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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与心理学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2-12-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迪尔凯姆批判了之前的社会学家所普遍采用的心理学的解释方法,即把全部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都归之为人的意向、需求和欲望等人类本性。迪尔凯姆认为,既然社会现象的基本特性在于从外部对个人意识施加压力,这就表明社会现象不是产生于个人意识。迪尔凯姆认为,那种认为导致社会形成的原因是个人的心理因素的看法也是错误的。这样,在与历史学和哲学划分界限之后,迪尔凯姆又将社会学与心理学做了区分。

迪尔凯姆批判了之前的社会学家所普遍采用的心理学的解释方法,即把全部社会现象产生的原因,都归之为人的意向、需求和欲望等人类本性。他指出,社会学与心理学的研究对象不同,如果用心理学的方法去解释社会现象,只会歪曲社会现象。

迪尔凯姆认为,既然社会现象的基本特性在于从外部对个人意识施加压力,这就表明社会现象不是产生于个人意识。社会现象只是通过一种力量,或者是通过或大或小的压力来影响我们,那么这种约束力就证明社会现象所表现的性质是不同于我们自身的性质的。个人所受的这种外来压力不可能来自个人,所以也不能用来自个人的东西来解释。不错,我们能够用意志力来约束自己,我们可以抑制我们的意向、习惯甚至本性,下禁令阻止它们发展。但不应该把这种禁止行动与作为社会约束的行动混为一谈。

他进一步指出,作为社会整体现象的社会事实不能简单还原到心理学事实,而必须从社会本身的性质中去寻找对社会生活的解释。因为,社会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无限地超越个人,它能把它的权威强加于个人。群体的思想、感觉和行为,与个体成员的全然不同。不能因为个人是构成社会的唯一要素,就把属于群体的社会事实分解为个体动机所产生的行为结果。

从生物学角度来说,“这是因整体并不等于分子相加的总和,而是另外一种东西,其属性与其组成部分的属性不同。结合并非像人们曾经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只是从外部把已形成的事实和属性联系起来的而本身没有再创造能力的现象。相反,结合难道不能是在事物的普遍进化过程中相继产生的一切新事物的源泉吗”?“所有这些东西最终都能分解为性质相同的分子。但是,这些分子在这里是并存,在那里是结合,在这里以这种方式结合,在那里以他种方式结合。”

接着,迪尔凯姆又用化学原理来进行解释。他说,社会并不是个人相加的简单总和,而是由个人结合而形成的体系,而这个体系是一种具有自身属性的独特的实在。毫无疑问,如果没有个人意识,任何集体生活都不可能产生,但仅有这个必要条件是不够的,还必须把个人意识结合或化合起来,而化合还要有一定的方式。社会生活就是这种化合的结果。

迪尔凯姆认为,那种认为导致社会形成的原因是个人的心理因素的看法也是错误的。如果我们不知道集体生活是怎样的,我们又怎么会去预先思考自己是否要进入集体生活或者进入哪种集体生活呢?是个人之外的环境压力、后天教育等使我们接受了集体生活的社会形式。所以,导致社会形成的原因无疑也是外在的。

以前的社会学家使用心理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是颠倒了因果。一些个人的、特殊的心理状态是在社会现象影响之下所发生的结果,而不是产生社会现象的原因。他们认为某种宗教感情、基本的性爱、孝顺、慈爱等都是人生来就有的,所以他们总想用这些东西去解释宗教、婚姻和家庭。但历史却表明,上述这些倾向绝非人类本性所固有。例如,通过观察动物可以发现,它们能否群居取决于其栖息地的条件是否需要它们群居等外在条件。这就说明,人类喜欢群居生活也并非出自天性,而是人类在后天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形成的一种习性。

我们还可以用另外一种方法来剔除心理学的影响,这就是研究人类以什么方式影响社会的进化。“种族的特性属于生理和心理的范畴。如果心理现象能够有效地影响社会,发生它们具有的因果效用,则社会生活就应该随着种族特性的变化而变化。但是,我们还从来没有发现一种社会现象是完全依存于人种的。”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一些同一种族的社会,其社会组织形式却彼此极不相同,而一些不同种族的社会,其社会组织形式却彼此明显相似。比如,罗马人、希腊人和腓尼基人都曾有过城邦组织;同属雅利安人种的印度人和斯拉夫人的家庭形式却不一样,印度人是父系制家庭,斯拉夫人的家庭形式却与阿拉伯人的相同;而母系制家庭和氏族,在各个种族中到处都可以见到;还有,在一些人种上极不相同的民族中,诉讼程序和婚姻礼仪的细节却是相同的。这些例子说明,心理因素不能决定社会形式,而只能用社会学的解释方法。

这样,在与历史学和哲学划分界限之后,迪尔凯姆又将社会学与心理学做了区分。他指出,“社会学家在掌握了心理学知识以后,必须摆脱它的约束,并以社会学的专业知识加以完善而超过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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