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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风险的定期评估机制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定期评估与定期预报社会风险的状况,并作量化处理,是防范乃至管理风险的必要措施。从理论角度来看,“共享式的增长”符合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的要求。除了社会发展“全面指数”以外,社会风险定期评估机制的另一个方面是利益矛盾“冲突指数”。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的视域中,利益冲突是导致社会风险的一个根源,因此,要提高社会整体的风险免疫能力,必须有效协调利益冲突。

人们对风险的惧怕,其根源在于它所具有的不确定性或可能性。因为不知道生活的下一刻会发生什么事故,因而人们极度地害怕,但又不知道自己害怕的对象是什么,于是,“害怕”本身就成为了害怕的对象,这就是海德格尔所说的“畏”。所以,定期评估与定期预报社会风险的状况,并作量化处理,是防范乃至管理风险的必要措施。就此而言,社会风险定期评估与定期预报机制主要包含三个方面,即社会发展“全面指数”、利益矛盾“冲突指数”以及社会保障“漏洞指数”的评估与预报(见表1)。

表1 社会风险定期评估与定期预报的指标体系

(一)社会发展“全面指数”定期评估

社会发展“全面指数”评估是指通过相关数据的搜集与统计,对社会发展某一时期的全面程度作量化计算。就“全面指数”的统计对象而言,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经济增长成果的共享程度。如果将“增长”和“共享”两个指标同时使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衡量社会发展的全面程度。经济总量增长要以人民群众共享增长成果为前提,不以“两极分化”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从理论角度来看,“共享式的增长”符合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的要求。这是由于,它践行了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中的两个理论观点,即以人民根本利益为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和以科学发展夯实风险管理的物质基础。而从实践角度来看,评价经济增长成果的共享程度也能满足一定的实践需求。不可否认,GDP指标的追求是经济增长的主要目标,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追求不应成为唯一的目标。如果忽视了增长成果的共享,往往会导致社会矛盾凸显、社会冲突加剧,从而催生社会风险。中国社会的发展历程已经为这一观点提供了实践佐证,在过去,经济总量的增长与贫富差距的拉大往往是同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增长”与“共享”的失衡。鉴于此,理应用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方式鼓励其劳动创业,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包容性”增长。

其次,价值观与政策实践的一致程度。要推动社会全面发展,不能只有物质动力,还需要有精神动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无论对于个人,还是对于社会整体,都有显著的意义。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认为,要有效管理社会风险,必须以人为本引领文化软实力建设,尤其要建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而提升国家凝聚力。就已有的研究而言,主要是通过文化机制,如读经典、唱红歌、演红戏等方法来推进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从当前的实践来看,这一机制已经收到了一定实效,但不可忽视的是,如果要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扎根于人们心灵的深处,单靠文化机制是难以实现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来看,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只有内化到人们的经济关系中去,才能进一步获得人们的认同。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点呢?关键是政府的公共政策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价值基础。就此而言,价值观与政策实践的一致程度就可以成为评价社会发展是否全面的一项重要指标。

再次,社会心态的平和程度。尽管从归根到底的意义上来说,社会风险的最终根源要在经济领域中寻找,但是,精神领域中的“社会心态”却是诱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引线,从而可以成为社会风险程度高低的“晴雨表”。在社会心态较为平和的状况下,社会风险的程度往往较低,而在社会心态起伏波动的状况下,风险程度往往较高。这样,就具有了测算社会心态的平和程度的必要性。就此而言,王俊秀和杨宜音主编的《2011年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是一个很好的范例。在报告中,作者首先建构了一整套社会心态测量指标,“包括社会认知、感受方面和社会态度、行为倾向方面。社会认知、感受方面主要包含生活压力感、安全感、风险认知、幸福感、尊严感、归属感、社会支持感等。态度和社会行为倾向包含亲社会行为、公共参与、矛盾和冲突的应对策略和人际沟通模式等”。[76]然后,作者根据社会心态测量指标具体考察了当前的社会心态状况,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测量社会心态的平和程度,可以借鉴王俊秀等人建构的社会心态测量指标,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全面指数”的特殊要求,进行自主编制,从而设计出准确性和操作性较强的指标体系。

(二)利益矛盾“冲突指数”定期评估

除了社会发展“全面指数”以外,社会风险定期评估机制的另一个方面是利益矛盾“冲突指数”。评估这一指数,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第一,“协商”与“决策”的相关性测算。相关性测算,是指测算和分析两个或多个具有相关性的变量的关系密切程度。因此,测算“协商”与“决策”的相关性,主要是弄清二者的密切程度。如前所述,在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的视域中,利益冲突是导致社会风险的一个根源,因此,要提高社会整体的风险免疫能力,必须有效协调利益冲突。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找到利益矛盾的直接源头——行政决策。何谓“行政决策”?张兆本认为:“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进行的决策,表现为形成国家的方针、决策、政策、法规、决议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策和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特定行为作出的具体决定。”[77]行政决策的本质是以利益的调整和倾斜实现行政目的,所以,它对于社会风险的产生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如果运用得当,行政决策可以通过利益分配直接化解利益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决策失误,则会造成利益失调,从而引发新的社会风险。正是由于行政决策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科学决策才成为社会风险管理的组成部分。根据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中“以社会主义民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理念,对于行政决策,应采取民主协商的形式,那么,“协商”与“决策”的相关性测算就可以作为利益矛盾“冲突指数”定期评估的内容之一。

第二,协调利益冲突的效果评估。“协商决策”迈出了利益协调的第一步,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生活中,各个利益主体还会发生各种形式的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此时,及时的协调和化解就成为当务之急。于是,评估各种利益协调手段化解矛盾冲突的有效性可以在一定程度反映社会的利益矛盾状况。近年来,“利益协调”似乎已成为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但是,从以往的研究来看,多是把利益冲突分为经济、政治、文化和狭义上的社会四大类,然后根据这种分类来分别进行利益协调。例如,《利益协调导论:科学发展观视野中的利益协调研究》一书认为:“利益冲突在空间上主要表现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利益冲突,而在时间上则主要表现为代际之间的生态利益冲突。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方面入手加强利益协调,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之策,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实现其价值目标的必然选择。”[78]于是,由于分类协调是利益协调的常用方式,似乎协调效果的评估也应当采取分类的方式,但是,在目前社会稳定压力日益增大、利益协调力量略显不足的情况下,实践要求圈定若干给予重点协调的利益冲突领域,抓住主要矛盾,因此,协调效果评估既要全面,也要抓住重点,以利于重点领域利益协调机制的建设。正如胡锦涛所说:“要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战胜这些困难和风险,就必须善于从千头万绪、纷繁复杂的事物和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又必须善于统筹协调、把握平衡,在事物的普遍发展中形成有利于突破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的合力。”[79]因此,目前应着重评估利益协调的“规范化”程度等关键领域。

第三,“谦让”在利益协调中的作用评估。马克思主义社会风险思想是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管理的指导思想,但是与此同时,应当在此基础上借鉴中国传统的社会风险思想,如以“道德”作为风险分析的视角,这一视角恰恰是当代各种风险管理理论所欠缺的。原因在于,当代风险管理理论过于突出“利益”在风险管理中的地位,而忽视了“道德”。如果单从这一视角观察社会,整个社会似乎是霍布斯眼中“人对人像狼一样”的状态,但事实显然不是这样,于是,评估道德因素在利益协调中的辅助作用可以开辟社会风险评估的一个新视角。“谦让”是道德调节的重要范畴,《史记·淮阴侯列传论》记载:“假令韩信学道谦让,不伐己功,不矜其能,则庶几哉。”[80]宋代,欧阳修也在《试笔·苏子美蔡君谟书》中说:“近年君谟独步当世,然谦让不肯主盟。”[81]如果整个社会具有谦让的人文氛围,许多利益冲突是可以得到及时化解的。这样,利益矛盾“冲突指数”的评估就应当将“谦让”在利益协调中的作用评估纳入其中。

(三)社会保障“漏洞指数”定期评估

社会保障“漏洞指数”是社会风险评估机制的另一个方面。要实施这样的评估,需要进行三种测算:

首先,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可操作程度。让人民群众拥有必要的社会保障,建构包括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在内的保障机制,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条件。根据已有的实践经验,建构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它们由“法律”和“配套规章”两部分组成,旨在加强社会保障机制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社会保障的相关法律能够将实践中已经成熟运用的一整套做法形成文字规范,并对新的实践形成约束力;而与之配套的相关规章则使得法律规范能够较为便利地运用于实践的操作当中,增强其实效性。因此,这一做法实质上是法律与配套规章结合使用的社会保障运行模式。正如邓小平所说:“真正要巩固安定团结,主要地当然还是要依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是要依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经济搞好了,教育搞好了,同时法制完备起来,司法工作完善起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整个社会有秩序地前进。”[82]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可操作程度可以部分反映社会保障的漏洞状况。

其次,社会保障机制设计的前瞻性与可变更性。这一评估措施所要考察的是社会保障机制的相对固定与社会发展的快速变化之间的矛盾问题。在当代中国建构社会保障机制,较之西方国家有一个显著的不同,就是社会变化的节奏和速度较快,业已建构的社会保障机制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与社会的实际状况不相适应,从而减弱了社会保障的实际效果。于是,建构起既能相对固定,又能及时变更和调整的社会保障机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这就需要一定程度的前瞻性设计。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机制来看,设计者对其前瞻性与可变更性都有考虑,问题在于,如何评估这一机制的两个属性。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要求:一方面,设计者是否充分考虑了未来变更的可能性,并作出了设计上的合理安排。社会保障外部条件的变化往往涉及国家管理的各个方面,因而需要政府各部门通力合作。于是,这种合作的“紧密程度如何”就成为设计成败的重要因素。例如,统计部门是否向设计者及时拿出国民工资增长等相关情况的统计数据;研究部门是否根据所得数据预测社会保障需求的发展趋势,制定出设计方案的草案;宣传部门是否及时向社会发布草案,并征集民众对这一草案的意见;最后,由决策部门是否能够根据各方面意见及时出台正式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提出修改要求,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修改和更新。另一方面,方案变更是否有较高的效率。从社会实践来看,一个法定方案的出台,由于变更程序的复杂性,往往会延续多年而不做修改。尽管必要的程序可以保证方案的稳定性,但在发展速度较快的中国社会,社会保障方案应在确保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及时实现变更,与社会的实际情况相符合。于是,现有的立法程序就产生了进一步改革的需要,当然,这是必须“文火慢煮”的,涉及法律的权威性问题。

再次,个人账户的全国通用程度。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必须在社会保障覆盖全国的前提下,让每个人享有的社会保险实现全国通用,并在社会保险的经营过程中实现保值和增值的目标。当前中国社会保险的主要形式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五类,于是,评估个人账户的全国通用程度,主要是以这五类保险为对象。例如,新制定的《社会保险法》对于通用程度的提升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在养老保险领域,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83]同时,在医疗保险领域,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84]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85]此外,其他险种也有类似规定。这样,《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就为每个人享有通用的社会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当然,这并不是说,个人账户的全国通用程度就可以打满分。只能说,它是实现“个人账户全国通用”目标的第一步,法律的实施工作更为复杂,包括各种实施细则的制定、法律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具体案件的审理,等等。在社会保障领域业已积压的一些老问题,如资金缺口、制度障碍等,必须在贯彻法律法规的实践中逐步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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