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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答题模板

时间:2023-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价值判断也称评价,或称为价值评估、价值评判。所以,价值判断是对事物有无使用价值的认识,对其效用的预测,对已实现的价值进行认定,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获取一定的利益。无论从人的生命价值、掌握的知识价值、对社会的价值、对家庭的价值来说,小学生是抵不上大学生的。不论站在什么立场上进行评价,被判断的价值对象都是客观的。主观价值论者说价值是一种主观愿望,这是不对的。

三、哲学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也称评价,或称为价值评估、价值评判。人们常说的价值追问、价值怀疑、价值重估、价值重塑、价值参考、价值分析等,说的就是评价问题。对哲学价值进行判断的目的,是要解决人对客观事物有没有价值、价值的多或少、大或小、正或负等问题的认识,以决定人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舍。

1.哲学价值判断是人的主观认识。

因为价值依存于使用价值,价值又是对使用价值多或少的量度,所以,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就是对事物有无使用价值的追求,对使用价值使用效用的追求,归根到底是对利益的追求。所以,价值判断是对事物有无使用价值的认识,对其效用的预测,对已实现的价值进行认定,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行为,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价值判断首先遇到的就是认识主体的立场问题。立场就是看问题的出发点、立足点和角度。立场不同,对价值的判断也不同。如果从社会多数人的利益出发看待价值问题并决定自己的言行,就是站在人民大众的立场上;如果从自我利益出发看待价值问题并决定自己的言行,就是站在自我的立场上;如果从某一个特殊群体的利益出发看待价值问题并决定自己的言行,就是站在某个特殊群体的立场上。比如,若站在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社会群体如农民工的需要方面看问题,为他们讨不到血汗钱着急,为他们不能享受到《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说话,为他们的子女受教育问题着想,为丰富他们的业余文化生活呼吁,就是站在了农民工的立场上。如果为拥有煤炭开采权并依这种占有权不顾工人死活违法开采煤炭造成多人伤亡的黑心矿主开脱,就是站在了黑心矿主的立场上。立场不同,对事物有没有价值、价值的多或少、大或小的判断差别会很大。立场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维护什么人的利益和满足什么人利益诉求的问题。

以本文开篇所提的问题为例:那位大学生为救一位落水小孩而牺牲,站在不同立场上的人对这种行为就有不同的价值判断。

人们首先要肯定这种行为有没有价值;其次要肯定这种行为的价值是正还是负;最后决定自己的行为取舍。

有人认为:这位大学生的行为很有价值,因为他把舍己救人看作是一种社会责任,他向世人展示了人的良知和人性美,人们应该向他学习。

有人认为:这个大学生的行为没有价值,因为人的生命是平等的,牺牲自己的生命去换取别人的生命,是以一个人的生命价值换取另一个人的生命价值,两个人的生命价值相互抵消了,所以这种行为没有效法的意义。

有人认为:这个大学生的行为是得不偿失,有负价值。因为一个大学生已经长大成人,且受到了高等教育,他的家庭对他的成长和成材付出了很多,国家为培养他成才也付出了很多,他已经是个人才。无论从人的生命价值、掌握的知识价值、对社会的价值、对家庭的价值来说,小学生是抵不上大学生的。这位大学生的行为,就像是用一件精美的瓷器,换取了一件陶坯。这位大学生的做法,不值得提倡。

人们对大学生舍己救人行为的不同说法,就是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对这种行为进行的不同价值判断。

第一种判断是站在满足群体性需要的立场上,从聚合众人行为的功效上,从人的社会性方面进行的价值评判。因为人是社会性动物,人类社会是在一代代人的精神和物质财富与价值的积累、传递、继承下,发展到了今天。所以,舍己救人不仅仅是人类善良本性的暴发,更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别需要。人类需要普遍的不分种族的、不分地域的互助、互帮、互爱,需要普遍的集体主义精神、普遍的相互协作精神。特别是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在还有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还有用战争的办法去抢夺别国资源的今天,这种舍弃自身利益甚至生命帮助别人的做法,对整个人类社会都有重大示范作用。这位大学生用牺牲自己生命价值的行为,告诉那些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别人利益甚至生命的国家、民族、阶级、阶层、政党、个人,人类社会只有在爱与被爱中才会更好地发展。只有社会发展了,生活于社会中的个人才能得到更多更大的利益,才能在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同时更好地满足自身的需要。每个人不能只顾自己,应该关注社会和集体。爱因斯坦说得好,“一个人的价值,应该看他贡献什么,而不应看他取得什么”。“一个人对社会的价值首先取决于他的感情、思想和行动对增进人类利益有多大的作用”[1]。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党员要不惜牺牲自己的一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党员用自己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人们普遍增强集体主义观念,最终使人类社会进入互爱、互帮、互助、互利、“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产主义社会。

第二种价值判断是从孤立的个人立场出发的,忽视了人的社会性,混淆了个人生命价值和个人行为价值。个人行为价值是个人使用价值的效用。作为个人的生命价值,只是一种价值存在,这种价值存在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等同的。但一个人的行为价值不等于他的生命价值。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价值对启发他人的社会意识有积极作用,并且他的行为价值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和效法,那么,他的行为价值对于增强人们的凝聚力,对增强社会财富的创造作用就是巨大的。

第三种判断是从满足自我利益的立场出发的。因为家庭和社会已经给大学生投入了很多,大学生在学业完成后,会给家庭和社会更多的回报。现在他为了救别人牺牲了,家庭和社会在他身上的一切投入都无法收回,从这种意义上说,大学生的行为是赔了本,不值,也就是他的行为导致了他的生命价值为负价值。持这种价值观的人,从表面看是从社会价值层面评判的,但实际在评价时是把个人的满足和需要放在了第一位,只强调了“人人为我”,而没有关注“我为人人”。他们不知道,没有“我为人人”,就不会有“人人为我”。

2.被判断的价值对象是客观的。

不论站在什么立场上进行评价,被判断的价值对象都是客观的。一是它的价值所依存的使用价值是客观的;二是它的使用价值的效用确实能满足人的实际需要。主观价值论者说价值是一种主观愿望,这是不对的。比如,你昨晚做了一个梦,梦里有人告诉你,早上你一出门会碰到天上掉馅饼,你早上不必吃早点。这里应该确定,做梦是一个事实,因而梦有价值。但梦所依存的使用价值是什么?是脑袋中的微观物质,而脑袋不是让人吃的。如果你对梦的内容信以为真,这不是你对梦的判断,是你对梦的内容的判断,而梦的内容没有客观性。

有人说,如果被判断的价值是客观的,那么,价值就是实体的。价值的实体是什么?

价值是有实体的。价值实体就是人们依据具体客观存在抽象出的有用事物的共性。具有使用价值的事物是实体的,可以产生效用的使用价值是实体的,使用价值的使用过程是客观的,结果也是实体的,与使用价值相依存的价值自然也是实体的。就像力一样,力虽然看不到摸不着,但力总是依某种具体事物而存在,是一种实体。信息也如此。所以,看不见的价值如同看不见的力、信息一样,是实体存在的。我们不能因为对价值判断的主观性而否定价值的实体性。比如,人们往往说这个人是好人,那个人是坏人,这是人们根据这两个人的行为及行为效果进行的价值判断,而非对人本身进行的价值判断。这两个人是实体的,都是由有机物和无机物组成的,无所谓好还是坏。但他们的行为是一种事实,是实体的,他们的行为产生了一定客观效果,是实体的。如果他们中的一个人的行为可使某人获得一定的利益,某人就会说这个人是好人。相反,如果损害了某个人的利益,某人就会说这个人是坏人。因此,价值有实体,评判有依据,标准是利益。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立场上采用不同的标准对同一事物进行评判,结果会有很大差别。如果有一个人的人品很好,而别人却说他很坏,与之无利害关系的人也相信,也认为这个人很坏,那是与之无利害关系的评价人没有把客观事实弄清楚,是轻信谣言或立场站在谣言制造者一边的结果。法院判案,要求弄清事实,依据法律价值评判标准进行价值评判,再依据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有时是两种评价连续进行,后一种价值判断建立在前一种价值判断的基础之上,这是联动评价。联动评价有时会使我们感到价值似乎不是一种客观存在。例如,有人编造说,某个大山里有个洞窟,里面藏有黄金。有人相信这种说法,不惜一切代价去寻找这个洞窟,梦想一夜发财致富,结果一无所获。这条信息的编造过程是一种客观存在,所以这条信息是客观的,有价值。如果寻宝的人相信那个人编造的信息,“相信”就是对编造者和编造过程的评价,在这个基础上,他进山去寻宝。但是,因为信息的内容不是客观的,所以,对寻宝者来说,这条信息成为虚假信息。虚假就是不客观,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价值不能实现,人们称之为无价值。在这里,寻宝者进行的是联动评价:一是对编造者的编造过程进行评价,编造的过程是真实的,这是一次评价。二是在一次评价的基础上即在相信编造者编造过程的基础上进行二次评价,即相信了他编造的内容。由于内容不是客观存在,所以导致寻宝行动无果。

3.价值判断的标准。

因为人对价值的判断是主观的,而价值的存在是客观的,主观符不符合客观,能不能正确反映客观,就成为价值判断正确与错误的前提。又由于价值是对使用价值多或少的量度,因而价值判断涉及利益问题,不同的人因为立场不同而对同一价值的判断也不同,也就产生了价值判断标准问题。所谓价值判断标准,就是利用价值衡量使用价值对于满足人们需求的利益尺度。因此,在进行价值判断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人的需求愿望;二是使用价值的存在状态;三是使用价值的效用;四是满足人的需要的客观使用价值的数量。

(1)价值判断的最高标准是真、善、美。虽然人们由于立场不同,利益诉求不同,看问题角度不同,对价值判断的标准也不同,但由于人类社会的客观性、共同性,决定了人类的利益诉求的客观性、共同性;价值存在的客观性、共同性,决定了价值满足人类需要的客观性、共同性。因而在长期的价值判断中,人们对使用价值及其效用的评判标准逐渐取得共识,这就是真、善、美。由于价值是使用价值多或少的量度,因而真、善、美也成为价值判断标准。

客观即是真。真的唯一特性就是客观实在性。我们常说真情、真相、真心、真实、真诚等等,说的就是精神和物质存在的客观性。真后来又演变为正确,我们常说的真理、真谛等,说的就是人对事物本质和规律认识的正确性。这是真与人的认识相联系的结果。本质是指事物的根本内在区别性,这种区别性是一种客观存在。规律是事物相互关系的相对稳定性或事物过程的近似重复性,规律也是一种客观存在。人的认识若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就是正确,就是真理。真和假相反,假是不客观或不正确。

“真”字的原意,依《说文解字》的解释是“仙人变形而登天也”。[2]原来,中国的道家认为,只有穷微妙之理,得天地之道和天地本性之人,才是真人,真人是仙人变化的。这本来是虚幻的,可他们却说是真的。

真理的来源也让人啼笑皆非。真理这个词来自佛教,是佛教教义,原意是指天下最纯真的道理。佛教所讲虽然有的也有道理,但它的体系是虚幻的,可他们却说他们所说的道理都是真理。有一首顺口溜说:“你说这是方,我说这是圆,真理在何方,做人实在难。”可见,辨别真和假是很难的。

人们要判断事物有无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效用能否满足人的需要,蕴涵满足人的需要的数量,首先关注的就是这样的事物是否客观存在,也就是事物真不真,蕴涵的使用价值真不真,使用价值的效用真不真。如果事物及它的使用价值不存在,事物的使用价值无效用,人的需要怎么能够实现?何以谈需要的满足?从价值存在到价值实现,中间有很多环节。如果需要进行联动评价,只要其中有一个环节不真实,人的需要就不能实现,辨别真假又很难,所以,真是价值判断的最高标准的首要标准。

善就是好。“好”字的左边是女,右边是子,女代表女性,子代表男性。女为阴,男为阳,男女相合,谓之阴阳协调平衡,就是好,符合人道,也是善。[3]协调平衡是人们追求的一种很高的境界,个人若达到这种境界就是善,社会若达到这种境界就是和谐。善主要是指人的行为符合人类结合的规则和方法,人的行为对人类产生正效用,是指人道,人道谓之善。所谓善的价值,无非是说,事物的使用价值及其效用能满足人的某种需要,且人们在利用事物的使用价值满足需要时不但不损害他人,而且对他人有利。人们在生活中都能体会到爱人、利人、不害人、协调平衡的善的内涵。爱人、利人、不害人、协调平衡是善的基本点。善与恶是相反的,恶就是在价值利用中害人、害社会,制造社会混乱。

不同利益群体对善恶有不同的判断,甚至会尖锐对立。例如,在远古时期,由于食物很少,人到老年时丧失了劳动力,病饿交加,活着受罪,子女就把老人杀死,以为这是对老人的孝,这种杀死自己生身父母的行为被认为是善举。若是在当今社会,这就是一种恶行。

人们把善作为价值判断的最高标准之一,是人的社会性的需要,是人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善的评价标准的客观性是由人与人的关系和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决定的。在人与人相处时,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无时不需要协调平衡与和谐,这是社会的需要,这种需要不以个别人的看法而改变。虽然有人以损人利己的方式来满足需要,有人以利己不损人的方式满足需要,有人用利人利己的方式满足需要,有人用损己利人的方式满足需要,但人的个体性需要离不开社会,没有社会的发展,就没有个人需要的较大满足。所以,无论个人有何种需要,满足这种需要都不能以损害他人为准则,否则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个人需要的满足。人们在长期的实际生活中认识到,不能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去损害别人、损害集体和社会,于是形成了善的意识,并把那种对社会发展有利最终对每个人都有利的人的心态和行为或事情发展的结果,称之为善,因此也就有了一种关于善的评价标准。例如,人们把在汽车上给老弱病残者让座的行为称之为善,把帮助别人的行为称之为善,这就是对助人为乐行为的评价。相反,把那些杀人抢劫等用损人利己的方法满足自己需要的行为,看成为恶。人们会评价说,这种人像野兽一样,失去了人性。再比如,有人灯红酒绿,醉生梦死。虽然这样的人不损人利己,而是自我毁灭,但我们仍然说这不是一种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因为他没有兼顾社会,我们会评价说他的人生没有意义。

美既有“好”的意思,又有“丽”的意思,因为“善”也是“好”,所以,美与善的意义有相通的地方。《说文解字》说:“美,甘也,从羊从大,羊在六畜主给膳也。美与善同义。”[4]可见美是从食物味道好、形象好扩大而来的。《辞海》对美的解释也是善。[5]但美与善的意义不尽相同,因为美还含有“丽”的意思,“丽”是阅目、漂亮。孟子为美下的定义是“充实之为美”[6]。一些大型辞书如《辞源》也以孟子的定义解释美。[7]

美学家们多采用孟子所说的话定义美,认为美是充实而有光辉且能够令人欣赏的事物。王玉樑认为,“美作为价值范畴,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作用于主体本质力量产生的一种超功利的愉悦效应。”[8]我认为,和谐之为美。美与善不同的地方在于,美所包含的范围大,包括事物的形态,而善所包含的范围相对小,不包括事物的形态;美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事物的和谐共振,而善是人类社会规律规定的心路规迹;美是一种实在,是一种真,善是一种关系,是施与受。例如,山水很美,是人对外在景物的感受,这种感受是立体的,是一种真,这种真可以使你从耳目鼻舌到全身心都有一种舒畅感,这种舒畅感是由于你的身心与山水和谐共振引起的,但你从山水中不能感受到善。人们常说:“情人眼里出西施。”一个人长相很丑,但在恋人眼中会感到这个人很美。人是价值的承担者,人长相的美与丑是一种自然客观。人的心灵的美与丑是一种内在客观,人的容貌、气质、心灵、行为构成一种人的综合整体价值。人是一种自然,处于热恋中的情人,身心相互和谐激荡,暖意融融,感到舒畅愉快,自然会感到相互可人。而在其他的人看来,其人不一定美。有的人可能只重视一个人的容貌而无视他的气质、行为,有的人可能只重视一个人的气质、行为而无视他的容貌。外人对一个人的评价与情人对他的评价的最大不一致,就是和谐与否,不是这个人的容貌一会儿变美了,一会儿又变丑了,也不是情人们看走了眼。

一个人可以感受到另一个人的形体美,但不会感受到他是善还是恶。如果一个人感受到了另一个人的心灵美,实际上他感受到的是那个人的善。因此,“美”是“真”和“善”的统一。美既是客观的,又是主观的,是人体的一种综合感受,这种感受包括精神的和感官的、先天生理的和后天获得的。例如,好的音乐旋律可与人体细胞产生共振,使人产生一种美的享受;景色可与人体的视觉细胞产生和谐,使人产生美的感觉;温度适宜,人体与环境相和谐,人有舒服的感觉;香味中的化学成分与人体中的化学成分反应,可使人有飘然而舒适的感觉;欣赏某种图画作品、文艺作品,若它的内容、技巧都与一个人的修养、兴趣、人体生理相适应,和谐共振,可使人产生舒适的感觉……人们把这些和谐、舒适等等的感觉,用一个抽象的字——“美”来表达。世界原本就是和谐的,天、地、人和谐,自然与自然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也是万物之一种,人也必须与万物和谐。人体与万物的和谐构成了“美”的境界。既然美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事物的和谐共振,是真和善的统一,那么,人体对和谐需要的过程就成为一种价值,美就成为价值判断的最高标准之一。

(2)对满足人的需要的使用价值数量的判断。人们对客观存在着的使用价值存在状态及其效用的认识,产生了真善美的价值判断标准,仅有这种判断还不够,人们还需要从事物满足人的需要的数量方面进行判断。因为人体是一个有限客体,生理需要有限,生存时间有限,所以对使用价值的需求也有限。价值是对使用价值的量度,因而对使用价值需要的数量的判断,以使用价值及其效用为条件,离开了使用价值及其效用,这种价值判断就没有意义。例如,人对水一刻也离不了,于是人们说,水的价值很大。这完全是从水的使用价值及其效用来说的。水的使用价值产生的对人的生理需要的效用,是人们对水的使用价值进行判断的依据。这也是边际效用价值论产生的依据。但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情况下对水的需要数量是不同的,这就涉及对水的需要量的问题。至于为什么人们可以不用花费太多的等价物就可以得到水,这是价值创造问题,属另一个范畴,将在第四章论述。人们在进行价值判断时,不要把使用价值与价值混为一谈,也不要把价值存在与价值创造混为一谈。

人对价值的判断会受到事物假象的影响,但因为价值与使用价值是一个统一体,使用价值是客观的,价值也是客观的,所以,使用价值及其效用的大小和使用价值的多少不因人的认识而改变。正因为如此,人们对价值判断的标准才会随着人的认识的提高而趋于统一。比如,有人说,不用花费太多的等价物就可以得到的东西,就是价值小,这种说法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被假象所迷惑。如果我们因为花费了很多等价物才得到了一颗金刚石,就说金刚石的价值大是因为金刚石少而需要的人多,是人的需要创造了价值,那就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价值是客观的,金刚石的自然价值在人们需要它时,是那样,不需要它时还是那样。如果有人认为由于金刚石对人有特殊用途它的价值才大,这说的是使用价值的效用。使用价值是价值的前提,不是价值本身。使用价值的效用可以显示它的大小,而不能显示它的多少,因而这也是一种假象。事物的特殊用途可以不断被发掘出来,也可以不断被抛弃,不能因此认定事物的价值只与效用有关。

人们的行为过程及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自然事物的发展过程及其产生的后果,人的精神思维的过程及其后果,等等,都对社会、个人及自然界产生影响,都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人们都会对其进行评价,会从使用价值的效用方面确定其大或小,也会从量的方面确定其多或少。

(3)进行价值判断要遵循人类社会对使用价值利用的内在要求。我们注意到了对使用价值及其效用进行判断的真善美的标准,也注意到了使用价值的量,我们还需注意到进行价值判断遵循的内在要求,才能保证价值判断的正确性。

人类社会对使用价值利用的内在要求是什么?是公正和公平。“公”是与“私”相对立的概念。什么是公?众人为公。人的社会本来就是公众的社会,“公”是对人的社会性的一种概括,“为公”是人的社会性发展的内在要求。孔子早就认识到“公”是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认识到社会发展到最后,必然是天下大同,也就是发展到共产主义。作为受孔子思想熏陶几千年的华夏子孙,谙熟马克思主义原理的共产党员,如果不出以公心,就谈不到是在为共产主义而奋斗。人们常说人要提高道德水平,道是规律,德是修养,提高道德水平就是指要努力提高对天下为公的认识,并努力使自己的言行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正”是与“邪”相对立的概念。“正”是人们对不偏、不斜,对合乎天地运行规律和人类社会结合要求行为规范的概括。在人类社会中,只要人人都对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不损人利己,不破坏社会发展,就是正,否则就是邪。公正,是指人在自己的行为中,要把社会性放在重要位置,把大家的利益放在重要位置,不要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破坏社会发展规律。

人类社会从刚产生起,就要求公正,就要求大家遵守社会结合规律和发展规律,这种要求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一个时期有一个时期的公正要求,一个阶级有一个阶级的公正要求,一个层次有一个层次的公正要求。例如,封建社会的公正要求,就是当官要为民做主。做什么主?就是保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如果侵犯了私有财产而不受处罚,就是不公正。资本主义社会的公正要求,就是要求在生产资料私有基础上的剥削不受侵犯。如果这种剥削秩序受到破坏而破坏者不受处罚,就是不公正。但是,公正本质不受人的看法而改变。比如,利用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进行剥削,在一部分人看来是正当的,在另一部分人看来是不正当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公正本身的面目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人们都会认识到剥削不正当,人的行为会逐渐与公正的本质要求相一致。

“公平”的“平”,是指均等,指在身份平等的基础上,机会均等或财产均等。公平与公正有许多相通之处,但区别还是明显的。公正是人类社会结合规则,公平是个体地位规则。公平所要求的身份平等,不随社会的发展而变化。从人类结合成社会那一刻起,人们的身份都是平等的,机会也是均等的,只不过统治阶级利用神权、财产权愚弄人们,才导致人们身份的不平等和机会的不均等。至于财产均等,则需随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财富大量涌流之后,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财富均等。

公正与公平,既包括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要求,又包括了人与人之间相处的要求;既包括了一代代人的既往要求,还包括了当代人的当前要求;既包括了政治要求,也包括了财产要求。公正、公平既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属于关系和规律范畴,有一个随社会发展而发展的过程,它本身也就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为人类社会发展所需要。

既然公平是个体地位规则,则无论追求什么样的效率,都不能损害公平原则。至于损害效率的绝对平均主义,并不是在进入共产主义前公平原则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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