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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十分丰富,他们的众多著述都和国际法有关。这些内容为国际法成为真正的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奠定了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主权国家的真正出现,才能进行国家协调和国际合作,国际和平才能保障。

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十分丰富,他们的众多著述都和国际法有关。作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之一的马克思,在波恩大学学习期间主修法学,学习过《法学全书》《法学阶梯》《罗马法史》《德意志法史》《欧洲国际法》和《自然法》等课程;除了《欧洲国际法》和《自然法》两门课程,因讲授教师普盖教授突然逝世而未对马克思这两门课的学习作出评价外,其他几门课的授课教师均对马克思作了“十分勤勉和经常用心”、“极为勤勉和用心”、“勤勉和用心”、“勤勉”等的评语。[37]随后,马克思转入柏林大学学习,学习过《刑法》《教会法》《德国普通民事诉讼》《普鲁士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普鲁士邦法》《继承法》等课程,均获得任课教师的“极其勤勉”和“勤勉”的评价。从这些学习经历以及教师们对马克思学习的评价来看,足以说明马克思已对当时法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学习,法学知识非常渊博,这也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际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国际法思想,不仅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重要价值,而且也能为我国对外关系的更好开展,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进行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但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的众多著述研读后,笔者发现马克思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内容丰富而散乱,总体而言,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评价、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所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的评价,对维也纳体系的评价、外交关系法思想、人权思想、条约法思想以及战争法思想等国际法思想。[38]

2.2.1 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评价

近代国际法开始形成的标志,是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年)的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该和约通过建立欧洲国家体系而为国际法的发展创造了条件。马克思恩格斯对和约的分析和评价,其主要内容:一是肯定了和约确立了主权国家的国际法地位,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二是认为和约肯定了国家的对内统治权,废除了皇权对王权的干涉;三是认为和约确认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思想;四是认为和约阻碍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肯定了和约确立了主权国家的国际法地位,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从1648年威斯特伐利和约的内容来看,它承认了所有参加国家有“领有权和统治权”,确认了欧洲各大国不分宗教信仰和国家制度,一律平等,承认了瑞士和荷兰的独立。这些内容为国际法成为真正的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奠定了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主权国家的真正出现,才能进行国家协调和国际合作,国际和平才能保障。例如,在《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1887年12月底—1888年3月)一文中,恩格斯说:“从中世纪末期以来,历史就在促使欧洲形成为各个大的民族国家。只有这样的国家,才是欧洲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正常政治组织。同时也是建立各民族协调的国际合作的必要的先决条件。”[39]他接着分析说:“要保障国际和平,首先就必须消除一切可以避免的民族摩擦,每个民族都必须获得独立,在自己的家里当家做主。这样,随着商业、农业和工业的发展,从而随着资产阶级社会势力的增长,民族意识也就到处发扬,被分割、被压迫的各民族都要求统一和独立。”[40]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使得原有三百多个德意志诸侯国取得主权地位,享有按自己意志行事的表决权,这样才能按照自己意志进行国际合作。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标志着国家主权的实际确立,国家间才能进行真正的国际合作,而调整主权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才能真正形成并获得发展,这就为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动力。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国际法形式确认了国家在其边界内拥有绝对权力,废除了教会对国家具有的高于主权的政治权威,否认了天主教高于国家主权的“世界主权”,使王权(国家主权)摆脱了神权的束缚,为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之前,教皇权力仍是高于国家主权的世界主权,而威斯特斯利亚和约的签订,打破了罗马教皇神权统治下的世界主权论,承认新教和旧教享有同等的权力。对此,马克思指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关于宗教是“宗教改革派和路德教派权力平等”,“宗教徒和改宗的天主教徒失去了宗教收入。”从而导致“迄今只有发言权的帝国城市,现在取得了表决权。”再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1876年5月底—1878年7月初)一文中也指出,在以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基础而建立的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前,欧洲是处于“普遍的混乱状态中,王权是进步的因素,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王权在混乱中代表着秩序,代表着正在形成的民族(nation)而与分裂成叛乱的各附庸国的状态对抗”。[41]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及所建立的国际体系的历史意义和地位,认为和约将神权从王权(国家主权)的头上摘了下去,王权最终取得了代表国家主权的地位,进而为国际法摆脱神权的束缚奠定了基础,欧洲国家间的关系成了真正的国际关系,规范他们之间关系的近代国际法获得了真正的发展。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原德意志帝国境内的主权国家彼此结盟及享有同外国结盟的权利,以及国际争端应用和平协商方式加以解决,萌芽出对国家战争权的否定,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在谈到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关于德意志帝国宪法”时,马克思认为,在1608年到1648年期间,德国是欧洲的政治中心,根据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规定,德意志帝国宪法允许德意志公爵们被允许彼此结成联盟和与外国结成联盟,确立了他们独立的主权国家地位,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同时,马克思还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即通过欧洲会议的形式对争端和平协商进行解决,改变过去通过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方式,是国际法的一大进步。另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众多著作中,多次提到许多欧洲国家代表在一起开会,商讨重大国际事件,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对欧洲国家会议目的和开会所达成的对纠纷解决的程度及效率进行了批判,但从批判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确创制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形式,已萌芽出对国家战争权的否定,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第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在一定程度上肢解了德国,阻碍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欧洲民族国家体系的形成。在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评价时,马克思恩格斯在著作中多次提到和约加剧了德国的分裂,阻碍了德国的统一事业和资本主义在德国的发展。例如,在《论住宅问题》(1887年1月10日)一文中,恩格斯说:“和约的签订加深了德国政治上的分裂的劫难中,并且是在最不利的条件下重新努力赶上来的德国,情况当然就完全不同了;这里为世界市场而从事生产的唯一家庭工业,即亚麻织布业,承受着各种捐税和封建贡赋的重压,它并没有使从事织布劳动的农民的生活水平高于其他农民的那种很低的水平。”[42]马克思也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实际上加剧了德国的四分五裂,肢解了德国,他说:“它(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笔者注)使德国的联邦制(反联合的)被巩固下来,其实,这是一项肢解德国的条约。”[43]再如,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年初)一文中,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使德国重新被分裂,封建诸侯割据现象严重,阻碍了德国资本主义的发展,直到1848年后“德国才重新出现在世界市场上”。他说:“随着1848年革命而来的是,‘有教养的’德国抛弃了理论,转入了实践的领域。以手工劳动为基础的小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已经为真正的大工业所代替;德国重新出现在世界市场上;新的小德意志帝国至少排除了由小邦割据、封建残余和官僚制度造成的阻碍这一发展的最显著的弊病。”[44]实际上,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肢解的不仅是德国,也肢解了意大利,造成意大利在和约签订的很长时间内处于封建诸侯割据的状态,对此,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93年意大利文版序言》(1893年2月1日)一文中也进行了深刻评析,他说:“《共产党宣言》的发表,可以说正好碰上1848年3月18日这个日子,碰上米兰和柏林发生革命,这是两个民族的武装起义,其中一个处于欧洲大陆中心,另一个处于地中海各国中心;这两个民族在此以前都由于分裂和内部纷争被削弱并因而遭到外族的统治。意大利受奥皇支配,而德国则受到俄国沙皇那种虽然不那么直接、但是同样可以感觉得到的压迫。”[45]另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节选)》(1844年4—8月)一文中,马克思也说:“政治经济学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理论分析,因此它以发达的资产阶级关系为前提,而在德国,这种关系自从宗教改革战争和农民战争,特别是自从三十年战争以来的几百年间,都没有可能产生。”[46]因此,依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虽然和约的签订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但是由于和约肢解了德国和意大利,真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体系并未形成,阻碍了德国和意大利资本主义的发展。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对欧洲近代国际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世界市场的发展和主权国家的出现,推翻了神权,发展了王权。但他们也认为,和约的签订,肢解了德国和意大利,阻碍了这两个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也在整体上阻碍了欧洲资本主义的发展。

2.2.2 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的评价

在马克思恩格斯的众多著作中,对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褒扬,对在革命过程中,资产阶级所提出的一些国际法思想给予了较高评价。他们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开创了世界历史,增强了国际交往,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和一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并将资产阶级革命的国际法理论基础归纳为平等。

1)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进一步发展,资产阶级要求取得政治上权力的呼声日益增强,但封建势力依然强大,阻碍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资产阶级只有通过革命,建立资本主义国家,真正确立自己统治地位,才能更好地发展资本主义。马克思恩格斯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对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意义进行了褒扬,认为其开创了世界历史,增强了国际交往,是新社会制度取代了旧社会制度的胜利,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促进近代国际法的发展。例如,在《资产阶级与反革命》(1848年底)一文中,马克思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历史意义,指出1648年和1789年两次资产阶级革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当时整个世界发展的要求。他说:“1648年革命和1789年革命,并不是英国的革命和法国的革命;这是欧洲范围的革命。它们不是社会中某一阶级对旧政治制度的胜利;它们宣告了欧洲新社会的政治制度。资产阶级在这两次革命中获得了胜利;然而,当时资产阶级的胜利意味着新社会制度的胜利,资产阶级所有制对封建所有制的胜利,民族对地方主义的胜利,竞争对行会制度的胜利,财产分配制对长子继承制的胜利,土地所有者支配土地制对土地所有者隶属于土地制的胜利,启蒙运动对迷信的胜利,家庭对宗族的胜利,进取精神对游侠怠惰的胜利,资产阶级权利对中世纪特权的胜利。1648年革命是17世纪对16世纪的胜利,1789年革命是18世纪对17世纪的胜利。这两次革命不仅反映了它们发生的地区即英法两国的要求,而且在更大的程度上反映了当时整个世界的要求。”[47]

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某种懦弱和不坚定,但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1年12月至1852年3月)一文中,马克思说:“不管资产阶级社会怎样缺少英雄气概,它的诞生却是需要英雄行为,需要自我牺牲、恐怖、内战和民族间战斗的。”[48]并称“它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49]的确,随着世界历史的开创,国家间交往频繁,资产阶级所创制的欧洲国际法也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扩张而在全球范围内广泛传播,从而推动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欧洲国际法也不再是一个具有地理概念的国际法,而是真正成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世界国际法。

2)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些国际法思想

在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所提出的国家主权思想、人权思想、不干涉内政等思想,不仅成为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利器,而且也促进了国际法一些基本原则的形成。对此,马克思恩格斯给予了高度评价。在前文中,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评价时,充分肯定了国家主权思想,认为和约解除了套在国家主权头上的紧箍咒这个皇权,为近代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贡献。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在资产阶级在革命过程中提出的人人平等思想,即人权思想,也为人权思想的发展和全球传播作出了贡献。例如,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1892年4月20日)一文中,恩格斯说:“也只有这个英国法律把大陆上那些在君主专制时期已经丧失而到现在还没有在任何地方完全恢复起来的个人自由、地方自治以及除法庭干涉以外不受任何干涉的独立性,即古代日耳曼自由中的精华部分,保存了几个世纪,并且把它们移植到美洲和各殖民地。”[50]恩格斯的这段话有两层含义:其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已将人权思想写入了英国法律,使人权从原来封建社会中的被剥夺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这是巨大的进步;其二,恩格斯肯定了英国资产阶级在殖民过程中对人权思想的传播,认为这有利于唤醒人们的权利意识,能够更好地推进资产阶级革命,进而促进人类进步和国际人权发展。再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一文中,马克思创始人指出“现代国家的最完善的例子就是北美”。[51]这是对美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建立的国家制度给予的高度评价,认为美国所建立的三权分立制度,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另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其他著作中,对美国的赞誉也很多,认为美国不仅实现了一般人权,而且还废除了奴隶制,实现了奴隶人权。他们也认为,美国虽是最完善的例子,但只要私有制和国家存在,人就不可能获得全面解放。此外,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诸多著述中,也充分肯定了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国际法思想等。总之,对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所提出的一些国际法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是充分肯定的。

3)认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是平等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国际贸易范围逐步扩大,商品交换的平等性决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是平等论本身。例如,在《反杜林论》(1876年5月底—1878年7月初)一文中,恩格斯说:“可是社会的政治结构决不是紧跟着社会经济生活条件的这种剧烈的变革立即发生相应的改变。当社会日益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时候,国家制度仍然是封建的。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52]他接着又说:“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摆脱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53]所以,“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54]他进而指出:“这一观念特别是通过卢梭起了一种理论的作用,在大革命中和大革命之后起了一种实际的政治的作用。”[55]再如,在1848年《柏林的反革命》(1848年11月11日—13日)一文中,马克思也认为相对于封建社会而言,资本主义的平等权利更具有现实性,他说:“资产阶级把‘受命于天’的非凡的权利变成以文件作根据的平凡的权利,把贵族血统的统治变成一纸公文的统治,把王国的太阳变成资产阶级的星灯。”[56]另外,在《资产阶级和反革命》(1848年12月)一文中,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将平等理念从天上拉回了人间,是资产阶级革命倍感自豪的事情,他说:“1648年的革命和1789年的革命,因其完成了创造工作而充满了无限的自豪感。”[57]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所提出的平等理论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这是由商品本身的平等交换属性所决定的,从而使平等观念不仅在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中被广泛传播和接受,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被广泛传播,进而要求在国际关系中贯彻平等原则,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对欧洲资产阶级革命的评价主要是正面的,认为其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特别是对拿破仑战争的评价更是如此,他们认为,拿破仑战争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典型代表,具有重大的社会进步性。对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所形成的维也纳体系,恢复了封建正统主义,并对所谓维持均势理论进行了严厉批判,认为这种解决国际争端的模式效率低,阻碍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是封建主义在欧洲的复辟。例如,在《不列颠政局。—迪斯累里。—流亡者。—马志尼在伦敦。—土耳其》(1853年3月22日)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从第一次法国革命时期起,正统主义君主体系的无力就表现在这样一个原则上:维持status quo(现状)。这个共同的协议(顽固地维持自发或偶然形成的状况)是一个testimonium paupertatis(贫穷证明书),是主要的强国承认自己毫无能力为进步或文明作出什么事情。拿破仑能够在一刹那间决定整个大陆的命运,并且能够在自己的决定中显示出英明果断。聚集在维也纳会议上的欧洲正统主义的代表们,为了完成同一个任务,以他们全部的‘集体智慧’还花了好几年的功夫;而且他们为此互相争吵,造成极大的混乱,并且都发现做这样的事是如此索然无味,所以从那个时候起,他们就都意兴阑珊,不再打算重新划分欧洲了。”[58]

通过对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所提出的国际法思想的评价,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世界历史意义,认为这为国际关系的发展提供了诸多新的国际法理论,指出资产阶级提出的国家主权、人权及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思想,相对封建社会来说,具有进步意义;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资产阶级革命之所以提出这些以平等为基础的国际法思想理论,本质上是因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资产阶级革命也是商品平等派的必然体现,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但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相继建立,它的掘墓人——世界无产阶级相伴而生,为人类最终迈向共产主义社会奠定了国际阶级基础。

2.2.3 对维也纳体系的评价

1)马克思恩格斯对维也纳体系的总体评价

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和威斯特伐利亚国际体系形成后,欧洲处于一百多年的稳定时期,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国际和平环境。随着资本主义迅速发展,打破了欧洲各国国内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之间的均衡状态,封建贵族的生活条件不断恶化,且在不断消失。例如,在《共产党宣言》(1848年2月)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说:“封建贵族并不是被资产阶级所推翻的、其生活条件在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里日益恶化和消失的唯一阶级。”[59]封建贵族的生活条件发生了变化,导致了封建贵族在资本主义这个“新社会”中极不适用,他们便开始了垂死反抗。这在当时欧洲就表现为:资本主义获得了高速发展,商品所有者资产阶级要求平等权利,而欧洲国家的社会制度却是封建主义,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例如,在《反杜林论》(1876年5月底—1878年7月初)一文中,恩格斯说:“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60]而封建主义制度基础却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已不可避免。1789年7月14日,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1892年4月20日)一文中,恩格斯对此评价是“这也是第一次真正地把斗争进行到底,直到交战的一方即贵族被消灭而另一方资产阶级获得胜利”。[61]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不断发展,特别是路易十六被处死,引起欧洲封建统治者的恐慌,并联合起来扼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也影响了英国“大陆均势”的均势外交[62]的国家政策,害怕法国国力增强,威胁英国安全与商业利益。在这种情形下,英国充当了反法排头兵,极力阻止法国扩张,在随后的每一次反法同盟中,都有英国身影。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已经演变成为一场国际战争。欧洲的国际关系主旋律转变成为由英国领导的反法同盟干涉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及英法争夺欧洲霸权的斗争。最后,“由于拿破仑沉迷于绝对的战争和绝对的征服,耗尽了法国的国力,加上他对大陆各国的奴役统治,促使各国民族意识的觉醒和人民的普遍反抗,所以拿破仑帝国的根基非常脆弱,一旦战场上遭到失败,靠武力征服拼凑起来的帝国就要分崩离析”。[63]后来,拿破仑战败,路易十八被扶持上台,反法联盟逼迫法国签署了第一次《巴黎和约》。该和约规定:(1)法国“保持1792年的疆界”,而比利时、德意志、意大利也恢复了1792年时的疆界;(2)马耳他及其附属岛屿划归英国;(3)挪威归并瑞典;(4)战争双方及一切国家应于两个月内派全权代表去维也纳,以便作出补充本条约各规定的安排等。[64]这个条约和《肖蒙条约》(1814年3月),维也纳会议《最后议定书》(1815年6月),《神圣同盟条约》(1815年9月),《第二次巴黎和约》(1815年11月)和《四国同盟条约》共同组成了维也纳体系。

马克思恩格斯对维也纳体系进行过比较详细地评价,体现了一系列国际法思想。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16、281页;第8卷第8页;第9卷第89页;第12卷第99页;第13卷第77、246页;第14卷520页;第15卷42页;第21卷348页;第22卷41页等都有对维也纳体系的评价,表现出诸多至今还有重要价值的国际法思想。

例如,在《柏林的反革命》(1848年底)一文中,马克思指出了资产阶级的软弱性以及害怕因革命而引起的人民反抗,愿意和封建贵族结成联盟共同奴役人民,他说:“资产阶级是很愿意通过友好的协商把封建王国变成资产阶级王国的。资产阶级在剥夺了封建党派的有辱资产阶级尊严的徽志和封号以及和封建所有制相关联的、破坏资产阶级占有方式的收入之后,它是很愿意同封建党派结成联盟并同它一起奴役人民的。”[65]

在维也纳会议上,几个大国签署了一份宣言,确保瑞士的“永久中立”地位。对此,恩格斯在1853年4月写作的,署名马克思在1853年5月17日发表在《纽约每日论坛报》(第3770号),对瑞士的“永久中立”进行了评价,认为“在‘集聚一堂开会的’欧洲的一致同意下,并通过十分隆重的仪式,宣布了这些小国为‘中立’国家。”他们包括瑞士只不过是列强“建立了一批小小的缓冲国,这些小国在发生任何细小纠纷,足以破坏和谐的‘均势’的时候,都扮演着替罪羊的角色。”[66]接着,恩格斯又对瑞士不分青红皂白的“中立”进行批判,认为瑞士“对任何革命运动都采取中立的甚至敌对的立场,同时还冒充为自由独立民族的小小的‘中立’国家。”进而,他说:“不过恐怕不到那个时候,病体上的这些赘瘤就连影子都没有了。”[67]具体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对维也纳体系的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维也纳体系是强权政治的体现

维也纳会议从表面上看是一次全欧洲范围内的会议,但实际上是由英国、俄国、奥地利和普鲁士四个强国所操纵,西班牙、葡萄牙和瑞典等二流战胜国则遭到排斥。这四个强国打着“正统主义”的招牌,竭尽所能地从会议中攫取好处。对此,在《德国状况》(1845年10月底)一文中,恩格斯分析道:“当‘科西嘉怪物’最后被牢牢地禁闭起来之后,大大小小的帝王们立刻在维也纳开了一次大会,以便分配赃物和奖金,并商讨能把革命前的形势恢复到什么程度。民族被买进和卖出,被分割和合并,只要完全符合统治者的利益和愿望就行。在出席会议的国家里面,只有三个国家知道它们要些什么。英国想保持并扩大自己的商业霸权,想保留掠夺殖民地所得的最大部分,并削弱其他各国。法国想尽量减轻自己的不幸,并削弱其他各国。俄国想增强自己的实力,扩张自己的领土,并削弱其他各国。其余的一切国家都多情善感,想得些小利,而有几个国家甚至还想表现一种可笑的大公无私。”[68]再如,在《法兰克福关于波兰问题的辩论》(1848年8月7日—9月6日)一文中,恩格斯再次对维也纳体系的强权政治性进行了论证,他说:“从1815年开始,某些方面甚至从法国第一次革命时期开始的欧洲反动势力,首先建立在什么基础上呢?建立在俄罗斯—普鲁士—奥地利神圣同盟的基础上。而这个同盟是靠什么结成的呢?靠瓜分波兰,这3个同盟者从瓜分波兰中取得了利益。”[69]所以,他指出,所谓神圣同盟根本就不具有进步性,而是封建地主阶级为摆脱革命所使用的最后手段。这三个强国(英国、德国和法国)和波兰贵族一起参与了对波兰的瓜分,不仅是强权政治的表现,而且还具有明显的封建性质,因而神圣同盟“彻头彻尾是反动的”。他说:“瓜分波兰之所以能够实现,是由于波兰大封建贵族和参加瓜分波兰的3个强国结成联盟。正如前诗人约丹先生所断言的,这个联盟根本不是进步的;它是大贵族摆脱革命的最后一个手段,它彻头彻尾是反动的。”[70]

3)维也纳条约是反动的欧洲对革命的法国取得巨大胜利的总结

马克思恩格斯在众多著述中对维也纳体系进行了抨击,称其是反动的,是对欧洲革命的扼杀,是反动的欧洲对革命的法国取得巨大胜利的总结。例如,在《法兰克福关于波兰问题的辩论》(1848年8月7日—9月6日)一文中,恩格斯说:“维也纳条约是反动的欧洲对革命的法国取得巨大胜利的总结。它是欧洲反动势力在15年复辟时期进行统治的典型形式。它恢复了正统主义、天赋的王权、封建贵族、僧侣的统治、宗法式的立法和行政。但是因为这次胜利是在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的资产阶级特别是法国资产阶级的帮助下取得的,所以对资产阶级也必须作若干让步。可是肥美的战利品已经被君主、贵族、僧侣和官僚们分完,资产阶级就只好满足于任何时候也不会兑现、任何人也不想兑现的未来的期票。卢格先生不去研究维也纳条约的真正的实际内容,他相信这些空洞的诺言也就是条约的真实内容,而把反动的实践仅仅解释为为非作歹!”[71]他接着指出,为镇压法国的革命,反动阶级用花言巧语迫使人民相信这是解放战争,实质上是君主制的复辟。他说:“谁都知道,在1813年,弗里德里希·E·威廉三世怎样用花言巧语迫使普鲁士人民相信,仿佛对法国的进攻是‘解放战争’,而实际上是镇压法国革命,是要使旧日的‘天赋的’君主制复辟。谁都知道,当神圣同盟的参加者们在1814年3月30日一进入巴黎,那些漂亮的诺言就被忘得一干二净。”[72]再如,在《霍亨索伦王朝的丰功伟绩》(1849年5月9日)一文中,马克思用嘲讽的口吻对神圣同盟的反动性进行了批判。他说:“谁都知道,当拿破仑从易北河回来的时候,德国人民的热情又大大低落,以致霍亨索伦只好答应立宪来重新激发这股日益减退的热情。谁都记得,在德意志联邦条例和维也纳和约上所许下的诺言:出版自由、宪法等等。谁都知道,‘正义的’霍亨索伦是怎样履行自己的诺言的。为镇压各国人民成立了神圣同盟,召开了代表大会,作出了卡尔斯巴德决议,实行书报检查制度,警察逞凶,贵族称霸,官僚横行,王室对诉讼程序横加干涉,迫害宣传鼓动家,大批的人被判罪,在财政上挥霍无度,而宪法连个影子也没有。”[73]另外,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对外政策》(1849年4月9日)一文中,马克思对维也纳条约进行概括性批判,指出1815年维也纳条约是反动的,根本就没有维护的必要。他说:“他(梯也尔)恬不知耻地和毫不含糊地把1815年的维也纳条约赞扬了一番,把这个条约当作当前欧洲政治局势的基础来维护。难道这个矮子讥笑有人在实际上维护这个条约,而在法律条文上又否定这个条约的这种矛盾现象,不是完全正确的吗?临时政府和卡芬雅克的小心翼翼的行为正是这样。”[74]可见,通过马克思恩格斯对维也纳条约的分析,不难看出,维也纳条约虽是以国际条约形式并以维护欧洲和平的名义签订,表面上欧洲各国都十分重视维也纳条约,而在实际的国际关系中,欧洲各主要国家为了自身利益,却又都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措施来破坏条约,阻止条约实施,所以,它只不过是反动的欧洲对革命的法国取得胜利的巨大总结,是欧洲反动势力在复辟时期进行统治的典型形式。

4)批判了列强肆意破坏维也纳条约的行为

马克思恩格斯虽对1815年维也纳条约的反动性进行了批判,但也认为,维也纳体系的确制造了欧洲的长期和平,因此,他们号召各国无产阶级起来反对战争,维护和平。例如,在《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1851年8月—1852年9月)一文中,恩格斯说:“1815年以后的长期和平,……”[75]再如,在《法兰西内战》(1871年6月13日)一文中,马克思也认为,1815年维也纳体系制造了长期和平,并号召各国工人阶级起来反对欧洲国家的争夺霸权的斗争,他说:“在保持欧洲均势和维护民族尊严的借口下,政治野心又在威胁世界和平了。法国、德国、西班牙的工人们!把我们的呼声联合成为共同反对战争的怒吼吧!……争夺霸权的战争,或维护某一王朝利益的战争,在工人看来只能是荒谬绝伦的犯罪行为。我们渴望和平、劳动和自由,我们坚持反对那些自己不去流血却利用社会灾难来进行新的投机的人的黩武叫嚣!……德国弟兄们!我们彼此分裂只会使专制制度在莱茵河两岸都获得完全胜利……全世界的工人们!不管我们的共同努力在目前会产生怎样的结果,我们这些不分国界的国际工人协会会员,代表法国工人向你们表示良好的祝愿和敬意,并保证忠于牢不可破的团结。”[76]

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虽然维也纳条约是“反动的欧洲对革命的法国取得巨大胜利的总结”,但维也纳条约的签订,的确给欧洲带来较长时间的和平,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否定。而且对以沙皇俄国为代表的强国肆意违反维也纳条约、破坏国际和平的行为,马克思恩格斯进行了严厉批判。例如,在《帕麦斯顿勋爵》(1853年10月—12月初)一文中,马克思对俄国违反维也纳条约,提出要求占有多瑙河口附近多沼泽的沙洲进行了谴责,他说:“征收税款和阻碍多瑙河上的通航,则违反了维也纳条约,因为该条约曾宣布:从多瑙河可以航行的地点起到河口止的各个河流,航行应完全自由;‘税额无论如何不得超过现行的税额’,即1815年的税额;‘在未征得沿岸各国的普遍同意以前,不得有丝毫增加。’”[77]接着,他又对俄国破坏维也纳条约的情况,用诙谐的语调进行批判说:“俄国是维也纳条约的参加国,该条约第一一三款规定:‘每个国家都应出资维修线路和进行一些必要工作,以便使航行通畅无阻。’而俄国却发现,维持苏利纳支流通航的最好办法,就是把一些破碎的船只堆积到河底,把水浅的地方变成沙泥滩,这样来逐渐降低河水的深度。”[78]

另外,在《西方强国和土耳其》(1854年1月10日)一文中,马克思借用乌尔卡尔特的话,对西方列强表面上遵守条约,但为各自利益,千方百计破坏条约、胡乱解释条约以及破坏和平环境的行为也进行了批判。他说:“可是,你们的维也纳条约当然也是一种欧洲协议,而结果又如何呢?这个协议之所以重要,就是因为它建立了波兰;而波兰的情况又怎样呢?当波兰灭亡的时候,你们的大臣又是怎样向你们讲这个协议的呢?他是这样说的:‘英国受权提出关于波兰事件的意见。’接着他说,关于这个问题在事件发生以前他已经提出抗议了,又说:‘可是俄国在这时持另一种看法了。’你们现在的协议情况也会是这样:俄国又将持另一种看法了。”[79]

综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维也纳条约具有反动性,是一场分赃的会议,在《法兰克福关于波兰问题的辩论》(1848年8月7日—9月6日)一文中,恩格斯说:“肥美的战利品已经被君主、贵族、僧侣和官僚们分完,资产阶级就只好满足于任何时候也不会兑现、任何人也不想兑现的未来的期票。”[80]再如,在《奇怪的政策》(1855年6月19日)一文中,马克思也说:“反对法国的战争,同时也是反对革命的战争,反雅各宾的战争,这种战争,正如早就应当料想到的,使政治势力的中心从西方转移到了东方,从法国转移到了俄国。维也纳会议是反雅各宾战争的自然产物。维也纳条约是维也纳会议的合法成果,而俄国的统治则是维也纳条约的非婚生子。”[81]但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维也纳条约及建立的维也纳体系的确对欧洲的和平起到了促进作用,创造了长时间的和平环境,保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无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维也纳体系形成后,以沙皇俄国为首的西方列强恣意破坏维也纳条约及维也纳体系,以及所形成的和平国际环境,马克思恩格斯对此进行了严厉批判,指出在维也纳会议中以沙皇俄国为代表的封建势力分得了大批赃物,捞到了大量好处,从而使政治中心从西方转移到了东方,从法国转移到了俄国,进而导致了维也纳体系所形成了和平环境时刻都面临着战争危险。

2.2.4 外交关系法思想

外交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通过其对外关系机构及人员,用谈判、通讯、会议、参加国家组织和缔结条约的方法,处理对外关系事务,实现国家外交政策的活动。外交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外交关系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通过互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和派遣或接受特别使团、国家领导人访问、举行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狭义的外交关系则是指国际法主体互相在对方领土内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法主要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外交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在其诸多著述中对外交关系都有涉猎,提出诸多精辟的外交关系思想,这些思想主要有:外交关系是国际分工的表现,剥削阶级国家外交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延长专制政权的寿命,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是各民族之间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使领馆要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等。

1)外交关系是国际分工的表现

外交关系的主要目的是为实现国家的对外政策,国家的对外政策是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受经济基础制约。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国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水平,直接决定国家对外政策方针。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是欧洲资本主义迅猛发展,而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却又极不平衡。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内分工相对比较健全,但缺乏资源;而世界上其他国家,国内分工尚不健全,有些尚处于封建社会,国内分工仍带有封建社会分工的性质。从而在国际关系中表现为资本主义国家为争夺资源,不惜动用武力对他国进行掠夺,也表现出西方国家为争夺世界市场和资源相互之间的斗争;而其他国家则为了保卫民族利益,奋起反抗殖民主义。但由于实力上的差距,许多国家和政府被迫向着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国际分工转变。1846年12月28日,马克思在致帕·瓦·安年科夫的信中,通过对普鲁东分工理论的批判,指出不同时代有不同的分工模式,在资本主义时代的国际分工是资本主义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是什么永恒理性所带的结果。他说:“永恒理性的一系列经济进化是从分工开始的。在蒲鲁东先生看来,分工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但是,难道等级制度不是某种分工吗?难道行会制度不是另一种分工吗?难道在英国开始于17世纪中叶而结束于18世纪末叶的工场手工业时期的分工不是又和现代大工业中的分工截然不同吗?”接着他又说:“蒲鲁东先生离开真理这样遥远,竟然忘记了连普通经济学家都会做的事情。他谈分工时,竟没有感到必须谈世界市场。真行!难道14世纪和15世纪的分工,即在还没有殖民地、美洲对欧洲说来还不存在以及同东亚来往只有通过君士坦丁堡的那个时代的分工,不是一定同已经存在有充分发展的殖民地的17世纪时的分工有根本的不同吗?”进而他又以反问的语气说:“难道各族人民的整个内部组织、他们的一切国际关系不都是某种分工的表现吗?难道这一切不是一定要随着分工的改变而改变吗?”[82]再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年到1846年)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国际关系是由国际分工所带来的,并且指出一个民族的对外关系也取决于内部分工的状况。他说:“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这个原理是公认的。然而不仅一个民族与其他民族的关系,而且一个民族本身的整个内部结构都取决于它的生产以及内部和外部的交往的发展程度。”[83]

2)剥削阶级国家外交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延长专制政权的寿命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外交作为国家推行其对外政策的工具,自国家产生以后,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中,带有强烈的阶级性质,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本国的统治阶级利益。例如,在《德国的对外政策》(1848年7月2日)一文中,恩格斯对私有制社会中国家外交政策的目的概括,他说:“自古以来,一切统治者及其外交家玩弄手腕和进行活动的目的可以归结为一点:为了延长专制政权的寿命,唆使各民族互相残杀,利用一个民族压迫另一个民族。”[84]另外,恩格斯也认为,资本主义国家要延长专制政权的寿命,必须要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延长其专制政权的寿命。所以,资本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适应工业资本家阶级的利益。如1815年英国已经成为一切重要的工业部门的世界贸易的实际垄断者,拿破仑战争结束后和平年代的发展,使这种垄断势力继续扩大和加强,为促进输出工业品的数量不断增长,英国开始呼吁其他国家降低对英国工业品的进口税。对此,在《一八四五年和一八八五年的英国》(1885年2月中)一文中,恩格斯说:“自由贸易意味着改革英国全部对内对外的贸易和财政政策,以适应工业资本家即现在代表着国家的阶级的利益。”[85]从而达到维护本阶级统治的目的,延长其专制政权的寿命。

3)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是各民族关系中至高无上的准则

针对着资本主义国家在外交上的尔虞我诈,为维护本阶级利益,不惜采取秘密外交等严重违法国际法的情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私有制社会中,这种现象是不可避免的,资产阶级为了延长其专制政权的寿命,必然会采取违法国际法的形式,甚至不惜发动战争。因此,一方面,他们号召各国无产阶级要密切关注本国政府的外交政策,加以监督;另一方面,他们也要求世界工人阶级之间要加强团结与协作,联合起来共同反对各国资产阶级。例如,在1864年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纲领性文件《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1864年9月28日)一文中,马克思在总结了工人运动失败的经验后,提出无产阶级要加强国际合作的思想,他说:“无产阶级应当在解放斗争中肩并肩作战。”在当时情况下,针对西方列强纷纷采取秘密外交政策,破坏了国际和平环境,马克思对工人阶级提出了一些要求,要他们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在不能防止这些外交活动发生时,要进行揭露,从而努力做到外交关系要遵循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他说:“工人阶级要洞悉国际政治的秘密,监督本国政府的外交活动,在必要时就用能用的一切办法反抗它;在不可能防止这种活动时就团结起来同时揭露它,努力做到使私人关系间应该遵循的那种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成为国际关系中的至高无上的准则。”[86]在该文中,马克思又说:“为这样一种对外政策而进行的斗争,是争取工人阶级解放的总斗争的一部分。”[87]

4)使领馆要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

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国家间互设常设驻外机构已成常态。马克思恩格斯充分肯定了国家间互设常设驻外机构在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的作用。例如,恩格斯在《暴力在历史中的作用》(1887年12月底—1888年3月)一文中,这样写道:“年轻的德国工业必须在世界市场上显一显身手,它只有通过输出才能壮大起来。为此,它在外国就必须享有国际法的保护。英、美、法三国的商人在国外甚至比在家里更能自由行动。他们的大使馆保护他们,必要时还有几艘军舰来保护他们。但是德国人呢?在近东,至少奥地利人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指望自己的大使馆,在其他地方,大使馆对他们就没有多大帮助。可是,当一个普鲁士商人在国外向他的大使诉说遭到损害时,他几乎总是得到这样的回答:‘你完全自作自受,你在这儿寻求什么呢?你为什么不安安静静地呆在家里呢?’小邦的臣民则到处都是完全没有权利的。德国商人不管走到哪里,到处都请求外国——法国、英国和美国——保护,或者很快就归化于新的祖国。即使他们的大使想保护他们,但又有什么用呢?德国大使本身,在海外也是被人看做像擦皮鞋的人那样的。”[88]在这段话中,恩格斯通过对德国驻外大使馆以及大使的批评,表达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思想:

第一,设立使馆和大使的目的,是为保护本国人在国外的利益。因此,恩格斯才说:“英、美、法三国的商人在国外甚至比在家里更能自由行动。他们的大使馆保护他们,必要时还有几艘军舰来保护他们。”

第二,使馆和大使的作用,受本国国力的制约。因当时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尚不及英、美、法等国的水平,国力较差,因此,“德国大使本身,在海外也是被人看做像擦皮鞋的人那样的”,更何况是德国的商人呢!

第三,在当时情形下,使馆在接受国可保护第三国国民的利益。因此,当德国商人在海外得不到德国使馆和大使的保护时,德国商人就不得不寻求其他国家的保护,更有甚者,直接加入其他国家的国籍。所以,恩格斯才说:“德国商人不管走到哪里,到处都请求外国——法国、英国和美国——保护。”更有甚者“或者很快就归化于新的祖国”以寻求保护。

第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如外交人员不履行其职责,应该将其召回。外交人员在国外应代表本国利益,而不应从事和其职务无关的商业活动,否则,就丧失了外交人员的作用,派遣国就应将其召回。例如,在《马志尼。—瑞士和奥地利。—土耳其问题》(1853年5月27日)一文中,马克思说:“照会瑞士驻维也纳代办的做法是适宜的,因为他以进行国家事务为借口在那里安然地干自己的私人营生,专门作绸缎生意。施泰格尔先生是一个二等外交官,谁都知道,他对养蚕倒比他对委托给他的公事知道得要多得多。”接着,他讽刺说:“所以,对于这样一个没有得到任何特殊权利而一向在维也纳独行其是的外交官,本来就毫无召回的必要。”[89]

5)外交机构和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设立使馆和大使保护本国国民在海外利益,在当时也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在全球发展;但他们也认为,驻外使馆和大使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涉别国内政。在他们的诸多著述中,对资产阶级国家驻外使馆和大使干涉驻在国内政的行为进行了揭露和批判。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使馆和外交人员从事侵略活动,或为其提供帮助。例如,在《新的对华战争》(1859年9月13日)一文中,对英国以《天津条约》中规定的英国公使可以前往北京为借口,实质上是发动新的对华战争。对此,马克思说:“即使天津条约规定允许英国公使可以直接前往北京,中国政府反抗英国舰队强行驶入白河,是否就违反了这个用海盗式战争强加于它的条约呢?从大陆邮班传来的消息中可知,中国当局不是反对英国使节前往北京,而是反对英国武装船只驶入白河。”[90]随后,马克思进一步论证说:“每个不存偏见的人都会深信:第一,准许英国公使进入北京一事不是在现在,而是在较晚的时候付诸实行;第二,英国公使留驻北京的权利附有各种条件;最后第三,条约英文本中关于准许公使进入北京的那个专横的第三款,根据中国钦差们的要求在条约中文本中作了修改。”[91]接着,马克思又举例进行类比论证,指责英国以《天津条约》为借口实质上是违反国际法的侵略行为,他说:“难道法国公使留驻伦敦的权利就能赋予他率领一支法国武装远征队强行侵入泰晤士河的权利吗?肯定可以这样说:英国人对英国公使前往北京的权利的这种解释,至少和英国人在上次对华战争中所发明的那种说法同样奇怪,当时他们说炮轰一个帝国的城市,并不是对该帝国本身作战,而只是与它的一个属地发生了局部的相互敌对行动。”[92]再如,在《俄国在远东的成功》(1858年10月25日左右)一文中,恩格斯认为,沙皇俄国在中国设立使馆的目的是为侵略中国进行探路,严重违反了外交机构和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的国际法准则。他说:“不难想象,在北京设立常驻使馆将有什么样的作用”,进而他指出其作用是“俄国公使在几年以后就可能在与北京相隔一个月路程的恰克图拥有一支足以达到任何目的的强大军队和一条供这支军队顺利进军的道路——这样一位俄国公使在北京将具有无上的威力,谁能怀疑这一点呢?”。[93]在该文中,恩格斯深刻揭露俄国在北京设立常驻使馆的目的,就是为其侵略提供帮助,严重违反了外交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侵略活动或为侵略活动提供协助的外交关系法规则。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外交人员要遵守外交礼节。在对外关系中,外交人员代表的是国家行为,要遵守外交礼节,尊重驻在国,不得挑衅。否则,驻在国可采取相关措施直至将其驱除出境。例如,在《新的对华战争》(1859年9月13日)一文中,马克思就对英国公使普鲁斯挑衅中国政府的行为进行了批判,指出当“英国人是蓄意要刚好在规定的交换批准书日期之前向中国寻衅”时,“谁都不会相信,尊敬的普鲁斯先生对上一次对华战争表面上要达到的目的进行的这种干扰,是他本人自作主张的行动;相反,谁都会看出他只不过是执行了从伦敦接到的秘密训令而已。”[94]对此,马克思提醒道:“然而,我只需提醒这样一件事:在罗伯特·皮尔爵士首届内阁任内,阿伯丁勋爵任外交大臣期间,英国驻马德里公使亨利·布尔沃爵士向西班牙宫廷寻衅,结果被西班牙驱逐出境;上院在辩论这个‘不快事件’时证明,布尔沃不执行阿伯丁的正式训令,而是按照当时坐在反对派席位上的帕麦斯顿的秘密指示行事。”[95]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外交人员要遵守外交礼节,这是维护驻在国国家主权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之间在形式上的平等这一国际法的基本准则,然而西方列强为了侵略他国,往往唆使或纵容外交人员故意不遵守外交礼节,从而为其发动侵略战争进行掠夺寻找各种借口。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外交人员不得干涉所在国的内政。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之间在形式上是平等的,外交人员作为国家的驻外代表,不得干涉驻在国的内政,这是基本的国际法准则。马克思恩格斯坚决反对外交人员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例如,在《外交上的失礼》(1855年10月2日)一文中,对亚历山大爵士对接受国的国王及其内阁进行了激烈攻击时,马克思说:“英国驻德意志联邦议会公使亚历山大·马利特爵士在霍姆堡为庆祝攻克塞瓦斯托波尔而举行的宴会上发表的讲话,由于激烈攻击普鲁士国王及其内阁在这里引起极大震动。”[96]他进而又说:“人们认为这种攻击在任何情况下都将具有值得最严肃看待的后果”,因为“普鲁士国王是德意志联邦的成员,而亚历山大爵士是英国派驻该联邦的公使”。[97]显然,作为英国的外交代表,亚历山大公使对普鲁士的攻击是对接受国内政的干涉。而在外交关系中,外交人员不干涉接受国内政是公认的国际法规则。一旦外交人员被指控干涉接受国内政,就可被要求召回,否则,就面临着被驻在国驱除出境的危险,“如果公使受到本国政府的袒护,那么这将是英国未来政策性质的征候;否则肯定他会被召回国。”[98]再如,在《伦敦的报刊。——拿破仑在土耳其问题上的政策》(1853年3月25)一文中,马克思对缅施科夫公爵作为外交代表,不仅不遵守外交惯例,还干涉他国内政的行为进行了严厉地批判。他说:“于是缅施科夫公爵不管通常礼貌,不去拜会外交大臣,就违反一切外交惯例,亲赴御前会议,并强硬要求御前会议接受他提出的要求。”[99]对这种赤裸裸地干涉驻在国内政的行为,马克思表示非常愤慨。

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国家间互设驻外常设使馆已成常态,外交关系法已比较成熟,规范外交关系的一些国际法规则在实践得到不断发展。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外交关系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由生产发展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在私有制社会中,国家外交政策的制定和根本目的是为统治阶级延长其专制政权的寿命服务的,而只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才能真正成为国际关系中的

至高无上的准则。他们也认为,对外常设外交机构和外交人员首先要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外交礼仪,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

2.2.5 战争法思想

战争是一种有组织的、持续时间长的武装冲突,通常是以军事行动的方式进行,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家之间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马克思恩格斯在经典著作中多次对战争进行了分析,体现出了丰富的战争法思想。这些思想主要有: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非交战国在战争中要保持中立,在战争中要坚持人道主义原则等。

1)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战争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即在国家出现以后产生的。具体而言,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原始社会中氏族部落之间经常会出现暴力冲突,但这种行为不是战争。例如,在《去年十二月法国无产者相对消极的真正原因》(1852年2月—4月初)一文中,恩格斯说:“只要有利益相互对立、相互冲突和社会地位不同的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战争就不会熄灭。”[100]可见,在原始社会中暴力冲突不是战争行为,因为不存在利益相互对立、相互冲突和社会地位不同的阶级。

但有学者依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5月)一文中的相关论述,认为原始社会也存在战争。例如,在该文中,恩格斯说:“在原则上,每一个部落只要没有同其他部落订立明确的和平条约,它同这些部落便都算是处在战争状态。”[101]在该文中,恩格斯还说:“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没有明确的和平条约的地方,部落与部落之间便存在着战争,而且这种战争进行得很残酷,使别的动物无法和人类相比,只是到后来,才因物质利益的影响而缓和一些。”[102]在该文中,恩格斯还指出,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个小民族,为了占有最好的土地,也为了掠夺战利品,进行着不断的战争;以俘虏充作奴隶,已成为公认的制度。”[103]另外,恩格斯还说:“对外的冲突,则由战争来解决;这种战争可能以部落的消灭而告终,但从没能以它的被奴役而告终。”[104]

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使用“战争”这个词比较灵活,在写到原始社会暴力时确实也使用“战争”一词。但笔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对原始社会“战争”这个词的使用,是对原始社会中暴力的一种形象描述,而原始社会缺乏战争所产生的根源,所以,原始社会中是不存在战争的。同样,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1884年3—5月)一文中,恩格斯也说过“凡是部落以外的,便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句话中也有“法律”这个词,但不能推断出原始社会中存在法律。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对原始社会中的暴力形象描述为“战争”,并不表明他们认为原始社会中存在着战争。

第二,在私有制和阶级社会中,战争是不可避免的,目的是追求财富,且已成了经常性的行当。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私有制和阶级是战争产生的根源,只有私有制和阶级存在,战争就不可避免。资本主义社会也不例外,各国间竞争最终还是要靠战争来进行和解决的。例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各国间的竞争尽可能通过关税率、禁令和各种条约来消除,但归根到底竞争者们的斗争还是靠战争(特别是海战)来进行和解决的。”[105]

二是在阶级社会中,战争的目的是追求财富,并已成为经常性的行当。例如,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5月)一文中,通过比较原始社会中的“战争”和国家出现后的战争时,恩格斯分析说:“邻人的财富刺激了各民族的贪欲,在这些民族那里,获取财富已成为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以前打仗只是为了对侵犯进行报复,或者是为了扩大已经感到不够的领土;现在打仗,则纯粹是为了掠夺,战争成了经常性的行当。”[106]

第三,在阶级社会中,战争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战争不仅具有物质利益性,而且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例如,在《德国农民战争》(1850年夏)一文中,恩格斯说:“16世纪的所谓宗教战争也根本是为着十分明确的物质的阶级利益而进行的。这些战争,同稍后时期英国和法国的国内冲突完全一样,都是阶级斗争。如果说这许多次阶级斗争在当时是在宗教的标志下进行的,如果说各阶级的利益、需要和要求都还隐蔽在宗教外衣之下,那么这并没有改变事情的实质,而且也容易用时代条件来加以解释。”[107]马克思也认为,资产阶级进行战争的目的就是要保护他们的阶级利益,只要资产阶级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他们往往不惜发动战争进行维护,战争的阶级性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英国和法国的最近前途》(1855年4月10日)一文中,在对英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对土耳其和俄国战争的原因分析时,马克思说:“只要战争使资产阶级破费,它的唯利是图的天性就比它的民族自豪感占上风,对私人利益立即会遭到损失的恐惧心理比对全民族的巨大优势必然要逐渐遭到损失的恐惧心理更厉害。”[108]

第四,战争将随着私有制和阶级消亡而消亡,新社会的国际原则是和平,因为每一个民族都将有同一个统治者——劳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私有制和阶级被消灭后,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那时战争将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例如,在《法兰西内战》(1871年)一文中,马克思说:“英国工人阶级向法国工人和德国工人伸出了友谊的手。他们深信,不管当前这场可憎的战争进程如何,全世界工人阶级的联合终究会根绝一切战争。法国当局和德国当局把两国推入一场手足相残的争斗,而法国的工人和德国的工人却互通和平与友谊的信息。单是这一件史无前例的伟大事实,就向人们展示出更加光明的未来。这个事实表明,同那个经济贫困和政治昏聩的旧社会相对立,正在诞生一个新社会,而这个新社会的国际原则将是和平,因为每一个民族都将有同一个统治者——劳动!”[109]

2)战争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战争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分。他们认为,凡是能够促进人类进步的战争都是正义战争,如反侵略战争、农民起义战争、无产阶级革命等。他们也认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即在一定时期内战争具有正义性,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它又可能转换为非正义战争。

第一,凡是能够促进人类进步的战争都是正义战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中,战争具有阶级性和残酷性,它是暴力的一种形式,但只要能够促进人类进步就具有正义性。例如,在《反杜林论》(1876年5月底至1878年7月初)一文中,恩格斯对杜林的暴力是绝对的坏事进行了批判,认为“暴力在历史中还起着另一种作用,革命的作用;暴力,用马克思的话说,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它是社会运动借以为自己开辟道路并摧毁僵化的垂死的政治形式的工具。”[110]再如,在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贵族战争进行评价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开创了历史,增强了世界联系,促进了历史进步,是正义的战争。另外,在1845年,美国强占了墨西哥的得克萨斯,1846年又以边境事件为借口向墨西哥宣战,1847年攻占了墨西哥城的事件,在《1847年的运动》(1848年1月20日左右)一文中,恩格斯说:“在美洲我们看到墨西哥已被征服,这使我们十分高兴。这个国家一向都仅仅埋头于处理内部事务,在长期的内战中弄得四分五裂,因而丧失了一切发展的可能性,这样一个国家至多只能成为英国工业方面的附属国,可是现在它被迫卷入了历史运动,这也是一个进步。墨西哥将来受合众国的监护是符合于其自身发展利益的。合众国因兼并加利福尼亚而获得太平洋的统治权,这是符合整个美洲发展的利益的。”[111]可见,对于一种较高的文明征服较低级文明的战争,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其残酷性应受到谴责,但这种征服战争却可能促进人类进步,因此也是正义战争。

此外,马克思在《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1853年7月22日)、《不列颠在印度统治的未来结果》(1853年7月22日)等著述中,恩格斯在《德国的革命与反革命》(1851年8月—1852年9月)一文中,谈及德意志人征服斯拉夫人时的评价,以及在《法国在阿尔及利亚的统治》(1857年9月17日左右)一文中,就法国军队征服贝督因(Bedouin)人所做的评论等,都表达出这种思想。

第二,反侵略战争、农民起义战争、无产阶级革命战争等都属于正义战争。马克思恩格斯在诸多著作中,肯定了反侵略战争、农民起义战争、无产阶级革命战争等的正义性。在前文中,马克思恩格斯虽肯定了战争的正义性在于是否能够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新文明的产生,但他们也反对侵略战争。例如,在《英人在华的残暴行动》(1857年3月22日左右)一文中,马克思指出,英人在华发动的侵略战争是“极端不义的战争”。[112]再如,对德国农民起义战争,马克思称之为是“德国历史上最彻底的事件”,恩格斯还专门写了一篇文章《德国农民战争》(1850年夏),对战争的起因、经过、作用和意义进行详细分析,晚年更是念念不忘修改《德国农民战争》,并称其是“伟大的农民战争”。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农民起义战争,特别是德国农民战争是正义战争。无产阶级革命战争也属于正义战争,因为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从而促使人类迈向共产主义社会,这也是马克思恩格斯孜孜不倦的追求。因此,为无产阶级革命所进行战争的正义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有些战争一开始具有正义性,但随着战争目的发生变化,可能转换为非正义战争。例如,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对拿破仑战争是持肯定态度,认为这是欧洲资本主义和封建势力的一次对决,拿破仑接连打败了奥、普、俄等反法联盟的进攻,胜利保卫了革命成果,属于对人类进步起到推动作用的正义战争。对此,恩格斯在《德国状况》(1845年10月15日)一文中说:“法国的革命军队进入了德国的心脏地带,把法国的国境线移到了莱茵河上,并且到处宣传自由平等。他们赶走了成群的贵族、主教和修道院长,也赶走了在这样漫长的时期中在历史上只起了傀儡作用的全部小王公……对德国来说,拿破仑并不像他的敌人所说的那样是一个专横跋扈的暴君。他在德国是革命的代表,是革命原理的传播者,是旧的封建社会的摧毁人。诚然,他的行动表现出来是暴虐的……在法国已完成其任务的恐怖统治,拿破仑以战争的形式把它搬到了其他国家,这种恐怖统治,德国是十分需要的。”[113]恩格斯还在文章中多次称拿破仑是“伟大的征服者”,肯定了拿破仑战争的正义性。后拿破仑战败,马克思在《俄国的照会》(1848年8月1日)一文中,不无惋惜地写道:“如果拿破仑在德国成了胜利者,那么依照他的坚决果断的原则,他至少要撤去三打为人敬爱的国君。法国的立法制度和行政制度就会为德国的统一确立巩固的基础……拿破仑的一些法令将彻底清除所有中世纪的废物、徭役、什一税、优惠和特权、封建经济和宗法关系,在我们祖国的各个偏僻角落里这些东西现在还压在我们头上。”[114]然而,当拿破仑在粉碎外国侵略军的武装干涉后,企图称霸欧洲,进行了一系列大规模的掠夺性战争,使得先期的正义战争由于政治目的的改变而转换为非正义战争。当然,非正义战争在起始时一般具有非正义性,但随着战争进程和性质的改变也可能转换为正义战争。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在苏维埃俄国没有参战前属于帝国主义国家之间的非正义战争,但随着苏联参战,战争性质发生了变化,从而使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具有了正义性。

3)战时中立思想

在马克思恩格斯战争法思想中,战时中立思想也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战时中立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情况下,非交战国不参加交战、也不支持任何一方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地位。作为中立国,它不仅以不参加任何一方的战争为条件,还必须对交战各方采取同等对待的态度。马克思恩格斯在著述中多次对战时中立进行论述,丰富和发展战争法中的战时中立理论。

第一,中立国应遵守中立制度。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年代,一国要想中立,先要发表中立声明,后需要其他国家加以承认,这样中立国的中立行为就在国际法程序上就完成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中立国在战争中要严格遵守中立义务,不得破坏中立制度。例如,在《霍亨索伦王朝的丰功伟绩》(1849年5月9日)一文中,马克思批判了霍亨索伦王朝在俄波战争中破坏中立的行为,他说:“谁都知道,就是这个霍亨索伦王朝在俄波战争时怎样破坏了中立。”[115]

第二,中立国应遵守中立义务,交战国要有容忍义务。例如,在《霍亨索伦王朝的丰功伟绩》(1849年5月9日)一文中,马克思认为,中立国的中立义务主要有三项:(1)不让交战国军队通过自己的国境;(2)不将本国的军械库、军需仓库供交战国使用;(3)不为交战国的军队提供避难所。[116]再如,在《君士坦丁堡的设防。——丹麦的中立。——英国议会的成分。——欧洲的歉收》(1854年1月27日)一文中,马克思对瑞典和丹麦在1853年12月关于波罗的海发生军事行动时保持中立的声明的评价中,认为如果法英承认了丹麦中立,那就不仅破坏了他们原定的计划,而且中立国船只运输的货物也就不受军事法规的限制,从而保证俄国的商品可以通过波罗的海出口。[117]对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如果中立被承认,中立国船只运输的货物就不受军事法规的限制,换句话说,交战国应容忍中立船只运输货物的义务。另外,在《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一书中,通过对荷兰的批判,马克思指出:“荷兰共和国曾宣布封锁整个法国,禁止中立国同那个王国进行任何贸易,并且拦截往来法国的一切中立国船只而不管其货载的性质如何,那么,这种说法就更加显得厚颜无耻了。”[118]从上文中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战争中,交战国应容忍中立国和敌国进行的贸易,有不拦截往来于交战国的中立国船舶的义务。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揭示了一些国家假中立的行为,认为在当时欧洲要保持真正中立是不可能的。例如,在《十八世纪外交史内幕》一书中,马克思通过对十八世纪外交史的揭示,得出了一些国家诸如英国、俄国假中立的面孔,谴责这是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而完全置人民利益于不顾的恶劣行为。再如,在《波河与莱茵河》(1859年2月底—3月初)一文中,恩格斯说:“比利时和瑞士,根据欧洲条约都是中立国,这种情况我们在这里可以不必注意……历史实践一定会再次证明,这种中立在任何一次欧洲战争中都无非是一纸空文而已。”[119]另外,在《俄国沙皇政府的对外政策》(1889年12月—1890年2月)一文中,恩格斯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当时欧洲列强争霸的情况下,保持中立是不可能实现的,他说:“整个欧洲大陆会分裂为两个敌对集团;保持中立归根到底将是不可能的。”[120]

第四,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凡是有利于人类进步,能促使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正义战争,工人阶级不应保持中立,应给予援助。如在欧洲资产阶级进行反对封建主义的战争时,马克思恩格斯呼吁各国工人阶级,应联合资产阶级,共同对抗封建主义;在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后,无产阶级在争取解放的战争中,他们又号召各国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相互给予支持,而不能保持中立,否则人类解放的伟大事业将无法完成。

4)战争中应坚持人道主义

在战争中坚持人道主义,也是马克思恩格斯战争法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战争中坚持人道主义,实际上是对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限制,以及在战争中对没有参加或不再参加敌对行为的人的待遇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在大量著作中,批判和谴责了列强争霸对殖民地和半殖民地人民的奴役和屠杀的行为,认为在战争中应坚持人道主义。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他们划分了战俘待遇的发展阶段:野蛮时期和文明时期,认为在野蛮时期中,战俘经历了从被杀死到保留的过程,而在文明时期,战俘一般是不杀的。例如,在《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一文中,恩格斯通过对杜林的批判,认为战争虽然残酷,但却提供了劳动力(战俘),促进了生产能力的发展,他说:“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但是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状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某种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这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状况,而是相反暴力被迫为经济状况服务。奴隶制被发现了。”[121]再如,在《论日耳曼人的古代历史》(1881—1882年)一文中,恩格斯认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奴隶不再被杀死,而是用来劳动,他说:“全部罗马大土地占有经济都靠大规模输入贩卖的战俘来维持,这些战俘是在日趋没落的共和国时代以及奥古斯都时代不断的侵略战争中流入意大利的。”[122]另外,在《约·拉伯克〈文明的起源和人的原始状态〉(1870年伦敦版)一书摘要》中,马克思也认为,战俘在起初是被杀死的,他写道:“一个战士在一次掠夺性的出征中抢来一个漂亮姑娘,他就会要求独自占有她的权利……一个女战俘……她的地位是特殊的,部落对她没有任何权利,俘获她的男子可以随意把她杀死。”接着,他又以墨西哥为例,“在墨西哥每年还为特斯卡特利波卡举行大祭;一个漂亮的小伙子被挑选出来做牺牲,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战俘。”[123]随后,他又举例进行论证说:“导致以动物做牺牲的那种情感所达到的顶点自然是以人做牺牲——在几内亚、太平洋诸岛,以战俘做牺牲——在巴西;除去已经提到的孔德人,在印度还有许许多多的民族;至今那里在有些已不再准许以人做牺牲的地方,人们还用面粉、面糊或泥土做成人形,然后把它们的头砍下祭神。”[124]此外,在《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1877年伦敦版)一文中,马克思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分析,揭示了战俘从被杀死到被保留的过程,他说:“从战争中捉来的俘虏,或者被杀死,或者由某一氏族收养;后一种办法通常是用来对待被俘获的妇女和儿童的。收养不仅是给予氏族成员的权利,而且还是给予部落籍。一个人如收养了一个男俘虏或一个女俘虏,就把他或她当作自己的兄弟或姊妹;倘若是一个做母亲的收养,就把被收养者看做自己的子女。以后就在各方面把被收养者当做亲人一样看待。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做奴隶便成了俘虏的命运,而处于这一时期低级阶段的土著部落,是不知道奴隶制的。战俘被收养以后,在一个家庭中常常被置于代替该家庭的阵亡成员的地位,以便填补亲属关系中的空缺。在个别情况下,人丁不旺的氏族也用这样的办法充实起来;例如,有一个时期,塞讷卡部落中的鹰氏族人口大大减少,有灭绝之虞;为了拯救这个氏族,经过双方同意,将狼氏族的一部分人以收养的方式集体转移到鹰氏族中去。收养权由各氏族自己掌握。在易洛魁人中,收养典礼是在公开的部落会议上举行的,因而实际上已成为一种宗教仪式了。”[125]

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战俘待遇发展变化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战俘待遇的发展主要分为两个时期:一是在野蛮时期,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将战俘杀死;第二阶段是将战俘作为贡献神灵的牺牲;第三阶段转变为奴隶;二是在文明时期,对战俘一般是不杀的。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严厉谴责了在文明社会对战俘进行非人道主义待遇的行为。他们指出在人类社会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时,战俘就不再杀死;而在文明社会中,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战俘依然被杀死,享受着非人待遇,对这种行为他们进行了严厉谴责。例如,在《德国农民战争》(1850年夏)一文中,恩格斯通过比较交战双方对俘虏的待遇,指出虐待战俘不仅违反了国际法的规定,而且可能产生可怕的报复行为,他说:“大量俘虏都被惨无人道地处决了,剩下的一部分都被割去耳鼻遣散回家。多札在塞格丁城下战败,转走恰纳德。他在击破了斯蒂凡·巴托里和查基主教统率的贵族军队后占领了恰纳德,并对包括主教和王室司库泰列基在内的俘虏进行了血的复仇,清算拉柯什的血债。”[126]他接着说:“第二天是4月17日,叶克来恩·罗尔巴赫和农军中最坚决的一些人一道审讯这些俘虏,并判处其中14人,叫黑尔芬施太因排在前头,驱赶他们从刺杀着的梭镖行列中走过。这种最侮辱的死法就是黑尔芬施太因过去对待俘虏们用的办法。”[127]后来,农民们又处死了一些战俘进行报复,对此,恩格斯写道:“农民们开了一次陪审法庭,并且从俘虏中提出40个捷克贵族和克罗地亚贵族来判处死刑。他们都立即被斩首了。”[128]再如,在《德国维护帝国宪法的运动》(1849年8月底—1850年2月)一文中,恩格斯严厉谴责了战争普鲁士士兵杀死俘虏的可怕情形。他说:“其中有17个人作了普鲁士人的俘虏。他们就被‘英勇的军队’的喝醉了酒的英雄们绑到树上,立即枪杀了……他们在巴登、在普法尔茨就是这样干的,有下列事实为证:在基尔赫海姆博兰登许多人被枪杀,在卡尔斯卢厄的养雉场里许多人夜间被枪杀,在所有各个战场上杀死负伤和放下武器的敌军的事件数不胜数,为数不多的俘虏也遭到残害,夫赖堡、拉施塔特的战地军事法庭把许多人判处死刑,最后,拉施塔特的犯人被拷打、得不到饭吃、被关在又潮湿、又拥挤、又不透气的牢房里,再加上这一切所引起的伤寒病,结果被慢慢地、秘密地、更其残酷地杀害了。”[129]

在《“法兰西内战”初稿》(1871年)一文中,马克思对凡尔赛政府虐待和屠杀巴黎公社国民自卫军俘虏的残暴行为也进行了严厉批判。马克思指责凡尔赛政府违反了人道主义原则。他说:“维努亚(逃亡者)被授予荣誉军团大十字勋章,因为他在多面堡里枪杀了我们被俘的英勇同志杜瓦尔,因为他的第二件功绩是枪决了几十名被俘的站到巴黎人民方面的常备军士兵……每个从共产主义者队伍中俘获的穿着常备军制服的人立即就地枪决,毫无宽赦。政府军极端凶暴……高级军官和其他目击者津津有味地叙述战俘(并非逃兵)遭到冷酷枪杀的骇人听闻的细节。”[130]由于“凡尔赛匪徒每天都在屠杀和枪决我们的俘虏”,“鉴于凡尔赛政府公开蹂躏人道的法律和战争的法律,它犯下了连入侵法国的外敌都干不出来的骇人暴行”。为回应波拿巴派恶棍们的这些凶暴的挑衅行为,巴黎公社颁布关于报复(和人质)的法令,但“公社只限于拘禁一些人质,提出要进行报复的威胁,但是它的威胁一直没有见诸行动!甚至于化装为军官的宪兵,甚至于身上搜出炸弹的被捕市警,都没有交付军事法庭!公社不肯让这些爪牙鹰犬的血玷污自己的双手!”,[131]而且“公社没有处决一个人质,一个俘虏,甚至那些化装成国民自卫军潜入巴黎充当间谍的宪兵军官也未处死,只将他们逮捕而已”。[132]多么鲜明的对比!

马克思恩格斯又进一步举例论证并谴责凡尔赛政府对巴黎公社国民自卫军的残暴屠杀行为。例如,在《“法兰西内战”初稿》(1871年)一文中,马克思说:“无怪乎当4月初被俘的国民自卫军在凡尔赛受到比埃特里的‘羔羊们’和凡尔赛的暴徒们残暴至极的虐待时,厄内斯特·皮卡尔先生‘双手插在裤袋里,在一群一群的俘虏中间踱来踱去,恣意拿他们要笑’”,[133]“凡尔赛对俘虏的残暴虐待从未停止片刻,而且一当凡尔赛确信公社因过分仁慈而不至执行其报复法令时,他们就立即恢复灭绝人性的残杀!……(凡尔赛的)‘巴黎报’说:13名在克拉马尔火车站被俘虏的常备军士兵被就地枪决,所有押到凡尔赛的穿常备军制服的俘虏,其身份一经核对属实,也将就地枪决!”[134]接着,马克思又借著名作家小仲马的口对凡尔赛政府的暴行进行了批判,他说:“小仲马先生叙述说:一个虽然没有将军头衔但执行着将军职务的年轻人,便被一个波拿巴的将军下令射杀。宪兵把巴黎部队和国民自卫军包围在一些住宅中,将房屋浇上煤油,然后纵火焚烧。一些国民自卫军士兵的尸体(被烧焦的)被特尔纳街区的印刷厂救护队运出。”[135]

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论述中,不难发现,他们强烈呼吁在战争中对战俘要实行人道主义待遇,不能虐待和屠杀战俘。然而即使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为了延长其专制政权的寿命,资产阶级对巴黎公社国民自卫军实行了屠杀政策,而巴黎公社却始终坚守着对战俘进行人道主义待遇,进而彰显巴黎公社的历史进步性。

第三,在战争中要正确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保护非战斗人员。依人道主义原则,在战争中不仅要对俘虏或战俘实行人道主义,而且要注意作战手段和方法的使用,并且对待伤员和非战斗人员也要实行人道主义。例如,在《“法兰西内战”初稿》(1871年)一文中,马克思对保皇党人的非人道主义行为进行了批判,他说:“保皇党人作战如同野人;他们枪毙俘虏,杀害伤员,炮轰野战医院,他们的军队把枪托举到空中,然后阴险地突然开火。”[136]再如,在《印度起义》(1857年9月4日)一文中,马克思开篇就指出英军“在印度的暴力行为的确是惊心动魄的、可怕的、非笔墨所能形容的”,[137]后按消息来源,马克思对英军在印度的暴行进一步进行揭露和谴责,他写道,“有三个土著领袖在组织一个阴谋”,约翰·劳伦斯爵士命令一个间谍去监视,接到间谍汇报后,约翰爵士就发出第二道命令:“处以绞刑。”有一个文官从阿拉哈巴德来信说:“我们掌握着生杀予夺之权,我们敢向您保证,我们绝不饶他们。”另一个文官从同一个地方来信说:“我们没有一天不吊死10个到15个人(和平居民)。”一个军官怀着不可一世的心情写道:“霍姆斯真是好汉,他把他们一批一批地绞死!”另一个军官在谈到把一大批土著居民不经审讯侦察而立即处以绞刑时说道:“于是我们的娱乐开始了。”又有一个军官写道:“我们骑在马上进行军事审判,凡是被我们遇到的黑鬼,我们不是吊死他,就是枪毙他。”从贝拿勒斯来的消息说,有30个柴明达尔被绞死,只因为他们有同情自己同胞的嫌疑,由于同样的理由,整个整个的村庄被烧成了灰烬。伦敦《泰晤士报》登载了一个军官从贝拿勒斯的来信,信中:“欧洲士兵在和土人发生冲突时,便成了恶魔。”[138]马克思完全相信英国军队这些反人道行为,他说:“我们只要熟悉一下英国第一次对中国进行的战争,也就是熟悉一下昨天发生的事件就够了。当时英国士兵只是为了取乐就犯下了滔天的罪行;他们的狂暴既不是由于受宗教狂热的驱使,也不是由对傲慢的征服者的仇恨激起的,更不是由英勇的敌方的顽强抵抗引起的。强奸妇女,枪挑儿童,焚烧整个整个的村庄,这些并非由中国官吏而是由英国军官亲笔记载下来的暴行,完全是恣意的胡作非为。”[139]

恩格斯在《阿尔及利亚》(1857年9月17日左右)一文中,对法国军队的反人道行为进行了深刻揭露和批判。他说:“从法国人最初占领阿尔及利亚的时候起到现在,这个不幸的国家一直是不断屠杀、掠夺和使用暴力的场所。征服每一座大城市或小城市,每一寸土地都要付出巨大的牺牲。把独立视为珍宝、把对外族统治的仇恨置于生命之上的阿拉伯和卡拜尔部落,在残暴的袭击下被镇压,他们的住宅和财产被焚毁和破坏,他们的庄稼被践踏,而幸存的受难的人不是遭到屠杀,就是遭到各种奸淫和暴行的惨祸。法国人不顾人道、文明和基督教的一切准则,顽固地奉行这种野蛮的作战方法。为了替自己辩护,法国人硬说卡拜尔人残暴,他们嗜杀成性,他们拷打俘虏,并说什么对野蛮人宽容是一种错误。”[140]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战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私有制是战争产生的根源;要消灭战争,必须要根除私有制,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战争消亡。马克思恩格斯将战争分为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认为凡能促进人类社会进步的战争都是正义战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为夺取政权而进行的战争是正义战争,各国无产阶级要坚决给予支持。在战争中,中立国要切实履行中立义务,但在当时欧洲逐渐分成两大阵营的情况下,真正中立是不可能实现的。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在战争中要实行人道主义原则,不能屠杀和虐待俘虏或战俘;同时,要注意对非参战人员的保护,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2.2.6 人权法思想

人权,简而言之,就是人区别于动物所具有的权利。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唯物主义基点出发,科学揭示了人权本质属性,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矛盾性,深刻分析了人权的范围及其实现途径。

1)揭示人权本质属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不同历史时期的内容不同,但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其思想内容如下:

第一,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以现实利益为导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这是马克思恩格斯人权学说的哲学基础。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诸多著作中,他们从人的社会性出发,科学揭示了人权的本质属性。其主要观点是:

其一,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权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1845年春天)一文中,马克思说:“费尔巴哈把宗教的本质归结于人的本质。但是,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41]可见,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并不是单个的抽象物,而是作为生活在现实关系中的具体的人的权利,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追求权利,必定会对他人权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义务也接踵而至。

其二,人权是人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需求,同人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活动是一种有意志的自觉活动,其直接推动力是需要和利益。例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1846年)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说:“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42]再如,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大约1842年3月26日—4月26日)一文中,马克思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3]所以,在《约埃尔·雅科比》(1840年2—3月)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分析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财产,而是使人有占有财产的自由;人权并没有使人放弃追求财富的龌龊行为,而只是使人有经营的自由。”[144]

其三,人权不是天赋的,是社会历史和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社会一定经济关系在制度上、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例如,在《神圣家族》(1844年9月)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同意黑格尔关于人权的看法,指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145]再如,在《哥达纲领批判》(1875年4—5月)一文中,马克思说:“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46]另外,在《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一文中,恩格斯说:“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147]此外,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论证了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由生产关系所创设的,他说:“不过,这个权利(人权——笔者注)本身并不是由出售产生,而只是由出售转移。这个权利在它能被出售以前,必须已经存在:不论是一次出售,还是一系列这样的出售,不断反复的出售,都不能创造这种权利。总之,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根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148]

综上,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要求、一种政治理论,还是作为法定权利,它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基础上。没有现实的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人权及其实现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要实现人权,必须创造出相应的社会经济内容,克服制约人权实现的实际障碍。至此,马克思恩格斯跳出了传统的“天赋人权”等抽象理论,第一次科学揭示了人权本质属性,使得人权观有了真正的科学基础。

第二,人权的范围是随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而逐步扩大的。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节选》中,马克思指出,之所以“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不承认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而资产阶级在口头上承认了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149]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远远超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所以,资产阶级才能在口头上承认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再如,在《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一文中,恩格斯也认为人权的范围是随着社会经济进步而不断扩大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特别是自由和平等就自然地超出了国家范围,获得了普遍的认可。他说:“社会的经济进步一旦把脱离封建桎梏和通过消除封建不平等来确立权利平等的要求提上日程,这种要求就必定迅速地扩大其范围……由于人们不再生活在像罗马帝国那样的世界帝国中,而是生活在那些相互平等地交往并且处在差不多相同的资产阶级发展阶段的独立国家所组成的体系中,所以这种要求就很自然地获得了普遍的、超出个别国家范围的性质,而自由和平等也很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150]

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自国家出现以后,在权利和义务的分配上,剥削阶级几乎垄断权利,而将义务推给被剥削阶级。因此,只要私有制存在,生产力越发展,社会越进步,剥削阶级权利的范围就越大,而被剥削阶级义务的范围也就越大。例如,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1884年3—5月)一文中,恩格斯说:“如果说在野蛮人中间,像我们已经看到的那样,不大能够区别权利和义务,那么文明时代却使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对立连最愚蠢的人都能看得出来,因为它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151]

第三,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具有阶级性。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对人类发展过程不同阶段中人权的分析,论证了在阶级社会中,人权具有阶级性。其主要观点是:

其一,在原始社会中,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物质生活水平匮乏,人们疲于应付与自然界的斗争,人的权利并没有被提上日程。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阶级对立和私有制的出现,部落首领往往利用部落赋予的权利,占有了生产资料,从而使社会逐渐形成两大对立阶级,当阶级矛盾不可调和时,国家出现了。随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利用手中职权,在制定法律时,将权利基本上掠为己有,并要求社会所有成员都要遵守。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都是如此。因此,人权的阶级性是毋庸置疑的。

其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享有特权,而奴隶和农奴追求平等权利和幸福的欲望被冷酷无情地“依法”变成了统治阶级这种欲望的牺牲品,人权的阶级性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年初)一文中,对费尔巴哈认为人都享有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而且这种要求是绝对的,是适合于任何时代和任何情况的,恩格斯进行反驳说:“至于说到他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在古代的奴隶和奴隶主之间,在中世纪的农奴和领主之间,难道谈得上有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吗?被压迫阶级追求幸福的欲望不是被冷酷无情地‘依法’变成了统治阶级的这种欲望的牺牲品吗?”[152]再如,在《德国农民战争》(1850年夏—秋)一文中,恩格斯通过分析指出封建社会中的农奴是毫无人权可言的,他说:“压在农民头上的是社会的阶层:诸侯、官吏、贵族、僧侣、城市贵族和市民。无论农民是属于一个诸侯、一个帝国直属贵族、一个主教、一个寺院,还是属于一个城市,他们都毫无例外地被当作一件东西看待,被当作牛马,甚至连牛马还不如……主人可以任意把农民打死,或者把农民斩首。”[153]因此,在《摘自〈德法年鉴〉的书信》(1843年3月、5月和9月)一文中,恩格斯概括性地说:“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而这个原则比其他原则好的地方,就在于它不但是一个原则,而且还是事实。”[154]

其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虽在法律上废除了个人特权,口头上承认人权,但这些举措,都是资产阶级为反封建和发展资本主义服务的,人权的阶级性依然存在,但更具迷惑性。例如,在《神圣家族》(1844年9月—11月)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155]他们认为,资产阶级虽在口头上承认了人权,但给予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人权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给予奴隶或农奴的人权多一些。正如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1886年初)一文中,恩格斯所说的那样:“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和在发展资本主义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不废除一切等级的即个人的特权,而且起初在私法方面、后来逐渐在公法方面实施了个人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从那时以来并且由于那个缘故,平等权利在口头上是被承认了。但是,追求幸福的欲望只有极微小的一部分可以拿观念上的权利来满足,绝大部分却要靠物质的手段来实现,而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所关心的,是使绝大多数权利平等的人仅有最必需的东西来勉强维持生活,所以资本主义对多数人追求幸福的平等权利所给予的尊重,即使有,也未必比奴隶制或农奴制所给予的多一些。”[156]所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通过对剩余价值的揭示,深刻分析了资产阶级人权的阶级性和虚伪性,他一针见血地说:“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157]

2)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矛盾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人类社会是从低级阶段向高级阶段发展的,凡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社会新制度取代旧制度都是历史进步。因此,资本主义取代封建主义是人类历史的进步,在同封建主义斗争中,资产阶级运用人权理论,联合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推翻了封建主义,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后,在《神圣家族》(1844年9月—11月)一文,马克思恩格斯说:“资产阶级开始了自己的统治。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158]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赋予了人们人权,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抽象人权而言,无疑是具有进步性的。但为了巩固其统治,加强对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剥削压迫,资产阶级往往利用人权外衣,即虽在法律上赋予了人们人权,但在实践中却剥夺了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人权,其统治更加残酷,因此,资产阶级人权的矛盾性就显露无遗了。其思想内容主要如下: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相对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人权而言,资产阶级人权具有进步性。他们指出,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斗争中,充分利用人权理论,唤醒了人民大众的人权意识,从而使得人民大众和资产阶级一起进行反封建斗争,为了取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不得不在原则上承认平等这个基本人权。例如,在《德国状况》(1846年2月20日)一文中,恩格斯说:“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他们不得不把选举原则当做统治的基础,也就是说在原则上承认平等。”[159]再如,在《柏林的反革命》(1848年11月11、13日)一文中,马克思也肯定了资产阶级对人权相对于以往社会人权的进步性,他说:“资产阶级把‘受命于天’的非凡的权利变成以文件作根据的平凡的权利,把贵族血统的统治变成一纸公文的统治,把王国的太阳变成资产阶级的星灯。”[160]另外,在《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月)一文中,马克思对资产阶级国家在革命胜利后赋予人民公民权利进行赞扬,认为这才是人权的真实形式。他说:“我们现在就来看看所谓人权,确切地说,看看人权的真实形式,即它们的发现者北美人和法国人所享有的人权的形式吧!这种人权一部分是政治权利,只是与别人共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确切地说,就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属于公民权利的范畴。”[161]1776年美国颁布了《独立宣言》,确认了个人自由、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主权等基本人权,在《致美国总统阿伯拉罕·林肯》(1864年11月22日和29日之间)一文中,马克思称美国《独立宣言》是“第一个人权宣言”。

此外,恩格斯在《法学家的社会主义》(1886年11月—12月初)一文中,也肯定了资本主义人权的进步性。他认为,在封建制度下,人们是没有任何人权而言的,教会和神权占据了统治地位,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162]

第二,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人权存在着巨大的局限性,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只能是在口头上被承认。其主要观点是:

其一,资本主义社会人权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资产阶级在革命中的不彻底性,因此,资本主义虽在口头上承认了人权,但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例如,在《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恩格斯说:“这种人权的特殊资产阶级性质的典型表现是美国宪法,它最先承认了人权,同时确认了存在于美国的有色人种奴隶制:阶级特权不受法律保护,种族特权被神圣化。”[163]这表明资产阶级在斗争中的局限性,即为了维持自身统治而不得不对封建地主和奴隶主妥协,妥协的结果就是要使“种族特权被神圣化”,其人权局限性是不言而喻的。再如,在《神圣家族》(1844年9月—11月)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罗伯斯比尔、圣茹斯特和他们的党之所以灭亡,“是因为他们混淆了以真正的奴隶制为基础的古代实在论民主共和国和以被解放了的奴隶制即资产阶级社会为基础的现代唯灵论民主代议制国家。一方面,不得不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即工业的、笼罩着普遍竞争的、以自由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无政府的、塞满了自我异化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个性的社会,另一方面又想在事后通过单个的人来取缔这个社会的各种生命表现,同时还想仿照古代的形式来建立这个社会的政治首脑,这是多么巨大的错误!这种错误是悲剧性的,圣茹斯特在临刑之日指着悬挂在康瑟尔热丽大厅里的那块写着‘人权宣言’的大牌子,以自傲的口吻说道:‘但创造这个的毕竟是我。’就在这块牌子上宣布了人的权利,而这种人不会是古代共和国的人,正像他的经济状况和工业状况不是古代的一样。……在罗伯斯比尔倒台以后,政治的启蒙和运动就迅速向成为拿破仑的俘获物这个方向上发展,因此拿破仑在雾月十八日之后不久就能够说:‘有了我的地方长官、宪兵和僧侣,我就能够利用法国来做我所愿做的一切。’”[164]马克思恩格斯的这段话,充分证明了资产阶级革命的不彻底性,以及资产阶级人权的巨大局限性。

其二,资本主义社会人权是受资本支配的,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首要的人权。例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1844年4—8月)一文中,马克思说:“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资本家拥有这种权力并不是由于他的个人的或人的特性,而只是由于他是资本的所有者。他的权力就是他的资本的那种不可抗拒的购买的权力。”[165]所以,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指出由于追逐利润是资本的根本属性,这就决定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166]

其三,在私有制社会中,人们权利的多少是按照财产状况来决定的,资本主义社会也不例外。例如,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84年3—5月)一文中,恩格斯说:“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阶级的组织。在按照财产状况划分阶级的雅典和罗马,就已经是这样。在中世纪的封建国家中,也是这样,在那里,政治的权力地位是按照地产来排列的。现代的代议制的国家的选举资格,也是这样。”[167]再如,在《德意志意识形态》(1845年秋—1846年5月)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私有制社会中,人权就是特权,私有制就是垄断。他们说:“特权、优先权符合于与等级相联系的私有制,而权利符合于竞争、自由私有制的状态;指出人权本身就是特权,而私有制就是垄断。”[168]另外,在《反杜林论》(1876—1877年)一文中,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权是资产阶级特权,平等也只表现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他说:“这个理性王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理想化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在资产阶级司法中得到体现,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在实践中表现为而且只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169]

第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虽有法律规定,但由于资产阶级通过财产资格对人民人权加以限制,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是不可能得到实现的。例如,在《德国状况》(1846年2月20日)一文中,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虽在法律上被加以规定,但在本质上只不过是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而已。他说:“资产阶级消灭了国内各个现存等级之间一切旧的差别,取消了一切依靠专横而取得的特权和豁免权。他们不得不把选举原则当做统治的基础,也就是说在原则上承认平等……但是资产阶级实行这‘droit de I’homme’(既有‘人的权利’的意思,也有‘男子的权利’的意思。——编者注)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平等原则又由于被限制为仅仅在‘在法律上的平等’而一笔勾销了,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的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70]可见,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虽在形式上享有人权,但要实现人权无异于是痴人说梦。

第四,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民不仅不能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就连已有的一些权利,资产阶级也要想方设法地加以剥夺。例如,在《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月)一文中,马克思说:“公民权利,如上所述,决不以毫无异议地和实际地废除宗教为前提,因此也不以废除犹太教为前提。”[171]因为“人权并没有使人摆脱宗教,而只是使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任何事物的权利,举行任何一种宗教仪式的权利,这些都极其肯定地被认为是普遍人权。”[172]所以,若废除了犹太教,也就废除了犹太人信仰犹太教的这个“普遍人权”。资本主义国家在法律上给予公民信仰犹太教的权利,却要废除犹太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后,马克思恩格斯通过分析法国人权宣言中对人权的规定,认为法国人权宣言肯定人民的人权是自由人性的体现,“当里谢尔先生顺便谈到行动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经营自由等等时,就正确地阐明了犹太人力图使自由的人性获得承认的意义。‘自由的人性’的所有这些表现在法国人权宣言中得到了极其肯定的承认。”[173]然而,德国法律上规定了犹太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却又废除了犹太教,实质上就是公开剥夺了犹太人的人权。后来,在《良心的忏悔》(1848年)一文中,马克思批判了德国政府剥夺犹太人人权的行为,他说:“在勃罗姆堡,政府对犹太人恢复了限制迁徙自由的旧规章,从而剥夺了犹太人享受1789年宣布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从一个地方自由迁往另一个地方的权利。”[174]

此外,马克思恩格斯还认为,对于法律上的工人和资本家之间所谓平等订立契约,维护工人人权,实质上是在假借人权之名来侵犯工人人权之实,而工人只有进行群众性的反抗,才能真正取得自己和自己后代的人权。正如在《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书评——为“双周评论”作》(1868年5月22日—7月1日左右)一文中,恩格斯概括性地说:“现在我们如果回顾一下我们假定‘自由的’和‘平等的’工人同资本家订立契约的那一时刻,我们就会发现,在生产过程中许多东西都变得大不相同了。从工人方面来看,这种契约并不是自愿的。他每天自由出卖劳动力的时间是他们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时间;工人只有进行群众性的反抗,才能争取实施一种国家法律,以保障自己不再因‘自愿’契约而把自己和自己的后代出卖,沦于死亡和奴隶的境地。‘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的朴素的MagnaCharta[大宪章],代替了关于‘不可出卖人权’的华丽条目。’”[175]

3)人权范围及实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人权范围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提高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在《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月)一文中,马克思结合法国1791年《人权宣言》和1793年宪法,对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和安全权等典型人权进行了分析,形成了独特见解。他在该文中指出:“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176]在批判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同时,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由权、财产权、平等权和安全权、劳动权以及人权与国家权力和主权的关系及其实现等问题,主要进行了如下分析:

(1)自由权及实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这一权利就是这种分隔的权利,是狭隘的、局限于自身的个人的权利。”[177]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即使有自由权,也只是理论上的权利,真正的自由是实现不了的。

在《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月)一文中,马克思写道:“自由(是指法国1791年《人权宣言》所规定的自由——笔者注)是可以做和可以从事任何不损害他人的事情的权利。每个人能够不损害他人而进行活动的界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正像两块田地之间的界限是由界桩确定的一样。这里所说的是人作为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的自由。”[178]因此,要实现真正的自由权,必须要使人不做作为孤立的、自我封闭的个人,要使自由建立在人与人之间联系的基础上。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公民”参加政治生活是作为抽象的人,而真正的政治生活同现实中的人发生冲突时,“就不再是权利,而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只是人权、个人权利的保证,因此,它一旦同自己的目的即同这些人权发生矛盾,就必定被抛弃。”[179]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才会出现“一方面,安全被宣布为人权,一方面侵犯通信秘密已公然成为风气。一方面‘不受限制的新闻出版自由’作为人权的个人自由的结果而得到保证,一方面新闻出版自由又被完全取缔,因为‘新闻出版自由危及公共自由,是不许可的’。”[180]等情形。通过上述分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真正实现了现实中的人参与政治生活,才能获得政治解放和真正的自由;这就要求必须推翻资产阶级统治,使现实生活中的人和政治力量融为一体,人的自由权才能真正实现。

在《法兰西内战》(1871年6月13日)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只有在以巴黎公社制度为榜样的未来社会中,自由权才能实现。因为在巴黎公社中一切社会公职人员都由人民选举产生,真正代表人民行使职权,是人民的勤务员,人民实现了和政治生活的统一。

在《共产党宣言》(1847年12月—1848年1月)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只有在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对立的社会中,自由权才能真正获得实现。他们说:“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81]

(2)财产权及实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182]他们指出,“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183]因为“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应用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这种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他人看作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作自己自由的限制”。[184]马克思说,这种自由即财产权,“首先宣布了人权是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185]这和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基础是格格不入的。所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真正的财产权这一人权是不可能实现的。要实现真正的财产权,必须消除私有制这个根源,建立公有制社会,只有这样,人民才能是“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

(3)平等权及实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有两种含义:其一,就其非政治意义上来说,平等是指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平等,是“每个人都同样被看成那种独立自在的单子。”[186]所以,“法国1795年宪法根据这种平等的含义把它的概念规定为‘平等是法律对一切人一视同仁,不论是予以保护还是予以惩罚。’”[187]其二,就其政治意义上来说,“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88]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私有制的存在,平等只能是法律上的平等,即抽象意义上的平等,而在实践中,资产阶级总是千方百计地剥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平等权,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并没有真正参与政治生活,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平等权,是对脱离了政治生活的人而言的,是不可能得到真正实现的。针对工人中有一些对资本主义国家平等权的赞扬,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材料》(1876—1877年)一文中,尖锐地指出:“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189]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相伴而生,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同时提出了平等权的要求,而资产阶级平等权是消灭了阶级特权,无产阶级的平等权是要消灭阶级本身。例如,在《反杜林论》(1876年9月—1878年6月),恩格斯说:“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190]再如,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1864年10月)一文中,马克思也同样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191]因此,他们认为,无产阶级只有消灭阶级,平等权才能真正地实现。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材料》(1876—1877年)一文中所概括的那样,“资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特权)完全不同于无产者的平等(消灭阶级本身)。如果超出后者的范围,即抽象地理解平等,那么平等就会变成荒谬。”[192]

(4)安全权及实现。马克思恩格斯同意1795年《法国宪法》中关于安全的定义,即“安全是社会为了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而给予他的保障”。[193]在《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10月)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分析道:“安全是警察的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只是为了保障维护自己每个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黑格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把市民社会称为‘需要和理智的国家’。”[194]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市民社会没有借助安全这一概念而超出自己的利己主义。相反,安全是它的利己主义的保障。”[195]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安全权是实现不了的,因为“现实中的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只是抽象的政治人,现实的人只有以利己的个体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真正的人只有以抽象的citoyen[公民]形式出现才可予以承认”。[196]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要想获得真正的安全权,必须要消灭私有制,实行公有制,消除利己主义。他进而分析道,在公有制社会中,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没有了利己主义,社会才能真正成为维护所有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安全权才能获得真正实现。

(5)劳动权及实现。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1849年底—1850年3月底和1850年10月—11月1日)一文中,在对劳动权及其实现进行分析时,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权实质上是“支配资本的权力,支配资本的权力就是占有生产资料,使生产资料受联合起来的工人阶级支配,也就是消灭雇佣劳动、资本及其相互间的关系”。[197]他们还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权只是一种假象,是支配工人的一种形式。资产阶级往往是不劳而获,而工人阶级也未获得真正的劳动权,因为机器大工业使得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失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已是常态,而参加劳动的工人阶级获得的报酬也仅仅只够维持其生活。“由于机器的推广和分工,无产者的劳动已经失去了任何独立的性质,因而对工人也失去了任何吸引力。”因此,“劳动越使人感到厌恶,工资也就越减少。”而资产阶级在资本逐利性的驱动下,更会竭尽全力榨取工人剩余价值,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不可能是一种自觉活动,因此,只有消灭了私有制,消灭了阶级,劳动权这种人权才能真正实现。所以,在《法兰西内战》(1871年6月13日)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才能真正实现劳动权,因为那时“每一个民族都将有同一个统治者——劳动!”。[198]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私有制社会中,人权具有阶级性,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人权的范围在不在扩大,但总体上表现为剥削阶级权利范围在不断扩展,而被剥削阶级义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通过对主要人权的分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权是不可能平等实现的,因为这些权利都是抽象的权利,而真正的人权只有是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199]在《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1844年1月)一文中,恩格斯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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