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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无形性也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的首要特征。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则权利终止,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三、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

对知识产权特征的描述多种多样,但主要包括以下一些内容:

(一)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这是知识产权的本质。无形性也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债权、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的首要特征。对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有形财产权的一般特性为对某种有形物的占有;而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对某项权利的占有,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2.有形财产权的标的是有形物本身,是有形的;知识财产权的标的是某种权利,是无形的。

3.有形财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表现为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知识产权的利用和转移一般并不引起有关有形物的消耗和转移。

4.知识产权的标的具有可分别利用性,即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可由多人分别按各自的方式加以利用;有形财产权的同一有形标的物,则不具有可分别利用性。

5.对有形财产权的侵害行为一般都是直观、明显易辨的;而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行为不一定都很直观、明显,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给侵害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可称为独占性、排他性、垄断性。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包括两层含义:

1.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即在权利的有效性范围内,未经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在规定的地域内,任何人不得利用此项权利。

2.对于一切智力成果,国家所授予的某一类型知识产权应是唯一的,不能再对同一智力成果授予他人同一类型的知识产权。

(三)地域性

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基于主权原则呈现出独立性,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制度的差异,也会使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有所不同。一国的知识产权要获得他国的法律保护,必须依照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或按互惠原则办理。

(四)时间性

知识产权有法定的保护期限,在法定的保护期限内权利有效,超过了法定的保护期限则权利终止,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的终止、失效,只是其标的(权利)的丧失,作为其客体的智力成果依然存在,只是从“专有领域”进入“公有领域”,这是为了兼顾和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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