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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化的动力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哈贝马斯则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合力论,针锋相对地提出语言文化动力论,强调人类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既不是生命意志的冲动力,也不是自然力学和生物力学原理所阐释的客观必然性,而是人类的语言文化的增长及其学习机制,尤其是道德意识的进化式学习成为人类社会进化的“起搏器”。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是不存在的。[54]哈贝马斯由此得出,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不是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

第三节 人类社会进化的动力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对西方思想史上的种种社会动力理论作过深刻分析,批判了各种唯心主义思想夸大意识或意志的社会作用之错误,也批判了直观唯物主义夸大客观必然性的历史宿命论之错误,科学地提出了社会历史发展的“合力论”,尤其强调了社会基本矛盾以及历史主体在人类社会史中的关键作用。哈贝马斯则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合力论,针锋相对地提出语言文化动力论,强调人类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既不是生命意志的冲动力,也不是自然力学和生物力学原理所阐释的客观必然性,而是人类的语言文化的增长及其学习机制,尤其是道德意识的进化式学习成为人类社会进化的“起搏器”。

一、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

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是不存在的。因为矛盾是冲突、对立和对抗的代名词,它实际上“仅仅是一种基本逻辑矛盾的表现形式的经验方面”[53],这在任何社会都算不上社会基本矛盾。“只有当社会的组织原则迫使具有根本不可调和的要求与意图的个人和群体在这个系统中不断彼此对立时,我们才可以说这样一个社会存在着‘基本矛盾’(Grundwider-spruch)。阶级社会的情况正是如此。只要要求和意图的不可调和性尚未被社会参与者所意识到,冲突就是潜在的。当然,这种强行整合起来的行为系统需要有一种意识形态的辩护,来掩盖合法满足需求机会的不均等,掩盖对需求的压制。于是,参与者之间的交往就遭到彻底的歪曲或堵塞:在强行整合的条件下,矛盾不可能表现为敌对双方所宣布的意图之间的矛盾,也不可能用策略行为来解决。相反,它表现为一种矛盾的意识形式,这是主体自以为在追求的意图与他们无意识的动机或基本利益之间的矛盾。只要人们意识到那种不可调和性,冲突就会表现出来:不可调和的意图就会被认为是对抗的利益。”[54]哈贝马斯由此得出,社会基本矛盾及其运动不是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

第一,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及其矛盾运动的思想是错误的。依他之见,不仅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概念含义不明确,而且它们的关系也不是马克思主义所说的那种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重要的是,它们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既不是社会历史中的基本矛盾,也不可能成为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

首先,从概念含义上看。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是(a)由在生产中活动者,即生产者的劳动力;(b)由技术上有价值的知识(并且是当这些知识被运用于使生产率提高的劳动资料、生产技术中时);(c)由有效地推动劳动力、培训劳动力,以及有力地协调劳动者分工合作(动员、培训和组织劳动力)的组织知识构成的”[55]。简言之,生产力概念是由劳动力、技术知识、组织管理知识三个要素构成的。这样一来,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实际上是由劳动力和知识(或技术)两个方面构成的,这也意味着生产力不过是运用知识(或技术)的技能。正如马克思自己所说,“劳动生产率不仅取决于劳动者的技艺,而且也取决于他的工具的完善程度”[56];“劳动资料不仅是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而且是劳动借以进行的社会关系的指示器”[57]

那么,生产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关系表达了社会权力的划分;生产关系借助满足需求的社会认可的机会的分配模式,决定一个社会中存在的利益结构”[58];而且“生产关系是生产领域中负担和补偿的有效组织”[59],它不是人们在生产与再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物质关系,而是“权力的划分模式”、“机会的分配模式”、“负担和补偿的有效组织”。比如,“在原始社会中,行使这种职能的是血缘系统,在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里,行使这种职能的是占统治地位的系统。只有在资本主义中,当市场除了它的控制职能以外,还拥有稳定阶级关系的职能时,上述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才出现,并具有经济的形态。后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甚至预测了这样一种社会状况,在这里,进化的优先地位将从经济系统转移到教育和科学系统上去”[60]。也就是说,生产关系属于社会关系、制度、规则范畴的,可是,马克思却把它限制在物质利益关系上,这样一来,生产关系就成了一个狭隘的概念,既不是社会关系中的最基本关系,也不具有普遍解释力。

其次,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上看。他认为,马克思主义对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界说是技术决定论的翻版,它为工具理性主义的复活提供了市场。其一,在他看来,生产力是一种以技术为核心的技艺力量,如果过分地倚重这种力量,就容易滑入技术决定论的陷阱。因为历史的发展并非仅仅受到生产力作用,还受到其他重要力量的作用,比如道德意识的增长及其学习在人类社会史中就起着根本性作用。正如他所说:“历史唯物主义总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轴心来重复[历史的]直线型进步和用辩证的思维方式表述生产关系的发展。如果我们不仅把学习过程视为技术上可以使用的知识领域,而且也视为道德—实践的意识领域,那么我们就可以说,[历史的]发展阶段既是生产力,也是社会一体化的形式。”[61]其二,在他看来,生产关系是一种社会制度的结构,根本上就“不是劳动过程的直接结果”。可是,恩格斯和斯大林等人则把生产关系说成是“从生产力中‘产生出来’的”,甚至主张以发展了的生产力作为生产关系是否合理的衡量标准,……如此等等,无疑是在用技术决定论来规范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生产技术不仅制约着劳动力的组织和动员的一定形式,而且通过劳动的社会组织,也制约着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过程被设想成为一个统一体,因此,人通过生产力也从自身中制造了生产关系。在青年马克思的著作里,恰恰是‘劳动中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这种唯心主义概念为上述原理奠定了基础。在恩格斯、普列汉诺夫(Plechanow)、斯大林和其他人的著作中,生产关系‘产生’于生产力的构想,首先表现为工具的行为模式。”[62]其三,他强调道,如果“我们可以把生产力的发展理解成为产生问题的机制,它尽管可以引起,但却不能导致生产关系的变革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大家知道,由于生产力的提高,使体制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超过了按血缘关系组织起来的社会的控制能力,并且动摇了原始公社制”,并且“导致最初的高度文化的形成或者欧洲资本主义的形成的巨大的内在发展动力,并没有把生产力的客观发展作为条件,而是作为结果。在这些情况下,生产力的发展没有能导致进化论上的挑战”[63]。其四,只有主体的“内在的学习机制”,才能真正决定着生产力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他说道:“假若我们考虑到了这一点,那就可以这样理解上述原理:①存在着内在的学习机制,它关心的是技术上和组织上可以使用的知识的自发的增长和把这种知识转变成生产力;②只有当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同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相应的结构的时候,生产方式才处在均衡的状况中;③内在原因引起的生产力的发展,会使生产力同生产关系之间产生结构上的不一致;④这种不一致,在特定的生产方式中会产生不平衡,并且必然会导致现存生产关系的变革”[64]。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关系并不是传统马克思主义所说的那样,应当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而且,从根本意义上讲,人类的学习机制不仅决定了生产力的发展,而且决定了“相互作用的结构”(亦称生产关系的结构)的变化。

再次,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上看。他认为,社会进化不是依赖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运动,而是依赖于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或“协作形式的区分”。他还提出:“在任何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按照这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标准,形成一个经济结构,这个经济结构决定着这个社会的一切其他局部系统。对这种理论所作的经济学解释,长期以来占据统治地位。每一个社会都根据这种解释(根据自己复合性的程度)把自己划分成为局部系统,人们又按照等级把这些局部系统排列为经济、行政—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序列。这种理论认为,较高级的局部系统的过程,是由当时较低级的局部系统的过程决定的,它们是因果的依赖关系。这种理论的一种较为温和的解释则认为,较低级的局部系统过程从结构上限制着当时较为高级的局部系统过程。因此,经济制度(系统),正像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归根到底’决定着其他局部系统中一切过程的范围。”[65]又说:“生产关系标志着一个层面(eine Ebene),[资本主义的]制度框架只是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才在这个层面上被确立下来的。这种情况既不能出现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之前,也不能在这之后。另一方面,虽然生产力从一开始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在目的理性活动的子系统中有组织的学习过程累积于生产力中),但是,生产力似乎并不像马克思所认为的那样,在一切情况下都是解放的潜力,并且都能引起解放运动,至少从生产力的连续提高取决于科技的进步——科技的进步甚至具有使统治合法化——的功能以来,不再是解放的潜力,也不能引起解放运动了。我猜想,依据制度框架(相互作用)和目的理性活动(广义上的工具的和战略的活动的‘劳动’)的子系统之间的相类似的,但又是普遍的关系发展起来的坐标系,更适宜于重建人类历史的社会文化发展阶段(die soziokultuellen Schwellen)。”[66]这就提醒了人们,马克思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应该由劳动和相互作用之间的更加抽象的联系来代表”[67],这是因为考察社会进化状况应该“遵循的原则是协作形式的区分”[68]。一方面,作为制度框架的生产关系不是普遍地存在于每个社会,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才以经济形态的形式出现,成为社会制度结构赖以存在的基础,因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建立在以“公平交换”为基础的市场体制上,公平交换和等价交换原则也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协调原则,它还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组织原则。正因此,生产关系成为制度结构的基础,只适用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换言之,“在传统社会中,生产关系是在政治的整个秩序中体现出来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即市场也体现了稳定阶级关系的职能时,生产关系才采取了经济的形式”[69]。另一方面,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于人们的知识的增长。由于知识在生产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随着现代科学知识的迅速增长及其学习机制的完善,劳动生产率也随之不断得到提高,也就是说,“生产力发展的进程,只有当它不能取代另一个层面上的合理化时,才能成为解放的潜力”[70]。与此不同,“制度框架层面上的合理化,只有在以语言为中介的相互作用的媒介中,即只有通过消除对交往的限制(durch eine Entschraenkung der Kommuika-tion)才能实现”[71]。因此,只有“在认识到了目的理性活动的进步的子系统在社会文化方面所起的反作用的情况下,关于适合人们愿望的、指明行为导向的原则和规范的公开的、不受限制的和摆脱了统治的讨论,才是‘合理化’赖以实现的唯一手段。一句话:在政治的和重新从政治上建立的意志形成过程的一切层面上的交往,才是‘合理化’赖以实现的唯一手段。”[72]由此可以推断:“那种认为生产关系可以用发展了的生产力的潜力来衡量的思想,由于现存的生产关系表现为合理化社会的技术上必要的一种组织形式而不能独立。”[73]从这个意义上讲,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应当由劳动与相互作用之间的更加抽象的联系来代替。

第二,在他看来,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及其矛盾运动的思想也是错误的。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概念含义是不明确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这样一来,它们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既不是社会历史中的另一对基本矛盾运动,也不是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

首先,从概念含义上看。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应当属于社会的经济结构范畴,不是指所有社会的经济结构,比如,在原始社会中,行使经济基础职能的是血缘系统而不是经济基础;在文化高度发达的社会里,行使经济基础职能的是占统治地位的政治系统,也不是经济基础;只有到了资本主义社会,随着市场的发展,生产关系才具有经济形态的职能;而在后资本主义社会,情况又会出现变化,行使经济基础职能的是教育和科学系统,而不是经济基础。因此,不能把经济基础作为人类历史的全部经济结构。之所以如此,就在于社会是一个复合性的系统,每个社会都需要根据自己的复合性程度来区分出各个局部系统。也就是说,在一个社会里,存在的只是各个局部系统,诸如经济的、行政—政治的、社会的和文化的系统,它们构成一个社会的总体结构,这个总体并不表现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二元结构特征。这样一来,哈贝马斯不仅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概念而且也否定了上层建筑概念,并且把马克思主义的这两个方面内容统统纳入社会结构之中。其中,经济的结构系统包含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所代表的内容,行政—政治的结构系统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所说的政治上层建筑所代表的内容,文化的结构系统则包含了马克思主义所说的观念上层建筑所代表的内容,而他的社会的结构系统则容纳了上述诸结构系统所不能容纳的社会内容。由此可见,哈贝马斯对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概念的误解很深。因为马克思主义对这两个概念都作了明确的界说,实际上它们的概念含义[74]是明确的,真正不明确的反倒是哈贝马斯自己的理论。哈贝马斯之所以如此误解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概念,极有可能根源于他自己理论中的绝对主义。他把“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社会的‘经济结构’”与“生产关系的总和作为‘经济基础’”相混淆,并且绝对地对立起来。我们知道,相对于生产力而言,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结构;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基础,这种经济基础是相对于上层建筑而言的。况且,经济基础也不是同一个社会里的所有生产关系的所有方面的总和构成的,而是该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各个方面的总和构成的。显然,哈贝马斯没有注意到这些内涵上的差别,只是笼统抽象地套用西方理论惯用思维——从经济、政治、文化三个方面——来理解社会结构,简单而又绝对地把社会的经济内容等同于经济基础,把政治内容等同于政治上层建筑,把文化内容等同于观念上层建筑。这样的理解看似合理,实则带有严重的机械论色彩。

其次,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上看。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规约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是决定与被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这是不符合人类社会进化的实际状况的。他批评马克思是技术至上论者,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理论是建立在技术至上论之上的。以他之见,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因为司法、政治、意识形态等内容在这种关系中有时起着经济基础的作用,有时又起着上层建筑的作用,上层建筑的因素可以进入经济基础,经济基础的因素也可以进入上层建筑。正因此,传统社会的政治对经济的依赖关系是脆弱的,很容易遭受破坏;今天,对于社会解放来说,经济基础已经起不到决定作用,而上层建筑的批判和变化反倒对解放运动产生了决定性影响。这是因为,虽然“系统(制度)所遇到的问题出现在一个社会的基础领域里”,“生产关系可以为不同的制度服务”,但是制度的革新却不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再者,制度的革新依赖于“体现在相互作用结构中的知识的扩大”,即依赖于道德实践知识的增长。因此,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联系,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无论是经济的还是政治的和文化的内容,都会表现出如下情形:在一些地方中起着经济基础的作用,而在另一些地方则起着上层建筑的作用。为此,他用考茨基的话来佐证这一观点。他说:“有趣的是卡尔·考茨基(K.Kautsky)看到了这一点。他写道:‘法律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全部机构,只是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才能够看做是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但是,对于它的历史中的个别现象来说,则完全不是这样。这种个别现象,无论是经济的,是意识形态的,还是其他性质的,它在某些关系中是基础,而在其他关系中则是上层建筑。马克思关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命题,只是对于历史中的某些新现象来说,才是绝对正确的。’马克思使用基础概念,是为了给一些问题划定范围,这些问题是在解释新的进化时必然涉及到的。基础理论告诉人们,新的进化所要解决的只是那些在社会的基础领域中出现的问题”[75]。其实,考茨基本来就严重误解了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论,哈贝马斯竟然引用他的理论来佐证自己的观点,这样一来,更是以讹传讹、混淆视听!实际上,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原理从属于社会历史的本质特征和规律。也就是说,就整个历史状态而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又是历史辩证法的判断。当然,从历史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关系上看,在历史的某个特定时期出现上层建筑支配经济基础的情况,也是极可能的;从整个历史进程上看,偶然性的决定作用并不能取代必然性的决定作用,历史的偶然性在更多的时候都得服从历史的必然性,也就是说,历史发展的总趋势仍然表现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再次,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上看。哈贝马斯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理论不是一种普遍性理论,它不可能被运用于一切社会形态的考察中。依他之见,传统历史唯物主义“把‘基础’和‘经济结构’等同看待,可能会产生这样一种认识:基础领域始终和经济系统是一致的。但是,这只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76],而不适用于其他社会。即便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情况也与以前不同。一方面,科学技术既发挥第一位生产力的作用,也起着意识形态的作用;另一方面,今天,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都获得了全新结构。对于社会解放来说,经济基础已经不起决定作用,与此相反,上层建筑反倒对解放运动发挥着决定作用。国家通过社会计划性和调控性指令来干预劳动领域、商业交换领域与分配领域,通过追加投资或制止投资来调整和稳定经济循环,通过补偿分配政策来调整人们在分配和消费领域中的平等关系,于是“经济体制同政治体制的关系发生了变化”[77],“政治不再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78]。就是说,“如果社会不再‘独立’——这曾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真正新的东西——作为先于国家和给国家作基础的领域,用自我调节的方法维持自身的存在,那么社会和国家也就不再处于马克思的理论所规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之中。于是批判的社会理论也就不再能够采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唯一方式加以贯彻。这种在方法论上把社会的经济活动规律孤立起来的观察方式,只有当政治依赖于经济基础的时候,并且当人们不必反过来把经济基础理解成为国家活动的和政治上解决冲突的一个功能的时候,才可以要求用社会生活联系的基本范畴去把握社会生活的联系。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政治经济学批判,过去只是作为意识形态批判才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理论。于是,当公平交换的意识形态瓦解了,人们也就不能再用生产关系直接地批判制度了”[79]。实际上,在这段话里,哈贝马斯混淆了以斯大林主义为代表的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以马克思理论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之间的差异,忘记了前者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作过不少简单化,甚至形而上学的解释和发挥;后者则是马克思本人从实践唯物主义立场上提出的基本理论描述。虽然马克思在多数场合中偏重于从社会历史的基本层面上考察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强调经济基础的基础性和根本性意义,这是马克思纠正当时理论侈谈上层建筑的作用(哈贝马斯也是如此)而作出具有针对性的理论反驳。马克思从根本意义上考察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因而,不能轻易断言马克思只注意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承认上层建筑偶尔也会决定经济基础的情况。哈贝马斯沿袭了韦伯以来的工具理性批判模式把经济基础归结为制度框架,当作纯粹的技术性内容,取消其“决定作用”。就人类社会的演化而言,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历史的不同时期极可能出现某些异常表现,但是它在历史的总体性上却始终遵循着历史的客观规律要求。

二、道德知识增长的学习机制是社会进化的基本动力

哈贝马斯在否定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矛盾动力论之后,提出一种新的社会根本动力论。在他看来,与其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是社会根本动力,倒不如说人类知识增长及其学习机制是社会根本动力,尤其是人们的道德知识增长及其学习机制恰恰是引起马克思主义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社会制度等内容得以生成和革新的根本性力量。

第一,他认为,历史是连续的学习过程,进化式的学习机制决定了这种连续性。以他之见,社会进化得以发生的基本力量来源于人类的进化式学习。人类的学习潜能是巨大的,当一个人的学习能够在集体世界观中获得传播能力和制度化能力时,那么它的力量就会汇入社会力量,成为社会一体化的更高级的推动力量。

首先,社会是一个连续的进化式学习过程。哈贝马斯说过:“社会进化的基本机制就是不能不学习这样一种能动机制。在社会文化发展层面上,需要解释的现象不是学习,而是不学习。”[80]在社会发展中,学习过程从一开始就是社会性的有组织的活动,而且是一个连续性的、进化式的过程。从本质上讲,进化式的学习过程不是通过生物基因的变化而是通过知识潜能的发挥得以实现的,这就是有机体的突变过程和社会的学习过程之间的区别。自然式进化只不过促使个体之间的行为趋向一致,而社会学习式进化则能够增进个体之间行为的多样化、制度化和合理化。这是因为自然式进化“按照偶然原则产生变化”,往往引起基因突变,而社会学习式进化“则是一个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和已经完成了的过程”[81],保障个体世界观的连续性发展。

其次,进化式学习过程决定着社会同一性的提升。哈贝马斯认为,“学习过程和有效性要求是联在一起的,而有效性要求可以用话语来兑现”[82]。其实,在社会的语言文化的进化阶段上,学习过程正是通过语言组织起来的。学习过程不仅能够使个体和群体能力在某个特定环境中获得普遍提高,而且能够使个体与集体之间的社会同一性得以建立起来,这是因为“一个社会的同一性是由这个社会的规范决定的,并且取决于这个社会的文化价值”[83]。也就是说,内在于语言文化的价值尺度是社会化的,个体和集体的同一性是其他物种进化所不具备的,因为这种同一性只能由人类的学习机制来决定。比如,人类在从灵长目动物到现代人的四百多万年的进化过程中,一方面获得了脑体积和身体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学会了狩猎方式,这些都极大地增强了人类适应环境的生存能力,也促进了人类自身的发展。人类历史从早期文明时代向近代文明(“发展的文明”)和现代文明的进化历程,已经说明文化及其学习机制起着“更为突出的作用”[84];至于后现代社会,则更是以“科学与教育系统占有优先地位”为本质特征。他由此得出,知识学习是决定社会一切方面发展的最基本力量。这样一来,他就把人类社会史归结为以语言文化知识的增长及其学习机制为根本动力的进化史。

第二,他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根源于学习机制。哈贝马斯说过:“社会组织原则主要是从生产力和确保认同的解释系统出发,来明确一个社会的学习能力以及发展水平,并进而限制控制能力增长的可能性。”[85]也就是说,不仅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是进化式的学习机制,而且生产力自身的发展也根源于语言文化及其学习机制。生产力属于技术领域,依赖于技术知识的增长和提高,即使在工业社会中,生产力也不过是造就“劳动过程和企业内部劳动组织的高度分化”,关键在于“生产力的发展没有能导致进化论上的挑战”[86],只有那种“深入到生产社会化过程中的知识”才能“导致进化论上的挑战”。换言之,新的社会制度框架只有借助于积累起来的潜在学习能力才能得到解决。因此,“一个社会为什么能够进化,以及如何理解社会斗争在一定的情况下导致了社会一体化的新形式,从而导致了社会的新的发展水平,这只能用分析的回答才能解释。……人类不仅在对于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技术上可以使用的知识领域中进行学习,而且也在对于相互作用的结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道德—实践意识的领域中进行学习”[87]。更何况,“进化上富有成效的革新不仅意味着学习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而且也意味着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一个新的负荷范畴,这些负荷是伴随着新的社会形态而出现的。……这样,我们就可以用由进化成果产生的问题和需求为主线来说明社会进化。社会进化的学习过程本身在任何发展阶段上都能产生新的动力,而这些新的动力同时也就是新的匮乏和新的历史需求”[88]

第三,他认为,学习机制还决定社会组织原则的生成和革新。在本质上,学习机制能够把那些表达社会形态特征的高度抽象的规则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上,又在新的水平上推进新的社会组织原则作用于新的社会进化。所以,“社会进化,只有当它既在学习和适应的过程中,在当时具有的学习水平上(直到这种学习水平用尽了自己的可能性),又在那种能够导致新的学习水平的进化的推动下完成时,才有两个阶段。一个社会,当它接受它所拥有的控制能力无力应付进化向它提出的挑战,并且通过个人的(和世界观中早已隐隐约约拥有的)革新能力的充分利用和制度化来对付这些挑战时,它才能建设性地进行学习”[89]。这就是说,进化式的学习机制是社会组织原则的生成和社会制度革新的原动力。一方面,“一种社会形态所能容纳的学习水平可能取决于社会组织原则(a)是否允许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分化开来,以及(b)是否允许非反思性学习向反思性学习的过渡”[90];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原则的变革力量则来源于人们的学习,尤其是人们的反思性学习。所谓“非反思性学习”是指某些学习不需要对话语世界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有效性提出质疑,只把它们的有效性视为理所当然的、不证自明的前提;而“反思性学习”是指人们的学习建立在对问题的有效性的质疑上,把那些受到怀疑的问题列举出来,并通过必要的论证来决定“兑现”还是拒绝。从这个意义上讲,反思性学习具有很强的原创力,也是进化式学习的内源性力量。

第四,他认为,道德知识的学习机制是社会进化的“起搏器”。哈贝马斯说过:“富有进化成就的学习过程,不仅出现在认识—工具领域内,而且也出现在相互作用的领域中;在道德—实践知识的领域中,社会制度系统(Instituionensystem)的基础设施直接受到了这些学习过程的触动。”[91]在他看来,借助于道德知识的学习机制,人们能够解释社会进化的过程特征以及控制系统的危机状态。然而,一个社会所拥有的控制能力主要取决于这个社会的道德实践意识的进化式学习,因为这种学习机制有力量重新组织社会行为系统。比如,在前传统社会中,人们根据单纯的社会现象来认识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主体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当行为之间发生冲突时,人们往往只评论行为的后果,而不去深究行为冲突的起因。在传统社会中,人们不再根据具体的现象来评估行为后果,转而根据行为动机来评估行为后果,这就意味着动机成了评估效果的决定性因素。在后传统社会中,原先的规范系统失去了天然的有效性,它用普遍主义理念和普世价值观为自身的存在作辩护,于是在行为领域中,人们控制正常行为的能力则来自于道德和法律机制。这样一来,在现代社会中,人们则用合法律性和合道德规范性来评估和调节社会冲突。总之,要想实现现代社会的规范化、合理化管理,就必须借助于学习机制,尤其道德领域的学习机制的作用,这是因为“对社会进化来说,道德—实践意识领域中的学习过程,具有起搏器的功能”[92]

三、哈贝马斯的社会进化动力理论的实质

从以上内容上看,哈贝马斯的以语言文化知识的学习机制为核心的社会基本动力论,是在否定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动力论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哈贝马斯把人类的语言文化进化、知识积累、学习能力作为社会基本动力的核心的、唯一的构成要素,这从实质上看是把社会意识要素提升到社会基本动力的高度,强调了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由此可见,哈贝马斯的学习机制动力论不但在理论上误解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基本动力论,而且夸大了语言文化及其学习的作用。因此,需要具体对待哈贝马斯的社会基本动力论。

第一,从整个人类社会史上看,哈贝马斯强调语言文化及其学习在人类社会史中的根本作用,是夸大了社会意识要素的社会作用。客观地讲,自18世纪以来,人类历史从科学技术、语言文化、道德意识的进步中获得了巨大的发展能量;尤其在20世纪,如果没有它们的支持,那么现代西方社会的一切都是难以想象的,甚至是不可能发生的,这在某种意义上的确说明社会意识要素在社会历史中的进步作用是巨大的。但问题在于,他把现代语言文化及其学习机制的作用说成是整个人类社会史的根本动力,这倒是符合他的一贯逻辑,然而却不符合整个人类社会史的逻辑。

在整个人类社会史的进程中,各种力量都曾发挥过实际作用,但是它们的作用程度却是大有差异的,这就是所谓合力论。就某个发展阶段而言,也许某种力量占据主导地位,甚至支配着这个历史进程。比如战争,在社会转型期往往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改革开放,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中也是推动社会进步的不可替代的力量;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中已经成为第一位的生产力,是现代社会的“发动机”。由此可见,我们讨论任何一种动力因素,都不可以任意抬高它们的历史地位。其实,历史唯物主义也承认语言文化及其学习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但它同时也承认这种作用在总体性意义上表现为能动作用。如果把语言文化知识及其学习视为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把道德知识及其学习机制视为社会进化的根本动力,这都是站不住脚的。马克思曾经指出:“人们的观念和思想是关于自己和关于人们的各种关系的观念和思想……是关于人们生活于其中的整个社会的意识。人们在其中生产自己生活的并且不以他们为转移的条件,与这些条件相联系的必然的交往形式以及由这一切所决定的个人的关系和社会的关系……人们是什么,人们的关系是什么,这种情况反映在意识中就是关于人自身、关于人的生存方式或关于人的最切近的逻辑规定的观念”[93]。在这段话中,马克思已经说明人的关于交往的意识是由人们的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所决定的,它反过来作用于人们的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哈贝马斯则不停地谈论道德知识及其学习机制决定着社会历史的进程,这不能不说是在提倡文化决定论[94]。如果按照哈贝马斯的动力论逻辑来理解,那么人类社会史应当是语言文化史、知识增长史,而不是生产方式演变史,更不是物质生活资料生产史。

第二,哈贝马斯关于道德知识及其学习机制在社会变革中发挥着根本作用的判断是值得商榷的。从人类社会的发展上看,道德的社会作用的确不可或缺,有时它的作用也是很大的,但是不可以夸大。在哈贝马斯看来,不同知识的增长在社会进化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同的。技术性知识的增长可以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但不能导致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只有内在于道德实践领域中的知识学习才能实现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乃至整个社会的变革。也就是说,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社会形态等方面的变革,不是根源于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而是根源于人们的道德知识及其学习机制。只有人们的道德知识增长了,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的变革才有可能实现。可见,这种历史动力论否定了历史的客观规律。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一切社会发展和社会制度革新的前提和基础,生产方式的变革在根本上会引起社会制度和社会形态的转变。换言之,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运动中,生产力起着决定作用,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作为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论其产生、发展还是其变革和创新,都受制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马克思用代表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生产工具确立社会经济形态,是有道理的。他说:“动物遗骸的结构对于认识已经绝迹的动物的机体具有重要的意义,劳动资料的遗骸对于判断已经消亡的社会经济形态也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95]生产工具是生产得以进行的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其核心是生产关系)的“指示器”,根据在一个社会普遍使用的生产工具的水平大体上可以判明该社会的历史阶段性。这不是哈贝马斯所说的工具主义解释,因为生产力是一种综合性力量,是一种累积的、变革的力量,“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手工磨产生的是封建主为首的社会,蒸汽磨产生的是工业资本家为首的社会”[96]。生产力的发展是生产关系变革的决定力量,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向高级由简单向复杂的社会形态不断进步的最根本的推动力。“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97]虽然人们不能自由地选择社会生产力,只能首先接受前人已经创造的生产力,适应这种生产力所提供的物质条件,并开展自己的活动,但是,不管哪个社会,无论是生产关系的彻底变革,还是生产关系的局部变化,都是在客观的生产力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进行的。可见,哈贝马斯的历史动力论从根本意义上讲是错误的。

第三,从整个社会发展上看,社会作用力是一种全方位的合力,而不是某方面的局部合力。这种合力来自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相互作用,而不是像哈贝马斯所说的来自社会意识单一层面。客观地讲,哈贝马斯注意到社会作用力的系统性,肯定了语言、文化、道德、制度等社会意识要素的合力作用,这本身具有积极意义。问题恰恰在于,他的协同力量仅仅是多种文化力的综合力,而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合力”,因而哈贝马斯的合力论实质上是一种文化决定论。在他看来,系统功能论为理解社会进化动力论提供了可能性支持。在系统功能中,语言文化知识是社会进化的必要条件,交往活动是社会进化的内在驱动力,而主体的学习机制则为社会交往提供了决定性的原动力,社会交往又为社会进化提供了决定性的原动力,推动各种偶然性因素及时补充、协调和保障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难道社会进化真的是各种文化性因素的协同作用的结果吗?我们的回答是否定的。马克思主义主张动力系统论而非动力单元论,推动历史进步的动力是系统动力作用的结果,在这个系统中,各种动力所占据的地位是不同的,最重要的还是处于根本地位的那个动力。马克思主义一贯主张“经济条件归根到底具有决定意义的,它构成了贯穿全部发展进程并唯一能使我们理解这个发展进程的红线”[98];主张在阶级社会中,阶级斗争是推动阶级社会向前发展的直接动力,还把人类社会发展看作是自然的历史进程。这样一来,只有站在生产力的高度,“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规范为自然历史进程”[99]。即使科学技术在今天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知识、信息都已经发挥出巨大的社会进步作用,也仍然没有充足理由取消马克思主义的合力论。

最后,重要的是,哈贝马斯严重误解和歪曲了马克思主义的动力理论。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的动力理论肯定了物质生产活动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历史活动”,蕴含在其中的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除它之外,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还包括了其他重要因素,比如阶级斗争、社会革命、改革、科学技术等,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社会进步的“合力论”,它为解决长期困扰人们的社会发展动力问题提供了合理思路。关键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动力论是在批判“上帝创造历史”、“英雄创造历史”和“自我意识创造历史”等唯心主义动力观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既承认历史的客观规律的根本性作用,又承认历史主体——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虽然马克思主义的合力论从一开始就遭到来自西方学者的指责和怀疑,但是其正确性却丝毫没有被西方学者的批判所损伤,相反,却在西方学者的批评中被衬托得更加重要。虽然哈贝马斯看到了语言、文化、道德在社会进化中的巨大作用,但是他不应该全盘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动力理论。其实,马克思主义的动力理论在今天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如果今天没有价值的话,哈贝马斯就不会去重建历史唯物主义。

首先,我们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的动力论为深入理解社会发展动力问题提供了一个十分有益的分析视界。恩格斯曾经明确地提出:“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等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而这个结果又可以看做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100]又说:“如果要去探究那些隐藏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而且往往是不自觉地——历史人物的动机背后并且构成历史的真正的最后动力的动力,那么问题涉及的,与其说是个别人物、即使是非常杰出的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使广大群众、使整个整个的民族,并且在每一民族中间又是使整个整个阶级行动起来的动机;而且也不是短暂的爆发和转瞬即逝的火光,而是持久的、引起重大历史变迁的行动。探讨那些作为自觉的动机明显地或不明显地,直接地或以意识形态的形式、甚至以被神圣化的形式反映在行动着的群众及其领袖即所谓伟大人物的头脑中的动因,——这是能够引导我们去探索那些在整个历史中以及个别时期和个别国家的历史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律的惟一途径。”[101]可见,恩格斯明确而又完整地表述了他和马克思的合力论思想,其中,尤其肯定了各种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合力论把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等方面因素都纳入社会动力系统,表明社会动力系统是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的系统。这为人们考察社会发展动力问题确立了一种总体性视角,也有助于人们避免陷入单面化理解的误区。

其次,我们还需要看到,马克思主义的动力论是建立在历史辩证法之基础上的,是批驳那些抽象的、片面的动力论错误的一面“镜子”。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指出:“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102]列宁也指出:“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水平,才能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103]在阶级社会中,当生产力发展到要突破生产关系的限制,要求生产关系作出相适应的变革时,阶级斗争必将以政治革命方式,通过暴力,解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冲突,推动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为生产力的新发展和新生产关系的诞生提供直接的动力支持。马克思还说过:“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到目前为止,生产力就是由于这种阶级对抗的规律而发展起来的。”[104]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进步的直接动力,而阶级斗争的爆发和作用程度又都根源于这个社会的基本矛盾状况。这些经典思想都为我们反驳那些抽象的、片面的动力论提供了有力的“炮火”。

要言之,马克思主义的动力论是一种合力论,承认历史的进步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尤其重要的是它始终在历史辩证法的视野中把握各种力量,遵循历史客观规律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地处理社会动力的错误方式。由此可见,哈贝马斯关于语言文化和道德知识及其学习的社会决定作用之言只可能符合于某个时期的特殊历史情形,而不符合于整个历史进程的变化状况。

【注释】

[1]参见辛敬良:《唯物史观与现时代》,海天出版社,1996年,第67~68页。

[2][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24页。

[3]同上,第231页。

[4][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40页。

[5]同上,第38页。

[6]同上,第39页。

[7][瑞士]皮亚杰:《生物学与认识》,北京三联书店,1989年,第214页。

[8]参阅侯衍社:《皮亚杰关于认识主体性思想的生物发生学探讨》,《烟台大学学报》1995年第3期。

[9][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63页注②。

[10][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80页。

[11][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89页。

[12]同上,第103页。

[13]转引自哈贝马斯的《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90页。

[14]转引自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93页。

[15][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29~230页。

[16][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84~185页。

[17][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42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19][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5页。

[20][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5页。

[21][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22]同上,第163页。

[23]同上,第163页。

[24]同上,第163~164页。

[25]同上,第164页。

[26]同上,第164页。

[27][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0页。

[2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41~142页。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93页。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513页。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993页。

[3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533页。

[3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18~619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79页。

[3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8页。

[36][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0~161页。

[37][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页。

[38][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231~232页。

[39][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9~10页。

[40][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页。

[41][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33页。

[42][美]大卫·施韦卡特:《超越资本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16页。

[43][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0页。

[44][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2页。

[45]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4页。

[46][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5~26页。

[47]同上,第31页。

[48][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8页。

[49][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0页。

[50]同上,第30~31页。

[51]同上,第24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第22页注1。

[53][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6页。

[54]同上,第36~37页。

[55][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224页。

[5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78页。

[57]同上,第204页。

[58][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224页。

[59][德]哈贝马斯:《认识与兴趣》,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64页。

[60][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5页。

[61][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77页。

[62]同上,第156页。

[63]同上,第157页。

[64][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6页。

[65]同上,第153~154页。

[66][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71~72页。

[67]同上,第71页。

[68][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60页。

[69][德]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重庆出版社,1994年,第224页。

[70][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76页。

[71][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 99 9年,第7 6页。

[72][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 99年,第76页。

[73][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40-41页。

[74]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是指“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各个方面的总和,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各种不同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产品分配方式的总和”。这种经济基础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现实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制度,既不包括该社会的生产力也不包括该社会所有现存的生产关系。而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则是该社会的政治、法律、文艺、道德、宗教、哲学等意识形态以及与这些意识形态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的总和。政治上层建筑,亦称实体性上层建筑,指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军队、警察、法院、监狱、政府机关等设施,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一套组织。政治上层建筑虽然是在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指导下形成的,但它毕竟不同于意识本身,具有不同于意识本身的特点。一般说来,把政治法律制度和设施看作思想的“物质的附属物”,它服从于和服务于特定的思想,是特定的思想得以实现的手段和工具。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才把它看成是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观念上层建筑,又称为思想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文艺、道德、宗教、哲学等各种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思想体系。相对于政治上层建筑以有形的实存来说,观念上层建筑则是非物质实体形态的无形的存在。观念上层建筑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75][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4页。

[76][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4页。

[77][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58页。

[78]同上,第58~59页。

[79]同上,第59页。

[80][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页。

[81][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86页。

[82][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9~20页。

[83][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85~186页。

[84][德]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重庆出版社,1989年,第101页。

[85][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1页。

[86][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7页。

[87][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59页。

[88]同上,第178页。

[89]同上,第232页。

[90][德]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20页。

[91][德]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34页。

[92]同上,第174页。

[9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199~200页。

[94]参见欧力同:《哈贝马斯的“批判理论”》,重庆出版社,1997年,第325页。

[9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04页。

[9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108页。

[9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82页。

[9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06页。

[99]《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9页。

[10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97页。

[10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9页。

[10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33页。

[103]《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9页。

[10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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