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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及与其他法律的配套及有效衔接问题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加之创业板市场引入许多主板A股市场没有的新规则,其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有相违之处,所以创业板市场要立法,首先要进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这就加大了创业板市场立法的难度。另外,创业板市场的立法也应考虑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如与《刑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衔接,否则在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合下,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将难以奏效。

六、立法及与其他法律的配套及有效衔接问题

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组成,由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效组织而得以正常运行的。在这一系列环节中,都应具有与之相应的法律规范。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生事物,带有实验性,因此决定了该市场自建立伊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期间虽然出台法规、规章达250余项之多,但大都属于临时应急性质,很不稳定。在这种无序状态下,监管的行政手段多于立法手段,必然使监管缺乏法律内涵而陷于混乱。《证券法》也因其客观环境的限定和过渡性特点,回避了诸如证券发行的额度控制、按地区分配股票发行上市指标等问题;对股票溢价发行、三种股票(A股、B股、H股)同股不同价、国有股股东和法人股股东以实物形式认购股票与配股等几项不公正问题未予解决;对“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的“违规”界定模糊,相对增加了实践中的操作难度。

此外,由于处在经济转型时期,法制建设必然伴随经济演进过程逐步完善,形成一动态过程。此间,与证券市场关系密切的银行、企业、法律、会计等诸多方面法规、制度都处在不断建设完善状态中,所以难以奢望中国近期有一个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为证券监管提供一个很好的法律环境。加之创业板市场引入许多主板A股市场没有的新规则,其与《证券法》、《公司法》等有相违之处,所以创业板市场要立法,首先要进行其他相关法律的修订,这就加大了创业板市场立法的难度。但无法不成方圆,再困难也应该立法,立法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

另外,创业板市场的立法也应考虑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如与《刑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衔接,否则在缺乏相关法律的配合下,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在实际运用中将难以奏效。

再则,我国《证券法》虽已出台,但与之相配合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未制定,与同样实行集中监管的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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