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正是一种规范性价值

公正是一种规范性价值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公正又往往与合理相连而用,如公平合理,公正合理,但这里的合理一般不是指合乎真理的合理,而是一种合乎常理合乎情理的意思。当罗尔斯反复强调“公正(正义)是制度是首要价值”时,所突出的也就是公正与制度的这种关系。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体现着一定制度作为价值客体对于所涉及的交往各方、博弈各方的利益关系。

(二)公正是一种规范性价值

公正、公平、正义等是同一序列的概念,其间虽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更多的是一种语用方面而不是实质上的差别。公正和正义在外文中原本就是一个词,而公正和公平,都涉及到“公”,相对的是私,意味着在处理主体间关系特别是公共关系中的“平”和“正”。公平、公正又往往与合理相连而用,如公平合理,公正合理,但这里的合理一般不是指合乎真理的合理,而是一种合乎常理合乎情理的意思。一般说来,尽管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民族,公正的具体内容可能有所差别,但多把公正、公平当作是一种正价值或一种善来看待和理解。

既然涉及到公共关系,就必然与一定的社会秩序问题联系在一起,这样我们也就可以明白,虽然公正有时也指涉一种个人的品质,或者说被当作是一种美德,麦金太尔就特别强调过这个方面,但更为主要的更大量的还是与社会制度安排相联系,被当作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标准或尺度。当罗尔斯反复强调“公正(正义)是制度是首要价值”时,所突出的也就是公正与制度的这种关系。

任何社会的存在都需要一定的秩序,否则就难以形成一种共同体,就会在不同主体的对立和冲突中走向解体,而这种秩序正是依靠着一定的制度来支撑和保障。罗尔斯用无知之幕条件下主体之间的协约来解释制度的产生,实际上并不符合历史的事实。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财富的分配总是以可分配的财富的存在作为必要前提,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生活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并不是原子式的同质性的存在,而是结成一定的家庭、分成一定的阶层和阶级、以一定的群体形式而展开自己的活动。社会活动就是这些不同的个体、群体、阶层的博弈过程,是不同主体间既有竞争又需要合作、既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又彼此交往体现出相互依赖性的过程,共同体为了不至于在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中解体就必须确立一定的竞争规则、交往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上的规定。这些规则、规范、规定的创生确立既有自发的一面,它们并非来自某个天才、圣人的设计,而是取决于当时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自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境、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历史的和技术的条件所达到的水平。但同时也有理性建构和主体选择的一面,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面对着一定的具体历史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案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理论家们对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理论论证及其争论,政治家们的智慧和彼此之间在妥协中达成的共识,也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自发性和自觉性统一的过程,是有目的的选择和多种目的在相互磨合彼此抵消中达成某种共识的过程,是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历史的竞争中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取的系统进化的过程。

无论是对一定制度的选择理由的论证,还是不同社会集团对一定制度的认同,以及后来的人们对既有的制度的批评,公正都是一个重要的价值维度,是一种重要的甚至首要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体现着一定制度作为价值客体对于所涉及的交往各方、博弈各方的利益关系。能够较好地照顾到各方利益和权利的制度,能够使权利与义务较好统一的制度,必然有利于解决当下的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规范竞争行为、提高合作水平、扩大交往范围,总体上就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的稳定和发展。相反,一种不公正的制度,即使强制性地予以推行,也总是容易受到多方面的抵制和反抗,出现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加重社会的动荡,增加制度成本,降低社会总体活动的效率。作为一种评价标准,它规定着人们对于一定制度的态度或理由,构成了一定制度的伦理基础和文化舆论的支援力量。当人们觉得一个制度是公正或比较公正的时候,也就是对于其有一种正面的评价的时候,就意味着比较认同这个制度,相应地也就比较愿意遵从这个制度,这就增加了这个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减少了执行方面的阻抗力量。

如此看来,公正作为制度的首要价值,首先和直接地表现为一定制度安排对于一定社会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必然要散射和体现在各个方面,比如经济生活的方面,政治生活的方面,文化道德的方面,等等,当然也就可以从多个方面多种角度来进行研究和阐发。在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囿于学科的分界而对公正的价值的分割,比如伦理学把公正当作是一种道德价值,而且仅仅当作是一种道德价值,政治学认为公正问题是政治学研究的对象,是自己的专门,如此等等,这种分割不利于对公正问题的深入全面的理解和把握,而且容易走向一种偏颇和形成遮蔽。

如果说制度作为对社会活动和交往行为的规范,本身就存在着提供一种社会性标准的作用,制和度这两个词原本就都有标准的意思在内,那么,公正就是作为一种规范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原则,作为一种“元规范”而发挥自己的作用的,也是作为评价一定制度的评价标准而存在的。正因为这个缘故,对于公正的讨论往往具有着很强烈很突出的形而上的、非功利或超功利的色彩,或是诉诸自然法,或是天理天意,或是诉诸人性,或是诉诸其他的什么。道德家们、理论家们似乎是在代表着人类来争论和探索关于公正的“真理”,其实他们总是离不开一定的文化传统,离不开一定的社会集团的立场,无论他们是否自觉意识到这一点,这种联系都是存在的。人们在评价一定的制度是不是公正、是不是合理的时候,作为其评价标准的公正观也总是与他们自己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关联。这里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价值中立”,恰恰相反,人们在一定条件下所达成的共识,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价值性共识,是基于各自都必然要存在其中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或彼此的共同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妥协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不是一条线或一个点,而是一个范围一个区段,其高线或理想状态,是人们各得其所“都感到满意”,而其底线,则在于博弈中对立或冲突双方的“都可以接受”。

正如社会制度总是不断变迁、不断完善一样,人们对于公正的认识和理解,人们的公正观也是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二者恰好形成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生产力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人们的社会关系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动,人们对自己应该具有的社会地位和权利的理解都发生了变化,原来觉得“可以接受”的,现在就感到难以接受甚至无法忍受了,原来认为比较公正的制度,现在则认为很不公正,这样,变更制度的要求就产生了。当这种评价这种要求成为一种普遍性要求的时候,也就是既有的制度出现危机、内耗增加、冲突不断、乱象丛生的时候,即是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的时候。至于用什么样的手段,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实现这种变革,则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程度,取决于当时的具体的特殊历史情境。

总之,公正和人们的公正观都是历史的产物,是不同人们构成的社会群体、阶层或阶级在特定历史情境下进行的博弈过程中相互妥协的结果,它始终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程度以及人的发展程度相适应的。在以小农经济为主要生产方式,家庭构成最基本的生产单位,家庭关系成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时代,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等级制度就是人们所能想到的也是最能接受的制度,被普遍地认为是公正的合理的制度。只有在工业生产代替小农经济成为主要生产方式,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带动了人们的自由流动,使农村从属于城市,生人社会取代了熟人社会之后,人们对于权利和义务才有了新的理解,平等和自由才成为普遍追求的价值,建立在自由和平等基础上的公正和公正观取代等级制基础上的公正和公正观才成为历史的必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