:“蔡邕《律历记》‘候钟律,权土炭,冬至阳气应,黄钟通,土炭轻而衡仰;夏至阴气应,蕤宾通,土炭重而衡低。进退先后,五日之中。’”(《史记》卷二七《天官书》裴骃《集解》引;《汉书》卷二六《天文志》颜师古注引)[11]

晋灼曰:蔡邕《律历记》“凡阳生阴曰下,阴生阳曰上”也。(《汉书》卷二一《律历志上》颜师古注引)[12]

晋灼所引蔡邕《律历记》两条文字,与《续汉志》所载大致相同,略有删节,故此处《律历记》当系《律历意》,而非蔡邕在《律历意》之外还撰有他种律历书。晋灼、袁山松为两晋时期人,他们同称《律历记》而非《律历意》或《律历志》,说明《律历意》在当时确曾题名《律历记》,而非征引者的临时改称。《律历记》之名首见于晋人称引,此后在宋元明清典籍《群书考索》《玉海》《郝氏后汉书》《喻林》《天中记》《后汉书补逸》等书中一直被沿用。

《律历意》在后世形成了多种不同版本。《律历意》作为“十意”之一,曾被编入《东观汉记》。司马彪撰《续汉书》八志,取《律历意》而更其名为《律历志》;梁刘昭注范晔《后汉书》,病其无志,遂取司马彪八志注而补之。故今本《后汉书·律历志》所载实即蔡邕、刘洪之《律历意》。[13]就此而言,《律历意》在流传中,至少形成了《东观汉记》本、司马彪《续汉书》本、范晔《后汉书》本三种版本。

此外,还当有单行本流传,理由是:(一)古人引述《律历意》,常与“蔡邕”连称,作“蔡邕《律历志》”或“蔡邕《律历记》”。《律历意》若以《东观汉记》《续汉书》《后汉书》内置篇卷的名义被引述,是无须特别标出“蔡邕”二字的,但若作为单行本被引述,则有此必要。(二)典籍所引,尚有不为《续汉志》所取的《律历意》佚文。《文选》卷五六陆倕《新刻漏铭并序》李善注:“蔡邕《律历志》曰:凡历所革,以变律吕,相生至六十也。”[14]这条佚文既不见于《续汉志》,又被直接引作“蔡邕《律历志》”,应当是出自《律历意》的单行本。综上可知,《律历意》虽被编入后汉史书,但在唐时仍有单本流传。下文所述司马贞《史记索隐》引《律历意》之文而单言“蔡邕云”,亦可为此左证。

《东观汉记》《续汉书》早已亡佚,《律历意》主要内容赖司马彪《续汉志》和范晔《后汉书》而得以留存。从《续汉志》所载可以知道,《律历意》之“律”部内容主要为京房《律术》的六十律及候气之法。对于这一资料来源,《律历意》说得很清楚:

房言律详于(刘)歆所奏,其术施行于史官,候部用之。文多不悉载。故总其本要,以续《前志》。[15]

京房《律术》原本早已不存,因此蔡邕《律历意》就成了保存京房六十律及候气法理论的功臣,使得中国古代律学史上如此重要的理论不致遗失。

《续汉志》又是保存《律历意》内容的功臣。但《续汉志》所载亦非《律历意》足本,其中有所删削,上述《文选》李善注所引《律历意》佚文不见于《续汉志》即可为证。因此,清代以来,陆续有学者对《律历意》遗文予以辑录,今见辑本有收入《四库全书》的《东观汉记》[16]本(以下简称“四库本”)、清严可均《全后汉文》[17]本(以下简称“严本”)、清于文华《十意辑存》[18]本(以下简称“于本”)、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19]本(以下简称“吴本”)。四个辑本中,四库本、吴本仅录《文选》李善注所引佚文一条,严本辑得佚文两条,于本则是规模最大的一个辑本。

于本规模虽大,但问题很多,其要者约有如下数端:

其一,舍刘洪所撰之“历”不录,代以源自他书的蔡邕论历文字。前文已述,《律历意》为蔡邕、刘洪二人合撰,任务分工也很明确,司马彪、刘昭及蔡邕本人对此均有具体交代,于文华《十意序》及《叙录》也采用了这些采料。但于氏明知《律历意》为蔡、刘二人所撰,却在重建《律历意》文本时不录刘洪之“历”,这种做法有些令人费解。因为这不单改变了《律历意》的著作权属,也失去了蔡邕、刘洪所撰《律历意》之旧貌,距离辑佚宗旨甚远。

其二,分卷欠妥。于本取法刘昭,分《律历意》为上中下三卷。关于分卷依据和各卷资料来源,于文华有所说明:

据(司马)彪说,则邕、洪之书各集上下一卷,兹故舍洪说而录上篇,以复其旧而还其真,仍题上中下三卷。上卷则全录今之《续志》,中卷则刺取邕议,其散引他书与文出蔡邕,可节以备考,录之以为卷下云。[20]

这样的分卷并不妥当:正如前文所论,司马彪将《律历意》集录为上下篇,虽不一定即是《律历意》原貌,但较刘昭分为三卷更接近原貌。刘昭为“合范史”而改变了《律历意》的卷数,他的变更服务于特定目的,对此我们不能苛责。但于本旨在重建《律历意》,就应当尽可能恢复《律历意》原貌,包括其篇卷。然而于本没有取法司马彪,而是片面沿袭刘昭的三卷分法,严重偏离了《律历意》篇卷原貌。

其三,误辑之文多见。(1)卷上“《前书》十志下尽王莽”至“先治律历,以筹算为本,天文为验”一段,系《续汉志下》刘昭注所引蔡邕《戍边上章》文字。[21](2)卷下“《前汉志》但载十二律,不及六十律尺寸相生”两句,系《宋书·律历志上》所引蔡邕《戍边上章》文字。[22](3)卷下“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至“小寒、大寒居之,齐之分野”一段,系《续汉志下》刘昭注所引蔡邕《月令章句》文字。[23]以上数段文字,或出《戍边上章》,或出《月令章句》,虽是蔡邕手笔,也与律历相关,但终究不是《律历意》之文。于氏录入《律历意》,实属误辑。

其四,有些佚文编排不当。卷下“《前汉志》但载十二律”和“凡律所革”两条,均是论律文字,与该卷论历内容不协,应入于专门论律之卷上为宜。

综上可知,于本是一个不符合辑佚学术规范的本子,质量很差,几乎无法取用。

辑本之外,《史记》司马贞《索隐》也引有《律历意》之文,中华书局点校本对其中一条文字的下限的判断似有不当,有必要予以辨析。《史记》卷二五《律书》司马贞《索隐》云:

蔡邕曰:“阳生阴为下生,阴生阳为上生。子午已东为上生,已西为下生。”又《律历志》云:“阴阳相生自黄钟始,黄钟至太蔟,左旋八八为五。”从子至未得八,下生林钟是也。又自未至寅亦得八,上生太蔟。然上下相生,皆以此为率也。[24]

点校本《史记》将“蔡邕曰”以下四句均断为蔡邕之语。按《索隐》仅标以“蔡邕曰”,未明出自蔡邕何书。核诸文献,首二句“阳生阴为下生,阴生阳为上生”见于《续汉志上》[25],当系《律历意》文。此下“子午已东为上生,已西为下生”二句,则不见于《续汉志》,是否亦为《律历意》文,值得商榷。

单从司马贞《索隐》文本环境看,“子午已东为上生,已西为下生”二句的出处有两种可能:其一,系司马贞引蔡邕《律历意》文。之所以不见于《续汉志》,或是《续汉志》因疏忽而漏录,或是《续汉志》有意删而不录。其二,是《索隐》自身文字,旨在对前引《律历意》二句作补充性解释。我们认为,此二句是《索隐》之文,而非出自《律历意》。

检诸文献可知,“子午已东为上生,子午已西为下生”两句,在司马贞《索隐》之前,已见于《周礼·大司乐》贾公彦疏:

据《律历志》而言,子午已东为上生,子午已西为下生。上生为阳,阳主息,故三分益一。下生为阴,阴主减,故三分去一。案《律历志》,黄钟为天统,律长九寸。林钟为地统,律长六寸。大簇为人统,律长八寸。又云:十二管相生皆八八,上生下生,尽于中吕。阴阳生于黄钟,始于左旋。八八为位者,假令黄钟生林钟,是历八辰,自此已下皆然,是八八为位,盖象八风也。[26]

相同的说法亦见于《周礼·大师》贾公彦疏:

云“下生者三分去一,上生者三分益一”者,子午已东为上生,子午已西为下生。东为阳,阳主其益,西为阴,阴主其减,故上生益,下生减。以三为法者,以其生,故取法于天之生数三也。[27]

贾疏两处提及的《律历志》,均指《汉书·律历志》,而非蔡邕《律历志(意)》,因为“三统”之说的文字见诸《汉书·律历志》所载。“子午已东为上生,子午已西为下生”两句系贾公彦据《汉书·律历志》总结而来。[28]贾公彦的总结不为无据,因为《汉书·律历志》明确将十二律与十二辰方位对应,并一一说明十二律的上下相生关系。然而《续汉志》(《律历意》)则完全没有提及十二律与十二辰方位的对应关系,因此从内容上看,“子午已东为上生,已西为下生”当非《律历意》之文。

司马贞著《史记索隐》在孔颖达注《礼记》、贾公彦注《周礼》之后,或是吸收了孔、贾二公的成果。司马贞《索隐》吸收他人成果对所引之文作进一步申述,其实并非仅有此例。如上文所列《索隐》引用《律历志》“阴阳相生自黄钟始,黄钟至太蔟,左旋八八为五”数句,系出《汉书·律历志》[29],其下有注:

孟康曰:“从子数辰至未得八,下生林钟。数未至寅得八,上生太蔟。律上下相生,皆以此为率。伍,耦也,八八为耦。”[30]

对比孟康注文,可知司马贞《索隐》“从子至未得八”以下六句系从《汉书》孟康注抄录而来,文字略有改动。司马贞抄录孟康注文是为《汉书·律历志》作注,准此文例,则司马贞抄录贾公彦“子午已东为上生,子午已西为下生”两句为《律历意》“阳生阴为下生,阴生阳为上生”两句作注,亦在情理之中。

二、《乐意》考

《乐意》与《律历意》一样,很早即已亡佚。但《乐意》没有《律历意》那样幸运,未能进入司马彪《续汉志》,加上遗存的佚文和其他资料较少,因此其面貌更加幽隐迷离。

《乐意》在后世多与《礼意》一起被合称为《礼乐志》,但《乐意》是否真曾与《礼意》合为一志,则值得考察。《后汉书》蔡邕本传李贤注云“《律历意》第一,《礼意》第二,《乐意》第三”,可知“十意”之中,《乐意》与《礼意》二者是分立的。但在实际的文献征引中,《礼意》、《乐意》未见被分开单独引用,而是合称,在《续汉志》刘昭注、《编珠》、《艺文类聚》、《文选》李善注、《后汉书》李贤注、《初学记》、《太平御览》、《乐府诗集》、《路史》、《东汉会要》、《玉海》、《资治通鉴》胡三省注等书、注中被引作“蔡邕《礼乐志》”。这种称引不一的矛盾即便在《后汉书》李贤注自身也存在:《蔡邕传》注将《礼意》《乐意》分开书写,而《班固传》注引“大予乐,郊祀、陵庙、殿中诸食举乐也”两句时却标作“蔡邕《礼乐志》”[31]。《后汉书》李贤注成于众手,加之没有充裕的时间详细校订,踳驳漏略在所难免,出现这样的矛盾似可理解。然而,蔡邕《礼乐志》不见任何书目著录,也未见其他文献有相关说明,只在被征引时使用,它与《礼意》《乐意》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呢?这有两种可能:一是《礼》《乐》二意并未真正合并,人们引作《礼乐志》只是出于延续传统的习惯,因为蔡邕自言其“十意”是仿续《前汉书》十志而作,而《前汉》十志中,礼、乐合撰,名为《礼乐志》。二是《礼》《乐》二意确实曾合并为《礼乐志》。从梁刘昭以下至于唐宋,人们在文献征引时只使用“《礼乐志》”之名,且在“《礼乐志》”名下征引的既有礼的内容,也有乐的内容,说明《礼》《乐》二意被合并的可能性更大。

《乐意》与《律历意》一样,也有四个辑本,即:四库全书《东观汉记》本(以下简称“四库本”)、清严可均《全后汉文》本(以下简称“严本”)、清于文华《十意辑存》本(以下简称“于本”)、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本(以下简称“吴本”)。

四库本、严本、吴本所辑均只有“汉乐四品”一条:

汉乐四品:一曰大予乐,典郊庙、上陵、殿[中]诸食举之乐。郊乐,《易》所谓“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上帝”,《周官》“若乐六变,则天神皆降,可得而礼也”。宗庙乐,《虞书》所谓“琴瑟以咏,祖考来假”,《诗》云“肃雍和鸣,先祖是听”。食举乐,《王制》谓“天子食举以乐”,《周官》“王大食,则命奏钟鼓”。二曰《周颂·雅乐》,典辟雍、飨射、六宗、社稷之乐。辟雍、飨射,《孝经》所谓“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礼记》曰“揖让而治天下者,礼乐之谓也”。社稷,《诗》所谓“琴瑟击鼓,以御田祖”者也。《礼记》曰“夫乐,施于金石,越于声音,用乎宗庙、社稷,事乎山川、鬼神”,此之谓也。三曰《黄门鼓吹》,天子所以宴乐群臣,《诗》所谓“坎坎鼓我,蹲蹲舞我”者也。其短箫、铙歌,军乐也。其传曰“黄帝、岐伯所作,以建威扬德,风劝士”也。盖《周官》所谓“王师大献则令凯乐,军大献则令凯歌”也。孝章皇帝亲著歌诗四章,列在食举,又制云台十二门诗,各以其月祀而奏之。熹平四年正月中,出云台十二门新诗,下大予乐官习诵,被声,与旧诗并行者,皆当撰录,以成《乐志》。[32]

这是《乐意》留存文字最多的一条佚文。由于并未明确第四品乐是何乐,因此在乐府诗史上引起了很多讨论[33],本文不再赘述。

于本在四个辑本中规模最大,所辑佚文共十条。其中有些条目存在误辑问题,以下依次予以考辨:

(一)

王者有食举之乐,所以顺天地,养神明,求福应也。今官乐但有太蔟,皆不应月律。可作十二月均,各应其月气,乃能感天地,和气宜应。明帝始令灵台六律候,而未设其门。《乐经》曰十二月行之,所以宣气丰物也。月开斗建之门,而奏歌其律。诚宜施行。(此下于氏案语云:“此即蔡邕《乐意》‘各以其月祀而奏之’之事。《玉海》一百四两引此文,一列入《十二门诗》,一列入《汉月令迎气乐》,今据录。蔡邕原《意》当有此文。”)[34]

按:这段文字系汉太常乐丞鲍邺建初二年(77)上书言乐之文,最早见于《续汉书·律历志上》刘昭注引《薛莹书》所载,其文较此为详。[35]这段文字既非蔡邕本人之言,又未见标作《乐意》或《礼乐志》,于氏仅据“各以其月祀而奏之”一句即将其辑入《乐意》,太过主观,不可信从。

(二)

短箫铙歌之乐,其曲有《朱鹭》《思悲翁》《艾如张》《上之回》《雍离》《战城南》《巫山髙》《上陵》《将进酒》《君马黄》《芳木》《有所思》《雉子班》《圣人出》《上邪》《临高台》《远如期》《石留》《务成》《玄云》《黄爵行》《钓竿》等曲,多序战阵之事,列于鼓吹。(此下于氏案语云:“蔡邕叙乐:‘四曰短箫铙歌’,此二十二曲即其目也。从《玉海》一百四引《晋志》录补。”)[36]

按:上述所引《乐意》“汉乐四品”确曾述及短箫铙歌,但未见记载曲名。现存文献最早记录铙歌二十二曲者是《晋志·乐志》[37],因此于氏将这段文字辑作《乐意》之文,缺乏证据。此外,《玉海》所引与《晋志》原文有出入:其一,《方木》一曲,《晋志》各本及《通典》《文献通考》《记纂渊海》等书所引均作《芳树》,《玉海》当是误引;其二,“多序战阵之事”一句,《晋志》各本及《通典》《文献通考》《记纂渊海》等书所引均位于“列于鼓吹”之下,《玉海》当是窜误。于本从《玉海》转引第二手材料,不核实《晋志》原文,以致沿袭《玉海》之误。

(三)

天子享宴食举乐十三曲:一曰《鹿鸣》,二曰《重来》,三曰《初造》,四曰《侠安》,五曰《归来》,六曰《远期》,七曰《有所思》,八曰《明星》,九曰《清凉》,十曰《涉大海》,十一曰《大置酒》,十二曰《承元气》,十三曰《海淡淡》。(此下于氏案语云:“蔡邕叙乐:‘二曰天子享宴’,《通典》谓‘汉享宴食举乐十三曲’,今从《宋志》所列汉太乐食举十三曲录入。蔡邕原《意》当有此文。”)[38]

按:这段文字见于《宋书》卷一九《乐志一》[39],但首句“天子享宴食举乐”作“汉太乐食举”,此系于氏所改,然未予说明。《乐意》确实述及天子享宴之乐,但是否记载了此十三曲之名,没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宋志》记载了汉太乐食举十三曲之名,但未说明其材料来源,是否即据《乐意》?从《宋志》引书体例看,我们难作此判断,因为《宋志》在引“汉乐四品”时曾明确指出为蔡邕所叙,而此处则未言出自蔡邕。因此于氏认为“蔡邕原《意》当有此文”,通过主观臆测将这段文字辑入《乐意》,缺乏文献根据,不足为信。

(四)

章帝永平十八年十二月癸巳,有司奏:“孝明作登歌,正予乐。”(此下于氏注云:“据录同上。”)[40]

按:于氏所注出处不详,“据录同上”当指此条出处与上条相同,然上条所注《通典》《宋志》均无此记载。检诸文献,此段文字实出《玉海》卷一○六《音乐·乐章》“汉登歌”所引,“章帝”作“《章纪》”。[41]《玉海》这段文字系从《后汉书》卷三《章帝纪》节录而来,原文是:

(永平十八年)十二月癸巳,有司奏言:“孝明皇帝圣德淳茂,劬劳日昊,身御浣衣,食无兼珍。……备三雍之教,躬养老之礼。作登歌,正予乐,博贯六艺,不舍昼夜。……臣愚以为更衣在中门之外,处所殊别,宜尊庙曰显宗,其四时禘祫,于光武之堂,间祀悉还更衣,共进《武德》之舞,如孝文皇帝祫祭高庙故事。”[42]

这是一份关于明帝庙号和庙祭问题的奏议,虽提及明帝“作登歌,正予乐”的举措,但主旨不是论乐。这条文字出自《后汉书·章帝纪》而非《乐意》,加上其主旨也并非论乐,故于氏将其辑入《乐意》极为不妥。此外,于本此条佚文还存在抄录或改字错误。《玉海》作“《章纪》”,于本作“章帝”,其间虽仅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章纪》是《玉海》所注的引文出处,于本作“章帝”则为帝号,二者性质本不相同。更为重要的是,“章帝”与“永平十八年”相连,则是历史常识上的张冠李戴,因为“永平”并非章帝年号,而是明帝年号。这种错误若是笔误或目误,尚情有可原;若系特意改动,则表明于氏甚欠斟酌。联系上条于氏改“汉太乐食举”作“天子享宴食举乐”之例来看,此处系于氏改动的可能性比笔误或目误的可能性为大。

(五)

《汉兴以来兵所诛灭歌诗》十四篇。(此下有于氏案语:“蔡邕自叙有云:‘与旧诗并行者,皆当撰录,以成《乐志》。’今从《玉海》一百六引《汉志》据录。”)[43]

按:《玉海》卷一○六《音乐·乐章》据《汉书·艺文志》所载,在“汉鼓吹铙歌”条下收录“《汉兴以来兵所诛灭歌诗》十四篇”。于氏据《玉海》而非《汉志》辑录这条佚文,在据书时代属性上是舍近求远。揆其初衷,当是因《玉海》将此“十四篇”定性为“汉鼓吹铙歌”,而《乐意》所叙“汉四品乐”恰恰提及“黄门鼓吹”与“短箫铙歌”,因为这个联系,遂将此“十四篇”辑作《乐意》之文。然而,这个理由并不成立:首先,此“十四篇”为《汉志》所录,而《汉志》本于《七略》,从文献来源上看,此“十四篇”无论如何均不出自《乐意》。其次,蔡邕撰作包括《乐意》在内的“十意”,是有感于“《汉书》十志,下尽王莽,而世祖以来,唯有纪传,无续志者。”可以看出,蔡邕撰“十意”的目的是续《前志》,记录光武帝以来的后汉制度和史事,而此“十四篇”皆为前汉之作,从记事时限上看,也不当在《乐意》的范围之内。因此,这条也属误辑。

通过以上考辨,我们可以看到,于本规模虽大,但不符辑佚学标准,致使所辑佚文真伪混杂,误辑现象严重。此外,该辑本还存在重复辑佚、佚文编排随意及文字抄录错误等问题。因此,对这个辑本的文字要慎重对待,切不可轻信盲从。

三、《叙乐》与《乐意》关系辨析

蔡邕所撰的音乐著述中,还有一种名为《叙乐》。《叙乐》未见公私书目著录,其名最早出自《后汉书》卷六○蔡邕本传:

其撰集汉事,未见录以继后史。适作《灵纪》及十意,又补诸列传四十二篇,因李傕之乱,湮没多不存。所著诗、赋、碑、诔、铭、赞、连珠、箴、吊、论议、《独断》、《劝学》、《释诲》、《叙乐》、《女训》、《篆埶》、祝文、章表、书记,凡百四篇,传于世。[44]

今存明确引作蔡邕《叙乐》的佚文惟《北堂书钞》卷九六《谶》所载一条:

世祖追修前业,采谶纬之文,曰太予乐府,曰黄门鼔吹。[45]

此条佚文“曰大予乐府”、“曰黄门鼔吹”两句亦见于蔡邕《乐意》。[46]

由于《叙乐》早已淹没不存,除《北堂书钞》所引一条佚文之外,没有其他资料,因此人们对其认识比较模糊。加上《北堂书钞》所引佚文中的两句与《乐意》佚文相同,导致自清代以来,学界有人认为《叙乐》与《乐意》同为一书,也有人认为《叙乐》是《乐意》的序言。对于这两种观点,本文都不赞成,以下予以辨析澄清。

第一种观点首出严可均。严氏所辑《全后汉文》卷七一《蔡邕三》设《叙乐》一目,抄录上述《北堂书钞》所引佚文一条,其下案语云:

此即《戍边上章》之《乐意》,唯多首二语耳。本傅称邕所著百四篇有《叙乐》一篇,即此篇也。[47]

严氏因《叙乐》中“曰大予乐府”、“曰黄门鼔吹”两句与《乐意》相同,遂认为《叙乐》与《乐意》同为一书。此说为清人于文华[48]、姚振宗[49],今人钱志熙[50]等继承。这种说法是否可信呢?我们认为值得商榷。

严氏断定《叙乐》即《乐意》的主要根据不外三个方面:一是二书作者相同,均为蔡邕所著;二是二书性质相同,均为乐书;三是二书的文字也有部分相同。在古典文献史上,同一人所撰不同之书存在相同文字,实为正常现象,如汉刘向的《说苑》与《新序》、宋王应麟的《玉海》与《困学纪闻》等均有内容雷同者。这样的例子很多,不烦赘举。同一作者的题名不同之书,其佚文内容若有雷同,表明二者可能是同一书,但不能证明二者必定是同一书。因此,严氏认为《叙乐》即《乐意》,其根据并不充分。

更为重要的是,若将《叙乐》看作《乐意》,则上文所引《后汉书》蔡邕本传关于蔡氏著述的一段文字即有多处矛盾无法解决:其一,在这段文字中,对《叙乐》与《乐意》(按:文中总提“十意”,即内含《乐意》)同时提及。假如《叙乐》即《乐意》,有何必要重复提及?即便确有必要,何不直言《乐意》,而非更名《叙乐》不可呢?其二,《乐意》是“十意”之一篇,属史书叙述文字;而与《独断》、《劝学》、《女训》、章表等同列的《叙乐》当是单独的论议文字;《叙乐》与《乐意》的文献属性及文体特点有异,二者无法等同。其三,《后汉书》说蔡邕所撰“十意”等史籍是“多不存”,而《叙乐》等百四篇则是“传于世”,因此《后汉书》所载蔡邕两类著作的存佚状况并不相同。《乐意》与《叙乐》分属两类著作,设若《叙乐》即《乐意》,岂不前后矛盾,存佚两可?

严氏虽然提到了《后汉书》本传关于《叙乐》的记载,但他可能并未与上文记载“十意”的文字连起来对读,因此其判断难免臆测之嫌。其实,严氏虽提出此说,但在辑佚实践中并未贯彻这种观点:严氏在《全后汉文》卷七○《蔡邕二》设《乐意》一目,却又于同书卷七一《蔡邕三》设《叙乐》一目。既然认为《叙乐》与《乐意》同为一书,就应当只设一目,将出自两种书名之下的佚文合辑,又何必分设二目,徒费笔墨?这显然是视《乐意》与《叙乐》二物。

关于《叙乐》与《乐意》关系的第二种观点,出自清人曾朴。曾氏《补后汉书艺文志并考》卷二“蔡邕《琴操》”条云:

案或以蔡邕本传有《叙乐》而无《琴操》,疑《琴操》即在《叙乐》中,犹《琴道》为《新论》之一篇耳。(原注:马瑞辰说如此)然今考《书钞》九十六引蔡邕《叙乐》曰“世祖追修前业,采谶纬之文,太乐曰大予乐府,曰黄门鼔吹”,其文与《续汉·礼仪志》所引蔡邕《礼乐意》(原注:原作“志”,今据《续律历志》所引《戍边上章》作“意”改)同,则所谓《叙乐》者,乃十意中《礼乐意》之序文,非别有成书也,其不能容二卷之《琴操》可知矣。[51]

此处所引马瑞辰的观点,出自马瑞辰《琴操校本序》。马瑞辰认为《叙乐》包含《琴操》,诚然是无根据的猜测[52],但曾朴用以反驳的理由——《叙乐》为《礼乐意》之序文,从而不能容纳《琴操》二卷——同样难以令人赞同。曾朴因《北堂书钞》所引《叙乐》之文与《礼乐意》相同,即以《叙乐》为《礼乐意》之序文,这与上文所析严可均认为《叙乐》即《乐意》的推导逻辑相同,无须再辨。曾朴之所以没有像严可均那样将《叙乐》与《乐意》等同,乃是因为他将《叙乐》之“叙”作为文体看待,如《补后汉书艺文志并考》卷四即云《蔡(邕)集》佚目“赋有《零雨赋》……叙有《叙乐》(原注:《书钞》九十六)”[53]。然而仅从字面上作解释,难以据信。我们可以设想,蔡邕所著之书甚多,当不止《礼乐意》有序,仅就“十意”中今存的《律历意》而言,即有序文。为何《后汉书》蔡邕本传舍他书之序,而仅录《礼乐意》之序——《叙乐》呢?这很难说得通。若承认曾朴的说法正确,何由《北堂书钞》引用时只用《叙乐》之名而不用《礼乐意》的名义呢?为何《北堂书钞》所引文字,又比今存《礼乐意》文字多出“世祖追修前业,采谶纬之文”两句呢?可见曾朴只看到了《叙乐》与《礼乐意》佚文相同的部分,而未注意到有异的部分。

据上分析,我们认为,《叙乐》与《乐意》并非同一篇文字,《叙乐》也非《乐意》的序言,二者应是蔡邕所撰的各自独立的两种音乐著述。

结 论

《律历意》和《乐意》是蔡邕“十意”中有关音乐的两种著述,其性质是史书的律志和乐志。它们曾被收入东汉刘珍等人编撰的《东观汉记》中,同时也随“十意”单行本流传。“十意”单行本大概宋代以后即已失传,《东观汉记》则在元代散失,自此以后,蔡邕“二意”就淹没难闻。

不过《律历意》比较幸运,它除了被收入《东观汉记》和“十意”单行本外,还被司马彪较为完整地收入《续汉志》,嗣后《续汉志》又被刘昭成建制地附载到范晔《后汉书》,由此至少形成了《东观汉记》本、司马彪《续汉书》本、范晔《后汉书》本以及“十意”单行本等四种版本。尽管《东观汉记》、司马彪《续汉书》及“十意”单行本尽皆亡佚,但由于范晔《后汉书》尚流传于世,因此《律历意》名亡而实存,其基本内容得以保留至今。

《律历意》由蔡邕和刘洪合作编撰,成书于光和元年(178)。在后世流传中,《律历意》常被称作《律历志》和《律历记》。该意原始篇卷当是两篇,而非现在见于《后汉书》的上中下三卷。其中“律”部的资料来源于西汉京房的《律术》,记载的主要内容是京房六十律和候气法。由于京房《律术》早已散佚,《律历意》遂成了保存京房六十律理论的功臣。根据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这条史源学线索:京房《律术》→蔡邕《律历意》→司马彪《续汉书·律历志》→范晔《后汉书·律历志》。

《乐意》则不如《律历意》幸运,未能进入司马彪《续汉志》,“十意”单行本散佚后,《乐意》也彻底散亡,我们现在能见的只有“汉乐四品”等少数几条佚文。清代以来学者认为蔡邕所撰《叙乐》就是《乐意》或《乐意》序言的说法,都不合理;我们认为《叙乐》与《乐意》是蔡邕所撰的各自独立的两种音乐著述,二者不是同一事物,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律历意》与《乐意》自清代以来,都形成了四个辑本,即:四库全书《东观汉记》本、严可均《全后汉文》本、于文华《十意辑存》本、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本。四个辑本中,以于文华辑本规模最大。但该本不是依据严格的辑佚学术规范产生的辑本,既歪曲了文献原貌,又杂糅诸多误辑之文,不利于我们对《律历意》与《乐意》的认识、研究和利用,没有多少文献价值,须审慎待之。

基金项目:四川省古代文学特色文献研究团队(川社联函[2015]17号)建设项目。

作者简介:余作胜,文学博士,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注释】

[1][南朝宋]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5年,第2003页。

[2][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2007页。

[3][清]浦起龙撰,王煦华整理《史通通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4][清]惠栋《后汉书补注》,《续修四库全书》影印清嘉庆九年冯集梧刻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70册,第586页下、第591页上。

[5]见《续汉书·律历志下》刘昭注所引,[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3083页。

[6][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2004页。

[7]见《续汉书·律历志下》刘昭注所引,[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3083页。

[8][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3082页。

[9]刘昭《后汉书注补志序》第2页,见《后汉书》附录。

[10]见《续汉书·律历志中》刘昭注引《袁山松书》,[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3043页。

[11][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第1342页;[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第1300页。按:“律历记”,中华书局本《汉书》作“历律记”,当是排印之误。

[12][汉]班固《汉书》,第966页。

[13]丘琼荪《历代乐志律志校释·缀言》胪列六大证据对此问题进行详考,可参。见丘琼荪《历代乐志律志校释》,人民音乐出版社,1999年,第21—24页。

[14][南朝梁]萧统编,[唐]李善注《文选》,影印清嘉庆十四年胡克家刻本,中华书局,1977年,第777页上。

[15][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3001页。

[16][汉]刘珍等撰,[清]姚之骃辑《东观汉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370册。

[17][清]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影印清光绪年间王毓藻刻本,中华书局,1958年。

[18][清]于文华辑《十意辑存》,《二十四史订补》影印《东阳于氏丛书》本,书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4册。

[19]吴树平《东观汉记校注》,中华书局,2008年第2版。

[20][清]于文华辑《十意辑存》,《二十四史订补》影印《东阳于氏丛书》本,第4册,第794页下。

[21][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3083页。

[22][南朝梁]沈约《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212页。原文为:“蔡邕从朔方上书,云《前汉志》但载十二律,不及六十。六律尺寸相生,司马彪皆已经志之。”今按:于氏在引用时因遗漏“六十”下之“六”字,导致了断句错误和文意改变。

[23][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3080—3081页。

[24][汉]司马迁《史记》,第1251页。

[25][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3001页。按:两“为”字,《续汉志》均作“曰”。

[26][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影印《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788页中。

[27][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注疏》,影印《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796页上。

[28]按:在贾公彦之前,《礼记正义》卷一四《月令》孔颖达疏亦有类似说法:“云五下六上者,谓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皆被子午已东之管,三分减一,而下生之。六上者,谓大吕、大蔟、夹钟、姑洗、中吕、蕤宾皆被子午已西之管,三分益一,而上生之。”(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正义》,影印《十三经注疏》本,中华书局,1980年,第1354页中)据《新唐书》卷五七《艺文志一》载,贾公彦曾奉诏参与孔颖达主持的《礼记正义》七十卷的撰写,当时其身份为国子助教。(《新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1433页)又据《旧唐书》卷一八九上《贾公彦传》,贾公彦在唐高宗永徽年间(650—655),官至太学博士,撰《周礼义疏》五十卷、《仪礼义疏》四十卷。(《旧唐书》,中华书局,1975年,第4590页)贾氏撰《周礼义疏》当在参撰《礼记正义》之后,其《周礼义疏》中“子午已东为上生,子午已西为下生”两句或是参考了《礼记正义》的成果,或者《礼记正义》中的那些论述本来就是由贾公彦撰写而成。又据《新唐志一》,贾公彦尚独撰《礼记正义》八十卷,则其作此论述更不足为奇。

[29][汉]班固《汉书》,第965页。按:今本《汉书·律历志》无中间“黄钟至太蔟”五字。

[30]同上,第966页。

[31][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1376页。

[32][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九五,第3131—3132页。

[33]可参王运熙《乐府诗述论》(增补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25—232页;赵敏俐等《中国古代歌诗研究——从〈诗经〉到元曲的艺术生产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6—167页;孙尚勇《乐府文学文献研究》,人民文学出版社,2007年,第92—96页;钱志熙《论蔡邕叙“汉乐四品”之第四品应为相和清商乐》,《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2期,第50页。

[34][清]于文华辑《十意辑存》,《二十四史订补》影印《东阳于氏丛书》本,第4册,第797页下。

[35][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5015页。

[36][清]于文华辑《十意辑存》,《二十四史订补》影印《东阳于氏丛书》本,第4册,第797页下。

[37][唐]房玄龄等《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701页。

[38][清]于文华辑《十意辑存》,《二十四史订补》影印《东阳于氏丛书》本,第4册,第797页下—798页上。

[39][南朝梁]沈约《宋书》,中华书局,1974年,第538—539页。

[40][清]于文华辑《十意辑存》,《二十四史订补》影印《东阳于氏丛书》本,第4册,第798页上。

[41][宋]王应麟《玉海》,影印清光绪九年浙江书局刊本,广陵书社,2007年,第1940页上。

[42][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130—131页。

[43][清]于文华辑《十意辑存》,《二十四史订补》影印《东阳于氏丛书》本,第4册,第798页上。

[44][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第2007页。

[45][唐]虞世南编撰,[清]孔广陶校注《北堂书钞》,中国书店,1989年,第368页上。

[46]按:“大予乐府”,《乐意》作“大予乐”,是,“府”字当是《北堂书钞》引《叙乐》时所衍。

[47][清]严可均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影印清光绪年间王毓藻刻本,中华书局,1958年,第876页上。

[48][清]于文华辑《十意辑存》,《二十四史订补》影印《东阳于氏丛书》本,第4册,第797页上。按:于文华于“汉乐四品”文字之下,辑《北堂书钞》所引《叙乐》文字,作为《乐意》异文。

[49]按:姚振宗《后汉艺文志》卷二“蔡邕《乐志》”条照录严可均之案语,见《二十五史补编》,中华书局,1955年,第2363页下。

[50]见钱志熙《汉魏乐府艺术研究》,学苑出版社,2011年,第222—223页。

[51][清]曾朴《补后汉书艺文志并考》,《二十五史补编》本,中华书局,1955年,第2481页中下。

[52]马瑞辰之所以提出这一观点,其起因是蔡邕《琴操》不见著录,也不见《后汉书》本传有载,故疑其包含在《叙乐》中。然古人之著作不见于目录著录和本传记载者所在多有,不得以此而否认《琴操》独立成书。再者,古人引书,或称书名,或举篇名,或书名、篇名连用,而今存的蔡邕《琴操》佚文,广泛分布于唐宋以后的众多典籍之中,却无一例引作《叙乐》或《叙乐·琴操》。古人称引《琴操》方式的如此一致,也说明《琴操》不可能是《叙乐》的一部分,否则就与古人的引书习惯完全不符了。

[53][清]曾朴《补后汉书艺文志并考》,第2547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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