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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和主要观点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作为其哲学体系的一个部分或分支,是与整个哲学的总倾向相一致的。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首先,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现象,也是客观的存在、客观的事实。价值具有客观性、实践性和社会历史性,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于价值的基本看法。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从能动的反映论出发,主张评价作为观念形态本质上也是一种反映,或是对既有的价值事实的反映,或是对即将形成的价值的反映。

(三)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的基本立场和主要观点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作为其哲学体系的一个部分或分支,是与整个哲学的总倾向相一致的。它的基本立场是,也只能是唯物辩证的立场。

强调这个基本立场,也许在有些人看来是无意义的套话,其实不然。比如说,价值论和生产力决定论是什么关系,和反映论是什么关系,和客观真理论又是什么关系,在这些关乎哲学分野的问题上,基本立场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离开唯物辩证的立场,那就会影响价值论研究的方向,得出一些完全不同的结论。唯物辩证的立场构成了讨论价值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它实际地体现在价值论的基本观点中。

1.关于价值

西方哲学中,对价值的看法基本上有两大派。一派否认价值是客观的存在、客观的事实。他们的论据是,相对不同的评价者,价值是不同的,甚至相反,因此“除了实际的评价过程以外,并不存在任何独特的价值领域”[9]。这一派以罗素为代表。另一派承认价值是一种事实,但在承认是事实的前提下,又有很大的分歧。一种看法认为,价值是理想的存在、超验的存在、规范的存在,这种存在不是与经验意识有关,而是与纯粹的、先验的或规范的意识存在着相互关系,或者同上帝、神灵有关,后者是价值世界现实性的保证。持此种观点的有新康德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另一种是实在论的价值观,如哈特曼、迈农、培里等人认为,价值是同客观事物一样具有实在性的东西,不过它是人们的兴趣、情感所赋予客体的,价值的来源和根据,就是人的生物的和心理上的需要。这两种看法,虽然承认价值的存在,但把它们归结为主观的存在、精神的存在,实际上还是否认价值的客观性。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认为,首先,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现象,也是客观的存在、客观的事实。价值作为主客体之间的一种基本关系,即客体的属性同主体需要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具有客观性。因为客体的属性是客观的,主体的需要是客观的,它们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是客观的,不以价值评价者的意识为转移。其次,马克思主义考察价值问题同考察一切问题一样,既不是仅仅从客体方面去着眼,也不是仅仅从精神方面去着眼,而是从人的社会存在和人的感性活动着眼。价值的根源不在于上帝、纯粹的观念或人的心灵,也不仅仅在于客体自身,而在于人的感性活动。正是实践活动,使动物的需要成为人的需要,使动物和所需对象的纯属自然界本身的关系成为社会的人同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价值只有在人的实践活动中才能生成,才能存在和发展。再次,由于人的实践是社会的历史的实践,人也成了社会的历史的人,使人的需要、人同对象的价值关系打上了社会历史的烙印。相对于不同社会、不同历史阶段的人,同一客体的价值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说,价值具有社会历史性。价值具有客观性、实践性和社会历史性,这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对于价值的基本看法。

2.关于价值评价

在西方许多思想家看来,价值评价仅仅表示评价者的态度、愿望和信念,即评价者的情感状态,而不是关于某种客观事实的信息[10]。罗素说得很明确:“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仍然是可靠的事实。”[11]另一些思想家则认为,价值是由人们的评价所赋予的。“某物具有价值是因为有人想望它,作为这种想望的对象这一点就使它具有了价值。因而,正是想望这种事实赋予这个对象以价值的。”[12]总之,在这些思想家看来,价值评价不是反映,不是对价值事实的反映,倒是决定和创造价值的第一性的东西。由此可见,在价值评价问题上是否坚持反映论(当然是能动的反映论),成为对立的一个焦点。

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从能动的反映论出发,主张评价作为观念形态本质上也是一种反映,或是对既有的价值事实的反映,或是对即将形成的价值的反映。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价值事实作为价值评价的对象,都不以评价者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不以评价为转移,倒是相反,评价只有在符合对象时才是正确的。

当然价值评价有自己的特殊性,有不同于认知性认识的特点。确如罗素所说,评价直接表达的是评价者的心情、情感,但是评价者的情感态度,作为观念形态的东西,是不是反映呢?对于这一点,李德顺同志在《论评价认识的对象——价值事实》中作了很好的说明,“人的态度、情感等等是无缘无故发生的吗?它们是先验决定了的,还是因一定客观事实而形成的?譬如,当一个人X面对某一客体Y的时候,他能够不管Y对自己有何影响,不管自己有何实际感受,就随意地抱有某种态度或情感吗?……显然,态度、情感等等是同一定实际情况相联系的,……评价的外在形式表达主体的态度和情感等等,而态度和情感则表达着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一定的客观状态,它是客观事实的主观反映。”[13]对于评价认识的特殊性,我们可以进一步研究,但这只是反映形式的特殊性的问题,而不是是否反映的问题。

3.关于评价和认识的关系

在西方哲学中,休谟最先提出价值认识和事实认识无法过渡的问题,后来许多哲学家都沿袭了这种说法,并认为既然价值认识无客观对象,也就根本不存在真伪的问题。也有一些人认为,既然对外在客体的认知渗透着主体的评价,主体的价值倾向进入了认知过程,那么真理的客观性就受到了威胁,一元论的真理观将被多元论的真理观所代替。

在马克思主义价值论看来,第一,既然评价是对价值事实的反映,尽管它有着不同于认知的特点,但毕竟也是对事实的认识。把认识分为价值认识和事实认识,或者说,把价值评价看作是对非事实的认识,即不是事实认识的观点,是没有根据的。

第二,评价和认知从来就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促进的。20世纪以来价值论的研究,只是发现了这一事实,并非创造了这个事实。因此并不存在“以往具有纯粹客体性的认识,现在由于主体评价的渗入,关于客体的知识才不纯了”的问题。无论是过去或现在,都没有因为这种渗入而形成对真理客观性的否定,也没有要求用多元的真理论代替一元的真理论。所谓多元的真理论,就其本来意义而言,不过是主观真理论的别称。因为相对于同一个认识对象,如果两种相互对立的认识都可以是真的,这无非是说真理并无客观的内容和客观的标准,而是依主观的认可而定的。实际上,不仅认知性认识不可能有多元的真理,就是评价性认识,也不可能出现多元的真理。只要把评价的对象确定下来,明确下来,人们就会发现,相对于同一个价值关系,其评价可以多种多样,但最终只有一个是符合实际的,即只有一个真理。人们认识上存在分歧,分歧的观点中各自包含着一些片面的真理,并不等于说真理就是多元的。

第三,价值与真理、价值观和真理观是统一的。“是如何”和“应如何”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这种统一的最切近的基础是人的感性的活动,人们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着、确证着人和自然的统一,观念和现实的统一,“是如何”和“应如何”的统一。价值和真理是人的活动的两个基本的方面、基本的内容。后者表明主体向客体的接近、一致,前者则表明客体向主体的接近,它们之间不可能是绝缘的、分裂的。因此,无论是检验认知性认识的真理性,还是检验评价,其标准都是实践,只不过后者更加复杂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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