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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性价值与规范性价值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在价值说理论上最大的弱点是回复到了价值属性说的思路,这在许多论者那里就出现了自相矛盾,因为他们也赞同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而不是属性范畴。另一个维度则是规范性价值的维度,是侧重于生命意义的、无形的或形上的维度,是历史的、文化的规定的维度。

(三)人的价值的双重性:实在性价值与规范性价值

以人为本是以实现人的价值为本,这就把人的价值置放到一种重要的核心地位,因此需要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人的价值问题。反思我们的价值论研究,在人的价值方面,我们过去的理解也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不全面的地方,比如更多的、主要的是从个人对社会贡献与社会对个人的尊重的角度去理解人的价值问题。这种理解并不错,但只是一个维度,我们称之为实在性价值的维度。从这个维度看,人的价值是有差别的,因为每个人的能力有不同,创造的价值也不同,贡献也就不同,所以也就可以分出等级,彼此自然也就是不平等的,就应该是不平等的。这样一来,平等、自由这些价值就没有了基础,无从着落,生命价值、尊严、人格的平等等也都无从谈起。一些人看到了这些问题,可又将这些归为“内在价值”,认为是人本身就固有的,人性中就应该包含了平等、自由、尊严。但这又容易陷入抽象的人性论,同时也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情况。因为我们知道,平等、自由、人格、尊严等价值观念是近代以来的产物,在以往时代,不平等、等级制才是天然合理的,是当作天理或自然法来对待的。内在价值说理论上最大的弱点是回复到了价值属性说的思路,这在许多论者那里就出现了自相矛盾,因为他们也赞同价值是一种关系范畴而不是属性范畴。

我们认为,人的价值实际上具有两重性,有两个维度。一个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以创造和贡献为主的维度,是一种侧重于实在性价值的维度,在这个维度上,人的价值是能具体化的、以有形的结果或产物为确证的、能分出大小高低的。我们强调人的价值的核心在于创造,在于贡献,一个人创造的价值越多,对社会和他人的贡献越大,其社会价值就越大,相应地其自我价值也就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这种创造和贡献可以是物质财富方面的,也可以是精神财富方面的,具体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但无论怎么说,一个人只有为社会和他人贡献了自己创造的价值,才能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在财富、地位、荣誉方面获得更多的回报。按劳分配的合理性,也是从这个维度上来得到论证的。

另一个维度则是规范性价值的维度,是侧重于生命意义的、无形的或形上的维度,是历史的、文化的规定的维度。生命的价值,人格尊严的价值,自由的价值,都是无形的,无法量化的。它们不能用一个人具体创造的价值的多少来论证或说明,而是来自当时社会的文化的“规定”,是一个民族和社会文明程度高低的一种表现,根本上是人的普遍发展程度的表现。从规范价值的维度看,至少在现代社会,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每个人的人格尊严都应该得到尊重,每个人的自由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首先就是指这些方面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够例外。在这个方面,应该说近代文艺复兴以来的人道主义思潮起了很大的作用,现在人们讲的那些所谓“普世价值”如自由、平等、尊严、人格等,都属于这种规范性价值,是人类文明发展到现代阶段才获得了一种普遍性认同的价值。

这两个维度不仅有差别,而且会发生矛盾,这些矛盾在人类发展过程中带有某种必然性,无法避免,无法逃避。贡献大的人,获得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力,居于社会等级的高端或较高位置,自然享有更多的自由,更有尊严,生命的价值似乎就更宝贵更重要,就有更多的机会和能力影响别人、支配别人或限制别人。而那些能力差的人,尤其是那些先天或后天致残的人,多居于社会等级的低端,不得不忍受着被限制、被支配、被歧视的命运。这一点,无论在前现代社会还是现代社会,都是一样的,实际上人类到目前为止,一直是不平等占优势,或者说这种不平等居于主导性的地位。卢梭曾说,人生而自由,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同样的,如果说人应该是生而平等的,可到处遭遇的也都是不平等。资产阶级革命把自由平等作为旗帜,实际实现的也最多是形式上的平等,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而远非实质的平等。而我们过去把社会主义等同于计划体制,过分地要求实质平等,实行平均主义分配政策,严重影响了人们的不同天赋的发挥,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结果就是损害了整个社会的价值创造的效率,也妨害了人的价值的合理实现。

这两个维度之间的差别和紧张,在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上就表现为历史主义与伦理主义的对立,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的对立。从我国现实的情况看,我们现在还无法消除这种紧张和对立,因为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不管是物质生产力方面的条件,还是人的发展程度方面的条件。但我们有可能也有必要缓和这些紧张和对立,尤其在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层面上要注意这两个维度的差别并尽可能把握它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在二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找到合理的结合点。在我们的宣传教育方面,特别是在我们的制度设计和安排方面,既要充分考虑人的价值实现的现实性条件,也必须注意到人的价值实现的超越性可能,既从实在性价值维度为人的价值实现积极创造条件,同样也需要从规范性价值维度为人的价值实现提供切实的保障。这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制度历史优越性的直接体现。

(此文为作者在2008年于西安召开的“中国价值哲学”年会上的发言)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页。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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