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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前一层面,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基础和根据,相反的结论是不成立的。而在后一层面,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则存在着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首次就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这一立场随后又得到进一步确认:“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马克思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关系问题的考察,“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

王峰明(16)

在《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马克思从“本质规定”和“现实表现”两个不同层面分别考察了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在前一层面,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基础和根据,相反的结论是不成立的。而在后一层面,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则存在着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复杂关系。如果说后者呈现为“发生学”意义上的引起与被引起、产生与被产生的“时间关系”,那么前者则显示出“解释学”意义上的理解与被理解、说明与被说明的“逻辑关系”。这并不表明马克思陷入了所谓的“循环论证”,而是昭示了历史唯物主义所特有的“科学抽象”方法的最初萌发。

问题的提出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首次就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详细讨论。在结束对异化劳动的四种规定的分析后,马克思作了以下两点总结性说明:

其一,“因此,私有财产是外化劳动即工人对自然界和对自身的外在关系的产物、结果和必然后果。”其二,“因此,我们通过分析,从外化劳动这一概念,即从外化的人、异化劳动、异化的生命、异化的人这一概念得出私有财产这一概念。”(17)很明显,马克思在此认为,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形成的原因,相反的结论是不成立的。这一立场随后又得到进一步确认:“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直接原因”。(18)

问题出现在马克思接下来讲的一段话中:“诚然,我们从国民经济学得到作为私有财产运动之结果的外化劳动(外化的生命)这一概念。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分析表明,尽管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但确切地说,它是外化劳动的后果,正像神原先不是人类理智迷误的原因,而是人类理智迷误的结果一样。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19)正是以此为根据,国内外学界一直存在着这样一种看法,即马克思在这里陷入了所谓的“循环论证”。一方面,他把私有财产归结为异化劳动,认为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形成的根源,另一方面,他又把异化劳动归结为私有财产,认为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形成的根源。与此不同的观点则认为,马克思的论述并不是什么循环论证,而是旨在说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辩证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有一部分学者,以扎实的文献考证和文本解读为基础,重返马克思早期思想研究,并对“循环论证说”提出质疑。例如,姜海波先生在区分“外化劳动”和“异化劳动”的基础上认为,私有财产起源于外化劳动而不是异化劳动,外化劳动就是“劳动过程本身”。劳动的外化可能发生异化,也可能不发生异化。只有“在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统治下”,劳动的外化才表现为“异化”,其实质在于“外化和占有之间的循环”被打断了。(20)韩立新先生则进一步指出,马克思在论证过程中并没有让同一个概念既做原因又做结果,而是分别使用了两种“异化劳动”概念和两种“私人所有”概念。浮现在马克思脑海中的应该是“异化劳动I→私人所有I→异化劳动II→私人所有II”这样一个概念序列。它所表达的含义是:一般的“人类劳动”带来了基于自我劳动的“私人所有”,这种私人所有又带来了属于他人的“异化劳动”,而这种异化劳动最终生产出了资本主义的“私人所有”。(21)这两种观点都说明所谓的循环论证不过是一个伪命题。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但立论依据不同于后者。下面进行详细阐述,供学界同仁参考。

从私有财产到异化劳动

马克思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关系问题的考察,“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22)在这些“前提”中,分工、竞争、交换价值等等都从属于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又从属于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则从属于私有财产的存在和作用。所以,马克思由以出发的最终前提,就是“私有财产”。在此“前提”下,马克思首先描述了一个公认的“事实”,这便是:“工人降低为商品,而且降低为最贱的商品;工人的贫困同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成反比……”(23)显然,这是对“笔记本Ⅰ”的前半部分内容的概括,其中并没有掺进马克思自己的观点,就连采用的“语言”也是国民经济学提供的。

在给予国民经济学足够的“尊重”之后,马克思指出:“国民经济学从私有财产的事实出发。它没有给我们说明这个事实。它把私有财产在现实中所经历的物质过程,放进一般的、抽象的公式,然后把这些公式当做规律。它不理解这些规律,就是说,它没有指明这些规律是怎样从私有财产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24)这就是说,国民经济学止步于事实本身,无力穿透事实的表层,把握背后的本质和规律。从表面上看,国民经济学提出了一整套关于现实经济运动的规律;实际上,它并没有给这些规律以科学解释,因为它看不到这些规律与私有财产的内在关联,无法说明这些规律从私有财产中产生出来的必然性。例如:关于竞争、资本积累和垄断,甚至关于阶级分化,国民经济学都将之指认为经济运动的规律,但它却认识不到,这些规律都不过是私有财产的必然产物。又如:当国民经济学确定工资和资本利润之间的关系时,它把资本家的利益当做最终原因,就是说,它把资本当做无须追问的前提。这样,“国民经济学没有向我们说明劳动和资本分离以及资本和土地分离的原因”。(25)再如:国民经济学指出了“分工”和“交换”这两个事物之间的必然关系,却没有提供任何论证和说明。总之,国民经济学既没有说明各种经济事实和规律是如何从私有财产中产生出来的,也没有说明私有财产本身是如何产生的。它把各种经济事实和规律,把私有财产本身都看成是自明和自足的东西,就是说,它把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当做不言而喻的理由,把应当加以推论的东西当做不证自明的前提。所以,在国民经济学家那里,“当他想说明什么的时候,总是置身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这样的原始状态什么问题也说明不了。国民经济学家只是使问题坠入五里雾中。”(26)

鉴于国民经济学的不彻底性,马克思决意要弄明白国民经济学所没有也不可能弄明白的问题,这就是:“必须弄清楚私有制,贪欲和劳动、资本、地产三者的分离之间,交换和竞争之间,人的价值和人的贬值之间,垄断和竞争等等之间,这全部异化和货币制度之间的本质联系。”(27)笔者以为,出现在这里的“异化”概念,仅仅是对贪欲、人的贬值、竞争等经济现象的常识性表述,还没有达到从“异化劳动”出发分析这些经济现象的高度。马克思所说的“货币制度”,指的就是以劳动、资本、地产三者的分离为特征的私人所有制度,他要说明各种异化现象与私人所有制度即“私有财产”之间的必然联系。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说明这种联系的呢?他的第一句话就是:“我们且从当前的经济事实出发”。(28)这个经济事实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人生产的财富越多,他的产品的力量和数量越大,他就越贫穷。工人创造的商品越多,他就越变成廉价的商品。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劳动生产的不仅是商品,它生产作为商品的劳动自身和工人,而且是按它一般生产商品的比例生产的。”(29)不难看出,这一“事实”与上述国民经济学所提供的“事实”是一回事。只不过,这里的“事实”侧重于描述“工人”和作为商品的“劳动产品”之间的关系,因此比上述事实所触及的经济面要窄一些,所涉及的经济问题也少一些。

紧接着,马克思就对这个事实作了分析和说明。他说:“这一事实无非是表明: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于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30)这里出现了三个关键词,即“异己(fremdes)”、“不依赖(unabh-ngige)”和“对立(gegenüber)”(31),它们分别表示劳动产品“不同于”劳动、劳动产品“独立于”劳动、劳动产品“对立于”劳动,从而巧妙地诠释和刻画了劳动产品与劳动之间的关系“不断恶化”的过程和情形。随即马克思又作了具体说明:劳动要成为“现实”,就必须把自己固定于“对象”,劳动“产品”就是以对象形式(而非以主体形式)存在的劳动。因此,产品是对劳动的确认和肯定,劳动则是对生产者的确认和肯定;劳动的对象化是对劳动的现实化的确认和肯定,劳动的现实化则是对生产者的确认和肯定。但是,在私人所有的条件下,第一,劳动的对象化不仅使生产者丧失劳动产品,而且反过来遭受劳动产品的奴役。第二,劳动的现实化意味着对作为劳动者的工人的现实存在的否定,因为工人劳动产品的丧失意味着其现实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的丧失。第三,工人通过劳动完成的对产品的占有同时就是作为工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物的丧失,即异化和外化。(32)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此所论述的就是“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即劳动产品的异化或物的异化。这一论述至为关键,它标志着一个理论“制高点”的发现和获得。在马克思的意识中,正是凭借着这个制高点,才实现了对本质和规律的真正把握,实现了从本质和规律出发对现实经济事实的真正理解和说明。正如马克思所总结的,“我们的出发点是经济事实即工人及其产品的异化。我们表述了这一事实的概念:异化的、外化的劳动。我们分析了这一概念,因而我们只是分析了一个经济事实。”(33)这样,马克思就克服了国民经济学就现象论现象的局限性,从而完成了对国民经济学的超越。

马克思进一步论述了劳动产品异化的具体表现和后果。(34)他还在“人与自然”的关系的高度进一步考察了劳动产品的异化,并且分析了由此造成的各种后果。(35)在结束对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的分析后,按照同样的逻辑和思路,马克思分析了异化劳动的第二种规定,即劳动本身的异化。在他看来,“异化不仅表现在结果上,而且表现在生产行为中,表现在生产活动本身中。如果工人不是在生产行为本身中使自身异化,那么工人活动的产品怎么会作为相异的东西同工人对立呢?产品不过是活动、生产的总结。”(36)没有“生产行为”同工人的异化,就没有劳动产品同工人的异化。后者不过是前者的“总结”,并且,如果说后者是一种“物”的或静止的异化,那么,前者就是一种“活动”的或“能动”的异化。因此,异化劳动的第二种规定是原因,它的第一种规定则是结果。马克思详尽说明了异化劳动的第二种规定的含义、各种表现和后果。限于篇幅,不拟展开。

至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马克思讲“我们从国民经济学得到作为私有财产运动之结果的外化劳动(外化的生命)这一概念”的时候,他的意思是:从“私有财产”这个国民经济学提供的前提出发,通过对关联于私有财产的各种经济事实的分析,得出了“异化劳动”这一结论。就此而言,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的关系,与其说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时间先后”关系,毋宁说是作为前提的“现象”与作为结论的“本质”之间的“逻辑推导(或抽象)”关系。同理,异化劳动的第二种规定是从第一种规定中逻辑地“推(或抽)”出来的,但第一种规定并非第二种规定的原因,相反,第二种规定倒是引起第一种规定的原因。马克思的分析思路如下图所示:

接下来的问题是,私有财产和异化劳动之间是否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如果存在,究竟哪一方为原因?哪一方为结果呢?

从异化劳动到私有财产

我们首先来分析马克思关注和思考的一个问题:“应该怎样在现实中去说明和表述异化的、外化的劳动这一概念”?(37)这表明,马克思要突破异化劳动概念本身的抽象规定,探索它在“现实”中的具体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此,马克思做了两个设问:一是“如果劳动产品对我来说是异己的,是作为异己的力量面对着我,那么它到底属于谁呢?”二是“如果我自己的活动不属于我,而是一种异己的活动、一种被迫的活动,那么它到底属于谁呢”?(38)

按照一般的理解,马克思在此论述的是异化劳动的第四种规定,即人同人相异化。然而,在笔者看来,此时的马克思已经结束了对异化劳动的全部四种规定的阐释。理由有二:其一,从马克思的论述可以看出,他是从异化劳动的前三种规定推出它的第四种规定的,而出现在两个设问句中的却只有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劳动产品或物的异化)和第二种规定(生产行为或劳动本身的异化)。如果说马克思是在继续阐述异化劳动的第四种规定,那么为什么没有出现异化劳动的第三种规定,即人的类生活或类本质的异化呢?其二,马克思提出的两个设问句把“异化劳动”同“属于谁”的问题联系在一起,而异化劳动的第四种规定(人同人相异化)与“属于谁”的问题并不能划等号,不能说“人同人相异化”的问题就“是”一个“属于谁”的问题。

那么,如何理解这个“属于谁(wem gehrt)”(39)的问题呢?政治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这是“财产”问题的最典型也最通俗的表述方式,“属于谁”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归谁“所有”和“占有”的问题,就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问题。因此,马克思提出两个设问句,并非要继续阐述异化劳动的第四种规定,而是要在“现实”的层面上分析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的关系问题。在此意义上,无论是劳动产品的异化还是劳动本身的异化,它们与其说是异化劳动的两种不同规定,毋宁说是异化劳动概念在“现实”中的不同存在方式和表现形式。劳动产品的异化表明:工人的劳动产品不属于工人自己,不是工人自己的财产。那么,这些劳动产品、这些物究竟属于谁?是谁的财产呢?同理,劳动本身的异化表明:工人的劳动不属于工人自己,不会给工人自己创造出财产。那么,这个劳动过程、这个物质过程究竟属于谁?会给谁创造出财产呢?

无须追问的是,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属于另一个有别于“我”即工人自己的存在物。需要追问的是,这个有别于工人自己的存在物到底“是什么”呢?“是神吗?确实,起初主要的生产活动,如埃及、印度、墨西哥的神殿建造等等,是为了供奉神的,而产品本身也是属于神的。但是,神从来不单独是劳动的主人。自然界也不是。而且,下面这种情况多么矛盾:人越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使自然界受自己支配,神的奇迹越是由于工业的奇迹而变成多余,人就越是会为了讨好这些力量而放弃生产的乐趣和对产品的享受。”(40)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关键词,即“主人(herrn)”。(41)在政治经济学的意义上,它也是“财产”问题的最典型也最通俗的表述方式,“主人”不就是“所有者”和“占有者”吗?为主人所有和占有的东西不就是“财产”吗?这个“主人”、这个所有者,既不会是“神”,也不会是“自然界”。因为,人们之所以放弃生产的乐趣和对产品的享受,异化劳动之所以产生,并不是因为自然界对人的支配力的加强,相反是因为人通过工业对自然界的支配力的加强;并不是因为人在神的奇迹面前的自惭形秽,而是因为神的奇迹在人的工业奇迹面前的微不足道。

马克思在排除了“神”和“自然”后指出:“劳动和劳动产品所归属的那个异己的存在物,劳动为之服务和劳动产品供其享受的那个存在物,只能是人自身。”(42)这是因为,“人同自身和自然界的任何自我异化,都表现在他使自身和自然界跟那些与他不同的人所发生的关系上。”(43)劳动过程或劳动本身同“人”的异化,必然要通过“其他人”与劳动过程或劳动本身的关系反映和表现出来;同理,劳动产品或自然界同“人”的异化,也必然要通过“其他人”与劳动产品或自然界的关系反映和表现出来。所以,“不是神也不是自然界,只有人自身才能成为统治人的异己力量。”(44)决不能在“人”之外去寻找同工人相异化的劳动及其产品的“主人”或“归属”。由此,马克思联想到了宗教的自我异化。在人的精神世界中,世俗人对僧侣、世俗人对耶稣基督的现实关系不过是人同自身的自我异化关系的反映和表现。可见,物质领域中劳动的自我异化和精神领域中宗教的自我异化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共同性。(45)

这样看来,“通过异化劳动,人不仅生产出他对作为异己的、敌对的力量的生产对象和生产行为的关系,而且生产出他人对他的生产和他的产品的关系,以及他对这些他人的关系。”(46)这就是说,异化劳动不仅造成了“人”的劳动及其产品同他自己的敌对关系,而且造成了“他人”同他的劳动及其产品的关系。后者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马克思说:“正像他把他自己的生产变成自己的非现实化,变成对自己的惩罚一样,正像他丧失掉自己的产品并使它变成不属于他的产品一样,他也生产出不生产的人对生产和产品的支配。正像他使他自己的活动同自身相异化一样,他也使与他相异的人占有非自身的活动。”(47)异化劳动意味着“人”同其劳动产品的分离,这些产品对他而言是一种“丧失”,这种劳动同时生产出“他人”对他的产品的“支配”;异化劳动意味着“人”同其生产行为或劳动过程的分离,这个过程对他而言是一种“惩罚”,这种劳动同时生产出“他人”对他的劳动过程的“占有”。所以,正是异化劳动,才造成了“不生产的人”对生产活动及其产品的占有和支配关系。无论是“支配(Herrschaft)”(48)关系,还是“占有(eignet)”(49)关系,在本质上都是一种“私人所有”关系,因而都是一种“财产”。只不过,“占有”是“支配”的前提,没有占有权就没有支配权。

这个占有和支配着工人的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不生产的人”到底是谁呢?马克思认为,“通过异化的、外化的劳动,工人生产出一个对劳动生疏的、站在劳动之外的人对这个劳动的关系。工人对劳动的关系,生产出资本家——或者不管人们给劳动的主人起个什么别的名字——对这个劳动的关系。”(50)可以把这个“不生产的人”叫做“资本家”,也可以叫做别的什么,但无论如何也不能把他叫做“工人”或“劳动者”。同样可以说,从异化劳动中产生出来的私有财产,可以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即马克思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所讲的“雇佣劳动制”,也可以是其他意义的私有制,但它无论如何也不是劳动者的个体私有制。可见,正是工人的异化劳动才“生产”出资本家或其他“非生产者”对劳动和劳动产品的占有和支配关系,才“生产”出资本主义或其他历史形式的私人所有制。因此,没有异化劳动,就没有私有财产;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形成的原因,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造成的结果。只不过,马克思用以说明私有财产形成原因的异化劳动,所指涉的只是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并未包括它的第三种规定和第四种规定。

至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当马克思讲“尽管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但确切地说,它是外化劳动的后果”的时候,他的意思可以理解为:第一,就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与私有财产的现实关系而言,异化劳动在“时间”上先于私有财产,因此,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形成的原因,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造成的结果。第二,就异化劳动概念本身与私有财产的关系而言,异化劳动在“逻辑”上既先于它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又先于私有财产。因为,离开异化劳动,就既无法理解和说明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异化,也无法理解和说明私有财产。异化劳动概念是理解和说明私有财产的前提,私有财产不过是在此前提下获得理解和规定的一个“解释学”意义上的“结果”或“结论”。所以,如果说前述作为前提的私有财产仅仅是一个“无规定”的单纯事实,那么这里的私有财产已经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规定的“概念”。第三,无论从哪个层面讲,马克思所要确认的,无疑都是异化劳动之于私有财产的“优先性”。这一点随后又做了强调:“我们通过分析从异化的、外化的劳动的概念得出私有财产的概念”。(51)第四,甚至可以说,异化劳动概念本身就包含着私有财产的规定,因为,从工人方面看,异化劳动概念表现为劳动产品的异化和劳动本身的异化,而从有产者方面看,异化劳动概念就表现为私有财产。它们是一而二、二而一的辩证关系,是同一种关系在两个不同方面的现实表现。

马克思的分析思路如下图所示:

其实,马克思的这一分析思路,在论述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的时候就有所暗示:“劳动对它的产品的直接关系,是工人对他的生产的对象的关系。有产者对生产对象和生产本身的关系,不过是这前一种关系的结果,而且证实了这一点。对问题的这另一个方面我们将在后面加以考察。”(52)马克思提出的两个设问句正是这种考察得以展开的起点,而考察的结论与这里的暗示也是一致的,这就是:“有产者”对生产对象和生产本身的关系即私有财产,是工人对他的生产对象和生产本身的关系即异化劳动的结果和证明。

最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究竟如何理解“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的含义?又如何理解“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的含义?可以说,弄清这些问题是回答马克思是否陷入“循环论证”的关节点。

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相互作用

在上面的分析中,马克思立足于“现实”确认了异化劳动对私有财产在“时间”上的优先性,异化劳动是原因,私有财产是结果。但我们很快会发现,马克思同时还确认了私有财产对异化劳动在“时间”上的优先性,私有财产是原因,异化劳动是结果。

马克思讲:“如果劳动产品不属于工人,并作为一种异己的力量同工人相对立,那么这只能是由于产品属于工人之外的他人。如果工人的活动对他本身来说是一种痛苦,那么这种活动就必然给他人带来享受和生活乐趣。”(53)这清楚地表明,没有私有财产,没有工人之外的其他人对劳动产品和劳动本身的控制和支配,劳动产品就不会成为反对工人的力量,劳动过程就不会给工人带来痛苦,也就不会有异化劳动。所以,私有财产是原因,异化劳动是结果。

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存在的这种反向关系,马克思接着又做了说明:“如果人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即对象化劳动的关系,就是对一个异己的、敌对的、强有力的、不依赖于他的对象的关系,那么他对这一对象所以发生这种关系就在于有另一个异己的、敌对的、强有力的、不依赖于他的人是这一对象的主人。如果人把他自己的活动看做一种不自由的活动,那么他是把这种活动看作替他人服务的、受他人支配的、处于他人的强迫和压制之下的活动。”(54)这就是说,劳动产品之所以同“人”相异化,就是因为“其他人”是这些产品的“主人”;“人”的生产活动之所以不是自由的活动,就是因为“其他人”控制和支配着这个过程。所以,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异化劳动。

马克思的分析思路如下图所示:

这样,仅从“私有财产表现为外化劳动的根据和原因”一句来看,尚难以确认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存在着互为因果的关系,因为,“表现为(ers‐cheint)”(55)一词所陈述的可能是一种存在于表面的虚假关系。但是,当马克思讲“后来,这种关系就变成相互作用的关系”的时候,他所指的就是“现实”中存在的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与私有财产之间的互为因果的关系。不仅如此,这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还存在于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的全部四种规定之间。

从马克思对异化劳动的第三种规定和第四种规定的论述中(56),可以看出,第一,马克思从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逻辑地“推出”(57)它的第三种规定和第四种规定,同时,前两种规定是原因,后两种规定是结果。他又从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第二种规定和第三种规定逻辑地“推出”它的第四种规定,同时,前三种规定是原因,第四种规定是结果。

第二,如前所述,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与私有财产所表达的是同一种关系。从生产者同其产品和生产活动的关系方面看,就是异化劳动;从非生产者同生产者的产品和生产活动的关系方面看,就是私有财产。这就是说,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的着眼点是生产者,或者说是立足于生产者来考察异化问题。与此不同,无论是异化劳动的第三种规定还是它的第四种规定,其着眼点都是“人”的整体存在,或者说是立足于生产者和非生产者的整体来考察异化问题。因此,人的“类本质”的异化,不仅表现为工人(生产者)同其“类本质”的异化,而且表现为非工人(非生产者)同其类本质的异化;“人同人”的异化,不仅表现为工人(生产者)与非工人(非生产者)之间的异化,而且表现为工人(生产者)之间和非工人(非生产者)之间的异化。它揭示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普遍异化,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的类本质同人相异化这一命题,说的是一个人同他人相异化,以及他们中的每个人都同人的本质相异化。”(58)

第三,既然说,异化劳动的第三种规定和第四种规定是由它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造成的,那就同样可以说,异化劳动的第三种规定和第四种规定是由私有财产造成的。这样,异化劳动的第一种规定和第二种规定导致私有财产,反过来,私有财产又引起异化劳动的第三种规定和第四种规定,由此就形成了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彼此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正是鉴于这种双向互动的关系,马克思说:“私有财产作为外化劳动的物质的、概括的表现,包含着这两种关系:工人对劳动、对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对非工人的关系,以及非工人对工人和工人的劳动产品的关系。”(59)在此意义上,私有财产与异化劳动的第三种规定和第四种规定所表达的,可以说也是同一种关系。

第四,在马克思看来,“私有财产只有发展到最后的、最高的阶段,它的这个秘密才重新暴露出来,就是说,私有财产一方面是外化劳动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劳动借以外化的手段,是这一外化的实现。”(60)没有异化劳动,私有财产难以形成;反之,没有私有财产,异化劳动也无法取得借以实现的手段。只有在私有财产发展的高级阶段上,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才能得以再现。

马克思的分析思路如下图所示:

由此可见,马克思就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之间的相互作用所做的阐释,并非是一种循环论证。因为,马克思的着眼点是“现实”的关系;现实中的任何事物都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正是从现实事物的这种相互作用中,产生出一种“总的趋势”,这种趋势就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本质和规律,或者说,异化劳动对于私有财产具有本质和规律意义上的“优先性”和“决定性”。

结语

1844年的马克思正处于思想的裂变期。在其头脑中,多个因子、多条线索、多种观念纠结、缠绕在一起,相互碰撞、相互激荡、相互启迪,不断迸发出天才般的思想火花。这一特点,必然会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有所投射和体现。

就其核心内容和理论主旨而言,无论是对异化劳动的考察,还是对私有财产的考察,最终都是为了探索无产阶级和人类的解放之道。因为,异化劳动实际上就是无产阶级现实苦难的理论表达,而恩格斯的《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则提示马克思,无产阶级要摆脱现实苦难、实现自身解放,就必须消除私有财产。

从马克思理论研究和思想认识的实际情况看,第一,在“现实”或经验层面,马克思认为,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异化劳动生产出私有财产,没有异化劳动就没有私有财产;另一方面,私有财产又是异化劳动借以完成的现实手段,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异化劳动。

第二,在更高的超验层面,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内在本质,私有财产不过是异化劳动的外在表现。异化劳动与私有财产之间,是一种“解释学”意义上理解与被理解、说明与被说明的“逻辑”关系,而不是“发生学”意义上引起与被引起、产生与被产生的“时间”关系;是一种本质与现象的关系,而不是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就此而言,只能说异化劳动是私有财产的根据,不能反过来说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根据。

第三,至于“异化劳动”本身,在马克思看来,由于异化劳动同“人类发展进程”相联系,并且“以人的发展的本质为根据”(61),所以,必须把它置于人类及其本质的整个发展进程中加以理解和把握。就是说,要历史地看待异化劳动,既要看到它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也要看到它的历史暂时性和过渡性;异化劳动不过是人的本质发展的一个特定阶段,随着人的本质的不断向前发展,异化劳动必将归于消亡。

第四,由此不难看出,在方法论上,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既是对费尔巴哈“人本逻辑”和黑格尔“劳动逻辑”的综合,也是对费尔巴哈“经验主义”和黑格尔“理性主义”的综合。正是从这种综合中,孕育并最终产生了被马克思概括为“本质抽象”或“科学抽象”的独特方法。(62)如果说,《德意志意识形态》标志着这一科学方法的问世,那么《资本论》就是这一方法的最从容最成功的运用。

(本文原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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