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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基本走向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只有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所应具有的包容性。另外,对中国而言,马克思主义和国际法都是舶来词,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之所以能够逐步成为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足以表明中国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包容性以及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对中国的包容性。

在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既有机遇也挑战,只有认清机遇和挑战才能更好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才能准确把握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走向。在全球化背景下,当代国际法已经从“共处国际法”向“共进国际法”方向发展,人类共同关注的利益逐渐增多,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也应从国际和平、和平共处等“共处国际法”向人类共同进步和发展的“共进国际法”方向发展。笔者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走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这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基本走向。任何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处理好国际关系,而国际关系的范围很广,包括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法律关系以及宗教信仰等。不同时期国际关系有不同的内容,决定了作为其规范的不同时期的国际法内容也有差异,其中,国际经济关系是国际法思想产生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不例外,它首先要受制于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经济关系,不同时期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也要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

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国际关系总体上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关系,资本主义国家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之间的关系。他们首先从国内关系入手,揭示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状况,从而将资本主义国家间的关系,提升为全球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关系,从而号召各国无产阶级联合起来,暴力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并以此为基点,提出了一系列国际法思想,如人权思想、阶级平等思想、和平等国际法思想。并指出各国工人阶级之间的关系应当是遵循“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在《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一书中,通过对沙皇俄国、英国、法国、土耳其等国家间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之间尔虞我诈、背信弃义、违背条约义务等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与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间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战俘待遇、殖民地和半殖民国家和人民反抗殖民主义的国际法合法性等国际法思想。通过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间关系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民族平等等国际法思想。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主要是围绕着国家间的国际关系展开的,并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的,如马克思恩格斯对拿破仑战争的评价,期初马克思恩格斯对拿破仑战争的积极意义进行了赞扬,但随着拿破仑扩张野心的增大,马克思恩格斯对拿破仑战争进行了谴责。

列宁国际法思想也是紧紧围绕着国际关系展开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的。在列宁生活的年代,由于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国际关系更加复杂。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暴力革命理论的继承和当时国际关系的分析,列宁提出了无产阶级革命的“一国生理论”思想,前苏联建立后,国际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长期并存的局面已经形成,为保存新生苏维埃政权,列宁提出了和平共处的国际法思想。通过对帝国主义国家间关系的分析,列宁提出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是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战争,具有非正义性,并认为帝国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进而提出要废止国家的战争权,侵略战争是国际犯罪等现代国际法思想。同时,为激发全球性的反帝浪潮,列宁提出了民族平等和自决权等现代国际法思想。可见,列宁的国际法思想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关系展开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的。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提出和发展更是围绕着国际关系展开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如建国后,新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的提出,适用了当时国际关系的发展,后来中苏关系恶化,为打开外交新局面,改善与资本主义国家及周边国家的关系,中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影响力的国际法思想,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一国两制、国际关系民主化、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和谐世界等国际法思想和理念。可见,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更是对国际关系的精辟分析中获得,并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丰富发展的。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是根植于、服务于且受制于国际关系的发展的。在全球化背景下,总体来说,国际关系处于调整震荡并凸显多极化趋势,国际法也必将随着国际关系这种变化而不断地更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要获得持续发展,就应顺应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的新特征,科学预测国际关系的发展走向,进而不断提出新的国际法思想和理念,充分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基本走向。

第二,包容性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在全球化背景下,各种国际法思潮不断涌现、不断交锋并呈现出逐步融合趋势。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也必将近距离、全方位与各种国际法思潮交锋,通过交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不仅能够在实践中获得发展,而且在理论上也能不断吸取其他国际法思潮中的合理内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理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只有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才能不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所应具有的包容性。特别是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包容性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其理由如下:

一是包容性始终贯穿于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过程之中。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之所以能够诞生并获得不断发展,就是对其他国际法思想的不断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的过程,这种不断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就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包容性的体现。例如,马克思恩格斯的人权思想、战争法思想、民族平等思想、国际和平等思想,就是对资产阶级学者国际法思想的不断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再如,列宁的战争法思想主要是吸收克劳塞维茨的战争法理论,列宁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的提出和发展,也是包容性的体现。另外,对中国而言,马克思主义和国际法都是舶来词,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之所以能够逐步成为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指导思想,足以表明中国对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包容性以及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对中国的包容性。

二是从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历程来看,就是在不断兼收并蓄和求同存异中逐步得到丰富和发展的,其包容性也体现无疑,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要在现代国际法思想中占据更加显著的地位,必须具有包容性。国际法是国家间意志的协调产物,既有资本主义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调,也有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调,还有不同制度和不同意识形态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调。正是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包容性,才使国际法发挥了应有的规范和调节功能,保证了国际社会的利益,为全人类的共同进步提供了国际法保障。如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中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内容,反映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心声,包容性表现无遗。再如,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人权思想等内容,既吸收了马列主义的人权理论,又吸收了国际人权公约中的诸多内容,才不断获得丰富和发展的,这也表明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包容性。

三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包容性仍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联系更加密切,共同利益增多,环境问题、人权问题、恐怖主义、共同发展等都成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国家之间不仅要处理好相互相处的问题,而且要求共享世界发展所带来的成果,因此,国际法已从共处国际法向共进国际法方向转变,在此情形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要获得不断发展,不仅要包容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总体上所共同关注的主题,而且要必须要有针对性兼顾以上这些国际法所关注的问题,这就需要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更加具有包容性。

第三,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任何理论必须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中的诸多内容已经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正确的,彰显出其科学性;同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诸多内容也是从实践中获得的,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国际法思想。特别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只有针对全球化所产生的新型国际关系进行实践,才能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因此,实践性也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理由如下:

一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来源于实践。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一文中,马克思说:“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方面去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22]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不例外,正是通过在实践中的观察和认知,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国际法的本质,指出了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国际关系基础,从而为人们在现实国际关系中正确认识国际法的功能和价值奠定了基础。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继承,在实践中列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如列宁的战争法理论、人权思想、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等。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产生和发展也源自于实践。新中国成立前,针对国际关系的复杂性,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在实践中提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思想。新中国成立后,这些国际法思想被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凝练为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成为中国发展国际关系的基本指导理论。可见,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就是源自于实践。再如,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也均源自于实践。总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来源于实践的,并在实践中不断被提炼和发展的。

二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要经过实践进行检验,才能验证其科学性。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是否科学,只有通过实践进行检验才能获知。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一文中,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并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亦即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离开实践的思维是否具有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23]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属于“人的思维”的范畴,只有通过在国际实践中,才能验证其是否具有科学性。诚然,理论具有超前性,可能在一定期限内未能得到实践的验证,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总会被实践加以验证。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中的诸多内容,已经在实践中验证了其科学性。如列宁的帝国主义理论、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等。因此,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

三是在全球化背景下,实践性仍然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国际法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也应随着国际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以便适应全球化所带来的变化。就中国而言,目前,随着我国经济腾飞和综合国力逐步增强,在国际关系中我国地位已经显著提升,对外交往更加深化,国际纠纷也日益增多,因此,提出相关国际法思想和理念用以解决这些纠纷,确立符合我国综合国力的新型国际关系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要求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用以解决这些国际纠纷。如在前文中,笔者提到的中日钓鱼岛争端、南海争端以及中印边界争端等,这些争端是客观存在的,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解决这些国际争端,对维护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意义重大。

在全球化背景下,在实践中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维护我国国家核心利益,解决我国与相关国家之间的国际纠纷,应根据国际争端的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钓鱼岛争端中,应对搁置争议、共同开发进行新发展,特别强调主权在我。这就要求:一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与当代国际法相结合,运用现代国际法理论坚决反对美日之间所谓的安保条约,在国际社会中大力宣传其非法性。理由是:美日安保条约违反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不能为第三国创设义务,要创设义务必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同意,我国政府从来没有书面同意该条约为我国创设国际义务,将我国的钓鱼岛交给日本行使行政管辖权。因此,美日安保条约是无效的。另一方面,我们要援引雅尔塔协定中关于建立战后秩序的相关内容,因为该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日本要将钓鱼岛及冲绳相关岛屿交还给中国,而日本作为战败国,不仅不履行国际义务,而且还强占我钓鱼岛及相关岛屿,是明显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企图颠覆战后秩序。我国应与相关国家签署维护战后秩序的声明,特别要强烈要求美国对战后秩序作出明确表态,如果美国维护日本所谓的行政管辖权,就是公然对战后国际秩序的挑战,必将背上不遵守自己创制的战后国际秩序,背上国际骂名,导致其威信丧失。这更有利于恢复我国对钓鱼岛及冲绳相关岛屿的主权行使。目前,在钓鱼岛问题上,搁置争议已不可能,共同开发已不现实,因此,针对日本对钓鱼岛实际控制的状况,我国政府应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逐步增强回应力度,如可加大对钓鱼岛及周边海域的巡查力度,逐步采取蚕食措施,一步一步地削弱日本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进而取得对钓鱼岛的实际控制权,真正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进而维护我国的国家核心利益。

在南海争端中,我们更应以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指导,特别强调主权问题不能谈判,南海九段线就是中国和相关国家之间的海域分界线。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已完全有能力对南海诸多岛屿进行实际控制,对于一些被他国实际控制的岛屿,我国应进一步采取强力措施,用双边方式来解决南海争议,特别是要签署国际条约对南海争议海域进行划界。另外,对南海诸多在我国领海中开发自然资源等状况,损害我核心利益的行为,可采取渔船骚扰等形式,使其开发不能,一旦发生冲突,应采取国际法中的经济制裁等多种措施,制裁相关损害我主权的国家。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一直坚持的基本国际法理念,但和平是靠斗争取得的,没有斗争就没有和平,要换取和平,就必须进行斗争。因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应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提出解决我国与周边国家争端的新思维、新理念,一方面采取斗争策略,例如发动一场经济领域的战争,以便换取和平环境,进一步进行经济建设;另一方面要采取分化东盟的相关措施,对一些跳梁小丑采取胡萝卜加大棒措施,迫其就范。这不仅是创造性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理论需要,而且也是维护我国国家核心利益、解决与周边国家国际争端的现实诉求。毫无疑问,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

第四,继续促进平等公正的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方向之一。从国际法发展史可以看出,国际法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诉求就是要促进平等公正的国际秩序的建立。所谓国际平等是指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权利并承担平等义务。国际平等分为国际法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在国际法领域,国际法主体不仅要享有法律上的平等,即形式上的平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即事实上的平等。所谓国际公正,即国际公平和正义,主要是指在国际关系领域中的同一国际事件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要平等对待。目前,国际法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已经实现,如1949年联合国宪章中明确规定:所有国家不分大小强弱一律平等。但事实上的平等因各国软硬实力的差距并未完全实现。而国际公正的新秩序却因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存在也并未完全实现。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建立平等公正的国际新秩序,让每一个国家都能发挥其比较优势,共享人类发展所带来的成果,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呼声。而以西方国家为主导的国际秩序,并未真正给国际社会带来平等和公正的国际秩序,这已经被实践所证明了。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秩序始终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这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社会所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诉求不谋而合,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带来巨大契机。因此,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关系下,我们更要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结合当前国际形势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促进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新秩序作出贡献,这无疑也是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

从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历程来看,促进平等和公正的国际新秩序建立始终是不同发展阶段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诉求。虽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国际形势差异较大,时代主题各异,但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追求目标和价值诉求却一直是国际平等和正义。例如,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封建社会制度弊端的剖析,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为人类社会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秩序作出了贡献。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不仅压迫剥削本国的无产阶级,还假借国际法之名对他国及他国的人民群众进行压迫和剥削。因此,要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秩序,就必须要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从而实现人类社会的永久和平。再如,在帝国主义时代中,列宁通过对帝国主义本质的揭示,认为不仅要实现各国在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还要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并为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秩序进行了奋斗,如苏联代表团在参加热那亚会议和随后的相关裁军会议中,明确提出要支持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的独立斗争,而且要求要在国际文件中明确规定侵略战争为国际罪行等国际法思想,进而为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摆脱帝国主义压迫,实现国际法上的平等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建立平等公正的国际秩序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二战期间,面对法西斯主义对国际秩序的破坏,苏联毅然参加同盟国,与法西斯主义国家浴血奋战,最终导致法西斯主义国家战败,也为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秩序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追求的目标和价值诉求更是鲜明要求要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新秩序。如在20世纪的美苏争霸期间,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一直以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指导,提出要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建立公正和平等的国际新秩序,促进世界各国的共同繁荣和发展。苏联解体后世界上出现了一超多强的局面,相关国家更是肆无忌惮地打着国际法的幌子,悍然侵略他国,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坚决反对任何国家以国际法为借口,侵略他国、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并强力主张要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新秩序。

然而,在目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经济利益被捆绑在一起,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先发的各种优势,进一步采用经济手段,辅之以人权等借口干涉第三世界国家的内政,悍然对国际秩序进行破坏,加剧了国际社会的两极分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纷纷提出要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新秩序,以摆脱西方国家把持和决定国际秩序的局面。作为战后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在建立起初,的确为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秩序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间经济联系更加密切,联合国政治性色彩太强,其在维护地区和平,发展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作用日渐衰落,其权威性也日益受到挑战。如在现实国际社会中,西方国家为达到其干涉他国内政的目的,往往绕开联合国安理会,甚至直接发动战争,公然挑战联合国的权威,致使联合国的威信不断下降,而且这种情况还将长期存在。因此,在目前全球化背景下,我们深入挖掘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内涵,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为促进建立平等和公正的国际新秩序作出贡献,这也是全球化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

第五,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已从传统的共处国际法向共进国际法转变,提出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促进共进国际法的发展,也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原则,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不同阶段,都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主题,提出了具有时代特征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促进了当时国际法的发展。例如,列宁提出的和平共处国际法原则,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至今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历史地位,但无论是和平共处原则还是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都强调的是“共处”,都是当时国际主题的反映。而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联系更加密切,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国际经济政治新格局,各国共同关心问题增多,如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等问题。这是传统共处国际法所无法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就需有能促进共同进步的新国际法思想来满足各国人民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的国际诉求。因而大多数国际法学者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已从共处国际法向共进国际法转变。

国际经济基础决定了国际法的发展走向。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内容也应从强调相处向为全人类共同进步转变。因此,提出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当下国际经济政治新格局,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而共进国际法强调世界各国的共同进步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要获得巨大发展,就应提出适用于目前能够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和进步的新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个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至少涵盖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全人类共同利益、可持续发展以及世界多样化。全人类共同利益是各国关注的焦点,它要求各国都要把人类的和平、安全、发展和幸福放在首要地位。可持续发展观同样重要,人类不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主权、人权等都将无法彻底实现,特别是在新兴的部门国际法领域,如空间法、海洋法等都需制定相关国际法规则实现可持续发展。世界多样性也是共进国际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它意味着各国都有选择适合自己发展道路的权利,都有保持其各自文化和意识形态的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因此,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要始终保持其持久的生命力,就应提出体现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心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应至少包括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也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

第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和谐世界的内涵建设,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国际法的价值之一,就是要使国际秩序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中。各国和平相处,共同发展,实现持久和平和共同繁荣。这是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政府和人们的普遍追求。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契合了国际法的发展方向,符合世界各国政府和人们的共同呼声。因此,如何构建和谐世界是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的方向之一。自2005年胡锦涛首次提出了构建和谐世界思想后,和谐世界理念就成为国际法学领域和各国政府所热议的话题。在2007年10月胡锦涛对和谐世界的具体内涵进行进一步界定,他说:“我们主张,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为此,应该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恪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同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经济上相互合作、优势互补,共同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文化上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尊重世界多样性,共同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坚持用和平方式而不是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环保上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24]可见,和谐世界理念的内涵不仅包括国际经济发展方面的内容,而且还涵盖国际政治、国际文化、国际安全等诸多领域,内容十分丰富。

笔者认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和谐世界理念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和谐世界理念要求要建立和谐的全球发展体系。该体系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世界经济体系、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公正合理的国际贸易体系和公平有效的全球发展体系”。[25]其二,和谐世界理念需要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以及法律环境。这就要求各国在政治上要建立互信,经济上要密切联系,文化上取长补短,最为重要的是要在国际法的范围内从事国际活动。其三,和谐世界是一个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包容理念,最终目的是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世界。这就要求世界各国“用更广阔的视野审视安全,维护世界和平稳定;用更全面的观点看待发展,促进共同繁荣;用更开放的态度开展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用更宽广的胸襟相互包容,实现和谐共处。他呼吁国际社会应该继续携手并进,秉持和平、发展、合作、共赢、包容理念,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26]

2009年10月1日,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之际,胡锦涛向全世界郑重宣告:“我们(中国)将坚定不移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同所有国家发展友好合作,继续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27]

因此,进一步充实和谐世界国际法理念内涵是当今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发展过程中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毫无疑问,这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新机遇,也为我国学者结合当前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我国综合国力已日趋增强,我们应以全球视野,结合我国历史文化,发展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提升我国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大国地位,展现大国风范和气度。同时,我们还要充分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利益,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创造性地发展为国际社会所接受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在世界范围内奏响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思想的强音,为国际法的发展和人类的共同进步作出新贡献。

【注释】

[1]B.S.Chimni.Marxism and International Law:A Contemporary Analysis.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4(17):161.

[2]B.S.Chimni.Marxism and International Law:A Contemporary Analysis.Leide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2004(17):161.

[3]张光博.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观[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11.

[4]黄晓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J].新疆社会科学,2012,(1):85.

[5]黄晓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J].新疆社会科学,2012,(1):84.

[6]黄晓燕.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J].新疆社会科学,2012,(1):85.

[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92.

[8]列宁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

[9]李大钊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54.

[10]李大钊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59.

[1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0.

[1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0.

[13]刘仁山,梁帅.中国共产党“和平发展”国际法思想探析[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3):20.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2.

[15]列宁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9.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6.

[17]K.W.Abbott,D.Snidal.Value and Interests:International Legalization in the Fight against Corruption.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02,31(2):141-178.

[18]徐崇利.软硬实力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J].现代法学,2012,34(1):151.

[19]陈铭.联合国报告《2006年人类发展报告》显示中国人类发展指数排名81位[N].上海青年报,2006-11-11.

[20]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央党校发表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02-06-01.

[21]徐崇利.软硬实力与中国对国际法的影响[J].现代法学,2012,34(1):152-153.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

[24]同舟共济共创未来——胡锦涛主席在第64届联大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9-09-25.

[25]胡锦涛.中国将继续致力于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稳定[EB/OL].http://www.fx168.com/fx168html/20081123/20081123150198080.htm.

[26]同舟共济共创未来——胡锦涛主席在第64届联大一般性辩论时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9-09-25.

[27]胡锦涛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9-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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