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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规律的揭示与实现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否定“五形态论”的意见,把对规律的认识只停留在现象上,局限于记录和描述表面现象的连续性和重复性。企图让历史规律与历史现象绝对地吻合,本身就是一种幻想。二是规律的实现问题。事实上承认五形态依次更替的规律并不意味着否定历史发展的多线。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是舍掉了各个国家、民族所存在的许多差异,从世界历史的视野发现这一序列的。离开这种总体性的考虑,呈现在马克思眼前的社会发展道路便是五光十色的。

一、历史规律的揭示与实现

任何理论都是和一定的方法联在一起的。使用的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会相同。否定“五形态论”的观点,使用的大都是实证的方法,即用枚举例证来说明五形态依次演进的非普遍性。按照这种方法来描述各个国家、民族的历史,确实会发现它们走着不同的道路,根本没有什么“普遍规律”可循:且不说东西方道路差异之大,就是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道路也各不相同。然而,规律性的东西能否用这样的方法来论证呢?这里明显涉及两个同题:

一是规律的揭示问题。否定“五形态论”的意见,把对规律的认识只停留在现象上,局限于记录和描述表面现象的连续性和重复性。对规律作这样的理解和认识,显然是肤浅的。真正的规律决不是现象之间外在的连续和因果关系,而“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1]规律和本质是同一序列、同等程度的概念。要揭示这种联系,应当依靠科学抽象。只有进行科学抽象,才有对事物发展过程中许多偶然因素的舍弃。用这样的方法来揭示历史,只能近似地反映历史,因而,最后揭示的历史是一部修正过的历史。企图让历史规律与历史现象绝对地吻合,本身就是一种幻想。

二是规律的实现问题。任何规律都不是以纯粹形态出现的,而“是以一种极其错综复杂和近似的方式,作为从不断波动中得出的、但永远不能确定的平均情况来发生作用”。[2]无论是马克思还是他的学生,始终认为规律是作为总趋势的规律,决不是一切个别情况的规律。作为趋势的规律总是与各种偏离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五形态依次演进的规律与历史单线发展显然不可混为一谈。历史演进规律是就人类社会历史总体联系和发展趋势来讲的,单线与多线则是就具体国家,民族的发展道路来讲的,二者各有所指。事实上承认五形态依次更替的规律并不意味着否定历史发展的多线。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解,规律本身就是一般和个别的统一。规律作为一种本质抽象,而是某种内容丰富的具体的东西,因为它以一定的方式保持了个别的丰富性。对于黑格尔的这条原理,列宁曾给予很高的评价,认为它是“绝妙的公式,‘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特殊的和个别的东西的全部丰富性!)!!”[3]可见,承认五形态依次演进规律本身就包含着承认历史发展的多线。历史规律标识的只是一种大致方向,而不是一条具体线路。

既然规律不能通过现象的记录和描述所揭示,也不是通过纯粹形态来实现,那么,这就决定了对规律的研究尤其是证明不能简单采取实证的方法。“五形态论”反对者们所运用的经验归纳法,似乎非常注意材料的全面性和证据的实在性,但无论占有多少材料和事实根据,终究没有超出经验的范围,达到对历史深层即历史发展内在本质联系的认识。这样,很难说明“五形态论”反映的是否历史客观规律。因为规律性的本质联系与经验现象的外在联系虽有关系,但毕竟是属于两个层次,不能相互替代。历史规律的实在性不仅不能用归纳的方法来证实,而且也不能由它与各个国家的具体发展道路的简单对比来证实。因为历史规律是作为整个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出现的,这种趋势反映的是一般,而一般与个别是不会完全吻合的。设想一般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个别的摹本,这本身就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有鉴于此,对于历史规律的考察和证明,绝对不能从简单抓取现象和枚举例证入手。

马克思所阐发的五种形态依次演进的理论,是从“世界历史”的角度概括出来的,而决不是仅仅根据某些国家的发展推论出来的。之所以要从“世界历史”的角度出发来探寻社会演进规律,原因就在于,规律作为社会发展中内在的、本质的、重复的联系,常常是在各个国家和民族之间的相互作用中得到充分的实现和表现的。这种常规性、重复性,除了在少数甚至个别国家中能够得到较为典型的表现外,几乎在每个国家中都未必是很充分的。[4]因此,必须超出狭隘的民族眼界,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相互作用和相互比较中,才能揭示出带有共同性的东西——历史发展的重复性和常规性。不容否认,每个国家和民族都根据自己的情况走着独特的路,但在世界历史的条件下,一个国家的发展并不纯粹是由自身的矛盾所引起,同时也受到国际矛盾的制约。“由于同工业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广泛的国际交往所引起的竞争,就足以使工业比较不发达的国家内产生类似的矛盾。”[5]这样一来,每个国家所走的道路就难免出现变形,像苏联、中国的革命道路就是由国际国内矛盾造成的。所以,对于五形态演进的规律,只能从整个世界的总体矛盾分析入手才能理解,用实证的方法则难以思议,因为一般只能大致包括个别,而不能全部包括个别。

在五种形态依次演进是否属于一般规律这一问题上,争议最大的莫过于亚细亚生产方式。因为亚细亚生产方法能否作为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纳入五种形态演进过程之中,这是大为可疑的。确实,就亚细亚生产方式本身来孤立考察的话,五种形态依次演进的一般规律是很难成立的,但要从上面所提及的马克思的方法论角度来看的话,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地位以及这种规律又是不难理解的。事实上,马克思在19世纪50年代后期也不是没有看到亚细亚生产方式与其他社会形态长期并存的情况,他还认为这种生产方式比资本主义以前的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具有更顽强的生命力:“亚细亚形式必然保持得最顽强也最长久。这取决于亚细亚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生产的范围仅限于自给自足,农业和手工业结合在一起,等等。”[6]之所以要把亚细亚生产方式作为人类社会的原生形态,主要的原因在于,在当时原始社会材料缺乏的情况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唯一能够说明财产属于公有的形式,因而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来看,恰好可以构成从公有制的原生社会到私有制的次生社会序列的最初起点。很明显,马克思在这里是舍掉了各个国家、民族所存在的许多差异,从世界历史的视野发现这一序列的。因为就整个世界的发展进程来看,人类社会从原始公社解体后,依次经过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生产方式,再逐渐向资本主义以至未来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演变,这是不可逆转的总方向。这一总方向是与世界基本矛盾的发展联在一起的,也是与人类社会演化的总路线相一致的。

离开这种总体性的考虑,呈现在马克思眼前的社会发展道路便是五光十色的。马克思在确立亚细亚生产方式原始地位的同时,丝毫没有否认该生产方式在历史上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质和特殊发展道路。他认为,“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其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7]按照同样的思路,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道路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在《资本论》第一手稿中讲道:“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象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8]因此,马克思在创立“五形态论”时,并没有把社会历史发展完全纳入到一个模式中去。尤其在19世纪70年代以后,这一思想得到更为明显的体现。

当然,应当指出,马克思的“五形态论”只是对社会演进过程提出了一个很粗略的框架,对这些社会的发展和演变既未详细说明,也有看错的地方。如资本主义社会向未来社会的过渡问题,他认为这种过渡是国际性的,不可能由个别国家单独完成;对欧洲革命形势估计过高,认为过渡很快就会到来;对于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国家怎样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过渡会有何新的特点,很少论及。因此,很难说马克思在社会演进问题上形成了完备的、系统的理论。这就给我们留下了继续探讨的较大空间。但是,尽管如此,马克思考察社会演进规律的方法原则还是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值得我们珍视和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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