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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主义政治形态的批判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早年对资本主义政治形态的批判性研究主要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重要著述中。在马克思看来,由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暴力,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力”。马克思不否认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赋税所具有的积极作用。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经济形态中占据统治地位之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

四、对资本主义政治形态的批判

马克思早年对资本主义政治形态的批判性研究主要体现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论犹太人问题》、《〈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等重要著述中。如前所述,在这些作品中,马克思已经奠立了他的政治哲学的基本原则、思路、纲领和目标。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共同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和方法之后,也就是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德意志意识形态》等重要著述的写作完成之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政治形态的批判贯彻和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精神,即通过政治经济学的研究(主要是围绕《资本论》的写作),在深刻把握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本质、内在矛盾和内在规律的基础上,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结构的基本性质和构成形态,揭示资本主义国家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本质和功能,论证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在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方面的历史合理性和由这种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所导致的历史局限性或非合理性。

1.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性质

马克思指出,对于法的关系和国家形式,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的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国家作为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就是建立在由社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国家,即现代国家或政治国家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归根到底是为这个生产方式服务的,因而本质上只能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占据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的国家。

在马克思看来,由国家权力强制实施的暴力,实际上也是一种“经济力”。[81]这种经济力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过程中就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如在英国的资本原始积累期间,亨利七世时期(1485—1509)和亨利八世时期(1509—1547)的“政府”,就是用绞架、耻辱柱和鞭子,把丧失一切生产资料的劳动者赶到通往劳动市场的狭路上去,强制性地加速雇佣劳动市场的形成与雇佣劳动制度的建立。因而“政府”是作为“历史上解体过程的条件而出现的,是作为资本存在条件的创造者而出现的”。[82]对此,马克思评价说:“在英国,这些因素在十七世纪末系统地综合为殖民制度、国债制度、现代税收制度和保护关税制度。这些方法一部分是以最残酷的暴力为基础,例如殖民制度就是这样。但所有这些方法都利用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来大力促进从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转变过程,缩短过渡时间。”[83]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就是依靠国家政权等创造条件来加速资本积累和把工人阶级变成实现资本价值的简单工具,变成最迅速地和大规模地增加资本的简单工具。在欧洲的其他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德国等国家中,原始积累的各种因素尽管先后起着不同的作用,但所有这些因素都与国家权力有着直接的联系。国家权力“是每一个孕育着新社会的旧社会的助产婆”。[84]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经济结构中占据统治地位和资产阶级在政治上占据统治地位以后,资产阶级国家这种“经济力”更是直接地成为维护、巩固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利益的强有力的工具,并且是作为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过程的内在力量、内在因素发生作用。这一点首先体现在国家的赋税制度上。赋税是任何一个国家维持其自身存在的最基本的国家“措施”或制度。马克思不否认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国家赋税所具有的积极作用。他指出,赋税作为“国家的措施”之一,并不仅仅限于“消费性”支出(政府、军队、官员等的消费支出),而是还包括某些“生产性”支出,这类支出对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起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一旦出现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生产形式,诸如修筑道路这样一些社会公共工程或社会基础设施,就会转由国家来承担,而在这些工程和设施上的投资来自于通过征收直接税或附加税取得的“国家收入”。这样,“在由国家利用赋税来修筑道路的地方,修筑道路就不是单个人的私事”。[85]

但问题在于,资本主义国家的赋税是与资本家阶级无偿占有工人阶级的剩余劳动密切相关的。追求剩余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绝对规律,赋税制度是绝无可能改变这一规律的。例如,对消费品征收的间接税,必然会降低劳动者实际工资的水平,取消或者减轻赋税,也并不会在不降低劳动力价值的前提下减少对剩余价值量的获取,因为“这些捐税的取消绝不会改变产业资本家直接从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量。它所改变的,只是产业资本家装进自己腰包的剩余价值的比例或要同第三者分享的剩余价值的比例。所以它不会改变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比例”。[86]这样,在资本家阶级占有剩余价值的种种手段中,就包括了“这个阶级以国家的身份通过巧妙的征税办法对工人进行盗窃”[87]这一手段。对于这一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似乎也不讳言。马克思在1861—1863年手稿中,曾大量引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提出的通过加重赋税的办法,加强雇佣工人对资本“依附”的主张。他们不仅主张在资金缺乏时向人民征税,而且还主张通过征收高额消费税等办法,压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

当然,资本主义国家对资产阶级利益的维护,并不是像一个“资本家”那样直接参与对工人的敲骨吸髓的剥削,而主要是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节,来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稳定性,并使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剥削“合法化”。由于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经济形态中占据统治地位之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上升为社会的主要矛盾。资本家不断加大对工人的压迫和剥削经常性地引发工人阶级为改善工作条件、缩短工作日和提高工资待遇而进行的经济斗争,并由此导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造成生产停滞和社会秩序的混乱。迫于工人阶级斗争的压力,资产阶级国家也被迫通过立法手段遏制个别资本家过分贪婪的欲望。例如,1349年,英国政府颁布的第一个“劳工法”就是从法律上作出了强制地延长工作日的规定。在此后的近500年间,这个劳动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使得在最早依靠水力、蒸汽和机器而发生革命的工业部门,如棉、毛、麻、丝等纺织业中,资本无限度地、放肆地延长工作日的欲望首先得到了满足。这可以说是国家直接参与了资本家阶级对工人阶级的残酷剥削。直到19世纪初,由于恶劣的工作条件和各种非人的待遇不断引起工人群体的反抗,也引起了社会进步人士对工人悲惨境遇的同情和对政府劳动制度的普遍不满,英国政府才被迫制定出某些“保护劳动”的法规。但这一开始似乎也是很不情愿的,如从1802年到1833年,英国议会就颁布过5个劳动法,然而议会依然并没有批准一文钱用于强制地实施这些法令致使“这些法令只是一纸空文”。[88]只是从1833年到1850年,英国政府才连续出台和修订了“工厂法”,相继把儿童和妇女置于法律保护之下,限制、规定和划分工作日及休息时间。这样,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第一次被迫对成年人的劳动也进行直接的正式的监督。

马克思充分肯定了英国和其他欧美国家实施劳动法和工厂法在改善工人阶级劳动条件、劳动强度和生活境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但他并不认为这些有利于工人阶级的法律规定是出于国家或立法机构的人道主义考虑,更不是出于某种“善意”或“同情心”。这些法规“决不是议会设想出来的。它们是作为现代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从现存的关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它们的制定、被正式承认以及由国家予以公布,是长期阶级斗争的结果”。[89]如工厂法就是工人阶级作为一个阶级来“强行争得”的“一项国家法律”,而且,颁布和实行这些法规归根到底是为了降低社会摩擦的强度和社会动荡的频率,以维护资产阶级的稳定的、长远的利益,特别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稳固,因为资产阶级的全部利益都维系在这个基本制度中。因此,现代资产阶级财产关系靠国家权力来维持,资产阶级建立国家权力就是为了保卫自己的财产关系。“现代国家是与这种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由于税收而逐渐被私有者所操纵,由于国债而完全归他们掌握;现代国家的存在既然受到交易所内国家证券行市涨落的调节,所以它完全依赖于私有者即资产者提供给它的商业信贷。因为资产阶级已经是一个阶级,不再是一个等级了,所以它必须在全国范围内而不再是在一个地域内组织起来,并且必须使自己通常的利益具有一种普遍的形式。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90]

2.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批判

就国家制度而言,资本主义现代国家的建立同时也就意味着与传统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相对立的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生。这毫无疑问是迄今以来人类社会政治形态发展史中最伟大的变革。对于这个变革,马克思和所有进步思想家一样感到欢欣鼓舞,因而他在最一般的意义上积极推崇民主制的历史进步价值和在政治形态发展中的革命性作用。如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针对黑格尔把人民的主权当成君主主权的对立物,从而把人民主权看成是一种幻觉而主张君主主权的观点,马克思指出,君主的主权不更是一个幻觉吗?如果一个人谈论君主的主权和人民的主权,那么,这并不是相同的主权而是两个完全对立的主权概念。对二者的选择是唯一的,就像在神权和人权间的选择是唯一的一样。他说:“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本身意义以外的意义。每一个环节都是全体民众的现实的环节。在君主制中则是部分决定整体的性质。在这里,整个国家制度都不得不去迎合固定不动的那一点。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君主制则只是国家制度的一种,并且是不好的一种。民主制是内容和形式,君主制似乎只是形式,而实际上它在伪造内容。”[91]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也肯定了资产阶级政治革命和政治解放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彻底颠覆作用,他说:“政治解放同时也是人民所排斥的那种国家制度即专制权力所依靠的旧社会的解体。”[92]“政治革命打倒了这种专制权力,把国家事务提升为人民事务,把政治国家确定为普遍事务,即真实的国家;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公会、行帮和特权,因为这些都是使人民脱离自己政治共同体的各种各样的表现。”[93]

不过,尽管马克思肯定了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的历史进步价值,但他并不相信资本主义国家制度如普选制、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的政体制度能够在形式上和内容上真正达到民主制的要求,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越来越形式化,而并不真正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现实的民主内容。

对于普选制这一民主政治的最基本的形式,马克思是十分拥护的,他指出:“选举是真正的市民社会对立法权的市民社会、对代表要素的真正关系。换句话说,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像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的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94]但是,由于资本主义国家本质上是维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利益,因而普选制必然以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为根本目的,如果达不到这个目的,资产阶级甚至可能会放弃普选制,至少要对其进行调整。马克思在分析1850年法国资产阶级政党即所谓“秩序党”废除普选权的主张时指出:“把资产阶级统治看作普选权的产物和结果,看作人民主权意志的绝对表现,——这就是资产阶级宪法的意义。但是,当这种选举权,这种主权意志的内容已不再归结为资产阶级统治的时候,宪法还有什么意义呢?难道资产阶级的责任不正是要通过调整选举权,使它合乎理性,即合乎资产阶级的统治吗?”[95]这表明,普选权不过是资产阶级用来掩饰自己并从中汲取无限权力的政治手段,在这个手段之下所实施的是资产阶级专政。因而普选权实际上一直被资产阶级政客所滥用,“或者被当做以议会方式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选择这种统治的工具)”,[96]“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一次,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压迫人民”。[97]因此,这种普选制根本不可能成为无产阶级解放的政治形式,迷信这种普选制反而会使无产阶级丧失自己的独立的政治地位。当然,揭露资本主义国家普选制的虚伪性,并不等于否认普选制作为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的重要性。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中,普选制的积极作用只在于它可以成为工人阶级合法斗争的形式,亦即有了普选制,工人阶级就可以在选举的过程中,在议会中,宣传自己的政纲,反映自己的阶级利益,与资产阶级进行合法斗争,有可能把议会变为揭露资产阶级剥削及其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的阵地。普选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形式只有在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中,也就是在消灭了阶级压迫的社会中,才能真正达到形式和内容的真正统一。如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的政治性质时就指出,“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的真正目的:由各公社选举它们的行政的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98]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必须把“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99]

同普选制一样,议会制也是资产阶级民主制的主要构成部分。由选举产生的议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它结束了封建王权的专制统治,因而是人类历史上政治革命的最重要的成果。但是,马克思同样不相信在资产阶级的绝对统治下,议会能够真正成为民意机关,能够代表民意并体现人民主权。马克思把资产阶级政府称之为“以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自居的阶级统治形式”,而把议会称之为“以社会自治自居的阶级统治形式”,认为“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体现在议会和政府这两大机构上”,而“这两种形式是互为补充的,议会形式只是行政权用以骗人的附属物而已”。[100]因为阶级统治主要是依靠行政权即政府实现的,不是依靠议会实现的。但议会这个“骗人的附属物”能给被统治阶级以“参政”的幻觉,有利于减弱被统治阶级的对立情绪和反抗,因而有利于使被统治阶级接受资产阶级的统治。因此,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实际上只能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资产阶级通过议会争论、表决等形式,把资产阶级的意志伪装为全民的意志。他们还把议会称为“清谈馆”,认为议会中的热烈争论,往往是资产阶级各派利益的角逐,所谓“议会民主”不过是资产阶级国家的装饰品。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克思的政治观念中,议会制只有在资产主义社会的民主制度中才有存在的价值,而在工人阶级掌握政权的社会中,不应当保留议会制,如他在《法兰西内战》中提到巴黎公社的政治形式时说:“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01]“这种工作机关应当为组织在公社里的人民服务”。[102]

对于资产阶级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形式,马克思也基本上持一种否定的态度。他承认分权制在反对封建王权统治中的积极作用,但他反对把分权制看成是政治的“永恒规律”,而是将之理解为仅仅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特殊规律。他认为,资本用不同方式表现它的力量,实现它的统治,并不会改变国家政权总是操纵在资本手里的实质,分权制更有利于资产阶级各集团之间利益的调整,有利于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也有作用。实际上,即便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分权制也只有相对的意义,政治统治的资产阶级性质总是把国家权力集中于行政权,使行政权事实上优先于立法权。因此,实行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归根到底只是体现了资产阶级的统治,财产的统治,并不表示人民有权。启蒙学者的伟大理想——主权属于人民,在资产阶级国家,即使是它的最高形式民主共和国中,也从未实现过。

3.国家是一个“虚幻的共同体”

马克思强调,资产阶级国家本质上是资产者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但是如果从这个观点出发,认为国家的政治统治仅仅是为了维护资产者的利益而进行阶级压迫的工具,而不同时承担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公共职能,完全不考虑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显然也不是马克思的观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指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和指挥劳动。”[103]而政府必然地要承担起“监督劳动”的社会职能,他说:“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有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04]马克思在分析东方社会的时候,明确地指出国家“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105]认为,在东方社会,政府承担起建立渠道和水利工程等人工灌溉设施的任务,以提高土地的肥沃程度,保护农业经济的发展。马克思同样也不否认资产阶级国家承担公共职能的公共性质。以修筑铁路为例,马克思说:“修筑铁路对于生产所产生的直接利益可能如此微小,以致投资只能造成亏本。那时,资本就把这些开支转嫁到国家肩上,或者,在国家按照传统对资本仍然占有优势的地方,国家还拥有特权和权力来迫使全体拿出他们的一部分收入而不是一部分资本来兴办这类公益工程,这些工程同时又是一般生产条件,因而不是某些资本家的特殊条件。在资本还没有采取股份公司形式的时候,它总是只寻求自己价值增值的特殊条件,而把共同的条件作为全国的需要推给整个国家。”[106]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学界长期以来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中把国家的本质归结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而否认国家特别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公共性质,主要是依据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的产生》中有关国家起源和本质的理论。在这本书中,恩格斯认为,国家是从控制阶级对立的需要中产生,同时又是在这些阶级的冲突中产生的,因而国家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是这个阶级用来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手段,并说:“国家是文明社会的概括,它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107]恩格斯的这些观点,后来在列宁的《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被突出出来并得到反复强调,而在进入教科书中时,就成了对国家本质的唯一理解,以致对国家的公共性的任何肯定都成了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相违的观点。事实上,恩格斯就是在这本书中对国家的本质特征有一个非常明确的表述,他指出,国家的产生表明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恩格斯把这种力量称为“第三种力量”,即国家。而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是公共权力的设立,因此恩格斯指出:“国家的本质特征,是和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108]也就是说,公共性同样是国家的本质特征之一。事实上,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需要由一定的公共权力机构来统一管理的社会公共事务远比原始社会要多得多,此外像偷盗、抢劫、强奸、杀人之类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也大都不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对公共秩序的维护必须包含在国家政治统治的社会职能中。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阶级统治之外再建立一个与自己相对立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机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国家一方面在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特殊利益的组织形式或进行阶级压迫的工具,另一方面具有代表公共利益并承担社会职能的公共性特征,这表明,在存在着阶级分化、存在着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的社会中,国家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他们认为,随着私有制和分工的发展,产生了个人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这种共同利益不仅是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中,而且作为分工中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关系存在于现实中。“正是由于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之间的这种矛盾,共同利益才采取国家这种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同时采取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而这始终是在每一个家庭集团或部落集团中现有的骨肉联系、语言联系、较大规模的分工联系以及其他利益的联系的现实基础上,特别是在我们以后将要阐明的已经由分工决定的阶级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阶级是通过每一个这样的人群分离开来的,其中一个阶级统治着其他一切阶级。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民主政体、贵族政体和君主政体相互之间的斗争,争取选举权的斗争等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普遍的东西一般说来是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在这些形式下进行着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109]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在一般的意义上把国家理解为“虚幻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从部落社会中产生一直延续到资本主义时代。而国家作为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中,大致有如下两个层次的含义:

首先,在存在着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对立,乃至存在阶级分化和阶级对抗的社会中,国家所要代表的公共利益和普遍利益必然是与个人的或阶级的特殊利益处在对立和冲突中,“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说,他们本身必须在这种不一致的状况下活动,就像在民主制中一样”。[110]这就是说,在这样一种社会状态中,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不可避免地成为与特殊利益相对抗的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这就使普遍利益在现实中被虚幻化,因而“这些始终真正地同共同利益和虚幻的共同利益相对抗的特殊利益所进行的实际斗争,使得国家这种虚幻的‘普遍’利益来进行实际的干涉和约束成为必要”。[111]这就意味着,只要在共同体内部存在着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的对立,这种共同体就必然要采取国家的形式,而国家也必然是这种共同体的虚幻的形式,也就是与实际的单个利益和全体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因而,国家决不像黑格尔所理解的那样是伦理理念的现实,亦即不可能在国家生活中达到了特殊性和普遍性的统一。

其次,在存在着阶级对抗的社会中,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或普遍利益,以便夺取政权,并在建立了自己的政权之后,使自身的特殊利益采取国家共同体的形式。这一点,即便是无产阶级斗争在其最初阶段上也是不能不这样的,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每一个力图取得统治的阶级,即使它的统治要求消灭整个旧的社会形式和一切统治,就像无产阶级那样,都必须首先夺取政权,以便把自己的利益又说成是普遍的利益,而这是它在初期不得不如此做的。”[112]而对于像资产阶级国家这样一种共同体形式来说,更是如此。因为国家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总是以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也就是维护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为基本内容的,因而资产阶级国家无论在表面上怎样以公共利益的姿态表现自己,但归根结底它所要维护和所能维护的不过是资产阶级的“共同利益”,即“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113]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自己的财产和利益所必然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114]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不无讽刺地说:“现代的国家政权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者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115]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人类共同体是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手段,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自由才能实现。但是“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116]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国家理解为一种“虚幻的共同体”,其中一个重要目的是破除人们对国家的迷信。1891年恩格斯在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一书所写的序言中指出,在德国,来自哲学的对国家的迷信,已经进入到国民的一般意识中。这种迷信把国家看成是永恒真理和正义借以实现的场所,认为全社会的公共事务和公共利益只能由国家和国家管理来处理,从而产生了对国家的盲目崇拜。在这种观念中,只要不再迷信世袭君主制而坚信民主共和制,就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对此,恩格斯说道:“实际上,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而且在这一点上民主共和国并不亚于君主国。国家再好也不过是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中获胜的无产阶级所继承下来的一个祸害;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也将同公社一样,不得不立即尽量除去这个祸害的最坏方面,直到在新的自由的社会条件下成长起来的一代有能力把这全部国家废物抛掉。”[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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