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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与技术批判思想

时间:2022-12-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哈贝马斯作为第二代法兰克福派的领军人物,在《交往行动理论》上、下卷中,提出了他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关系,并以此展开了他的技术批判思想。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建立在现代语言哲学基础之上的,这些语言哲学主要包括了奥斯汀等人的以言行事等一系列理论。

郭 斌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分三个方面对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与技术批判思想进行了介绍。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哈贝马斯以奥斯汀的以言行事的语言哲学成果为基础,提出了他的四种交往行为模式:目的行为、规范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哈贝马斯关于系统和生活世界的概念,以及系统入侵生活世界的观念;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哈贝马斯的技术批判理论,主要包括了在科学与技术日益融为一体特别是科技为国家垄断的现代社会中,十分有必要进行科学民主交往,以实现科学技术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技术批判

哈贝马斯作为第二代法兰克福派的领军人物,在《交往行动理论》上、下卷中,提出了他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他的交往行为理论是建立在对法兰克福学派马尔库塞、霍克海默与阿多诺等第一代人的理论批判基础之上,并充分利用了现代语言学的研究成果,以及解释学、现象学等许多现代哲学流派的一些理论成果。在这些成果的基础之上,哈贝马斯提出了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关系,并以此展开了他的技术批判思想。本文将简要介绍他的交往行为理论、系统与生活世界及技术批判思想。

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是建立在现代语言哲学基础之上的,这些语言哲学主要包括了奥斯汀等人的以言行事等一系列理论。众所周知,奥斯汀区分了以言表意行为、以言行事行为以及以言取效行为。所谓以言表意行为,也就是说,言语者通过言语表达了一定的事态,对事态有所表达。所谓以言行事行为,就是说,言语者通过言说来完成或实现一个行为。以言行事行为在英语中一般是通过祈使句的形式来决定的。奥斯汀所说的以言取效,就是指言语者在追求一定目的的同时,还把言语行为与意图联系起来,把言语行为当作实现目的的工具。而以言表意行为,则是伴随着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的。不论是以言行事还是以言取效,首先都必须表达一定的意图。因此,谁如果完成了以言行事行为,他也就进一步完成了另外两种行为。“如果有所表达,那么,表达的内容通常会对听众、言语者或其他人的情感、思想或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表达可以是用于计划,也可以是用于意图,或用于目的,但都是为了发挥影响。如果我们注意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认为言语者是一种行为的执行者,在这种行为当中,以言表意行为或以言行事只是间接地表现出来,或者根本就不表现出来。我们认为,这样一种行为就是以言取效行为。”[1]

奥斯汀还将以言行事行为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

(a)判定式

(b)执行式

(c)承诺式

(d)行为式

(e)阐释式

但哈贝马斯认为:“奥斯汀仅对承诺式言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言语者通过承诺、威胁、宣告、发誓、契约等,以确保他将完成一定的言语行为,促使自己承担起履行一定行为的义务。而对其他的以言行事没有做到明确的分类,即没有对不同的现象对应不同的范畴,或者也没有做到一种现象仅仅对应一个范畴。”[2]

奥斯汀的学生塞尔则继续对奥斯汀的分类进一步加以区分,他所依据的是以言行事的意图乃至目的,而不顾及它们在不同语言中的实际形态。塞尔最后也得出五大分类:

(a)记述式言语行为

(b)承诺式言语行为

(c)指令式言语行为

(d)宣告式言语行为

(e)表现式言语行为

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承诺式言语行为,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四类区分:记述式、指令式、宣告式和表现式,这表明塞尔已经朝着对言语行为的方向向前迈进了一步。

哈贝马斯再在塞尔的基础上做出了以下区分:

“——命令式言语行为:在命令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与客观世界中的理想状态发生关系”;

“——记述式言语行为:在记述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与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发生关系”;

“——调节式言语行为:在调节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与社会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

“——表现式言语行为:在表现式言语行为中,言语者与主观世界中的事物发生联系”。[3]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策略行为有时也被称为目的行为,“这种行为模式通常被认为具有功利主义色彩。于是,有人认为,行为者选择和计算的手段和目的,其着眼点在于功效或对功效的期待最大化。这种行为模式奠定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社会心理学的决定论和博弈论的基础。”[4]而“规范调节的行为概论所涉及的,不是孤立的行为者的行为——这些行为在他的周围虽然有其他行为者,但在原则上还是处于孤立的地位——而是社会群体的成员,他们的行为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在一定的语境中,一旦具备可以运用规范的前提,每个行为者都必须服从(或违抗)某个规范。规范是一个社会群体中共识的表现”[5]。所谓的“戏剧行为概念主要涉及的,既不是孤立的行为者,也不是某个社会群体的成员,而是互动参与者,他们相互形成观众,并在各自对方面前表现自己”[6]。而“交往行为概念所涉及的是至少两个以上具有言语和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的互动,这些主体使用(口头的或口头之外的)手段,建立起一种人际关系。行为者通过行为语境寻求沟通,以便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把他们的行为计划和行为协调起来”[7]

哈贝马斯还使用了波普尔的“三个世界”概念,把这四种行为与“三个世界”对应起来。在他看来,作为目的行为的“前提是一个世界,而且是一个客观世界。这点同样也适用于策略行为概念。策略行为至少需要两个有目的的行为主体,他们一边把其他行为者的决定作为准绳,一边又对其他行为者的决定施加影响,以此来达到其目的”[8]。同时“策略行为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以便使他认识到世界中不仅存在着物理对象,而且还有做出决定的系统”[9]。规范调节行为的“前提是两个世界,即一个客观世界和一个社会世界。符合规范的行为,其出发点在于:行为者把行为语境中的实际内容与规范内容,也就是说,把条件和手段与价值区分开来”[10]。哈贝马斯把戏剧行为的社会互动比作一场“遭遇”:“参与者构成了透明的公众,并且相互展示。‘遭遇’和‘展示’是一对核心概念。一方在第三者面前展示的只是一种特殊情况;由于行为者把他的主体性部分地表现了出来,因此,他希望在一定意义上能得到观众的关注和接受。”[11]而哈贝马斯自己提出来的交往行为则是“另外一个语言媒介前提,它所反映的是行为者自身与世界之间的关联”。[12]相比于交往行为模式,三种其他语言概念都有各自的片面性:“它们各自所代表的交往类型都是交往行为的临界状态,具体而言,第一种是间接沟通,参与者眼里看到的只是自己的目的;第二种是共识行为,参与者只是把已有的规范共识付诸实现罢了;第三种是与观念相关的自我表现。它们都只是分别揭示了语言的一种功能,即或发挥以言表意效果,或建立人际关系,或表达经验。相反,交往行为模式贯穿于由米德的符号互动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念以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等共同开创的不同的社会科学传统观念,并且充分注意到了语言的各种不同功能。”[13]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模式是建立在现代语言所具有的各种功能上的。而交往行为所反映的是“行为者自身与世界之间的关联”。[14]

这样,哈贝马斯的言语行为可分为以下三类:

(a)调节式言语行为

(b)表现式言语行为

(c)记述式言语行为

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行为模式与其他三种模式的区别就在于,首先,交往行为是一种互动式的沟通行为,这种互动可以用言语来加以协调,其目的在于双向式的沟通,而与以外在的效果为目的的策略行为,以达成共识为目的的规范行为以及以展示为目的的戏剧行为是不同的。其次,与其他行为模式不同的是,交往行为模式可以建立在反思的基础之上,而其他三种模式则不同。但不论是哪种模式,都必须通过语言这个中介来进行。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哈贝马斯的整个交往行为理论都是建立在现代语言哲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他认为,“一个追求沟通的行为者必须和他的表达一起提出三种有效性要求”[15],即:

“——所作陈述是真实的(甚至于只是顺便提及的命题,内涵的前提实际上也必须得到满足)”;

“——与一个规范语境相关的言语行为是正确的(甚至于它应当满足的规范语境自身也必须具有合法性)”;

“——言语者所表现出来的意向必须言出心声。”[16]

根据他提出的这三条要求,我们可以归纳出一个有效的交往行为必须遵循真实性、正确性及真诚性这三个要求来进行。不管怎样,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重视交往中的语境环境以及交往者本人所持有的世界观所发挥的作用。也就是说,交往是在一个外在的语境环境与内在的思想意识世界的共同作用下进行的,而交往者在交往过程中,通过语言这个媒介来进行相互交流与沟通。但从交往者内在的思想意识世界来说,哲学或者说形而上学的本体论基础在交往这个过程中始终是通过语言渗透到整个交往过程中,这可以从哈贝马斯十分重视理想层面的交往行为得到解释。而语言符号本身既是一种有效的交流和沟通工具,又是承载着文化精神的意识载体。因此,语言的哲学分析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占有核心的地位。但从哈贝马斯所论述的这四种交往模式来说,他自己提出来的交往行为的定义显得较为含糊,似乎是从三种交往模式中提取出来的,而不具有实际存在的意义。或者说是一种理想性质的交往模式,也是一种具有相对性质的交往模式。

从哈贝马斯的前三种交往模式来看,虽然哈贝马斯非常重视他的第四种模式,但并不代表他忽略以认知的科学理性为代表的目的或策略并不重视交往模式。相反,他认为目的交往模式是交往模式的基础:“语言是一种交往媒介,它用于沟通,行为者通过相互沟通实现行为的协调一致,追求各自的目标。因此,目的论结构是一切行为概念的基础。但是,社会行为概念之间的差别在于,它们着手协调所有参与者的目的行为的方式各不一样。或者是以自我为中心相互介入,算计得失(这种情况下冲突和合作随着利益格局的变化而交替出现),或者根据文化传统和社会化,在社会一体化层面上就价值和规范达成共识,或者是在公众与表演者之间建立起一种信任关系,或者就是在协作解释过程中达成沟通。不论如何,目的行为结构的前提都在于行为者具有确立目标和实施目的行为的能力,对完成其行为计划也充满了兴趣,所有的参与者通过他们的言语行为追求的都是以言行事的目的,而且只有这一个目的。”[17]而哈贝马斯对交往行为中的目的行为的重视则预示了他与霍多海默等人的不同,即他对以技术为代表的目的理性的恰当肯定。当然,这并不代表着哈贝马斯就是一个科学绝对主义者,而这就反映在他关于系统世界与生活世界的思想过程。

“生活世界”概念首次出现在胡塞尔1936年发表的《欧洲科学的危机和超验的现象学》。胡塞尔之所以提出“生活世界”的概念,是为了批判当今社会生活日益科学化、技术化,反而遗忘了真正唯一的日常生活实践,而趋于理想化的倾向的现实。哈贝马斯虽然也同胡塞尔一样,反对自然科学的纯粹的客观主义和理想化概念,但他并不排斥理想化本身,反而强调日常交往行为必须具有一个理想化的模式,只是这个前提必须以言语行为为基础。因此哈贝马斯认为胡塞尔的生活世界概念缺失语言学的维度。哈贝马斯根据波普尔的三个世界理论将人类所处的世界划分为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再把这三种世界融合规定为生活世界。任何一种行动都必然至少和一个层面的世界发生关联,并且涉及相关的语言模式。正如上文曾指出过的,目的交往行为主要与客观世界相关联,规范行为则主要与社会世界相关联,而戏剧行为则主要与主观世界相关联。但不管怎样,这三种交往模式主要是以语言作为媒介工具的,因而生活世界就主要是一个符号化的文化世界或场域。而在生活世界这个文化世界的场域中,言语行为起着协调、联结和贯通的功能,使不同的言语行为者之间能够达到相互理解,并形成合理的共识,从而在主体间共有的生活世界中实现社会整合。在哈贝马斯看来,贯穿于交往行动中的理解过程、协调行为的过程以及社会整合即社会化的过程相应形成了生活世界的三个内在构成要素:文化、社会(合法制度)和个性结构。

系统世界则是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待生活世界。在哈贝马斯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在于在社会的层面上表现为社会生活领域的不断分化,比如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的不断分化。而这个不断分化的过程就是社会发展的过程不断地复杂化并专业化的过程。社会系统分化的过程,同时也是社会合理化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发生在社会系统中,也同时发生在文化系统中。“现代社会所特有的意识结构源于文化合理化,而文化合理化包括认知、审美表现以及宗教传统的道德评价三个部分。有了科学和技术、自律的艺术和自我表现的价值以及普遍主义的法律观念和道德观念,三种价值领域就出现了分化,而且各自遵守的是自己特有的逻辑。这样,不仅文化的不同组成部分(认知部分、表现部分以及道德部分)有了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价值领域之间也形成了紧张关系。伦理理性主义最初还和它所依据的宗教语境保持一定的亲和性,伦理与宗教却与其他的价值领域势不两立。”[18]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中,社会有时既是一个系统,有时又是一个生活世界。但两者之所以不同,是因为人们对其思考的角度不一致。当我们从社会之外的观察者的角度来看,社会就是一个系统;而我们作为社会中的行动者来看,社会就是生活世界。一旦从观察者的角度来看社会,那么我们就要考察社会是如何提高自己的自我控制能力的。而从作为文化世界的生活世界的角度来考察社会,我们就要研究社会中的个人是如何相互理解、合作行动的。如果我们从社会之外的观察者来看待系统这个概念时,系统就应包括系统的环境,例如内在的自然、外部的自然和其他社会组织。而生活世界则包括了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以及理想价值观等形而上或者说是我们称之为意识形态方面的东西,也包括了维系着社会的生产与再生产的社会规范方面的制度性因素。而系统世界在哈贝马斯那里被看作是与生产力或者生产技术方面的领域。也可以从马克思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理解系统世界与生活世界,生活世界就相当于上层建筑,而系统世界则相当于经济基础。同时按照哈贝马斯的这种观点,生活世界就应该包括了系统,是系统的母体。系统是必须建基于生活世界的,并且控制着系统,而不是相反。

我们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去理解系统与生活世界的关系,即与技术有关的工具理性。工具理性原本是一个高度抽象化和哲学化的概念,它的正式提出是由霍克海默在《工具理性批判》一文中提出的。所谓的工具理性,就是建立在可计算基础上的对外在目的的衡量而对手段、工具的选择,从而获得一定的效果。工具理性在社会生活中是以效率化为目标的。但要做到可计算就必须要有中介,并以此作为度量的工具。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个中介就是货币和权力。当货币和权力这两种中介,深入、扩展到社会中时,就形成以工具理性为主导的资本主义社会,并影响到了人们的生活,这就是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不论是官僚的科层化,还是各种经济组织、艺术世界,它们都有各自发展的规律性,但它们现在都服从于效率化的原则,或者是服从于货币化的可计算的原则。因此,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相同的,整个社会也就变成了一架巨大的机械系统,哈贝马斯将之称为“系统世界”,并且认为,这种系统世界已经日益侵入了生活世界。当以货币为媒介的整个交换过程摆脱了生活世界的束缚,从生活世界中分离出来时,整个社会就成为一个以货币为媒介的自主的交换体系,而生活世界则变成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样还有资本主义的行政系统,也成为一个独立的子系统。当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从生活世界中独立出来的时候,生活世界就失去了规范经济系统和行政系统的能力。这样各个社会子系统和它赖以分化出来的生活世界的关系发生了一个地位的变化,生活世界反而日渐萎缩,成为经济系统或行政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并为之所统治。这就是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所谓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就是生活世界中语言的交往媒介被货币和权力的媒介所取代。目的行动在这里取代了交往行动,而成为人的行动的最主要模式。

当生活世界被系统入侵之后,从行为的层面上说,货币和权力的交换成为人们之间的主导的交往媒介,而话语的功能弱化了,或者说,失去了社会整合的作用。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也意味着系统整合代替了社会整合。作为文化领域的生活世界,也即是一个由符号建构起来的生活世界。因此,系统对生活世界的入侵也导致了文化再生产功能的失调,以及社会整合功能的失效,具体表现为传统价值规范的崩溃,文化失去了意义体系的支撑而走向虚无主义。人的思想缺乏反思的批判维度,日趋匮乏和单一化,成为“单向度的人”。人与人之间的文化社会的关系也被物与物的关系所取代,并且相互冷漠、疏离和对立。要改变这种状况,主体必须进入生活世界的符号化结构中去,即进入文化系统,在社会中进行学习,将生活世界(社会)中的言语交往的合理化模式移植到政治生活之中,使自由的交往关系和对话得以制度化,使社会成为一个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共同体的民主的自我组织。

那么,在技术实践领域中又应该如何遵循交往行为理论呢?哈贝马斯首先针对马尔库塞等人全面否定科学技术的观点进行了批判。马尔库塞等人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不是促使人的全面解放,而是人们必将受到技术奴役和统治,人成为机器上的附属物,这样,高度发展的科学和技术就剥夺了人的独立思想、自主性以及反对派存在的权利,使社会成了单向度的社会。哈贝马斯则认为,在当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科技进步本身已经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作为第一位的生产力,它的直接结果是社会物质财富的高度丰富、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的提高以及随之而来的阶级差异和对抗的消失,而不是像马尔库塞所说的那样,成了统治人和扼杀人的自由的一种极权性的社会力量。哈贝马斯还强调,技术与科学作为新的合法性形式,它已经丧失了意识形态的旧形态,成了一种以科学为偶像的新型的意识形态,即技术统治论的意识。虽然哈贝马斯也赞同马尔库塞的观点,认为科技进步也发挥着使人们安于眼下的生活状况,阻止他们思考和议论社会问题的作用,但它已完全没有了传统的意识形态压抑和奴役人的功能。所以哈贝马斯批评马尔库塞的科学技术排斥民主与自由的论点,认为这种悲观主义论断不符合事实,因而是错误的。

哈贝马斯还指出:“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出现了两种引人注目的发展趋势:第一,国家干预活动增强了,国家的这种干预活动必须保障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定性;第二,科学研究和技术之间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密切,这种相互依赖关系使得科学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19]从第一点来看,这种国家干预活动加强的原因是国家为了解决市场机制下经济功能失调而频繁发生经济危机,以此来减轻经济危机对群众物质生活的危害。但若是国家实施干预活动,其统治形式又会受到群众的怀疑,从而失去合法性基础。因为经济的私人化、市场化以及“自由竞争”、“公平交换”等对于资本主义来说是天经地义的,不仅在经济领域,并且政治领域的“法”、“议会”、“民主”等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在这些原则和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建立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就是维护这些原则和意识形态。于是,一种矛盾境地不可避免,冲突也就随之而来。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冲突是产生合法性危机的一个重要根源。从第二点来看,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虽然资本家也曾通过采取新技术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获得经济效益。直到19世纪后期以前,自然科学还没有起到加速技术发展的作用。那个时期,技术革新只是依赖于零零星星的发展和创造,自然科学对现代化进程所起的作用还是间接的。因此,科学和技术的相互依赖性还不十分明显。但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科学与技术之间的交融日益深入,不仅出现了科学技术化的趋势,而且还出现了技术科学化的趋势。科学、技术和生产已经结成了一个体系。由于科学技术直接运用于生产,大幅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科技进步实际上决定着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这样,科学和技术就成了“第一位的生产力”,成了“独立的剩余价值来源”。这就是说,在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创造剩余价值的,已经不再是马克思当年所说的直接生产者的劳动,而是科技所创造的生产力。因此,他认为:“马克思本人在考察中所得出的剩余价值来源,即直接生产者的劳动力,就愈来愈不重要了”[20],“马克思根据自由资本主义社会正确提出的政治经济学的主要条件消失了”[21],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现在也就不能成立了。

面对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科学技术,尤其是科学的社会化和国家化的这种发展趋势,哈贝马斯则继续用他的交往行为理论来克服晚期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种种弊端。他说:“现在,我想用政治意志形成的坐标系再一次重新阐明技术进步与社会的生活世界这个问题。下面,我想把‘技术’理解为对对象化过程的科学上合理的支配。因此,我说的系统是研究技术、经济和行政管理赖以构成一种反馈关系的系统。其次,我想把‘民主’理解为制度上得到保障的普遍的和公开的交往形式,而普遍的和公开的交往涉及的是这样一个实践问题:在人们支配自然的力量不断增大的客观条件下,如何能够和愿意彼此生活在一起。我们提出的问题是技术和民主的关系问题,即如何把人们所掌握的技术力量,反过来使用于从事生产和进行交谈的公民的共识?”[22]也就是说,哈贝马斯把科学技术放在民主对话的政治坐标系中来思考科学技术与国家和政治的关系,特别是科学与政治之间的交往关系。这主要包括了科学与政治的关系,科学技术专家与政治家之间的关系等,以便在政治家和技术专家之间建立一种互相批评、取长补短的友好关系。而这些就构成了技术与民主之间的交往实践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哈贝马斯首先指出,必须保证信息的公开交流和交往,即使这种信息交流是非常专业的,但信息的公开交流是实现沟通、理解,通往民主交往实践的前提之一。而阻碍科学与公众之间交流的则是由于军备竞赛的需要,使得各个国家相继投入一场国家性的科技竞争,从而导致了国家对科技的垄断以及军事保密的规定:“军事的保密规定堵塞了科学信息自由地流入社会……国家对技术上取得丰富成果的科学的垄断——今天,我们正是以普遍军备竞赛的方式接近于这种垄断——可以被视为一个过渡阶段,这个阶段最终将导致以科学和公众社会的自由交往为基础的集体对信息的使用。”[23]不管怎样,虽然有各种因素阻止科学家与公众及政治家之间的交流,但是,鉴于“从事研制原子弹和氢弹的原子物理学家们”[24]有必要反思科学技术的实践成果所带来的巨大社会影响,诸如“关于放射性尘埃对居民的健康和对人类遗传基质所产生的危害”[25]等。也就是说,在哈贝马斯看来,由于现代科技特别是原子弹和氢弹对整个人类社会和自然界造成的巨大破坏力和杀伤力,使得不论是在政治家们还是科学家们乃至于普通公众之间,都有义务进行大量的普遍、自由和平等的公开讨论,以改变他们原有的对科技发展的自以为是的态度,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今后究竟应该在什么方向上以及在多大规模上发展科学和技术。而这一点在国家与科学技术结合得日益紧密的情况下就显得尤为重要。

哈贝马斯还分析了在科学与政治之间的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抉择主义的观点,认为科学与民主之间互不相干,这以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为代表。第二种观点则是技术统治论的观点,最典型的是培根,也就是专家治国论的观点,即用技术规则作为治理国家所应遵循的原则,把自然科学的原则直接应用到管理社会上。哈贝马斯最推崇的第三种观点,即实用主义的态度:“迄今为止,我们是在不考虑现代大众民主制的情况下,把专业知识和政治的关系规定为三种模式。其中只有一种模式,即实用主义的模式,必然同民主相关。”[26]哈贝马斯认为只有实用主义的态度才是民主的态度。这种观点的著名代表是美国的杜威。在这种模式下,专家和政治家之间是一种批判互动的关系,他们之间可以建立起以社会生活为基础的相互交往的网络,即专家以咨询的身份根据实际情况向决策当局提出建议;政治家也按照实际的要求向专家交付任务;“科学家们向作出决断的行政当局‘提供建议’,反过来,政治家们按照实际需要给科学家们‘交付’任务。”[27]按照实用主义的模式,科学民主化有三种可能方式:第一,它要求科学家有一种角色冲突的意识,即一方面作为科学家,另一方面又是国家公民,因此科学家必须对他们所从事的研究可能带来的实践后果进行深刻的反思;第二,科学家和政治家之间必须有一种讨论和对话的机制;第三,科学家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对话,科技进步涉及社会、文化和历史的问题,因而不仅仅是科学家分内的事,也是整个社会所关注的问题,关于科技发展的长期规划同样也应该让所有公民了解和反思,这样,才能保证科学和技术具有生活实践的维度。在实用主义的倡导下,在美国,科学与政治之间的交往特别是科学家与政治家们之间的互动已经开始走向制度化并发挥着良好的作用。“从管理的层面上看,领导研究和发展的官僚体制以及科学咨询机构已经建立起来,科学咨询机构的职能再一次反映出科学转化为政治实践的独特的辩证关系。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着35个这类科学机构。在这些机构的范围内,科学和政治之间的长期的交往关系已经建立,而这种关系否则只有在政府把专门的研究任务交付给这些部门时才可能产生。1940年,美国参战前夕,美国总统在政府内成立的第一个科学家工作委员会,就曾经发挥着今天的大型咨询机构所承担的两种职能。政策咨询的任务,一是用指导性的利益观(这种利益决定行动者对情况的了解)解释研究成果,二是评价科研规划,以及鼓励和选择那些能把研究过程引向实践问题的项目。”[28]此外,还在于“科学和政治之间的对话就涉及到制订长期的研究政策的问题。这是控制技术进步和社会生活世界之间自发的联系的尝试”[29]。也就是说,在哈贝马斯看来,在科学与政治交往的具体实践上,他认为,像美国那样建立科学家工作委员会,通过国家资助科学研究机构来建立长期良好的交往关系,以及制定长期的国家科技研究政策等,这些都属于科学与政治交往的具体实践方面。

总之,哈贝马斯以他的交往行为理论为核心,构建了一个庞大的哲学与社会学的体系。这一体系对于科学与民主、科学与政治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建设性作用。

(郭斌: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研究员)

【注释】

[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76页。

[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4页。

[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09-310页。

[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3页。

[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3-84页。

[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6页。

[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10][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9页。

[11][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12][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13][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5页。

[14][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4页。

[15][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16][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1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1页。

[18][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19][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20][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62页。

[21][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

[22][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91-92页。

[23][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114页。

[24][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25][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页。

[26][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3页。

[27][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页。

[28][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7-108页。

[29][德]哈贝马斯著,郭官义译:《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与科学》,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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