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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时间:2022-11-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我国实际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5.2.1 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问题,也就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问题。所谓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一个社会中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社会经济中所处的地位、所占的比重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一个国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生产力的性质和水平决定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

1981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作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与此同时,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1982年,党的十二大肯定了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农村的主要经济形式,城乡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党的十三大把私营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外商独资经济同个体经济一起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随着实践的发展,党的十四大进一步强调个体经济、私人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1994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以这个为基础,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标志着我们党对所有制理论的新发展,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这一制度的确立,从根本上说,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区别之一。没有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会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就不能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我国现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求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我国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由我国实际的生产力状况决定的。我国生产力的整体水平相对较低,由于多层次、不平衡的生产力结构,客观上要求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这样有利于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发展生产力。否则,就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

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明确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即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判断改革得失成败的标准。这要求我们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改革,要勇敢地打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应该鼓励、引导它们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服务。

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两个“必须”和一个“统一”。所谓两个“必须”和一个“统一”,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2007年,党的十七大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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