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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反对者怎么办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在国家生活中如果出现反对者应该怎么办呢?在卢梭看来,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卢梭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他认为这个问题本身的提法就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卢梭看来,投票也可以用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由此可见,在卢梭设计的国家中,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

社会公约的订立是全体一致的结果,这是毫无质疑的。但是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在国家生活中如果出现反对者应该怎么办呢?在卢梭看来,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在大会里人们越是能和衷共济,也就是说人们的意见越是趋于全体一致,则公意也就越占统治地位;反之,冗长的争论、意见分歧和乱吵乱闹,也就宣告了个别利益占上风和国家的衰微。卢梭认为,其中涉及两条普遍的准则:一条是讨论的事情愈是重大,则通过的意见也就愈应当接近于全体一致;另一条是,所涉及的事情愈是需要迅速解决,则规定的赞成与反对双方的票额之差也就愈应该缩小,在必须马上作出决定的讨论中,只要多出一票就足够了。这两条准则中的前一条似乎更切合于法律,而后一条则似乎更切合于时务。

但是面对卢梭的答案,人们也许又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服从并不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卢梭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他认为这个问题本身的提法就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反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己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认为是公意的实际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么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

事实上,在卢梭看来,投票也可以用于君主与行政官的选举。选举首领乃是政府的一种职能,而并不是主权的一种职能,这种选举过程是一种复合的行为,有两种途经可以进行,即选定与抽签。当然在不同的政府制度之下,这一选举过程是不同的。

卢梭认为,抽签的办法最具有民主制的性质,因为在民主制那里,行政机构的行为愈少,则行政机构也就愈好。在一切真正的民主制之下,行政职位并不是一种便宜,而是一种沉重的负担;人们无法公平地把它加给这一个人,而不加给另一个人。唯有法律才能把这种负担加给中签的人。因为抽签时,人人的条件都是相等的,而且选择也并不取决于任何人的意志,所以就绝不会有任何个人的作用能改变法律的普遍性。

而在贵族制之下,是由君主来选择君主的,是由政府自己来保存自己的,此时用投票的方法是非常适宜的。当选举与抽签两者并用的时候,凡是需要专门才能的地方,例如军事职务,就应该由选举来决定;而抽签则适宜于只需要有健全的理智、公正与廉洁就够了的地方,例如审判职务,因为在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里,这些品质是一切公民所共有的。

君主制的政府之下,无论是抽签还是选举都没有任何地位。国君既然是当然的、独一无二的君主与行政官,对他部属的选择权就只能属于他本人。

由此可见,在卢梭设计的国家中,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人,那么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到他本人的认可就役使他。即使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表明不能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家成立以后,居留在国家之内就构成为同意,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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