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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治理的伦理问题及其对策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舆情治理中伦理问题的成因主要涉及转型、观念、技术和治理等方面。本文讨论的网络舆情治理是针对我国具体国情而言的。再次,网络舆情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伦理问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网民在网络舆情中违背道德的行为常常得不到谴责和及时、恰当的惩处。

徐铁光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网络舆情治理中伦理问题的表现、成因和对策。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都存在伦理失范问题。网络舆情治理中伦理问题的成因主要涉及转型、观念、技术和治理等方面。在此,我们应当以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为指导,实现网络舆情善治。

关键词:网络舆情治理;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网络舆情善治

作者:徐铁光,绍兴文理学院法学院

一方面,公德与舆论具有内在融通关系[1],道德通过舆论来贯彻,舆论借助道德来护航;另一方面,有些舆论,尤其是一些网络舆论,常常背离道德。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以及网络自由与网络监管间所必然存在的张力,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客体以及主、客体之间都出现了伦理失范问题,因而研究网络舆情治理中伦理问题的表现、成因和对策成为当务之急。网络舆情治理中伦理问题的具体成因主要涉及转型、观念、技术和治理等方面,在此,我们应当以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为指导,实现网络舆情善治。

网络舆情需要治理,否则会导致无序和混乱。网络舆情治理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相对于其他手段而言,网络舆情伦理治理具有独特的价值。第一,网络舆情治理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价值冲突及权利冲突,自由与善的冲突是上述冲突的本质。[2]冲突的解决离不开伦理道德的参与。第二,美国学者斯皮内洛认为,市场、技术、法律、行政和文化规范等诸多网络规制手段都应当接受作为网络空间终极治理者的道德的指导及协调。[3]网络舆情治理同样如此。第三,网络舆情治理亟需德法共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达到好的治理效果,依法治国就要结合以德治国,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四,国外往往借网络自由的名义质疑我国网络舆情治理。从伦理上研究网络舆情治理,不仅有助于我国占领道德制高点,回应国际社会在我国网络治理合理性方面的质疑,还可以为我国网络舆情治理提供理论依据、借鉴和启示,有助于推进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本文讨论的网络舆情治理是针对我国具体国情而言的。网络舆情治理的伦理问题研究具有两层意思:一是针对网络舆情治理客体即网民在网络舆情中暴露的问题,作为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党和政府、高校、媒介平台如何利用伦理道德进行网络舆情治理;二是网络舆情治理主、客体双方在伦理道德方面要担负共同的责任,也就是说,网民参与网络舆情时要遵守道德,党和政府、高校、媒介平台治理网络舆情时也要遵守道德。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伦理问题及其成因

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客体、主体与客体之间都存在伦理问题。

首先,网络舆情治理客体中的部分网民存在很多伦理问题,如诚信问题,表现为虚假信息、炒作行为等;社会道德责任缺失问题,表现为传播有害信息等;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名誉、隐私知识产权等侵权问题,尤其是网络隐私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有效的保护,谩骂、攻击等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文明行为大量存在。

其次,网络舆情治理主体也存在一些伦理失范。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和媒介平台有时没有做到利益兼顾。比如,有时党政相关部门或媒介平台不必要地屏蔽或删除一些网络舆情信息,网民的某些利益(比如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还有某些媒体在治理网络舆情时没有做到客观、公正,采用选择性报道误导了舆论。

再次,网络舆情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伦理问题。以网络自由为核心,网络自由及其规制是网络舆情治理的核心伦理问题。网络自由与网络舆情治理之间存在张力,或者说二者存在紧张关系乃至冲突,其原因在于,一方面,部分网络舆情治理客体过于追求网络自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另一方面,为了安全、稳定与和谐,网络舆情治理主体有时过度治理网络舆情,对网络自由干涉太多。[4]于是,在网络舆情中,部分网民对网络自由的过度追求与网络舆情治理主体有时对网络自由的过度限制构成了一对矛盾,它们就像一枚硬币的两个面。这就使得网络自由与安全、稳定、和谐、正义发生冲突。网络舆情治理带来的价值冲突及权利冲突本质上就是自由与善的冲突,也是一种利益冲突,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网民以网络自由为理由,追求的是个人利益;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则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网络舆情治理。然而,不管是网络自由,还是网络舆情治理,都有一个度的问题,否则就会引起冲突。

网络舆情治理中伦理问题的成因主要有四个方面——转型、观念、技术、治理。就时代而言,我国现在正处在转型期,转型包括文明的转型、伦理的转型、人格的转型等等。其中,文明的转型指从传统文明转为网络文明。网络文明时代,原有的、能够行之有效地维系道德的很多东西受到冲击,与网络文明相适应的新规则体系又很不健全,新型人格远未确立。因此,各种不道德的现象在网络上层出不穷,网络舆情治理也出现了不少伦理问题。

从伦理观念方面来看,网络舆情治理缺乏伦理理念的支撑;网民价值观混乱,网络正义缺失;党委和政府网络治理理念总体上比较落后。另外,网络被认为是最自由的地方,于是,人们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对网络舆情进行治理就会侵犯网络自由。部分网民过于追求网络自由而忽视了自己应尽的责任,这导致自由与责任失衡。

就技术层面来说,互联网具有全球性、自由性、开放性、匿名性,任何内容都能在互联网上畅通无阻,前提只有一个,那就是这些内容能够被数字化。这就给负面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大开方便之门,其中也夹杂着网络舆情中违背道德的信息。由于互联网具有去中心化的特点,网络舆情负面信息一旦出现,治理起来不容易。另外,网络是个陌生人社会,“道德异乡人”[5]随处可见,熟人社会的伦理道德在网络社会遇到很大的挑战。

在治理方面,我国当前矛盾复杂,有些矛盾很尖锐。部分网民由于利益受损、事业受挫、社会压力大、生活不如意等原因,把网络当成了自己发泄不满的地方。部分原因在于,网络具有一定的匿名性,现实生活中发泄不满没有网络上这么“痛快”。一些网民发泄不满时,或者是为了吸引眼球,某些媒体或网民在炒作负面新闻时,许多违背道德的言行就会出现,道德底线有时还会被突破。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网民在网络舆情中违背道德的行为常常得不到谴责和及时、恰当的惩处。不仅如此,由于取证难,警力不够,法不责众,一些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猖獗,其中,部分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应有的惩处。因此,有些人被眼前的这种假象所蒙蔽,或者抱有侥幸心理,他们认为网络违法也不一定会受到应有的惩处,至于网络舆情中的伦理问题没有必要大惊小怪,更不要说对其进行治理了。这种认识是极其错误的。由于利益冲突与失衡、信息权利的异化和治理不善等原因,导致自律与他律的双重缺失。主要表现为:网络舆情治理的制度、体制、机制不健全;法律还没起到应有的作用,特别是,法律对道德的保障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网络伦理在网络社会治理(包括网络舆情治理)中也没起到应有的作用;某些媒体偏重自身利益,缺乏社会责任感。

二、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凝炼

解决网络舆情治理中伦理问题的对策包括促进转型、观念引领、技术支持和网络善治,其落脚点是网络舆情善治。要实现网络舆情善治,我们应当以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为指导。因此,凝炼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成了首要任务。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49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7.9%。然而,我国网络空间存在诸多乱象。比如,现在有不少网民是非颠倒、好坏混淆、荣辱不分。存在这些乱象的根本原因之一是我国网民缺乏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尤其是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指导。我们亟需加强网德教育,通过伦理意见表达、对话和抉择凝聚网络道德共识;宣传利益兼顾与平衡的理念;弘扬主旋律,凝炼、培育和践行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促进客观公正舆论的形成。党的十八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包括“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我们要凝炼出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从而引领虚拟社会价值观的走向并规范网民的行为,这也有利于网络舆情治理。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凝炼结合了道德的内涵、网络的特点和我国的现实国情,其基础和直接依据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1.凝炼我国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基本原则

凝炼我国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首先要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原则。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应当根据网络的特点,将现实社会中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移植、应用于网络社会,凝炼出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其次,要坚持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的原则。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有机统一。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具有自己的特征,比如虚拟性、自由性、全球性、多元性、快捷性、开放性、共享性、交互性、平等性、去中心化等等。其实,网络社会是一种虚拟实在,并不是完全的虚拟社会,网民是连接网上与网下、虚拟与现实的桥梁。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普遍性,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有其特殊性。同时,互联网的全球性、技术的同质性、网络主体的许多相似性以及网络道德和法律的某些共同性等诸多因素决定了各国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具有普遍性。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具体说来就是世界各国的生产方式、经济结构和社会文化等不同,各国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稳定与和谐本身特别重要,我国对此高度重视并正在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网民又是世界上最多的。由于人们现实中表达诉求的渠道不太顺畅等原因,我国网民偏爱在网络上发表意见、表达诉求,网络舆情非常活跃,网络群体性事件大量涌现,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现实生活。因此,网络和谐就理所当然地成为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有机组成部分。诚信是道德的基石,诚信问题在我国现实中就是一个严重的、迫切需要解决的但又很棘手的问题,这个问题在我国网络上变得更加尖锐。可见,我国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也应该包括网络诚信。其实,在其他某些国家,网络诚信问题没有中国这么尖锐,网络和谐也没有受到与中国一样的高度重视。另外,网络自由、网络正义是绝大部分国家都承认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只是资本主义国家更侧重于网络自由,社会主义国家更侧重于网络正义。对网络自由和网络正义的理解,我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存在差异。以美国为代表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在搞网络霸权主义的时候,经常以网络自由为借口。总之,国际互联网的一个特点是:共同的网络和不同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第三,坚持扬弃的原则。一方面,借鉴我国传统文化的优秀成果,结合中国的国情,对外国的核心价值观尤其是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提出我们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另一方面,在诸多网络价值观中选择那些不可或缺的、占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的道德价值观作为我们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有的价值观尽管特别重要,但不属于道德价值观,因此,它们也不宜作为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组成部分。最后,坚持大众化原则。凝炼中国语境下的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要体现民族性和时代性基础上的大众化风格;要最大限度地表达社会共识,便于传播和记忆。

2.我国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中国语境指当前中国国情,中国国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科技教育状况、经济发展状况、政治状况、社会状况、文化传统、国际环境和国际关系。在中国国情诸要素中,中国的社会背景、意识形态、民风民俗等对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影响更加明显。我国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应涵盖网络诚信、网络正义、网络自由、网络和谐等方面[6]。这四个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与相对应的诚信、正义、自由、和谐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二者在内涵、特征、内在机理、表现形式、实现途径等方面都有不同。

网络自由:网络自由包括表达与行动两个方面,需辩证看待。这里所说的网络自由并非人们所想象的毫无限制的自由,网络自由要受到生命、安全、稳定、法律、道德、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等各种必要的限制。除了这些必要限制,尽可能不要干涉网络自由。另外,自由与网络自由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自由的一般含义也贯穿于网络自由之中,这就是自由与网络自由最主要的联系。二者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网络自由比现实社会中的自由度更大,更容易因跨境、跨国沟通而摆脱特定国家法律的规制,更可能引起无序或混乱,故更需要其他因素的制约。其次,二者实现途径不同,网络自由实现的途径是网络。

网络正义:网络正义按适应范围可以分为国内网络正义和国际网络正义。每个国家都享有基本的网络权利;[7]如果一个国家的网络权利受到侵犯,就违背了国际网络正义。网络正义与现实中的正义一样,只是网络空间的侧重点不一样,网络正义首先是从缩小和消除数字鸿沟的意义上说的。

网络诚信:网络诚信与现实诚信表现不同。现实中违背诚信的某些东西,网络上不一定违背诚信。比如,网络具有匿名性,可以设定虚拟身份。相比较而言,可能对于网民的诚信要求更高,毕竟这是一个虚拟的空间,需要有更强的自律。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网络诚信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包括网络诈骗在内的不诚信的东西太多。

网络和谐:不管是现实中的和谐社会,还是网络和谐社会,二者都应当是正义的、诚信的、法治的、有序的、矛盾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和谐的实现更需要网民的自律与治理者的宽容。

在我国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中,处于基础地位的是网络诚信,精髓是网络正义,核心是网络自由,目标是网络和谐。[8]诚信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也是网络社会的基础。缺乏诚信的网络社会,人们将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各种德性中,“公正集一切德性之大成”,“公正是最主要的,它比星辰更加光辉”[9]。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10]在诸多网络价值观中,网络正义是精髓。与现实社会相比,网络社会有更多的自由,人们珍视网络自由,网络自由处于核心地位。我国政府在社会建设方面的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网络和谐是网络社会建设的目标。

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这四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依赖、相互促进。比如,网络自由受网络诚信、网络正义、网络和谐的制约;网络正义与网络和谐相互促进;网络和谐包含了其他三个方面,又超越了它们。网络善治是四者的有机统一。

三、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与网络舆情善治

网络舆情善治的实现需要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指导。要治理好网络舆情,必须走善治之路。善治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网络善治是善治在网络治理中的应用,网络舆情善治是善治在网络舆情治理中的应用。理查德·斯皮内洛指出,“知性之善”指导着网络空间,它左右着技术、市场、社会规范和法律规制网络的方式。[11]斯皮内洛所说的作为网络空间的终极治理者的“知性之善”或“道德”其实是指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是中国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和客体必须共同遵守的最高原则,也应当成为在双方冲突中进行协商或评判的价值标杆。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是网络舆情的终极治理者,它对网络舆情治理起最终的指导作用,它也是通往网络善治的桥梁。可见,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对网络舆情善治的实现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网络舆情善治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自律和他律都离不开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引领。网络舆情善治就要遵循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兼顾、平衡各种利益,做到公平正义,使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相得益彰。莱斯格认为:“代码、市场、规范和法律共同规范网络空间。”[12]这里所说的代码类似于技术。莱斯格的分析框架也可以应用于网络舆情治理。要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德法共治,同时市场、技术、行政、文化等多手段相互配合,才会使网络舆情治理达到更好的效果。首先,网络舆情善治最显著的特点是网络舆情治理主客体在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指导下,共同遵守网络道德和法律来解决矛盾。这样做是必要的。网络舆情是实时的、交互的、快速的,还具有放大性、非理性、难控性等特征。如果网民不这样做,网络秩序就难以维系,网络暴力和网络群体性事件就会大量涌现;网络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更大,社会稳定、和谐与发展就会更难实现。假如网络舆情治理主体不这样做,其治理就失去了灵魂,就没有约束力并且无章可循;就会导致上行下效,从而使网络舆情治理主体失去公信力;还会使社会凝聚力下降,导致网络舆情治理成本高、效率低,就无法有效治理网络舆情。其次,网络舆情善治也离不开网络技术。技术支持包括完善相关网络技术以及技术“善”的使用。莱斯格认为:“从长远看,由程序员打造的脚镣手铐会更好地限制我们。”[13]也就是说,从长远看,网络技术可以更好地限制我们。网络技术的适当使用有助于在网络舆情治理中落实伦理理念。比如,网络谣言就是不诚信,对散布网络谣言者的惩处就涉及对IP地址的锁定,这就涉及网络技术。再次,网络舆情善治的实现,他律和自律都很重要,其中,网民的自律是净化网络舆论不可或缺的、内在的、持久的动力。网民通过即时通信(比如QQ聊天)、微信、微博、论坛和博客等方式参与网络舆情。2014年中国网民各类互联网应用的使用率中,即时通信占90.6%,微博占38.4%,论坛/BBS占19.9%,博客占16.8%,微信占的份额越来越大。微博的传播机制特殊,政府、媒体和高校很难干预;微信朋友圈和QQ聊天都具有较强的私密性,这时,网民的自律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舆情善治的实现需要平衡网络舆情治理与网络自由的关系,就要对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各组成部分排序,处理好价值冲突。在舆情治理方面,“管理者也必须接受最高道德标准的指导,尊重基本的人类价值,如自由和隐私”[14]。网络舆情治理主客体在网络核心道德价值观的指导下,有效化解矛盾,消除或减少、缓和网络自由和网络舆情治理的冲突,促进乃至实现网络和谐。为此,网络舆情治理主客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相关素质,遵守法律与道德;要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要因势利导,根据情况调整二者比例,总体上应该以“疏”为主、以“堵”为辅;注意分寸,妥善处理自由与善的关系。美国学者雅克·蒂洛指出,道德价值观之间如果有矛盾,生命价值应当排第一位,后面依次是正当、公正、诚实、个人自由。[15]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如果价值观之间出现冲突,我们可以参考雅克·蒂洛的排序。一般情况下,先后排序为:生命价值、网络和谐、网络正义、网络法治、网络诚信、网络自由。[16]这种排序对于网络舆情善治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当然,这种排序不是绝对的,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注释】

[1]康镇麟.论公德与舆论的内在融通[J].伦理学研究,2014(6).

[2]李伦,李军.中国语境下网络内容规制的伦理问题[J].井冈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3][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7.

[4]徐铁光.我国网络舆情治理中的伦理问题研究[J].湘潮,2014(5).

[5][美]恩格尔·哈特.生命伦理学的基础[M].范瑞平,译.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6:12‐13.

[6]徐铁光.提升党和政府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4(4).

[7]王正平,徐铁光.西方网络霸权主义与发展中国家的网络权利[J].思想战线,2011(2).

[8]徐铁光.提升党和政府网络舆情应对能力研究[J].延边党校学报,2014(4).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选集(伦理学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03‐104.

[10][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

[11][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6.

[12][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13][美]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M].李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14]李伦.网络道德与和谐网络文化建设[J].伦理学研究,2012(6).

[15][美]雅克·蒂洛,基思·克拉斯曼.伦理学与生活[M].程立显,等译.北京: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8:155.

[16]徐铁光.网络舆情的引导机制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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