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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以确立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格局

时间:2023-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改造模式”的第一步是以“接管”、“维持”的方式,保存旧的教育资源,确立新民主主义教育的基本家底。从解放战争的后期到全国解放任务完成,为了迅速稳定和恢复文化教育秩序,确立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格局,中央政府对旧教育事业采取了接管、维持的方针,让这些旧教育迅速服务于新政府。事实上,对旧的教育进行接管、维持,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就提出来了。为此,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将私立学校接管为公办。

(一)教育“接管”政策的形成

“改造模式”的第一步是以“接管”、“维持”的方式,保存旧的教育资源,确立新民主主义教育的基本家底。从解放战争的后期到全国解放任务完成(除台湾外),为了迅速稳定和恢复文化教育秩序,确立新民主主义教育的格局,中央政府对旧教育事业采取了接管、维持的方针,让这些旧教育迅速服务于新政府。

事实上,对旧的教育进行接管、维持,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就提出来了。1945年,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指出:“一切奴化的、封建主义的和法西斯主义的文化和教育,应当采取适当的坚决的步骤,加以扫除。”[179]如何才能扫除这些旧的文化和教育呢?步骤是什么呢?正确的策略当然不是把旧的文化、教育资源统统打碎、抛弃,相反,在革命胜利后,改造的第一步当然是对旧的教育资源采取接管、维持的策略,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从战争向和平的过渡,才能迅速稳定和恢复新民主主义的教育秩序,才能确保建立起新民主主义教育的基本格局。于是,从建国前夕到建国初期,对旧的教育资源采取接管、维持的方针逐步形成。

1948年6月,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出《关于保护和改革新收复区学校教育的方针给中原局宣传部的指示》,提出:“对于当地学校教育,应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在敌我往来的不巩固地区,对于原有学校,一概维持原状”,“在较巩固的地区,应帮助一切原有的学校使之开学,在原有学校的基础之上,加以必要的与可能的改良”。1948年7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争取和改造知识分子及新区学校教育指示》,指出:“对于原有学校要维持其存在,逐步的加以必要的和可能的改良。”“所谓要维持其存在,就是每到一处,要保护学校和各种文化设备,不要损坏。”“所谓逐步地加以必要的和可能的改良,就是在开始时只做可以做到的事,例如取消反动的政治课、公民读本及国民党的训导制度。其余一概仍旧。教员中只去掉极少数分子,其余一概争取继续工作。”[180]

1949年4月,毛泽东、朱德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对人民解放军提出要求:“保护一切公私学校、医院、文化教育机关、体育场所,和其他一切公益事业。凡在这些机关供职的人员,均望照常供职,人民解放军一律保护,不受侵犯。”[181]同年,中国共产党东北局在《关于保护新收复城市》的指示中要求:“对蒋伪公营企业……医院、学校等,均无没收处理之权。相反地,在战斗中及战斗结束后,攻城部队应派出必须的部队加以保护。”[182]

1949年12月,在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教育部长马叙伦在讲话中指出:我们要实现的这种新教育同旧的教育是有本质区别的,因此,“我们对于旧的教育不能不作根本的改革,而这种改革正如我们的共同纲领所规定,必须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来进行”。“对旧教育,我们采取的是坚决改造,逐步实现的方针。凡一时不能得到解决的问题,暂时维持现状,逐步的加以改良”。[183]正是在这次会议上,确立了在新的解放区采取“维持原校逐步改善”[184]的方针。

(二)接管国民党政府的公立学校

全国解放初期,在各个新解放地区建立了军事管制委员会,负责军政管理工作。该委员会下设立文化接管委员会或文教部,负责接收文化、教育机关,国民党时期的公立学校的接管工作就由该组织负责。在北平市,1949年2月开始接管中小学,先后接管公立中学20所,接管反动的私立中学7所,接管公立小学和幼稚园50所;课程方面取消党义、公民、童子军训练等课程和训导制度;上海从1949年5月开始接管旧的学校,到6月底,全市共接管了470多个教育单位。[185]全国其他地方的公立学校大底也经过了这样的接管环节。

(三)接收教会学校和外资津贴的学校

建国伊始,我国政府对于教会学校和接受外资津贴的学校,只要他们不从事反对、破坏新政权的活动,暂时保留未予接管。但随着抗美援朝的爆发,这些学校受外部势力操控,有的学校容纳土匪、特务,从事破坏活动。1950年12月,政务院副总理郭沫若在《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的方针的报告》中指出:全国解放之初,政府对于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机关,“期望他们能恪守政府法令,所以未予处理,容许他们暂时接受美国津贴。但是美帝国主义却仍然不断地企图利用这些机关和团体暗中进行其反动宣传和活动”[186]。《报告》提出,应该将接受美国津贴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和宗教团体,改由国人自办或政府办理。鉴于此,政务院于1950年12月29日,发布《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之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登记条例》,规定所有接受外国津贴及外资经营的文化教育救济机关及宗教团体,都要向中国相关主管机关登记。1951年1月11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处理接受美国津贴的教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关的指示》,正式拉开了接收教会学校及外资学校的序幕。到1951年底,所有教会大学都已由政府接管,其中,改为公立的1所,由国人自办并维持私立的9所。而外资津贴的中小学则在此后的私立中小学接办过程中全部改为公立。

(四)接办私立学校

据1949年12月召开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时统计,全国已解放地区(缺西南6省、西北3省数字)共有私立中等学校1467所,占中等学校总数的48%,私立中等学校学生36.6万余人,占学生总数的42%。对这些私立学校,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确立了如下原则:“在目前条件下,我们对中国人办的私立学校除极坏者应予取缔或接管外,一般的应采取保护维持,加强领导,逐步改造的方针。没有必要而随便命令停办或接管,是不妥当的。我们对成绩优良的私立学校应予以奖励或补助;对纯粹为谋利而设立的学校,要予以整顿和改造,使之逐渐地能够实行新民主主义教育,实行民主管理与经济公开;对经费困难而办理成绩不坏的私立学校应给予补助。”[187]

在这样的方针指导下,建国初,私立学校得到了维持。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私立学校在发展中遇到了很多困难,特别是经费困难。为此,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将私立学校接管为公办。1950年8月,政务院颁布《私立高等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将私立高校重新登记。到1952年院系调整后,私立高校全部改为公立。1952年6月14日,毛泽东在北京市委关于中小学生费用负担及生活情况给中央和华北局的报告中批示:“如有可能,应全部接管私立中小学。”[188]为此,政府着手将私立中小学改为公办。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私立中小学全部改为公办了。

随着全国解放任务的完成,以“接管”为基本方式,新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国民党政府、外国宗教团体以及民间力量手中,接收、接管、接办了原有的教育事业,并使他们得到适当的保存、维持、发展,构成新中国除来自老解放区的教育资源以外的另外一支重要的教育力量,成为构成新民主主义教育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下一步在此基础上的教育改造的全面展开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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