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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的全面解放创造条件

时间:2022-12-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次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党的十八大描绘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宏伟蓝图,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面临一系列问题,如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发展的不可持续性,地区和产业结构发展的不合理,发展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社会快速发展中人民群众在道德、精神领域信仰的缺失,都需要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使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促进社会全面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一)保持社会经济公平

社会公平正义是人们追求理想社会状态,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的同时,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公平缺失而导致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也凸现出来,如城乡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差距较大,区域发展不平衡,区域发展差距明显;收入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扩大;教育不公平,导致发展起点的不公平;社会保障不公平以及公民政治参与的不公平;等等。这些正在成为影响我国发展全局,影响和谐社会构建的主要因素。我国当代公平正义思想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当代中国公平正义思想内容丰富,包括坚持以人为本、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是其价值取向,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得到妥善协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改革发展取得的各方面成果,才能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上,体现在不断提高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上,体现在充分保障人民享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益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其主要内容,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机会公平是一个社会公平的首要标志,规则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保障,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理想目标;以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为核心,只有社会利益分配公平合理,才能使社会各阶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最终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展所长、各得其所而又和谐共处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归根结底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物质基础;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把制度建设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制度保障。这些公平正义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对于正确认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公正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是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保证。

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是利益调整,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关键。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每个利益群体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来制定应对经济改革的相关对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既得利益者最根本的出发点。在社会转型中,这样的冲突似乎不可避免: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到了地方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应对措施以保障本地区自身利益。在改革中必须重视这个问题,如果中央政策无法落实,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也无法如期完成。在改革开放之初,为了增强经济活力,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策,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这样的政策确实取得了好的效果,但是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也在扩大,产业结构也出现了问题。因此,在这个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必须着重于利益的调整,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以及中国梦的实现。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只有社会的基本结构、法律制度能够被社会成员普遍相信和接受,并相信公平正义能够真正实现时,这样的社会才能被称为是和谐社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分配的差异有所凸显,收入的差距正在逐步扩大。尽管市场经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使市场充满活力,带动经济繁荣,但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也可能增加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对和谐社会建设造成不好的影响。在解决这个问题时,不能一味追求平均主义,还是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弥补市场经济留下的缺陷,从而调动各个群体的积极性,将公平正义的理念植入到每一个人的脑海中,让他们都能够融入社会主义建设中来。当然也要发挥法律的作用,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每个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光辉,将公平正义融入每一个案件中,保障案件的正确审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民众体会到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在解决争端时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从而推动社会发展与进步。

(二)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32]

当今我国正处于巨大的转型变革之中,从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从传统社会到现代社会、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都对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造成了重大影响,甚至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随着改革不断深入,三十多年高速发展而集聚下来的矛盾和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在强调经济建设的年代,部分人的活动大都以其经济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他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无法无天,胡作非为,所造成的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这就需要加强现代国家体系的建设,推进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加强政法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对于我们国家建设而言,还是一个全新的政治理念。邓小平在1992年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这次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它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全新的认识,是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这对于中国未来的政治发展,乃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来说,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最显著的特征,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也要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暴力机关,必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各级政法机关都要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自觉性,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严守政治纪律,严保政治方向,跟随中央的脚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加强政法工作,明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十分关键。习近平指出,我们党一直在追求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是政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就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必须坚持的。因此,政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将公平正义贯穿于政法工作的始终,严格遵循法律,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政法机关工作的关键,是肩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的重要依据,也是为了让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加强政法工作,要把握好政法工作的落脚点。习近平指出,平安是老百姓解决温饱后的首要需求,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需要的首要条件;只有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定有序。因此必须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人民对平安的愿望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高人民的安全感和满意度,全面提高社会的治安程度,让人们在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下生活和工作。

创新治理方式也是加强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治理方式的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党在治理国家方面理论与实践的飞跃。政法机关要寻找提高治理水平的方法,真正将效率提升上来,把过去被动的打防模式,变成主动出击,积极解决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尝试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运用多种方法,实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奠定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平安中国”的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将法治理念融入社会治理之中,提升治理水平,同时也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带领人民群众进行治理活动。在治理内容上,要重视源头方面的治理,将治本放在首位,从源头下手,将影响社会治理的各种不利因素进行根本上的解决。在治理过程中,要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最需要、最迫切的问题,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疏通解决问题的渠道,给人民群众更多解决问题的选择,一是要保证司法的公正,让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就可以解决自身的问题;二是完善信访工作,让老百姓的诉求能够真正传达上来并得到良好的解决。通过以上手段,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方式,夯实社会治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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